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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务派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3年4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等规定,现就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非居民企业(以下统称“派遣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通常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应视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属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企业,且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和持久性,该机构、场所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

在做出上述判断时,应结合下列因素予以确定:

(一)接收劳务的境内企业(以下统称“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管理费、服务费性质的款项;

(二)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的款项金额超出派遣企业代垫、代付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三)派遣企业并未将接收企业支付的相关费用全部发放给被派遣人员,而是保留了一定数额的款项;

(四)派遣企业负担的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未全额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派遣企业确定被派遣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薪酬标准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工作地点。

二、如果派遣企业仅为在接收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保障其合法股东权益而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包括被派遣人员为派遣企业提供对接收企业投资的有关建议、代表派遣企业参加接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议等活动,均不因该活动在接收企业营业场所进行而认定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常设机构。

三、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派遣企业和接收企业应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备案、税款申报及其他涉税事宜。

四、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派遣企业应依法准确计算其取得的所得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如实申报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派遣行为的税收管理,重点审核下列与派遣行为有关的资料,以及派遣安排的经济实质和执行情况,确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一)派遣企业、接收企业和被派遣人员之间的合同协议或约定;

(二)派遣企业或接收企业对被派遣人员的管理规定,包括被派遣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考核、风险承担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三)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款项及相关账务处理情况,被派遣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资料;

(四)接收企业是否存在通过抵消交易、放弃债权、关联交易或其他形式隐蔽性支付与派遣行为相关费用的情形。

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公告规定确定派遣企业纳税义务时,应与被派遣人员提供劳务涉及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加强协调沟通,交换被派遣人员提供劳务的相关信息,确保税收政策的准确执行。

七、各地在执行本公告规定对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提供劳务进行税务处理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为派遣企业或接收企业及时办理对外支付相关手续。

八、本公告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依据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可作为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拨付依据的函

(2007年10月19日 劳社厅函〔2007〕406号)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农民工签订的劳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能否作为技能培训费补贴拨付依据的请示》(青劳社〔2007〕94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能否视为劳动合同,应当区别对待。用人单位直接招用农民工的,凡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 规定情形的,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务协议,实质上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尽管名称不符,也应视同为劳动合同。通过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农民工的,实际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应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与农民工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劳务派遣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协议,实质上仍为劳动合同。

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提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证明等证件的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劳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应是就业证明的一种。因此,在拨付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时,劳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可作为拨付培训补贴资金的依据。

三、财社〔2006〕1号文件规定“职业培训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因此,具体办法可由你局请示山东省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文书范本

1.劳务派遣协议(参考文本)[20]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全称):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联络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联系传真: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

乙方(用工单位全称):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联络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联系传真: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根据乙方需要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声明与承诺

第一条 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存续、合法经营,享有履行本合同相应派遣资质的中国法人。

第二条 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存续、合法经营,享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工单位。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承诺:如其不具备本协议相应派遣资质;其派遣给乙方的劳动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其提供给乙方派遣人员的所有材料、信息存在虚假情况的,甲方愿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对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向其追偿。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承诺:没有将延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合同的情形;不会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乙方违反的愿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其追偿。

第二章 合作事项

第五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要求(也可由甲方进行推荐),向乙方负责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供乙方择优录用从事有关工作。甲乙双方建立劳务派遣关系;甲方与派遣到乙方的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承担对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义务。

第六条 乙方需要甲方自签署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派遣_________人,具体的与被派遣劳动者对应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相关信息见附件1。

特殊岗位需要有资格证书的,所派遣劳动者应具备相应资格。

第七条 在协议的有效期内,乙方需要增加派遣人数的,需提前15日通知甲方,并应列出需被派遣劳动者的人数及对应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信息(见附件2),甲方在接到通知15日内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派遣人员。

遇紧急情况,乙方急需使用劳动者的,需及时通知甲方,如是由甲方组织招聘的,乙方应按照_________元/人次支付加急费用。

第三章 合同期限、派遣人员试用期∕见习期

第八条 本协议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如被派遣人员中派遣结束时间有超过本条第1款约定的终止时间的,本合同有效期自动延伸到该派遣人员派遣结束时间。

第九条 被派遣劳动者的试用期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派遣期限在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为1个月;

(2)派遣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为2个月;

(3)派遣期限在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6个月。

特殊用工与特殊人员的试用期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试用期满之前乙方有权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录用条件进行考核,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乙方有权遣返回甲方。

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的见习期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低于1年工作经验的高等学校本、专科学历毕业生,见习期为1年;

(2)有1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不安排见习期。

乙方应在见习期满之前对劳动者进行考核,达到见习要求的,应及时办理转正手续,按期为其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聘任相应工作职务,确定工作岗位。达不到见习要求的,乙方有权将其遣返回甲方。

第四章 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与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乙方安排甲方派遣的劳动者在_________省(市)_________市工作,如安排的派遣劳动者不在上述地址工作或有特殊要求的,乙方应在附件(附件3)中列明。

乙方因生产经营的发展需要在征得甲方派遣劳动者的同意下可以变更工作地点,乙方变更了甲方派遣劳动者工作地点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 乙方应明确拟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与职责,乙方应生产经营的发展需要在征得甲方派遣劳动者的同意下可以变更其工作岗位,乙方变更甲方派遣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及时通知甲方。

甲方派遣的劳动者应服从乙方的安排,乙方据以考核甲方派遣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应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对不胜任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经培训或调整其工作岗位后,其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乙方有权将其遣返回甲方。

第十三条 甲方派遣的人员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以其全部时间精力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乙方指派的工作任务,不得同时受聘于其他单位或个人或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服务,一旦发现,乙方有权将其遣返回甲方。

第五章 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 乙方应按照下列约定安排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并应在派遣时向被派遣劳动者明确工时制度:

(1)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2)获得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3)获得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在保证完成乙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派遣人员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十五条 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时,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且连续休息时间不少于24小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由用工单位适当安排休息,不执行本条第1款规定。

第十六条 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在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所派遣劳动者未表示明确反对的,乙方可以安排其加班,并按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甲方派遣人员因完成工作任务的需要,确需要加班的,应当向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的申请,说明加班的理由和时间,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视为加班,享受加班待遇。加班时间,以实际发生的时间为准。

乙方安排加班的,一般每日安排加班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在保障甲方派遣人员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安排加班的,甲方派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加班,且不受本协议关于加班时间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4)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派遣人员工资

第十八条 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乙方可实行:月薪制与年薪制、计件工资制、提成工资制、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制度等方式。甲方在获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与被派遣劳动者协商确定工资数额与方式并在劳动合同中说明。

如乙方无特殊说明,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为税前工资。

被派遣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不得低于乙方所在省(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 乙方对派遣人员的工资计算周期为每月_________日至下月_________日,乙方在每月_________日前发放上月工资。

工资发放形式为以下第_________种:

(1)由甲方发放;

_________(2)由乙方直接发放。

由甲方发放的,乙方每月-日前从银行足额划付到甲方账户,并提供被派遣劳动者工资清单,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在节假日前发放。

乙方因暂时经济周转困难或不可抗力,不能按照前款规定的时间支付工资报酬的,应当提前__________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及其派遣的劳动者,并明确支付的日期。

甲、乙双方应当将发放工资的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任何一方均不得克扣乙方按照劳务派遣合同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条 派遣人员在乙方连续工作的,乙方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为派遣人员实行工资调整。

第七章 被派遣劳动者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甲方被派遣劳动者应当严格遵守乙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发生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当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每个岗位的实际情况,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岗位要求的生产工具与劳动条件。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共同负责教育派遣人员遵守国家和乙方规定的劳动安全制度,妥善保管乙方发放的劳动工具。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体检。

第八章 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甲方应在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甲方应当按时、足额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得拖欠、漏缴,其中被派遣劳动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双方商定按照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由甲方负责发放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待遇的,乙方负责按月向甲方结算其应支付的社会保险费部分,被派遣劳动者应自行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待遇中扣缴;

(2)由乙方负责发放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待遇的,乙方应负责按月将代甲方扣除被派遣劳动者应自行缴纳部分与乙方应支付部分向甲方结算。

甲方在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后应当及时向被派遣劳动者公示缴纳情况,同时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有效单据应复印一份给乙方。

第二十八条 其他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与乙方所在地及乙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劳务派遣服务费

第二十九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按照下列第_________种标准计算劳务派遣服务费:

(1)由乙方委托甲方发放被派遣劳动者工资,乙方按_________元/人·月向甲方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

(2)由乙方发放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的,乙方按_________元/人·月向甲方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

第三十条 乙方每月应支付的劳务派遣服务费=乙方当月实际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总数×派遣服务费标准(__________/人·月)。

派遣期限不超过半个月的,派遣期限按半月计算,派遣期限超过半个月不满1个月的,派遣期限按1个月计算。

乙方每月_________日前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支付甲方劳务费及相关费用,甲方在收到钱款时必须开具正式发票。

(1)银行转账:甲方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账号:;

乙方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2)现金支付:甲方派人到乙方办公地点收取();乙方送到甲方办公地点();

(3)其他方式:_________。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财物和费用。

第十章 知识产权

第三十二条 甲方派遣的劳动者在派遣到乙方期间,由乙方主持、代表乙方意志创作、并由乙方承担责任的作品,乙方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乙方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乙方享有的职务作品,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乙方享有,乙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被派遣劳动者适当奖励。

除本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职务作品,著作权由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但乙方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有限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自向乙方交付作品之日起两年内,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乙方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被派遣劳动者违反的,所得全部收益归乙方。

第三十三条 甲方派遣的劳动者在派遣到乙方期间,执行乙方的任务或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乙方;申请被批准后,乙方为专利权人。

第三十四条 甲方派遣的劳动者在派遣到乙方期间所产生的其他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乙方,乙方应按照__________%的比例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乙方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与甲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完成技术成果的甲方派遣的劳动者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其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相应的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本章未明确的内容,按照《合同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商业秘密保护

第三十七条 双方应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不得泄露任何商业秘密给任何第三方。

保密期限自知晓对方的商业秘密时起到商业秘密已被公众知悉时止。

甲方应督促被派遣劳动者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

本协议所指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技术方案、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技术指标、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等等;

(2)权利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所享有的其他商业秘密。

第三十八条 在本协议终止后,由提供方送交给接收方或授权给接收方使用的一切保密信息,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其他具体形式,以及接收方所做的复印件均需立即交还提供方,或者予以销毁,且有关销毁凭证应同时送交给对方。

第三十九条 任何一方侵犯对方商业秘密但没有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的,按照以下方法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损失赔偿标准为:

(1)损失赔偿额为一方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开发、培植有关商业秘密所投入的费用,因侵权行为导致依靠商业秘密取得的利润减少金额等;

(2)依照上述第1项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

(3)依照上述第2项计算方法还是难以确定损失的,受害方有权要求侵权方支付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赔偿金。

任何一方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的,应根据商业秘密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

一方因调查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调查费在内的合理费用,由侵权方承担。

甲方对于派遣人员因违反乙方保密制度或侵犯乙方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章 被派遣劳动者的遣返、离职与再派遣

第四十条 甲方派遣的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的,乙方可随时遣返: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乙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派遣人员在外兼职,对完成乙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乙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一条 出现《劳动合同法》第40条所列情形的,乙方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被派遣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乙方可遣返派遣人员。

第四十二条 出现《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情况,乙方可在履行法定程序后遣返派遣人员。

第四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派遣期间,乙方不得退回甲方,派遣期满的,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四十四条 发生《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第38条情况,派遣人员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将离职文件送乙方备案。

第四十五条 在发生被派遣劳动者被遣返或离职的情况下,甲方应及时与乙方协商再派遣事宜,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及时派遣符合条件的人员到乙方工作。

第四十六条 乙方在被派遣劳动者提前离职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提供相关的资料。

第十三章 甲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四十七条 甲方应在向乙方派出劳动者前与拟派出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督促被派遣劳动者到乙方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或者乙方指定医院进行入职前健康检查,被派遣劳动者持劳动合同、体检证明等相关文件到乙方办理入职手续。

第四十八条 甲方负责对所派遣劳动者进行派遣前的政策、法律教育、职业道德培训,如实介绍乙方情况,并将本劳动合同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第四十九条 甲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到乙方了解被派遣劳动者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遵纪情况。对乙方的合理要求,甲方应尽力提供最佳服务。

第五十条 对于甲方派遣的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当投相关保险。

第十四章 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五十一条 乙方对被派遣劳动者的职业道德规范、工作任务、技能培训、应达到的工作要求、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应遵守的各项纪律等履行告知、教育、管理督查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 乙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乙方各项规章制度给予甲方派遣的劳动者奖励和惩处。

第五十三条 乙方有权监督、检查、考核派遣人员完成的工作情况,并负责日常管理和岗位调配、确定和调整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标准。

第五十四条 乙方出资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乙方有权与其签订服务期合同,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并通知甲方。乙方也可通过甲方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合同,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第五十五条 乙方对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有优先续约使用权。

第十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六条 乙方不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派遣服务费、社保、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等款项的,除按本协议支付费用外,还应按日万分之二支付滞纳金。

第五十七条 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保等款项导致甲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甲方在承当相关法律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五十八条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将在乙方服务过的被派遣劳动者在其离开乙方后的6个月内派往与乙方有相同或类似业务企业的竞争单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作为违约金;若由于该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或者间接损失(包括合理的调查费用、律师费用)高于上述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第五十九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应向对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作为违约金;若由于该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或者间接损失(包括合理的调查费用、律师费用)高于上述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第十六章 不可抗力

第六十条 任何一方遇有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的,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2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本条所称“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火灾、爆炸、雷电、地震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管制、国家政策的突然变动和罢工等。

第六十一条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合同的履行,除非此等履行已不可能或者不必要。

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

第十七章 争议处理

第六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争议时,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

(2)提交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

(3)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章 其 他

第六十三条 本协议生效后,若甲、乙双方或一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协议履行;若甲乙双方或一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协议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第六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与政策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章与政策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与政策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友好协商以书面形式补充解决;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进行变更,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六十五条 本协议条款与国家、一方所在地省(区、市)新公布施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发生冲突时,以新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协议有中、英(俄、法、德)文两种版本,每种文本一式_________份,其他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双方确认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协议正文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七条 本协议采取第_________种生效方式:

(1)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甲方向乙方派遣第一批符合乙方要求的劳动者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附件:(略)

2.外服系统劳务(派遣)一揽子合同协议(参考文本)[21]

Ⅰ劳务合同

(Labor Service Contract)

甲方:**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使用甲方员工等事宜,达成本劳务派遣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

甲、乙双方有关乙方使用甲方员工等事宜,适用本合同。

第二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以及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宜,一律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因法律法规变化,致使本合同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均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 定义

3.1甲方员工:指乙方需要使用的,由甲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派遣到乙方的中国公民。

3.2附件:指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所有关于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或相关约定等;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3管理费:指乙方使用甲方员工而应支付给甲方的各种费用的综合。一般包括:

3.3.1乙方为承担甲方员工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而支付的费用;

3.3.2乙方为要求甲方向甲方员工提供福利保障、档案保管而支付的费用;

3.3.3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下所列服务而支付给甲方的服务费和约定的相关税收。

3.4工资:指乙方使用甲方员工而应支付给甲方员工的劳动报酬,具体数额应以附件所载为准。

3.5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等。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甲方享有的权利

4.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为甲方的服务配合甲方拟定的流程。

4.2甲方有权对乙方与甲方员工之间因实际使用关系所发生的争议进行调解。

4.3甲方有权对乙方侵害甲方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交涉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4.4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和附件的约定,按月向乙方收取管理费。

第五条 乙方享有的权利

5.1乙方有权享有本合同和附件约定的由甲方提供的服务。

5.2 乙方有权决定甲方员工的派遣期限,派遣期限一般不应少于2年,派遣期满乙方可以退回甲方员工,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5.3乙方有权与被其使用的员工另行签订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培训服务期协议、保密协议等),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但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一方(即乙方或甲方员工)的连带责任。

5.4乙方有权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甲方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在实体和程序上均不得与法律相冲突,而且应当向甲方员工公示或者告知。

第六条 甲方履行的义务

6.1甲方应为乙方合同法使用的甲方员工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6.2甲方应根据本合同和附件的约定,向乙方提供各类由乙方选定的服务。

6.3甲方应教育甲方员工自觉遵守法律和乙方依法制定、修改或决定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6.4甲方应当按照乙方依法确定的标准为乙方使用的甲方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6.5甲方可以根据乙方的合法需求协助符合条件的甲方员工办理出国(境)手续。

6.6甲方可以根据乙方的需求协助符合条件的甲方员工办理担任乙方(首席)代表的手续。

6.7甲方可以为符合规定的甲方办理职称评定。

6.8甲方应乙方的要求,协助乙方对甲方员工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进行追索,但甲方不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乙方履行的义务

7.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和附件的约定,为甲方履行服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7.2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和附件的约定,每月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管理费。

7.3乙方应尊重甲方员工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严谨种族歧视或性别歧视。

7.4乙方应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应承担甲方员工正常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直系亲属抚恤金等责任和甲方员工工伤的责任。

7.5乙方应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执行工时制度和支付加班费。

7.6乙方应根据法律给予女性甲方员工特殊劳动保护,保障其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合法权益。

7.7乙方如何直接支付报酬的,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费、绩效奖金等,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并依法代扣代缴所得税。

7.8乙方应根据法律规定执行带薪休假制度。

7.9乙方可以与甲方员工书面约定,乙方聘用甲方员工每年一公历年,在年终由乙方向甲方加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年终双薪。

7.10因乙方使用、退回甲方员工,或因乙方与甲方员工发生争议,而引起甲方与甲方员工发生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或被行政处罚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参与仲裁、诉讼、行政复议。若甲方因前述仲裁或诉讼或行政处罚导致需支付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赔偿、仲裁费、诉讼费、执行费等,均应由乙方承担,但争议或处罚系甲方过错造成的除外。

第八条 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和共同履行的义务

8.1本合同以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与之相关的一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草稿、附件、报价、往来传真信函等,均为甲、乙双方之商业秘密,除因法定事由并事先通知对方外,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否则应承担相应之违约责任和经济责任。

8.2任何一方有权对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进行交涉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违约方有义务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8.3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并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另一方应当执行。

8.4任何一方应根据另一方的需要,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8.5任何一方拟变更任何工商登记事项,或者任何一方搬迁办公地址的,均应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变更方应承担相应之经济赔偿责任。

8.6任何一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如果乙方发生分立、合并的,本合同应有承继乙方权利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章 甲方员工的使用、解除使用

第九条 甲方员工的使用

9.1 乙方使用甲方员工,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乙方在中国境内有效的工商登记证明文件,乙方应对前述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9.2 甲方员工的派遣期限以附件中约定的或者乙方书面通知的起始日期开始,该派遣期限一般不应少于两年;如非因甲方原因致使使用起始日期无法按照乙方确定的日期为准的,以甲方确定的日期为起始日期,派遣期限应相应顺延。

9.3 对于乙方初次使用的甲方员工,乙方可以要求甲方依法设置试用期,但有规定不能设置的除外。

9.4甲方员工在乙方连续工作满十年或甲方员工在乙方工作期间与甲方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乙方继续使用甲方员工的,甲方应与该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乙方承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根据法律规定甲方应当承担的所有义务。乙方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和附件的约定退回该甲方员工的,除需要向甲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外还应当承担退回甲方员工后应当由甲方向甲方员工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劳动报酬、缴交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工伤医疗等经济责任。乙方在初次接受该甲方员工的派遣时该甲方员工已经与甲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

9.5乙方使用甲方员工,应当在使用前如实告知甲方员工录用条件、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甲方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9.6乙方使用甲方员工,甲方应提供的服务和办理的手续,以及乙方应提供的协助等相关事宜,除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外,均具体以附件为准。

第十条 甲方员工的解除使用

10.1甲方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使用关系,将甲方员工退回甲方,但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甲方员工:

10.1.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10.1.2严重违反乙方的规章制度的;

10.1.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10.1.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乙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乙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10.1.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建立或者变更与其的使用关系的;

10.1.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0.2甲方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使用关系,将甲方员工退回甲方,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甲方员工;

10.2.1甲方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0.2.2甲方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2.3乙方使用甲方员工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甲方员工,且乙方与甲方员工未能就变更使用关系协商一致的。

乙方未依约定提前通知的,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甲方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标准按本合同11.4的约定执行。

10.3除本条10.1约定的情形外,甲方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除使用关系退回甲方员工:

10.3.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10.3.2在乙方患职业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10.3.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10.3.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10.3.5在乙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10.3.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4使用的顺延

如果乙方以派遣期限届满退回甲方员工时,甲方员工有本条10.3约定的情形之一,且不属于本条10.1情形的,乙方应顺延其使用关系至相应的情形消失后方可退回。

10.5甲方可以依法与甲方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但应提前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 退回补偿

11.1除本合同10.1约定的情形外,乙方将甲方员工退回甲方的,均应向甲方支付退回补偿。

11.2退回补偿按甲方员工在乙方工作的年限,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甲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甲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退回补偿。

11.3甲方员工月工资高于**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向甲方支付退回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甲方支付退回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11.4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甲方员工被退回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1.5乙方理解并同意:如果乙方退回2008年1月1日以前已经使用的甲方员工,且2008年1月1日以后甲方尚未与甲方员工续签过劳动合同,则退回补偿应分段计算,2008年1月1日以后退回补偿的可按11.3的约定封顶,2008年1月1日以前退回补偿的,应按11.2的约定计算,不应按11.3的约定封顶。

第十二条 额外退回补偿

12.1 乙方以10.2.1约定的情形退回甲方员工的,除应按本条11.2的约定向甲方支付退回补偿外,还需按不低于甲方员工六个月工资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额外退回补偿;对于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额外退回补偿,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六个月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六个月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

12.2乙方以10.2.3约定的情形退回甲方员工的,剩余派遣期限应计算入甲方员工在乙方的工作年限,据此计算退回补偿;并且除应按本条11.2的约定向甲方支付退回补偿外,还应按剩余派遣期内应支付的该甲方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服务费等的总和作为额外退回补偿按月向甲方支付。

第十三条 甲方员工解除使用关系

13.1 甲方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甲方,可以解除使用关系;甲方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乙方或者甲方,可以解除使用关系。

1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员工可以与乙方解除使用关系:

13.2.1乙方未按照约定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13.2.2乙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13.2.3乙方未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用的;

13.2.4乙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甲方员工权益的;

13.2.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乙方建立或者变更使用关系(约定)的;

13.2.6乙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甲方员工劳动的,或者乙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甲方员工人身安全的,甲方员工可以理解解除使用关系,不需事先告知乙方。

13.2.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3甲方员工解除使用关系的退回补偿

甲方员工依照本条13.2约定解除使用关系的,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11条和第12.1条约定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额外)退回补偿。

第四章 费用及结算

第十四条 管理费的确定

14.1管理费根据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于本合同附件,并以每月二十日前甲方标准格式统一打印的《付款通知书》为当月管理费的结算依据。乙方如有任何变动情况,应于当月十五日前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应承担相应之责任。

14.2管理费可以人民币或者等值人民币报价的外币结算。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月十五日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为准。

14.3甲、乙双方应根据政府相关规定的时间相应地调整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费用;并根据政府的需要随时进行其他必须的调整。前述的调整,不应影响派遣期限。

第十五条 管理费的支付

每月月底前,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金额向甲方支付当月的管理费,具体支付方式为以下四种:

15.1现金;

15.2支票;

15.3转账;

15.4电汇。

第十六条 退回补偿的支付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和附件约定的任何退回补偿和(或)额外退回补偿,均应在甲方员工被退回的同时向甲方一次性全额支付。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普通责任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和附件的任何约定,导致另一方遭受任何损失、处罚、索赔的,均应由违约方在未违约方提出要求时向未违约方作出足够补偿。任何一方依据本合同和附件的约定承担了其他违约责任的,并不能免除其作为违约方应承担的本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管理费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和附件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管理费的,除应足额支付外,还应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日支付应付款金额0.2﹪的滞纳金给甲方。同时,因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管理费,造成甲方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和(或)住房公积金未能按政府规定及时缴纳的,乙方应承担相关政府部门规定的补缴罚款或罚息。甲方在乙方未按时支付管理费的情况发生时,有权根据乙方的违约情形选择解除本合同,乙方作为违约方应向甲方支付至本合同终止前拖欠的管理费用,并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视作每个甲方员工被退回,所应获得的退回补偿和额外退回补偿之和”加上“解除时乙方使用的每个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服务费乘以至该甲方员工和甲方的劳动合同期满为止或依法顺延满为止的剩余月数之和”后的总和。

第十九条 乙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违约责任

因乙方未及时足额支付甲方员工劳动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工资等),导致甲方遭受任何处罚、索赔、损失的,均应由乙方向甲方作出足够补偿。

第二十条 退回补偿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和附件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退回补偿和(或)额外退回补偿的,除应足额支付外,还应在甲方提出要求时,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一百的标准向甲方加付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乙方不当解除使用甲方员工的违约责任

依法规定,乙方依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将甲方员工退回甲方的,甲方可以依法与甲方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但如果甲方据此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被裁判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乙方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21.1甲方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乙方应同时恢复使用关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甲方应承担的责任;

21.2甲方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合同约定的退回补偿标准的二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1.3使用关系实际无法恢复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甲方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赔偿金、报酬、缴交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经济责任;并按本合同和附件确定的服务费标准,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甲方与甲方员工剩余的劳动合同期限的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违约后的合同解除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超过三十日仍未改正的,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即行解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服务期的约定

乙方为甲方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其订立协议,依法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未创设第三方权利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并未被用于、或被解释为向第三方提供和创设使该第三方得到受益的权利。前述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员工。

第二十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25.1若由甲方支付甲方员工的工资的,一般应由甲方代扣代缴甲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另有约定的除外。

25.2乙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应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而将甲方员工退回甲方的,或乙方曾使用的甲方员工仍在劳动合同期内的,则乙方应按月向甲方支付本合同解除时乙方使用或曾使用且在劳动合同期内的所有甲方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直至该甲方员工和甲方的劳动合同期满可终止为止;并根据劳动合同期满可终止时依照甲方员工工作年限应当向甲方支付(额外)退回补偿。前述费用,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现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依法律另行订立补充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签订地 签署,并自[]年[]月[]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合同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需在合同期内变更本合同的,均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另一方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就变更条款达成一致;如逾期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本合同原条款应继续有效,双方必须继续履行。

第三十条 完整的合同和可分割性

本合同以及本合同的所有附件,构成甲、乙双方之间所达成的完整的合同。本合同或附件任何条款的不合法或无效,不应影响本合同和附件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三十一条 政策性调整

甲、乙双方理解并同意:如果国家和/或地方就《劳动合同法》有规范性文件实施的,本合同和附件应根据前述规范性文件变更。

第三十二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为凭,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如由中文和外文书就,两种文本如有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盖章 盖章:

日期 日期:

附表1:名单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盖章 盖章:

日期 日期:

附表2:服务项目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盖章 盖章:

日期 日期:

附件1:劳务派遣协议

甲方:**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年[]月[]日签署的《劳务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就乙方使用甲方员工等具体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

一、本协议是《劳务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劳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使用甲方员工的具体名单、起始日期、费用总额等具体事宜,以乙方按照本协议附表3标准格式出具的《上岗通知书》和甲方按照本协议附表4标准出具的《上岗确认通知书》核准;相关内容列于附表1。

三、本协议附表所载甲方员工被派遣在乙方的期限为[]个月。

派遣期限届满,乙方工作岗位实际需要继续使用该甲方员工的,且未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派遣的,派遣期限可以顺延[]个月,并依次类推,但派遣期限最长不应超过甲方与甲方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如果劳动合同期满续延的,则自序言开始之日起,派遣期限依本款前述约定的续延期限重新起算,自动续延。并以此类推。

四、甲方员工的退回,及与退回有关的一切事宜,仍按照《劳务合同》的约定执行。

五、为本协议之派遣期限,甲乙双方特此约定:乙方退回甲方员工的,除应按《劳务合同》约定执行外,在甲方与甲方员工的劳动合同剩余期限内,乙方仍应按照《劳务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承担其相应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月向甲方支付管理费,承担工伤责任等,并且应按月向甲方支付甲方依法应承担的甲方员工无工作期间的报酬。前述乙方义务,应一直履行,直至甲方与甲方员工的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或者甲方员工被再派遣至其他用工单位;劳动合同期满,甲方员工有《劳务合同》第三章10.3和10.4约定的情形的,乙方仍应继续履行本条义务直至前述情形消失。

六、《劳务合同》和所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和本协议所有附表,确定的任何费用,如需向甲方支付的,除另有约定外,均应以每月二十日前甲方标准格式统一打印的《付款通知书》为当月的结算依据;乙方应在每月月底前足额向甲方支付。

七、甲方有权根据政府规定,随时调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并有权根据政府规定增收或补收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甲方对协议的前述变更,不属于违约。

甲、乙双方理解并同意:如因国家和/或地方就《劳动合同法》有规范性文件实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前述规范性文件相应变更本协议和/或《劳务合同》,乙方愿意根据甲方的要求做相应的变更。

八、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导致另一方遭受任何损失、处罚、赔偿的,均应由违约方在未违约方提出要求时向未违约方作出足额补偿。

九、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签订地__________签署,并自[]年[]月[]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以中、英文书就,如有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盖章 盖章:

日期 日期:

Ⅱ劳动合同

甲方:**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此处内容以后附《〈劳动合同〉内容确定书》)

户口所在地:(此处内容以后附《〈劳动合同〉内容确定书》)

实际居住地:(此处内容以后附《〈劳动合同〉内容确定书》)

鉴于用工单位需要使用一方,委托甲方办理录用手续,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确认已知晓《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应由用人单位告知乙方的各项事项。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1.1根据工作需要,乙方到用工单位工作,具体单位将根据《派遣协议书》确定。

1.2乙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在用工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由乙方与用工单位自行约定。

1.3乙方应履行用工单位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

1.4乙方理解并承诺:愿服从用工单位根据其经营需要、乙方工作能力及其表现而安排或调动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定额等。

第二条 合同期限和派遣期限

2.1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具体以后附《〈劳动合同〉内容确定书》为准。

第二条 劳动纪律

3.1 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自觉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3.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和修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

3.3乙方理解并同意: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用工单位制定和修改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和劳动纪律。

第四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4.1甲方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每周5天的工作制,但乙方理解并同意:在用工单位,具体工时制度由用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用工单位如果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工时制的,乙方承诺愿意服从用工单位工作时间上的安排。

4.2乙方理解并同意: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用工单位可以根据国家规定按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乙方加班必须征得用工单位书面同意。

4.3乙方有享有各类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的权利,具体由用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劳动报酬

5.1在本合同期内,乙方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具体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根据《派遣协议书》确定。

5.2乙方理解并同意:用工单位可以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而相应地提高或降低乙方在用工单位的劳动报酬待遇,乙方理解并承诺愿服从用工单位的决定。

5.3在本合同期间当乙方无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甲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工资标准为所在地政府每年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调整而调整。

第六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6.1乙方享有用工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6.2乙方享有用工单位执行的国家劳动标准和用工单位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

第七条 社会保险和其他

7.1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具体事项由用工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在《派遣协议书》。

7.2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住房公积金,具体由用工单位根据本市规定确定。

7.3乙方因病后非因工负伤期间,享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医疗期和疾病休假待遇,具体由用工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7.4符合计划生育的乙方(女职工)享有本市规定的产假和其他特殊待遇,具体由用工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7.5在被派遣期间,甲方根据用工单位与甲方确定的保障计划项目,在用工单位正常付费的情况下,提供乙方保障服务。乙方理解并同意,前述保障服务在乙方被退回(或撤回)期间不享受。

第八条 教育与培训

8.1用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乙方进行所必需的培训。

8.2甲方或者用工单位可经常对乙方进行法律、法规和纪律教育。

第九条 保密约定

9.1本合同期内以及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未经用工单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泄露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或利用该商业秘密获利。

9.2本合同期内以及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用工单位)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或利用该商业秘密获利。

第十条 利益冲突的约定

10.1本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从事任何与用工单位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10.2本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从事任何与甲方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10.3“利益相冲突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创业,帮助第三方创业,被第三方雇用等。

第十一条 乙方的保证

11.1乙方保证应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和用工单位的使用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11.2乙方保证其与原用人单位已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并且不存在任何与用工单位(或甲方)有关的竞业限制。

11.3乙方保证其将及时向甲方递交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的有效凭证,如因乙方迟延递交而造成的任何后果,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11.4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资料、证明等均属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之责任,乙方同时保证个人信息有变化时及时通知甲方,如未及时通知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11.5乙方理解并同意,诚信是重要的原则。因此乙方保证,不会作出任何不诚信的行为。

11.6乙方保证在用工单位工作时,以及需离开用工单位时,会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进行工作和财物上的移交。

第十二条 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和退工手续。

12.1乙方因在试用期内被用工单位证明不符合其用人标准或录用条件,被用工单位退回的。

12.2乙方严重违反用工单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被用工单位退回的。其中严重违纪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2.2.1乙方因卖淫嫖娼被收容教育的;

12.2.2乙方受公安治安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12.2.3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或用工单位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虚假的。

12.3乙方理解并同意,违反本合同第九、十、十一条约定的,无论情节轻重,均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

12.4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被用工单位退回的。

12.5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被用工单位退回的。

12.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2.7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用工单位退回的。

12.8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被用工单位退回的。

12.9其他国家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十三条 撤回

13.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派遣期限内,因任何原因用工单位与甲方之间的劳务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包括但不限于用工单位拖欠甲方管理费被甲方通知双方劳务合同的),甲方有权撤回乙方。

13.2乙方理解并同意,其被撤回期间的劳动报酬按本合同5.3的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和退工手续。

14.1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用工单位的。

14.2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和用工单位的。

14.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甲、乙双方理解并同意,即使乙方仅通知了用工单位,亦应视作乙方已向甲方辞职。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均应承担相应之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和说明

16.1释义:

16.1.1本合同中所称“法律、法规、规章”,若未作特殊说明,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

16.1.2本合同中所称第三方,若未作特殊说明,系指除甲方、乙方和用工单位之外的第三方。

16.1.3本合同中所称《派遣协议书》系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必要的补充。

16.2其他可能发生的事宜:

16.2.1甲方可以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乙方办理公证事宜的相关证明,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16.2.2甲方可以为乙方申办出国(境)护照及边防通行证等提供便利,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16.2.3甲方可以为符合有关规定与资格的乙方申报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提供便利,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16.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本合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应以法律法规为准。

16.4乙方可以与用工单位另行签订协议,但甲方不承担该协议任何一方的连带责任。前述协议如与本合同相冲突,应以本合同为准。

16.5争议的解决:本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均为__________,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应提交__________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向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向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起诉;对判决不服的可向__________市_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上诉,__________市_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16.6甲方与用工单位所签协议的内容,凡与乙方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岗位、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均与本合同和《派遣协议书》中约定一致;乙方已全部知悉。

16.7乙方确认甲、乙双方之间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经由甲方送达以下地址即为送达乙方,在以下地址需要变更时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或其他甲方认可的方式通知甲方,否则乙方理解并同意甲方送达以下地址即为送达乙方,具体地址以后附《〈劳动合同〉内容确定书》为准。

16.8甲、乙双方理解并同意:如果国家和/或地方就《劳动合同法》有规范性文件实施的,本合同和附件应根据前述规范性文件变更。

16.9本合同一式二份,均应由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乙方一经签订本合同,即视为甲方已经视为送达本合同文本。

16.10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为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签名)

经办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__________

附件1:《劳动合同》内容确认书

甲方: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据此确认,除双方签字、盖章,填写签订日期外,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有空格内容均不应填写,即使有任何填写内容均属无效,所有空格内容一律以本确认书为准。

一、确认内容

1.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其中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为试用期。本合同期满即行终止;但期满时,乙方根据《派遣协议书》的约定,正在派遣期限内的,且甲、乙双方和用工单位均无异议的,本合同的终止可以自动续延______个月,并依次类推。

2.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具体由用工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在《派遣协议书》确定。

3.乙方确认甲、乙双方之间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经由甲方送达以下地址即为送达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

二、本确认书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应与《劳动合同》一并装订。本确认书未载明的内容一律以《劳动合同》为准,《劳动合同》未约定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三、本确认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由甲方粘贴在《劳动合同》最后“粘贴处”并加盖骑缝章后生效。本确认书与《劳动合同》一体,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名)

经办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__________

附件2:派遣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的劳动合同,就乙方被派遣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具体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书约定如下:

第一条 用工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乙方到__________(以下简称“用工单位”)工作。

第二条 派遣期限

根据工作需要,乙方被派遣在用工单位的期限为_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乙方理解并同意:派遣期限届满,用工单位实际工作需要继续使用乙方的,派遣期限可以续延24个月,但续延的派遣期限最长不应超过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如果劳动合同期满续延的,则自续延开始之日起,派遣期限依本款前述约定的续延期限重新计算,自动续延。并以此类推。

第三条 工作岗位

乙方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__________。

第四条 劳动报酬

乙方被派遣在用工单位期间的月工资为每月人民币_________元(□税前/□税后)由(□用工单位/□甲方)以人民币支付。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在派遣期限内不执行。

第五条 社会保险

甲方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费用由用工单位和乙方承担,甲方代为缴纳。

第六条 退回

乙方理解并同意:除劳动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情形外,以下情形发生,用工单位可以将乙方退回甲方。

(1)派遣期限届满,或者

(2)用工单位使用乙方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继续使用乙方,且乙方与用工单位未能就变更使用关系协商一致的。

第七条 乙方承诺

乙方理解并承诺:其已经在本协议签署前仔细阅读了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其理解并完全同意前述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且愿意在派遣期限内遵守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应诚信地履行与用工单位所签订的任何协议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培训服务期协议、保密协议等。

乙方理解并同意:无论因何原因,一旦被用工单位退回或被甲方撤回,乙方应在接到退回或撤回的通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到甲方报到;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并且完全理解并同意甲方的规章制度,愿意自觉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乙方逾期未报到的,甲方有权另行通知乙方的最后报到期限,在乙方实际报到前属于旷工;甲、乙双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此约定,乙方在最后报到期限仍未报到的,属于严重违纪、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即行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退工手续。

第八条 乙方申明

乙方理解并同意,派遣期限内,所有用人单位的义务应由且已经由用工单位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告知义务等;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知晓甲方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应被告知的内容;并且已经知晓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其他

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__________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名)

经办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