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用版(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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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侵权责任的优先适用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理解与适用

[民事责任优先原则适用的条件]

民事责任优先原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第一,责任主体所承担的民事责任须合法有效,其发生的依据或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基于约定;第二,责任主体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果都能满足,则三种责任并行不悖,责任人同时承担三种责任,只有在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时,才出现民事责任优先的问题。

▶条文参见

《民法通则》第110条;《物权法》第38条第2款;《刑法》第36条第2款;《公司法》第214条;《证券法》第232条;《食品安全法》第97条;《合伙企业法》第106条;《产品质量法》第64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51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