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注解与配套(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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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格式合同的限制】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注解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由于不须与对方协商,对非制定方来说,要么完全接受,要么彻底放弃。实践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是具有业务、技术、财力等优势的经营者。

店堂告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内悬挂、张贴的带有警示性的标语、标牌等为消费者知晓的事项,其内容是告诉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注意的事项或商业用语。店堂告示的内容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经营情况的一般性宣示,如“本店暂停营业”;另一类是涉及交易内容即合同条款的,如“商品售出,概不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