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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7号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1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尹蔚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要求,我部对现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现将废止和修改的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
废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续表
附件2
修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1] 本部分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冲突的,以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为准。
[2] 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不一致,《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已被列入拟修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3] 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不一致,《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已被列入拟修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4] 自2007年5月1日起,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新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5] 自2008年5月1日起,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程序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执行。
[6] 该规定已被《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2007年11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废止。
[7] 自2004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最低工资规定》,《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