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注解与配套(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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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出具单据的义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注解

服务单据指消费者接受经营者的服务后从经营者处取得的发票或其他书面凭据。购物凭证和服务单据的基本表现形式是发票。在商品的实际交易中,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如信誉卡、购货小票、服务卡、保修卡等单据。

应用

20.商家有义务为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提供购物凭证吗?

消费者应当注意,发票或者其他经营者开具的收款单是购物的原始凭证,也是消费者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享受“三包”规定的主要依据。消费者由于未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或发票丢失,在发生商品质量问题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要追究经营者的责任就比较困难,一些经营者往往以没有凭据为由而拒绝消费者的索赔要求。鉴于发票在投诉处理中的重要性,消费者应养成购物索要票据、回家小心保管的习惯,这样,一旦发生问题,也就不至于无凭无据。

21.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如何补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2006年2月27日,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