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行政执法全书(含处罚标准、诉讼流程、文书范本、请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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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是否属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答复

(1998年5月17日 〔1998〕法行字第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处理〈劳动监察指令书〉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意见,即: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不属于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既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补发工资后仍需进行国家赔偿的批复

(2000年1月10日 〔1999〕赔他字第20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年6月10日〔1999〕陕高法委赔字第6号《关于王至诚申请赔偿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因被侦查、检察、审判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该公民有权申请并依照法律规定获得赔偿。国家赔偿与单位补发工资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混淆。不能基于单位已经补发工资就剥夺该公民依法获得的申请并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王至诚于1995年1月1日以前被错误羁押的部分,根据以前的规定已经补发工资,国家不承担赔偿义务;其于1995年1月1日以后被错误羁押的部分虽也已补发了工资,但不影响其申请并依照法律规定获得国家赔偿。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国家赔偿不应扣除已补发工资的批复

(2000年1月10日 〔1999〕赔他字第2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年7月6日〔1999〕宁高法赔他字第3号《关于蒋广秀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赔偿与单位补发工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后者是一种善后工作,不能相互混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因被侦查、检察、审判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限制人身自由的,无论其所在单位补发工资与否,该公民有权申请并依照法律规定获得国家赔偿。本案固原县人民法院、固原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承担全部共同赔偿义务,蒋广秀补发的工资不应扣除。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已由单位补发国家是否还应支付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的批复

(2000年1月26日 〔1999〕赔他字第21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年6月22日〔1999〕辽法委赔疑字第1号《关于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已由单位补发,国家是否还应支付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赔偿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进行的赔偿。国家赔偿与企业补偿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补偿方式,不应混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作出赔偿决定。

此复


[1]《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不一致,已被列入拟修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2]《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 年4月15日人社厅函〔2009〕149号)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3]《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 年4月15日人社厅函〔2009〕149号)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