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获得赔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理解与适用
消费者行使求偿权应该注意:
(1)受损害的内容。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可能受到的损害从内容上分,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人身损害是指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的损害;财产损害是指受到的直接或间接的财产损失。
(2)索赔的主体。无论是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或服务的接受者,还是在别人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其他受害人,只要其人身、财产损害是因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引起的,都享有求偿权。
(3)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对于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害,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者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是否有过错,除非造成损害是消费者自己的过错。
(4)消费者损害的赔偿方法。消费者除因人身、财产的损害而获得赔偿这一最基本、最常见的方式外,还可以要求经营者以其他多种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例如修理、重作、更换、退货、继续履行、返还预付款、排除商品或者服务的危险、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条文参见
《合同法》第111-113条;《产品质量法》第40、44条;《侵权责任法》第14-22,41-47条;《食品安全法》第96条
▶典型案例指引
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2期)
案件适用要点:五月花公司作为消费与服务合同中的经营者,除应该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附随义务。为了履行这一附随义务,经营者必须根据本行业的性质、特点和条件,随时、谨慎地注意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但由于刑事犯罪的突发性、隐蔽性以及犯罪手段的智能化、多样化,即使经营者给予应有的注意和防范,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刑事犯罪对顾客人身、财产的侵害。这种侵害一旦发生,只能从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来判断其是否违约。关于被上诉人五月花公司是否侵权的问题,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对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承担责任,这自然不包括对消费者自带的用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