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配套测试:国际经济法(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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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

2.答案:C。选项A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32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或者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承诺。

选项B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20条的规定,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但是,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

选项C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43条规定,反补贴税税额不得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补贴金额。

选项D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41条规定,反补贴税的纳税人为补贴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3.答案: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4.答案:C。C项不适用,《对外贸易法》第68条规定:“国家对边境地区与接壤国家边境城镇之间的贸易以及边民互市贸易,采取灵活措施,给予优惠和便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据此,边境贸易是不适用《对外贸易法》进行管理的贸易方式。

A、B、D项适用,《对外贸易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5.答案:A。出口退税,是指将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已经缴纳的间接税予以抵扣或退还,对应征间接税予以免除,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的政府行为。

出口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公共机构向本国的出口货物提供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以提高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根据补贴的形式可将补贴分为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直接补贴是指由政府或公共机构给本国出口商的现金补贴。间接补贴是指对本国出口商提供财政上的优惠或技术上的资助或赠与,如减免或退还国内税款、提供低息贷款或出口担保、外汇贬值等。

出口配额,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出口商品的出口数量或金额所规定的限制。限额内商品可以出口,限额外商品则不准出口。

6.答案:A。《海关法》第58条规定:“本法第56条、第57条第1款规定范围以外的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由国务院决定。”

7.答案:A。

8.答案:B。

9.答案:B。A项的依据是《对外贸易法》第68、69条。B项与第8条规定不符合。C项的依据在于第12条。D项的依据在第19条。参见以下条文:

第68条:“国家对边境地区与接壤国家边境地区之间的贸易以及边民互市贸易,采取灵活措施,给予优惠和便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6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独关税区不适用本法。”

第8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12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第19条:“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10.答案:A。我国反倾销条例中规定,当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口时,对我国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

11.答案:D。

12.答案:C。进出口配额制度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进出口商品的进出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限额的制度。

13.答案:C。

14.答案:A。本题考查我国反倾销的相关规定。根据《反倾销条例》,构成倾销的条件是:(1)存在倾销行为;(2)有损害结果,即产品的倾销对进口国同类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所以A正确当选;(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是因进口产品倾销所致。反倾销税的纳税人是进口经营者,所以B错误,不当选。征收最终反倾销税时,若要提高关税,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由海关执行,所以C错误。与反倾销调查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事宜由商务部负责,所以D错误。

15.答案:C。反倾销税的纳税人是进口经营者,所以A错误。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而非进口经营者,所以B错误。反倾销税对实施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间追溯征收的,采取“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即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征收;低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应予退还或重新计算。所以,C正确,D错误。

16.答案:D。启动保障措施调查途径有二:第一、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保障措施条例,向商务部提出保障措施申请;第二、必要时,商务部在没有收到此类申请时,也可以立案调查。所以A错误。保障措施应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来源地。所以B错误。保障措施并不涉及价格问题,只是与数量有关系,所以甲国企业即使同意进行价格承诺,也会被中国采取保障措施。所以C错误。采取保障措施所针对的材料范围应与调查范围一致,D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C。反不正当竞争不属于我国《对外贸易法》明文规定的对外贸易管理措施。

2.答案:A、C。

3.答案:A、B、C、D。本题需要掌握普惠制的特点,普惠制是一国给予另一国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一种普遍的、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其税率一般高于最惠国税率;它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一种优惠关税。并且根据普惠制的基本原则,发达的给惠国在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时,可以要求受惠国给予反向优惠。

4.答案:A、B、D。《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外贸代理的相关条款。

5.答案:A、B、C、D。我国出口配额有偿招标的主要采用公开招标、协议招标、邀请招标和定向招标这四种方式。

6.答案:A、B、C。

7.答案:B、C、D。我国对资本项目外汇和经常项目外汇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

8.答案:A、C、D。

9.答案:A、B、C、D。

10.答案:A、B、C、D。该题考查法定检验的范围。

11.答案:A、C。《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4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具有专向性:

(一)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二)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三)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四)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包括本条例所附出口补贴清单列举的各项补贴;

(五)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

在确定补贴专向性时,还应当考虑受补贴企业的数量和企业受补贴的数额、比例、时间以及给与补贴的方式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

12.答案:A、B、C、D。《反倾销条例》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3)倾销幅度低于2%的;

(4)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5)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来自一个或者部分国家(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有前款第(2)、(3)、(4)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针对所涉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

13.答案:A、B。A、B项正确,C项错误,《反倾销条例》第28条第1款规定:“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D项错误,《反倾销条例》第37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据此,征收反倾销税应在终裁决定后,而不是在初裁后。

14.答案:A、D。反倾销税对终局裁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适用,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追溯征收。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并且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对实施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间追溯征收的,采取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即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征收;低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应予退还或重新计算。因此,A项正确。

《反倾销条例》第36条规定:“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所以D是正确的,BC两项都是错误的。

三、不定项选择题

1.答案:A、C、D。《对外贸易法》第8条规定,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据此,个人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办理对外贸易业务,因此,A项说法错误。

《对外贸易法》第9条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因此,B项说法是正确的。

根据《对外贸易法》第8条的规定,成为对外贸易经营者需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其他执业手续,而非有足够的资金即可自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的资格,也并非只有向国务院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才能取得对外贸易经营的资格。因此,C、D项说法错误。

四、名词解释

1.答案:优惠关税又称特惠关税,是对来自某一国家和地区的商品,全部或部分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优惠关税的给予可以是互惠的,如通过双边协定,相互给予优惠关税,也可以是非互惠的,即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单方面的非反向的优惠关税,如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按照普惠制原则的优惠关税。还可以依照最惠国原则给予优惠关税。

2.答案:从价税指以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作为纳税税基计征的关税,常用的如出口货物以离岸价格(FOB价格)和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CIF价格)计征关税。

3.答案:关税税则是一国制订并公布实施的按商品类别排列的关税税率表,是海关凭以征收关税的依据和标准。其内容由三部分组成:税号、商品名称和税率。

4.答案:保税制度是一国海关对进人该国特定区域的货物,或用于加工制造出口的原材料、成品等免征关税的制度。按照该特定区域(保税区)的大小和功能可分为保税仓库,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等等。

5.答案:自动许可证又称作一般许可证,是指进出口商不需要逐笔申请与获得批准,即可自由从事进出口。实行自动许可证的目的在于提供海关统计并起一定的监督作用。适用自动许可证的通常是一些需求广泛,无数量或国别限制的商品。

6.答案:关税配额是将关税与配额结合起来实行进口限制的一种方法。对在配额内进口的商品征收较低关税,配额外的进口征收高关税。

7.答案:可申诉的补贴是指反补贴协定第1条所指补贴,如给有关成员带来不利影响或严重损害,受损害方可采取反补贴措施或按反补贴协定第三部分第7条的规定,采取协定给予的救济方法,但依《农产品协定》第13条给予农产品的补贴除外。

8.答案:原产地规则是各个国家和地区为了商品的原产国或地区而制定的法律、规章和行动命令。商品的原产地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签发原产地证书是各国实行进出口贸易管制的一种手段,也是海关核定减免进口关税的证明。但各国制定的确定原产地的规则相差很大。是指根据国家立法或国际协议确立的原则发展出来的,并由一国用于确定货物原产地的特别规定。原产地是产品的经济国籍,确定原产地的最初目的是为消费者的选择提供便利,此外,便于一国海关统计。在国际贸易中,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原产地对产品的重要价值,原产地成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受到各国法律的保护。

五、简答题

1.答案:不可诉补贴又称“绿灯补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8条第1款规定了两大类不可诉补贴,即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和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1)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此种补贴不属于世贸组织限制的范围,不可申诉。(2)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具有专向性,但是应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对公司进行研究活动的援助,或对高等教育机构或研究机构与公司签约进行研究活动的援助。第二,依地区发展总体框架对一成员领土内落后地区的援助。第三,为使企业的现有设施适应法律实行的新的环境要求而提供的援助。此类补贴可概括为研发补贴、贫困地区补贴和环保补贴。

依《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31条的规定,有关不可诉补贴的规定临时适用 5年(自1995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至)。即到1999年底前,补贴委员会应该讨论决定该条款是否继续适用,但遗憾的是在这个期间补贴委员会没有就延长事由做出决定,因为世贸成员在此问题上争论非常激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这意味着《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的“不可诉补贴”的规定现在没有效力了。也就是说实际上现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只有两类了,一类是禁止性补贴,另一类是可诉性补贴,包括以前的不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的分类已经没有了,但不排除在新一轮的谈判中再恢复这一条规定。

2.答案:由于倾销有可能是具有恶意的低价竞争,并损害进口国同类产品生产商的利益,因而被认为是一种不公正的竞争手段。许多国家都制定有本国的反倾销法,以征收反倾销税的形式对进口倾销实行制裁。按《反倾销守则》规定,对某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有三个必要条件:

(1)倾销存在;

(2)倾销对进口国国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

(3)倾销进口商品与所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进口国只有经充分调查,确定某进口商品符合上述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方可征收反倾销税。

六、论述题

1.答案:限制贸易的措施通常亦称为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由于关税,特别是进口关税常常作为各国限制他国产品进口的手段从而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因此关税措施又被称为关税壁垒。非关税措施指除关税措施以外的其他一切直接或间接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法律及行政措施。非关税措施主要包括进出口配额措施、进出口许可证措施、外汇管辖措施、商品检验措施、原产地措施、政府采购措施、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等。两者的区别主要为:

(1)关税措施具有透明度,而非关税措施具有隐蔽性。关税具有透明度高,易衡量的特点,关税一经制定并公布,即为人所共知,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执行情况也被置于众目的监督下。而非关税措施则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此类措施常常以履行正常的海关手续为借口,间接的达到保护的目的。且不论实际采用哪种方式,如许可证或配额,其实施过程的隐蔽性,容易造成贪污受贿的发生,实施监督的难度较大。

(2)关税措施具有公正性,而非关税措施具有歧视性。关税适用于一切进口货物,再配合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因此对于各进口方是平等的。在关税措施下,进口来源以及贸易额大小,均在一定条件下按供需状况和市场机制自动做出调整,进口货会向物美价廉转化,贸易额也会适应国内消费需求而增减,因此,关税措施是一种市场的、优化的和公正的措施。而非关税措施本身固有的歧视性则很难用最惠国待遇原则或不歧视原则完全消除,而且限额一旦确定,即将贸易方位、进口来源以及贸易数额人为封死,产品质量、消费偏好等均不能起到应有的市场调节作用。所以对贸易的扭曲作用较大。

(3)关税措施具有稳定性,而非关税措施则具有随意性。关税措施一般要经立法机关以关税法及关税税则形式发布,并保持一定时期不变,具有相对稳定性。而非关税措施主要依靠行政措施和命令实施,是由行政部门酌情决定的,不受法律程序的约束,容易加入一些非经济因素,如利用贸易进行政治交易,脱离国际经济的市场轨道。对非关税措施也没有十分有效的国际监督和控制措施,因此,随意性较大。

2.答案:由于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着不公平贸易行为或者严重损害进口国贸易利益的行为,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秩序和保护进口国利益而专门提供了贸易救济措施。一般的贸易救济措施是指对进口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在我国简称为“两反一保”。

(1)反倾销

在国际贸易中,倾销是指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在这种情况发生时,进口国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来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我们称之为反倾销措施。可以采取的反倾销救济措施有征收反倾销税或者出口商提供价格承诺。

倾销的构成有三个要件:①A国以低于国内正常贸易价值向B国出口产品;②该出口产品给B国同类产品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③B国同类产品产业的损害或损害威胁是因A国的低价出口造成的。

反倾销简便实用、效果明显,因此也是三种贸易救济措施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我国二十多年来一直是反倾销的第一受害国。据估计,中国企业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达到100亿美元以上,而丧失的市场份额和其他间接损失则难以计算,国外对我国产品频繁采取的反倾销措施已经成为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的一个巨大贸易障碍。

(2)反补贴

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某些贸易活动中的补贴也是一种不公平贸易行为。当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进口国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采取征收反补贴税、要求出口国政府停止补贴或要求出口商提供价格承诺。我国产品目前很少遭到反补贴调查,因为我国产品一般是反倾销措施的目标,而且我国目前也尚未对其他国家产品实施反补贴措施。

(3)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是进口国对某些产品在公平竞争情况下因进口数量猛增而采取的紧急限制措施。当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国可以采取保障措施来缓解这种严重损害或威胁。具体措施有提高关税、采取配额制等。

一国对其他国家实施保障措施须具备三个条件:①进口明显激增;②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③进口增长与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了保护我国产品免遭国外采取的救济措施打击,我国参照各国的成功经验加强了对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先后启动了汽车、钢铁、化肥等易受冲击行业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以便于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