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用版(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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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对村委会及其成员的要求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理解与适用

[村、支两委成员能否构成贪污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村民委员会等村级基层组织人员(主要指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党支部成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按照履行公务来对待:(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口、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级基层组织人员在上述七种情形下,属于准国家工作人员,可以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于农村基层组织干部从事的职务工作中既包括上述的国家公务,又包括单纯的集体事务,如修桥筑路、修建码头、兴修水利、集资办厂、出租房屋、办学等公益事业,对此不能视为依法从事公务。有关人员在履行这方面职能的过程中,利用职权侵占集体财物、挪用集体资金的,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

村分设的村民小组和下属的委员会不属于上述所指的基层组织。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指引

荥阳市某乡某村民委员会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03〕荥刑初字第382号)

案件适用要点: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若要转让,应当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规中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合法转让,不能擅自进行集体研究决定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以集体研究决定代替法律,一是严重超越职权,二是严重扰乱国家对土地的管理活动。而作为原村委主任的本案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对其主持村委班子会议擅自研究决定非法转让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属于刑法规定的应受刑事追究的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条文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第272条[挪用资金罪]、第382条-第386条[贪污罪、受贿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