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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义务及权益保护〕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条文注释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虽然以营利为目的,但公司同时是社会的成员,必须承担社会责任,我国《公司法》不但明确将公司社会责任写入总则条款,而且在其他分则条款中设计了一系列制度保障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如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工会制度、允许公司为奖励职工进行股份回购制度等。从该条看,公司社会责任具有两个层面的要求:一方面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社会责任,如遵守劳动者保护、环境保护、消费者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另一方面是提倡性的道德责任,如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等道德要求,即在法律之外还有大量公认的社会道德要求,不论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还是以公益为目的都应当遵守。
本条规定的社会责任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一般条款。对于环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其他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范,公司必须遵守有关规定,若公司违反有关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相关社会责任,如公司对外进行的公益性捐助,则应理解为提倡性规范,不具有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