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注解与配套(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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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导引

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使得各种家用电器、化学化纤制品、美容化妆品、各类饮料、食品和药品的大量生产和销售,在满足消费者生活需要的同时,有时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产品缺陷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现象层出不穷,如燃气热水器煤气泄漏、美容后导致毁容、电热毯短路致人死亡、食品中毒等事件时有发生。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受到了严重的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专项法律,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的保护以及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与此同时,《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所应当遵守的法律义务,以及产品质量的标准等。

一、消费者、经营者的范围

消费者包括商品的使用者和购买者,也包括接受服务者。只要社会成员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再次转手,不是为了专门从事商品交易活动,而是为了生活消费,便是消费者。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批发商、零售商等市场主体。经营者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以营利为目的。经营者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是维持企业的生存发展,并且赚取最大化的利益。第二,经营者是与消费者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获得回报;消费者则因取得商品或享受服务而向经营者支付报酬。这里应当注意的是,经营者无论是否有法律规定的从业资格或者经营资格,只要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经营者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三,经营者是社会成员,在我国的表现形式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和其他企业等;根据生产销售的流程,又分为生产商、销售商、批发商、零售商等。

二、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消费的职能:(1)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的宣传;(2)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有突出贡献的经营者进行表彰,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情节严重的,可采取登报、告示等形式告知消费者;(3)对消费者进行消费意向调查,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性能调查,客观公正地公布结果,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指导消费;(4)调查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意见、要求,并将其积极反映给生产经营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5)接受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卫生、安全、规格、计量、包装、商标、广告等问题的投诉,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作出处理;(6)对引起严重纠纷的商品和服务事件,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检验,并视情况公布其结果;(7)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8)出版有关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刊物,开展国际交往,参加国际性的、区域性的消费者组织及有关活动。

三、消费者损害赔偿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在销售者赔偿后,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