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十八条 〔工会〕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条文注释

修改后的公司法,对于职工民主管理的规定取消了“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主体限制,使其适用于所有的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而非以职工代表大会为限;将修改前公司法的第55、56条有关职工对公司决策的参与权提到总则部分,与职工民主管理一起规定,更符合逻辑。这样进行整合和修改的原因主要在于,职工民主参与不仅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而且适用于一般性的公司,不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而且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所以将其并放在总则中加以规定,以明确对所有的公司都适用。

在适用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具体的操作还需适用具体的法律,如关于工会的具体操作适用《工会法》的规定,关于集体合同的具体问题适用《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