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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请求赔偿的权利主体范围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
[“近亲属”范围的确定]
本法并没有规定“近亲属”的范围。关于近亲属的范围及请求权顺序的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近亲属的范围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死亡赔偿金正是对近亲属这些间接受害人的赔偿。从国外的立法例来看,配偶、子女属于近亲属的范围,其他的要么不是、要么属于第二顺位。《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没有明确,只是规定了近亲属为请求权人,而没有规定顺位问题。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此有所体现,即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位,其他的为第二顺位,这主要考虑中国仍然是一个大家庭社会,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镇,与子女的联系仍然十分紧密。基于此种原因,从死亡赔偿金的角度来看,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顺位比较合适,即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位,没有第一顺位的,第二顺位的近亲属才能请求。而且,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受害人的遗产来看待,受害人的债权人无权要求从死亡赔偿金中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