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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法调整对象—消费者】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注解
界定消费者身份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消费者的消费特指生活消费。消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消费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狭义的消费仅指生活消费。本法涉及的消费是生活消费。生活消费是指人们为了满足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而消费物质产品或者劳动服务的行为。可见,生活消费包括物质产品消费和劳动服务消费两种。(2)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商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消费者在市场上通过等价交换,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了经济关系。(3)消费的客体包括商品和服务,表现为购买商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三种形式。但是同时也要注意,将消费者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理解为仅仅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则未免过于狭窄,事实上,还包括为了收藏、保存、赠送等需要而购买商品,包括替家人、朋友购买物品和代理他人购买生活用品等情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调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消费者往往处于弱者地位,需要在法律上予以特别保护。其适用对象限于生活消费和服务,初级农产品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也即适用于消费者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发生的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