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文书
1.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2.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范本
❶ ❶ 本合同为中国银行住房抵押贷款合同(范本),供参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3] 房地产转让时的登记要件:房地产转让过程中,权利真正的归属在于转让的登记。未办理房地转让登记的,转让合同可以生效,但房地产的权利不发生变更。此时若转让人恶意“一房二卖”将房地产转让登记于后一受让名下,则前一受让人只能追究转让人的违约责任,却不能获得房地产所有权。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契约已载明借钱、借房的房产纠纷不宜确认为房屋买卖的批复(1987年4月8日 〔1987〕 民他字第6号)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共有人之一擅自出卖共有房屋无效的批复(1988年10月24日 〔1988〕民他字第56号)
[6] 本案例摘自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0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2002年版,第20页。
[7] 本案例摘自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8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3页。
[8] 本案例摘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04年民事专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9] 本案例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1年第2卷(总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4页。
[10](2008)成民终字第1675号民事判决书。
根据你院调查:邓子明、邓炎明于1976年12月经中人说合与程玲梅达成借钱、借房协议,并立有字据。该字据载明:“邓子明、邓炎明情愿将自己……东厦房四间(院子从正中划开后的东半部分)借给程梅玲,而程梅玲则借给邓子明、邓炎明二人人民币1400元整,双方经协商无争议永不翻悔”。1981年程梅玲以双方不是借钱、借房,而是房屋买卖为由要求过户。双方为此发生争执。1983年邓炎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还钱退房。
经研究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立借钱、借房字据,关系清楚,性质明确,且洛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上,产权人仍是邓家。程梅玲以字据上未写明期限及写有“永不翻悔”内容等为由而否定借用关系,并要求确认为买卖关系,是不符合事实和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第一种意见,本案应按“两借”关系处理,不能视为买卖关系成立。
你院1988年9月15日《关于于金明和赵文运等5人房屋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崔希舜未经赵文运等房屋共有人同意,于1972年11月4日擅自将郑州市南学街67号院内东屋北头2间出卖给于金明是不合法的。1984年11月,该房屋共有人赵文运等诉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要求废除房屋买卖关系。一、二审法院判决买卖关系无效并无不当。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可维持一、二审判决、驳回于金明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