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小学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是调整义务教育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社会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这部法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自颁布施行以来,对于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义务教育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有必要完善有关义务教育制度,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修订。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表决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新的《义务教育法》主要作了以下修订:(1)从结构上讲,修订前的法律未有分章,修订后的法律分为八章规定,即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八章。(2)从内容上讲,修订后的法律有针对性地增加了一些规定。主要是:一是为解决义务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明确了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等方面的规定;二是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增加了规范教学内容等方面的具体措施;三是为解决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的问题,强调了学校均衡发展等原则;四是为解决义务教育乱收费等问题,对学校收费等给予了规范;五是为防止义务教育学校时有事故发生的问题,增加了保障学校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六是为防止利用义务教育教科书非法牟利等问题,规定了教科书基准价和浮动等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政府为了落实《义务教育法》,已于2005年12月24日和2008年8月12日分别颁布实施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从而使全国范围内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全部免费接受教育,以实现真正的免费义务教育。
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深化了教育体制改革,更大程度地促进了素质教育的发展。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而长远的作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蛛丝 本条是关于本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立法宗旨即立法目的,指立法者希望通过立法所达到的社会效果。本法的立法宗旨有三:(1)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2)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3)提高全民族素质。
根据本条规定,本法的立法根据是宪法和教育法。
链接《宪法》第19、46条;《教育法》第9条
第二条【义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注释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九年义务教育的阶段与学制。(2)义务教育是必须接受的教育,带有强制性。按照本条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3)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链接《教育法》第18、56-59条;《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工作的通知》
第三条【义务教育方针】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注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规定:“实施素质教育,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链接《教育法》第5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第四条【义务教育对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注释 本条是对适龄儿童、少年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这里的“平等”是指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的平等;同时,该平等不仅是权利上的平等,还包括义务上的平等。另外,享有义务教育平等权的适龄儿童、少年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链接《教育法》第9、10、12、56条
第五条【权利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注释 本条是一个义务性的规定。本条所称的“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是指依据本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府有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实施本法所规定的义务教育的学校。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父母”和“监护人”分别是指哪些人?
本条所称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继父母和养父母。而本条所称的“其他法定监护人”,是指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法应履行监护人义务的人员。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本款规定,属于本法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设定的一项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本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否则,应依照本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链接《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第六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链接《教育法》第10条
第七条【义务教育领导体制】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注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是义务教育宏观管理体制。宏观管理体制是纵向规定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管理职责。我国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这一体制在当时激发了地方普及义务教育的积极性,加快了义务教育的发展步伐,为实现“普九”发挥过积极作用。2001年,为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全面推进的新形势,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确立了农村义务教育的管理“实行国务院领导,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这一体制的变革有利于确保教师工资按时发放和在县域内进行教育资源的有效配置。但在实行过程中由于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混淆了管理体制和投入体制,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新的《义务教育法》对管理体制有了更为准确的表述:“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这一新体制突出了两个特点:一是强调了省级政府的统筹作用,二是明确了管理以县为主。
县级政府对本地区义务教育发展负有主要责任,强调管理以县为主是非常必要的。以前在一些地区存在着投入以县为主的做法,使义务教育的事权和财权不对称,挫伤了基层政府管理和实施义务教育的积极性。管理以县为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管好经费。县级政府除了按照省级政府确定的比例承担经费外,一项更重要的任务,是要具体管好用好资金。要将义务教育的各项经费全部纳入预算,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资金拨付制度,科学合理地分配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是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包括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的规划、设置、布局调整、管理,指导学校教育教学,保障学校安全,培养教师,均衡配置师资力量,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校长和教师流动。
链接《教育法》第14、30条;《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第八条【义务教育督导】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社会监督】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表彰奖励】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链接《教育法》第13条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一条【入学时间】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注释 这是我国在法律上第一次明确了儿童的入学年龄为6岁,目前除了一些边远地区和少数经济欠发达地区之外,全国绝大部分地区都实行儿童六周岁入学。少数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不适宜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者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的,比如患有传染性疾病等原因,导致其无法入学或者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可申请延缓入学或者休学,且必须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入学地点】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注释 针对流动人口在异地工作的实际情况,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现实生活中,对暂住人口子女义务教育问题,要按照管理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接受入学以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逐步解决暂住人口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将暂住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指导、督促各中小学校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这些具体举措,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予以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这是这里的军人,是指现役军人,主要是拥有军籍的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男女军人。现役军人包括现役士兵和现役军官。
什么是“免试”、“就近入学”?
“免试”,是指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包括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招生入学工作,都必须依照本法及有关规定,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但艺术、体育、科技项目传统学校可以组织专项测试。
“就近入学”,原则上指户籍所在地的适龄儿童、少年都可以登记入学,并不是指到“离家最近”的学校就读,而是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公办学校的资源配置状况和义务教育适龄学生的分布和需求状况,合理规划和确定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入学范围和招生人数,为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就近入学”的义务教育机会。
第十三条【督促入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链接《教育法》第36、37条
第十四条【禁止招用适龄儿童、少年;专业训练组织实施义务教育】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注释 本条是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规定。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这里的“用人单位”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这里的“就业”,既包括签订劳动合同招聘的正式员工,还包括临时雇佣的短期工,只要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即可。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进行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负有保障其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强制性义务。
链接《劳动法》第15条第1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三章 学校
第十五条【学校设置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注释 根据本条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学校设置规划时,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注意这里是“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也就是说不仅仅只是户籍在此的适龄儿童、少年。学校设置规划制定以后,要采取措施,组织力量,积极实施,保证学校设置规划得到落实。对于客观情况已经发生变化,原来的规划已经不能适应形势需要的,还应当及时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第十六条【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注释 本条是关于学校建设要求的规定。
关于学校建设的选址要求,校址应选在交通方便、位置适中、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生产贮藏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库房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关于学校的建设标准,包括校园规划设计要求、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教学用房的配置标准等具体要求,教育部制定,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和《农村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对学校建设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其中包括学校的基本设置、教学、办公及生活设备的配套标准等具体规定。
除此之外,学校建设还应包括有符合规定比例的教师与学生和符合资质的教职工及工作人员。
链接《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校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条第3款、第34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寄宿制学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经济发达地区设置少数民族学校(班)】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链接《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
第二十条【严重不良行为适龄少年的义务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注释 这里的专门学校指过去所称的“工读学校”。工读学校是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中学生进行特殊教育的专门学校。
本条所谓的“严重不良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4条的规定,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链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4条
第二十一条【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注释 所谓“未成年犯”,是指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接受教育改造的,年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罪犯。所谓“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主要是指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
链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5条
第二十二条【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禁止改变公办学校性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注释 本条是关于促进学校均衡发展和不得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规定。
义务教育作为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接受的教育,具有普及性的特点,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应当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但是,由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尽管近年来各地义务教育都有了新的发展,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的差距依然存在,在一些地方和有些方面还有扩大的趋势,成为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需要高度关注的问题。为了保证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都能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2005年5月25日教育部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学校”。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普及义务教育,让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都接受义务教育,主要是依靠公办中小学校。公办中小学校,是由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建设而成,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有的地方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现象,损害了国家利益,影响了义务教育的实施。因此,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维护学校周边秩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注释 r本条是关于维护学校周边秩序的规定。为了维护中小学校周边秩序,切实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如,1996年11月29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国家教委、公安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2000年7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部门的《关于深化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意见》;2005年6月16日,公安部专门发布了《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维护学校周边秩序的工作,切实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学校的安全。
链接《教育法》第30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6、27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23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4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注释 本条是关于加强学校内部安全管理的规定。
本条首先规定了学校的职责本条所讲的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是指学校要依法做好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学生、教职工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学生、教职工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及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制度,如应急预案等。第二款规定了政府所应承担的校舍安全管理义务。第三款对学校聘任工作人员作了限制性规定。
链接《教育法》第29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禁止违法收费和谋利】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链接《教育法》第25、29条;《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链接《教育法》第30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禁止开除学生】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注释 本条是关于学校学生管理的职权与义务的规定。
按照《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而学生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的义务。因此,实施义务教育的小学和初中学校有权依法制定自己的管理制度,并据此对学生实施管理。
学校的管理制度可以分为针对教师和针对学生两大类,与学生相关的主要包括:学籍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德育工作制度、学生行为规范、作息制度、门卫制度、学校财物管理制度、学生公寓管理制度等。这些制度一般都会对学生的行为做出规范,本身也是对学生的一种教育方式,学生有遵守的义务。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学生,本条规定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不得开除”是对学校的强制性规定,即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开除、取消学籍的方式来惩罚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
链接《教育法》第28条
第四章 教师
第二十八条【教师权利和义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注释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法律上的教师权利包括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以及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其权利。
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必须做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教师的义务,一方面,表现为教师作为公民所应该履行的义务;另一方面,表现为教师作为一种特殊职业所应该履行的义务。其重点在于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过程中,为了保障教育对象的权利而必须或禁止做出一系列行为。
链接《教育法》第4、32条;《教师法》第7-9条
第二十九条【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人格】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注释 本条是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平等接受教育权的规定。
第一款规定的教师平等对待学生,是指教师不能因为学生在知识能力、道德水平、相貌性格以及家庭背景等方面的差异有所偏爱和歧视。另一方面,教师又要根据各个学生的不同实际区别对待,因材施教。因材施教是指教师要针对学生个体的兴趣、具体能力、气质和性格等心理特点的个别差异实施不同方式的教学,从学生的实际出发,针对学生的特点,在教学方式上区别对待,有的放矢,使学生按照不同的途径,不同的条件和方式,取得最佳的教育和教学效果。
第二款是对教师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学生的规定,还明确却规定了禁止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链接《教师法》第8条;《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十条【教师资格;教师职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注释 本条是关于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的规定。
第一款是对教师资格制度所作的明确要求。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职位、从事教师工作的前提条件。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后,只有具备教师资格(持有国家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的人,才能被聘任或任命担任教师工作。也就是说,不具备这种资格的人,不允许从事教师职业。否则,视为违法,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重者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款是对教师职务制度的规定。教师职务制度是国家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实行的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人员的专业聘任制度,是关于教师任用的制度。
链接《教师法》第10-17条;《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工资福利待遇】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注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的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针。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教的退休金比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链接《教师法》第25-32条;《教育法》第33条
第三十二条【教师培养和流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注释 本条是关于加强教师培养工作,均衡配置学校师资力量,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的规定。
发展教师教育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这里不包括国务院和乡、镇地方政府。提高学校教育质量,使各学校均衡发展,让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者都能满足要求,是解决我国目前教育资源不均衡的问题的根本。第二款是加强薄弱学校建设的规定。
链接《教师法》第18-21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第三十三条【引导和鼓励去农村和民族地区教学】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注释 本条是关于鼓励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以及相关优惠政策的规定。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一方面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另一方面广大基层特别是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以及广大农村还存在教师匮乏的状况。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从事义务教育工作于国于民都是有利的事情。另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及民族地区执教的同时,也应该完善相关的优惠政策,以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
链接《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注释 本条是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规定。教育教学,即学校教育,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的社会要求,对受教育者所进行的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传授知识技能,培养道德品质,发展智力体力,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有一定服务社会能力的人的社会活动。
第三十五条【确定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注释 本条是关于义务主体的教育教学基本要求的规定。第一款是关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教学制度、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学校和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规定。第三款是关于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促进德育】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注释 本条是关于思想道德教育体系建设的规定。
本条具有以下几层涵义:一是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二是要努力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三是要发展德育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开展体育】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注释 本条是关于对学生的课外活动予以保障的规定。这是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新增加的规定。
链接《宪法》第22条;《教育法》第44、50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教科书的编写】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注释 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第一款是关于教科书编写的原则、内容等规定。第二款是关于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的规定。
链接《刑法》第93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九条【教科书审定制度】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链接《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的若干意见》
第四十条【教科书价格确定】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链接《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
第四十一条【教科书循环使用】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和保证经费增长比例】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注释 本条是关于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总体要求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国家财政是国家实施义务教育保障的重要支撑,义务教育依法应由财政负担,财政必须给予认真的贯彻执行,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自行减免自己所应承担的责任。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这是本条有关“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规定的具体体现,属于落实性条款。本条所称的义务教育经费,是指义务教育过程中依法所需要的费用。比如义务教育所需要的学校建设费用、教师工资费用、学生人均公用经费等。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本规定也是本条有关“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规定的具体体现,也属于落实性条款。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为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
本条第三款是对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的规定。
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也就是说,我国所有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都不需要缴纳学杂费。
链接《教育法》第54、55条;《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工作的通知》
第四十三条【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注释 本条是关于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的规定。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的规定。
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是指维持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正常运转的最低需求的标准。公用经费一般包括学校维持正常运转所需开支的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属于公用性质(教师培训等)的费用等。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学生人均公用标准的规定。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学生日特年均公用经费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共同负担】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注释 本条是关于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的规定。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
为解决义务教育经费不足问题,确保义务教育经费得以落实,根据目前我国现行的财政体制,义务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的原则。至于如何负担,承担比例如何,本条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有一项原则规定,即授权国务院制定“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对此,该办法中应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也就是,省级人民政府要负责义务教育经费统一规划,给予较为合理的分配与落实。
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第四十五条【单列和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义务教育专项资金】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链接《教育法》第56条
第四十八条【义务教育捐赠和基金】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链接《教育法》第59条
第四十九条【禁止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禁止非法收费和摊派】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注释 本条是关于义务教育经费使用方面的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按预算规定使用是《预算法》的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比如占为个人或者单位所有等)、挪用(挪作他用)义务教育经费,也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好处费等费用或者摊派费用。对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有权监督。按照规定,义务教育经费属于政府预算范围之内,在政府财政预算应依法有所体现。按照本法规定,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或者向学校非法收取、摊派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链接《教育法》第60条
第五十条【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注释 为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和落实,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新增加了这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本条的规定依法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1.审计监督包括哪些内容?
审计监督包括外部审计监督,即国家的审计机关所进行的审计监督和内部审计监督,即教育系统内部的审计监督。按照2004年4月13日教育部颁布、自2004年6月1日实施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是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2.义务教育经费的统计包括哪些情况?
义务教育经费的统计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统计;一种是系统内部统计。
国家统计,即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系统内部统计,按照原国家教委1986年3月31日发布的《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的规定,教育统计是认识教育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重要手段,是制定教育政策、编制教育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是实行教育科学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教育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行为的处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注释 本条是关于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1)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2)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3)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5)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明确了两种行政责任,一种是责令限期改正;另一种是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前者是对违法程度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分,后者是对违法程度较重,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处分。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公务人员因违反国家公务员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而给予的处分。它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内部,是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者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的纪律制裁。主要应根据情节的轻重,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不同的处分。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违法行为的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链接《义务教育法》第15、16条、第24条第2款、第45条第2款
第五十三条【政府或其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注释 本条是关于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这里的法律责任,是指行政责任。
链接《义务教育法》第13条第1款、第22条
第五十四条【侵占、挪用义务经费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注释 本条是关于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或者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各级政府的行政部门、义务教育学校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是指一些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之外,无依据或者违反有关收费标准、范围、用途和程序的要求,向义务教育学校或者其他义务教育机构乱收费或者以合法的形式变相乱收费、乱罚款或者进行各种摊派活动。此外,有关行政部门不执行国家对有关义务教育学校的税收减、免政策,随意征收应当减免的税款或者应当依法返还的,也是属于违法收费范围。
链接《义务教育法》第49条
第五十五条【学校或教师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行为的处理】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注释 本条是关于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学校和教师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目前主要是由《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三部法律确定的。
链接《教师法》第35-39条;《教育法》第70-80条
第五十六条【违法收费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注释 本条是关于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链接《义务教育法》第25、38条;《教育法》第78条;《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部分地方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标准及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情况表》;《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第五十七条【拒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注释 本条是关于学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及其法律的规定。
链接《义务教育法》第19条第2款、22条第1款、第27条、第39条;《残疾人保障法》第25条
第五十八条【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行为的处理】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注释 本条是关于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未按照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胁迫或者诱骗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等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注释 本条是关于胁迫或者诱骗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以及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六十条【构成犯罪的处理】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释 本条是关于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链接《义务教育法》第24、29、49条;《刑法》第138条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注释 本条是关于对适龄儿童、少年不收取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国务院分别在2005年12月24日和2008年8月12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目前,全国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的学杂费已全面免除。也就是说,本条规定的内容已经贯彻实施。
链接《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工作的通知》
第六十二条【民办教育】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链接《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施行日期】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12日 国发〔2008〕25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公平,国务院决定,在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同时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
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
免除学杂费的标准,按照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中杂费标准执行。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所需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落实,省和省以下各级财政予以安排。
为支持和引导各地做好免除学杂费的工作,中央财政对已经整体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省份,从免除之日起,按照免除学杂费资金的一定比例,安排奖励资金。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二、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和发展。
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足额拨付教育经费。
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政府要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大对校长和教师配备工作的支持力度,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
中央财政将对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解决较好的省份给予适当奖励。
三、强化省级统筹,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落到实处
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落实到位。要强化省级统筹,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定省和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的经费分担责任,落实所需资金。要足额安排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公用经费,确保学校运转水平逐步提高。
要加强预算管理,健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和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确保资金的规范和有效使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要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要经省级人民政府审定;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
教育督导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等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经费投入要继续向农村倾斜,重点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同时做好存在安全隐患校舍的维修加固工作,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增加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的补助,逐步解决好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待遇和农村留守儿童在校学习生活问题。
四、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城市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基础上,统筹规划,加大投入,逐步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保障教师合法待遇,逐步做到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
要制订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确保落实到位和逐步提高。要加大政府统筹力度,逐步使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运转水平基本相当。
要在城镇化和城市建设规划中,统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地和建设。公办小学、初中学校校舍建设、维修改造资金由政府安排。要进一步扩大优质义务教育资源,逐步解决班额过大问题,加大城市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力度,缩小校际间差距。积极探索,逐步解决义务教育择校问题。
对城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体制改革等相关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在调研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进。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一项重要惠民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顺利实施。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2003年9月17日 国办发〔2003〕78号)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问题日益突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入地政府)负责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建立完善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使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受教育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
三、流入地政府要制定有关行政规章,协调有关方面,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的有关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合理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令第364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与教育行政部门等制订有关收费标准并检查学校收费情况。城市人民政府的社区派出机构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四、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接收主渠道作用。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多地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要针对这部分学生的实际,完善教学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学校要做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学校要加强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生家庭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五、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流入地政府财政部门要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六、采取措施,切实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流入地政府要制订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减免有关费用,做到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要根据学生家长务工就业不稳定、住所不固定的特点,制订分期收取费用的办法。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对违规收费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等要及时予以查处。
七、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出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出地政府)要积极配合流入地政府做好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流出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禁止在办理转学手续时向学生收取费用。建立并妥善管理好外出学生的学籍档案。在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比较集中的地区,流出地政府要派出有关人员了解情况,配合流入地加强管理。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学校及时办理入学等有关手续,禁止收取任何费用。
八、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各地要将这类学校纳入民办教育管理范畴,尽快制订审批办法和设置标准,设立条件可酌情放宽,但师资、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要对这类学校进行清理登记,符合标准的要及时予以审批;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予以取消,并妥善安排好在校学生的就学。要加强对这类学校的督导工作,规范其办学行为,促进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这类学校给予关心和帮助,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导。对办学成绩显著的要予以表彰。
九、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地方各级政府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方法,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要将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作为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体的作用,宣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方针政策、工作规划、办法措施和实际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经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2002年4月14日 国办发〔2002〕28号)
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保证经费投入,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是提高农村人口素质,推动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问题,《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明确提出,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是涉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项战略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必须首先落实到义务教育上来的思想,完善管理体制,保障经费投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确保新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在2002年全面运行。为此,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的领导和管理
1.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省、地(市)、乡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相应责任,中央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
2.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核批各县(市、区、旗,以下统称县)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逐县核实财力水平,统筹安排财力,对财力不足、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确已达到合理比例仍有困难的县,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合理安排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办法,帮助并督促县级人民政府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核定本地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标准和定额,确定农村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增加危房改造专项资金投入,建立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的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教育对口支援工作,推动建立助学制度;加强对下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工作。
3.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实施办法,审核上报本地区各县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对财力不足、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确有困难的县,给予转移支付,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给予补助;组织实施助学活动;加强教育督导检查。
4.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逐步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实施办法,提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并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核批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负责农村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的管理;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经费预算,合理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确保按时足额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安排使用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指导农村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开展助学活动;对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教育工作和农村中小学进行督导评估。
5.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按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要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
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中的作用。
未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方,地(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要继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用于农村中小学的校舍建设、维修、危房改造和学校布局调整;继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做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教育集资工作。
二、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农村义务教育投入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要上收到县集中管理,按2001年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总额上划到县(实际发放数低于国家标准工资的,按实际发放数上划),并相应调整县、乡财政体制,由县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统一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结合本级财力和上级给予的转移支付资金,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通过银行按时足额直接拨到在银行开设的教职工个人工资账户中,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保证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水平。安排使用上级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首先要用于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
在合理确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基础上,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解决财力困难县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发放问题,并实行省长(主席、市长)负责制。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财政支出结构,逐县核实财力并建立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运行机制。根据各县财力状况和保障力度,增加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使用中央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省、地(市)级不留用,全部补助到县,对所属各县也不能平均分配,主要补助财力困难而自身保障力度大的县用于工资发放,并在年初将转移支付资金指标下达到县。财力较好的地(市)级人民政府也要安排相应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通过上述资金统筹安排,确保国家统一规定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历年拖欠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并制定计划,限期补发。
7.保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统筹安排,予以保证。经济和财力较好的县,标准和定额可以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来源除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外,其余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
农村中小学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代收的书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中小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一费制”,并严格按标准收取,不得超标。对实行“一费制”后形成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缺口,应按省级人民政府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在上级人民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
8.保障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的必要投入。各地要建立定期的危房勘查、鉴定工作制度和危房改造经费保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新增危房的改造列入本级事业发展计划,多渠道筹措经费,确保及时消除新增危房。省、地(市)级和财力较好的县级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中央政府通过专项补助重点扶持困难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力争在较短的时期内基本消除现有农村中小学危房。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可以通过村民自愿提供劳务等方式,支持农村中小学校舍的维护和修缮。
农村中小学进一步发展所需的校舍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由省、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农村中小学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安排。
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今后将继续扶持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学校建设,改善办学条件。
9.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要明确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正常经费和危房改造资金投入,并纳入财政预算。改革后农村中小学要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对因取消农村教育费附加和经批准的教育集资而形成的教育经费缺口,要从增加的农业税收入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予以安排,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
10.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和资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各项教育经费要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学校要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安排使用经费,定期公布收支情况,严禁挪作他用。对挪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问题,要严肃查处,遏制腐败问题发生。要节约开支,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严格执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农村中小学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收取规定项目以外的费用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农村中小学不得举债建设。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清理核实农村中小学“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欠债,摸清债务来源和使用情况,并尽力偿还。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强迫学校停课、将师生逐出校园及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农村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由校长全面负责校舍等国有资产的管理。
11.认真组织实施学校对口支援工作,开展经常性全国助学活动。要继续组织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和“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地贫困地区学校工程”(以下简称“两个工程”)的实施工作,各地要建立一套包括检查、评比、表彰、奖励在内的行之有效的机制,要有专人负责,确保“两个工程”的开展制度化。大中城市要普遍建立对口支援捐赠中心,接收社会各界对教育的经常性捐助。开展经常性全国助学活动,把筹集的社会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就学。
三、完善人事编制管理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12.严格管理农村中小学编制。省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国家下达的编制标准,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尽快研究下达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中小学编制核定和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施办法提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核批。各地要在2002年上半年将核编结果报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农村中小学编制总量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定期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教职工编制总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分配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要合理调控农村中小学班额和班级数,科学确定教师工作量,按规定比例确定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数量。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占用学校编制而不在学校工作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为其支付工资。农村中小学不得超编聘用人员,不得使用编外人员顶编在岗工作。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分流工作,农村中小学在编教职工分流参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流政策执行。
13.加强农村中小学人事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乡(镇)、村无权聘任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农村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要按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求,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农村中小学校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乡(镇)人民政府不设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乡(镇)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乡(镇)可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确定一至二名助理或干事协助乡(镇)长管理具体教育事务,并接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由乡(镇)中心学校校长负责。
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农村中小学任教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出教师队伍,积极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积极推行教师聘任制度,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限期清退农村中小学代课人员。
四、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14.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省、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制订具体落实措施,明确目标、责任,保证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一次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情况,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情况并予以综合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县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情况。财政部、教育部每年年底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情况。省、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农村中小学违规收费等情况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把督导农村义务教育作为工作重点。
15.建立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省、地(市)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农村义务教育工作、保证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负有领导责任。对积极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卓有成效的,上级人民政府要予以表彰。
要逐级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凡是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县,不得用财政性资金上新的建设项目,不准机关盖办公楼、买轿车,不准领导干部出国,违者要追究领导责任。对挤占挪用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不及时修缮危房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以及违反编制管理规定、超编制招聘人员的,要追究领导和直接管理者的责任。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2004年2月26日 中发〔2004〕8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全面提高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素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一)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目前,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有3.67亿。他们的思想道德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关系到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高度重视对下一代的教育培养,努力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素质,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党和国家事业后继有人的重要保证。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方针,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对新世纪新阶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了新的重要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深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精神教育,大力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切实改进学校德育工作,广泛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道德实践活动,积极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广大未成年人的综合素质不断提高。热爱祖国、积极向上、团结友爱、文明礼貌是当代中国未成年人精神世界的主流。
(二)面对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既面临新的机遇,也面临严峻挑战。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为广大未成年人了解世界、增长知识、开阔视野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与此同时,国际敌对势力与我争夺接班人的斗争也日趋尖锐和复杂,他们利用各种途径加紧对我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文化渗透,某些腐朽没落的生活方式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不能低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的日益多样化,为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创造了更加广阔的空间,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的新思想新观念正在丰富着未成年人的精神世界。与此同时,一些领域道德失范,诚信缺失、假冒伪劣、欺骗欺诈活动有所蔓延;一些地方封建迷信、邪教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成为社会公害;一些成年人价值观发生扭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长,以权谋私等消极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等等,也给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快速发展,给未成年人学习和娱乐开辟了新的渠道。与此同时,腐朽落后文化和有害信息也通过网络传播,腐蚀未成年人的心灵。在各种消极因素影响下,少数未成年人精神空虚、行为失范,有的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歧途。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使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面临一系列新课题。
(三)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和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对这项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没有真正担负起领导责任;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风气尚未全面形成,还存在种种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和消极因素;学校教育中重智育轻德育、重课堂教学轻社会实践的现象依然存在,推进素质教育的任务艰巨,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随着人员流动性加大,一些家庭放松了对子女的教育,一些家长在教育子女尤其是独生子女的观念和方法上存在误区,给未成年人教育带来新的问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在体制机制、思想观念、内容形式、方法手段、队伍建设、经费投入、政策措施等方面还有许多与时代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这些问题应当引起足够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不懈努力。从未成年人抓起,培养和造就千千万万具有高尚思想品质和良好道德修养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既是一项长远的战略任务,又是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我们要从确保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和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的战略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全局高度,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积极应对挑战,加强薄弱环节,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采取扎实措施,努力开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二、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紧密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针对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特点,积极探索新世纪新阶段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规律,坚持以人为本,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道德情操,努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六)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要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与培育“四有”新人的目标相一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原则。既要体现优良传统,又要反映时代特点,始终保持生机与活力。(2)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未成年人的原则。既要遵循思想道德建设的普遍规律,又要适应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特点和接受能力,从他们的思想实际和生活实际出发,深入浅出,寓教于乐,循序渐进。多用鲜活通俗的语言,多用生动典型的事例,多用喜闻乐见的形式,多用疏导的方法、参与的方法、讨论的方法,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3)坚持知与行相统一的原则。既要重视课堂教育,更要注重实践教育、体验教育、养成教育,注重自觉实践、自主参与,引导未成年人在学习道德知识的同时,自觉遵循道德规范。(4)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完善思想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自律与他律相互补充和促进的运行机制,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更有效地引导未成年人的思想,规范他们的行为。
(七)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主要任务是:(1)从增强爱国情感做起,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深入进行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教育和中国革命传统教育、中国历史特别是近现代史教育,引导广大未成年人认识中华民族的历史和传统,了解近代以来中华民族的深重灾难和中国人民进行的英勇斗争,从小树立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2)从确立远大志向做起,树立和培育正确的理想信念。进行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教育与国情教育,引导广大未成年人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正确认识国家的前途和命运,把个人的成长进步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同祖国的繁荣富强紧密联系在一起,为担负起建设祖国、振兴中华的光荣使命做好准备。(3)从规范行为习惯做起,培养良好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大力普及“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积极倡导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引导广大未成年人牢固树立心中有祖国、心中有集体、心中有他人的意识,懂得为人做事的基本道理,具备文明生活的基本素养,学会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基本关系。(4)从提高基本素质做起,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努力培育未成年人的劳动意识、创造意识、效率意识、环境意识和进取精神、科学精神以及民主法制观念,增强他们的动手能力、自主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未成年人保持蓬勃朝气、旺盛活力和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大胆实践、勇于创造,使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得到全面提高。
三、扎实推进中小学思想道德教育
(八)学校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主渠道,必须按照党的教育方针,把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要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思想道德建设极为重要的任务,纳入中小学教育的全过程。
加快中小学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课的改进和建设,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德育资源,深入研究中小学生思想品德形成的规律和特点,把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中华传统美德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有机统一于教材之中,并保证占有适当分量,努力构建适应21世纪发展需要的中小学德育课程体系。积极改进中小学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课教学方法和形式,采用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方式进行教学,把传授知识同陶冶情操、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结合起来。要积极探索实践教学和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的有效机制,建立科学的学生思想道德行为综合考评制度。要因地制宜,积极开展各种富有趣味性的课外文化体育活动、怡情益智的课外兴趣小组活动和力所能及的公益性劳动,培养劳动观念和创新意识,丰富课外生活。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品质。要把思想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使二者有机统一,相辅相成。要在中小学生中广泛开展“珍惜生命、远离毒品”教育和崇尚科学文明、反对迷信邪教教育,坚决防止毒品、邪教进校园。要加强工读学校建设,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治和帮助。
要采取坚决措施,改革课程设置、教材和教学方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为加强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增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育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创造良好条件。
(九)要依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抓紧修订和完善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对小学生重点是规范其基本言行,培养良好习惯。对中学生重点是加强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制定和推行行为规范,要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反映时代和社会进步的要求,体现对学生的尊重与信任,引导学生自觉遵纪守法。
(十)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学校全体教职员工要树立育人为本的思想,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学生,言传身教,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调动全体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与责任感,充分发挥广大教师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程中的主力军作用。要完善学校的班主任制度,高度重视班主任工作,选派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的优秀教师担任班主任。学校各项管理工作、服务工作也要明确育人职责,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充分发挥共青团和少先队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十一)加强中学团组织建设,把中学共青团工作纳入学校素质教育的总体布局,推荐优秀青年教师做团的工作。要办好中学生业余团校,配合学校党组织办好高中生业余党校,在确保质量、坚持标准的前提下,做好在高中生中择优培养发展党员的工作。加强对中学学生会工作的指导,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
(十二)把少先队工作纳入教育发展规划,把对少先队工作的指导、检查、考核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范畴。各级共青团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要参与同级少先队工作委员会工作。中小学校党组织和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少先队开展活动,并选派优秀青年教师担任少先队辅导员,把少先队辅导员培训纳入师资培训体系。要建立和完善校外辅导员制度,选聘热心少先队工作、有责任心、有能力、有经验的人士担任校外志愿辅导员。少先队小干部要实行民主选举,定期轮流任职。共青团组织和教育、民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积极推进社区少工委建设,扩大少先队工作的覆盖面。
五、重视和发展家庭教育
(十三)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要把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学校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各级妇联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切实担负起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责任。要与社区密切合作,办好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并积极运用新闻媒体和互联网,面向社会广泛开展家庭教育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广家庭教育的成功经验,帮助和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科学教育子女的能力。充分发挥各类家庭教育学术团体的作用,针对家庭教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为指导家庭教育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
(十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村镇等城乡基层单位,要关心职工、居民的家庭教育问题,教育引导职工、居民重视对子女特别是学龄前儿童的思想启蒙和道德品质培养,支持子女参与道德实践活动。注意加强对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家长以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为子女作表率。要把家庭教育的情况作为评选文明职工、文明家庭的重要内容。特别要关心单亲家庭、困难家庭、流动人口家庭的未成年子女教育,为他们提供指导和帮助。
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家庭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流出地政府要积极配合做好各项服务工作。民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孤残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和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
六、广泛深入开展未成年人道德实践活动
(十五)思想道德建设是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要按照实践育人的要求,以体验教育为基本途径,区分不同层次未成年人的特点,精心设计和组织开展内容鲜活、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的道德实践活动。各种道德实践活动都要突出思想内涵,强化道德要求,并与丰富多彩的兴趣活动和文体活动结合起来,注意寓教于乐,满足兴趣爱好,使未成年人在自觉参与中思想感情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升华。
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活动,要经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党团队组织统一协调和部署,把学生安全和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要采取多种手段,支持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开展未成年人道德实践活动。
(十六)各种法定节日,传统节日,革命领袖、民族英雄、杰出名人等历史人物的诞辰和逝世纪念日,建党纪念日、红军长征、辛亥革命等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日,“九一八”、“南京大屠杀”等国耻纪念日,以及未成年人的入学、入队、入团、成人宣誓等有特殊意义的重要日子,都蕴藏着宝贵的思想道德教育资源。要抓住时机,整合资源,集中开展思想道德主题宣传教育活动。要组织丰富多彩的主题班会、队会、团会,举行各种庆祝、纪念活动和必要的仪式,引导未成年人弘扬民族精神,增进爱国情感,提高道德素养。每年的“公民道德宣传日”,在面向社会公众开展道德教育的同时,要注意组织好面向未成年人的宣传教育活动。要丰富未成年人节假日参观、旅游活动的思想道德内涵,精心组织夏令营、冬令营、革命圣地游、红色旅游、绿色旅游以及各种参观、瞻仰和考察等活动,把深刻的教育内容融入到生动有趣的课外活动之中,用祖国大好风光、民族悠久历史、优良革命传统和现代化建设成就教育未成年人。
要运用各种方式向广大未成年人宣传介绍古今中外的杰出人物、道德楷模和先进典型,激励他们崇尚先进、学习先进。通过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少先队员、先进集体等活动,为未成年人树立可亲、可信、可敬、可学的榜样,让他们从榜样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
七、加强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为重点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使用和管理
(十七)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作用。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要创造条件对全社会开放,对中小学生集体参观一律实行免票,对学生个人参观可实行半票。要采取聘请专业人才、招募志愿者等方式建立专兼职结合的辅导员队伍,为未成年人开展参观活动服务。
(十八)要加强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未成年人专门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已有的未成年人专门活动场所,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面向未成年人、服务未成年人的宗旨,积极开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活动,把思想道德建设内容融于其中,充分发挥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功能。要深化内部改革,增强自身发展活力,不断提高社会服务水平。同时,各级政府要把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大城市要逐步建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配套的市、区、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中小城市要因地制宜重点建好市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城市要辟建少年儿童主题公园。经过3至5年的努力,要做到每个县都有一所综合性、多功能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各地在城市建设、旧城改造、住宅新区建设中,要配套建设可向未成年人开放的基层活动场所,特别是社区活动场所。有关部门要对已建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进行认真清理整顿,名不副实的要限期改正,被挤占、挪用、租借的要限期退还。图书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科技馆、影剧院等场所,也要发挥教育阵地的作用,积极主动地为未成年人开展活动创造条件。
(十九)属于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运行所需资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予以保证,中央可酌情对全国重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以及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未成年人活动设施建设,予以一定补助。要在国家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吸纳社会资金,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八、积极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社会氛围
(二十)各类大众传媒都要增强社会责任感,把推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创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制作、刊播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公益广告,增加数量,提高质量,扩大影响。各级电台、电视台都要开设和办好少儿专栏或专题节目。中央电视台要进一步办好少儿频道,各地要切实抓好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的落地、覆盖工作。省(区、市)和副省级城市电视台要创造条件逐步开设少儿频道。少儿节目要符合少年儿童的欣赏情趣,适应不同年龄层次少年儿童的欣赏需求,做到知识性、娱乐性、趣味性、教育性相统一。各类报刊要热心关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宣传报道。面向未成年人的报纸、刊物和其他少儿读物,要把向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精神食粮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努力成为未成年人开阔眼界、提高素质的良师益友和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精神园地。
加强少年儿童影视片的创作生产,积极扶持国产动画片的创作、拍摄、制作和播出,逐步形成具有民族特色、适合未成年人特点、展示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动画片系列。积极探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少年儿童电影发行、放映工作新路子,形成少年儿童电影的发行放映院线。
(二十一)各类互联网站都要充分认识所肩负的社会责任,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倡导文明健康的网络风气。重点新闻网站和主要教育网站要发挥主力军作用,开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网页、专栏,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网上思想道德教育活动。在有条件的校园和社区内,要有组织地建设一批非营业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有益的绿色网上空间。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积极推进这项工作。学校要加强对校园网站的管理,规范上网内容,充分发挥其思想道德教育的功能。要遵循网络特点和网上信息传播规律,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兴趣爱好,加强网上正面宣传,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为广大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网络文化氛围。
(二十二)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成长进步的需求,精心策划选题,创作、编辑、出版并积极推荐一批知识性、趣味性、科学性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未成年人读物和视听产品。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面向未成年人的优秀影片、歌曲和图书的展演、展播、推介工作,使他们在学习娱乐中受到先进思想文化的熏陶。要积极鼓励、引导、扶持软件开发企业,开发和推广弘扬民族精神、反映时代特点、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游戏软件产品。要积极推进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让健康的文化信息资源通过网络进入校园、社区、乡村、家庭,丰富广大未成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二十三)要积极推动少儿文化艺术繁荣健康发展。加强少儿文艺创作、表演队伍建设,注重培养少儿文艺骨干力量。鼓励作家、艺术家肩负起培养和教育下一代的历史责任,多创作思想内容健康、富有艺术感染力的少儿作品。加大政府对少儿艺术演出的政策扶持力度,增强少儿艺术表演团体发展活力。文化、教育、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等有关职能部门和人民团体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大力繁荣和发展少儿文化艺术。
九、净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
(二十四)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坚决查处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出版物。严格审查面向未成年人的游戏软件内容,查处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和恐怖、残忍等有害内容的游戏软件产品。制定相关法规,加强对玩具、饰品制作销售的监管,坚决查处宣扬色情和暴力的玩具、饰品。严格未成年人精神文化产品的进口标准,严把进口关,既要有选择地把世界各国的优秀文化产品介绍进来,又要防止境外有害文化的侵入。
(二十五)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管理。严格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要按照取缔非法、控制总量、加强监管、完善自律、创新体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网吧的整治和管理。认真落实未成年人不得进入营业性网吧的规定,落实在网吧终端设备上安装封堵色情等不健康内容的过滤软件,有效打击违法行为。推广绿色上网软件,为家长监管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上网行为提供有效技术手段。各有关部门要依法治理利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远程通信工具和群发通信传播有害信息、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
加强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艺厅、录像厅等社会文化场所的管理。认真落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规定,进一步优化校园周边环境,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内不得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教学秩序的地方设立经营性娱乐场所。
十、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领导
(二十六)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战略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和改善领导。要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负起政治责任,经常分析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状况,及时了解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情况,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狠抓措施的落实;要给予必要的财力支持,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加大支持力度。
(二十七)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部署的情况,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各地文明委要在同级党委领导下,担负起相应责任。要采取切实措施,充实和加强各级文明委的办事机构,搞好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使其更好地履行职能,发挥作用。各级宣传、教育、文化、体育、科技、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信息产业、民政、公安、海关、财政、税务等部门,共青团和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担负着重要责任,要结合业务工作,发挥各自优势,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加强对未成年人成长规律的科学研究,为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作用。
(二十八)要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使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和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一切基层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社会责任,整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和活动场所,开展富有吸引力的思想教育和文体活动,真正把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的工作落实到基层。要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作为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都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要着力建设好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队伍,各类文化市场管理队伍,青少年宫、博物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各类文化教育设施辅导员队伍,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五老”队伍,形成一支专兼结合、素质较高、人数众多、覆盖面广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队伍。要重视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支持他们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贡献力量。
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有关方面,都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根据各自担负的职责和任务,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贯彻落实,勇于开拓创新,注重工作实效,切实把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2000年12月14日 中办发〔2000〕28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2000年2月1日《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和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德育工作,正确引导和帮助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使他们能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新的形势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统一认识,进一步增强搞好中小学德育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1.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是教育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中小学德育工作进一步加强,广大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广大青少年学生热爱祖国、积极上进、刻苦学习、朝气蓬勃、乐于接受新知识和新事物。世纪之交,中央确定了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战略任务,对中小学德育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的攻坚阶段和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情况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影响着青少年学生的价值取向;国际国内意识形态领域的矛盾和斗争更加复杂,尤其是国际敌对势力加紧对我国青少年一代进行思想文化渗透;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消极腐朽思想给青少年学生带来了消极影响。
面对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任务和青少年思想教育工作的新情况,中小学德育工作还很不适应。突出表现在:重智育轻德育、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依然在一些地方和学校严重存在;德育工作不适应青少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不适应社会生活的新变化,不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方法与手段滞后,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重课堂教学轻社会实践,重校内教育轻校外教育的倾向比较严重;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教育的风气尚未全面形成,一些地区的社会环境不利于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一些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与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亟待加强;德育工作的保障措施不够有力,体制、机制、队伍建设和经费投入等政策措施不到位。
2.中小学校德育工作要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和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讲话精神为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坚持社会主义教育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必须坚持把学校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树立育人为本的思想,将“思想政治素质是最重要的素质”的要求落实到教育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遵循中小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从中小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忌形式主义、教条主义。必须坚持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促进学生认知和行为的统一。必须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依法加强对学校工作的管理,严格校风校纪,使自律与他律、内在约束与外在约束有机地结合起来。必须正确处理继承和创新的关系,在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的基础上,认真研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中小学德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探求新办法,总结新经验。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职责明确、齐抓共管、覆盖全社会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青少年学生思想教育工作。
各级党委和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教师都要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刻认识当前做好青少年思想教育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千方百计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切实提高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要把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作为中小学德育工作长期坚持的重点,遵循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原则,确定不同教育阶段的内容和要求。小学德育工作主要通过生动活泼的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公德教育、社会常识教育和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中学德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把学生培养成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具有社会公德、法制意识、文明行为习惯的遵纪守法的公民,引导他们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觉悟,为他们中的优秀分子将来能够成长为共产主义者奠定基础。中学特别是高中阶段,要注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基本观点教育,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本观点教育。要加强国情教育,帮助学生了解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巨大成就,正确认识当前存在的矛盾和困难,以及党和政府努力解决这些问题的决心和措施,进一步坚定社会主义信念。职业学校还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理想教育和创业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创业观,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中小学校都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品质。通过加强法制教育,不断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使他们从小就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4.加强中小学德育课程建设。中小学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课和职业学校德育课的教育教学活动是学校德育工作的主导渠道。要从实际出发,深入研究当前学生思想品德特点,修订小学思想品德课和中学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调整职业学校德育课程设置,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教育教学内容,努力构建适应二十一世纪发展需要的中小学德育课程体系。要加强中学生时事政策教育,保证每周安排一课时对学生进行时事政策和相关的专题教育。
中小学思想品德课、思想政治课和职业学校德育课要紧密联系学生生活和社会实际,增加实践教学和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课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和形式,采用启发式、讨论式和研究性学习等生动活泼的方式进行教学。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必考科目的思想政治课,要积极进行考试内容和形式的改革。同时要建立健全学生思想道德行为的综合考核制度。
5.德育要寓于各学科教学之中,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中小学语文、历史、地理、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自然等学科要根据各自的特点,结合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中国近现代史、基本国情、民族团结和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教育,以及科学精神、科学方法、科学态度的教育。体育、音乐、美术等学科也要结合学科特点,陶冶学生情操,激发爱国主义情感,培养团结协作和坚韧不拔的精神。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学要结合行业特点和专业技术发展需求,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职业理想与创业精神教育。学校的教学、管理等各项工作都要充分体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特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提出相关学科有机渗透德育内容的指导意见。
6.把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作为德育工作的重要载体,努力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在继续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同时,要根据青少年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寓德育于教育活动之中,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科技、文艺和体育等校园文化活动。要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观看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影视作品,参观爱国主义、法制教育基地。深入开展“中国少年雏鹰行动”、“手拉手互助活动”、18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学雷锋为民服务周活动”和“青年志愿者行动”等教育活动。结合各地、各校和班级的实际情况,努力开展和组织学生喜闻乐见并积极参与的各种有益活动。积极创造条件,充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开展生动活泼的教育教学活动。继续办好中等学校学生业余党校和团校,加强积极分子队伍建设。
7.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相结合,切实加强社会实践活动。中小学校要认真组织好学生的校外活动,积极建立中学生参加社区服务制度,把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等校外教育活动作为加强德育工作的重要途径。社会实践活动包括社会调查、生产实习、军事训练、公益劳动、社区服务、科技文化活动、志愿者活动、勤工俭学等多种形式。要把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作为必修内容,列入教育教学计划,切实予以保障,学校要制订学生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的措施。社会实践活动总时间,初中学生一般每学年不少于20天,普通高中学生一般每学年不少于30天。职业学校要加强生产实习阶段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大中城市要统筹规划,通过多种形式,建立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基地。工厂、农村、企事业单位和社区都要积极支持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农村中小学要从实际出发,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生产劳动。要将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表现作为评价学生的一项重要内容,除特殊情况外,不能按要求完成规定的社会实践活动的中学生,不允许毕业。
三、大力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
8.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是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关键环节,必须切实抓紧抓实。各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要将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放在教师队伍建设的突出地位,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素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规定,主动适应新形势下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主动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广大教师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程中的主力军作用,使广大教师坚定社会主义信念,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9.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大力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是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任务。在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中,要将职业道德教育作为必修课程,2002年以前完成新一轮教育培训任务;要建立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制度,每年寒暑假期间学校组织教师集中学习时,要有针对性地进行职业道德专题教育;要大力宣传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职业道德高尚的教师的先进事迹和经验,组织报告会和巡回演讲,开展向先进典型学习的活动;要把职业道德教育与组织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师范院校要设立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必修课,并在相关课程中渗透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和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等教师培训机构要积极承担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任务。
10.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保障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把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职业道德建设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统一部署,统一规划,做到制度落实、组织落实、内容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和中小学校长要亲自抓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工作,并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杜绝巧立名目乱收费。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学校校长的重要内容。中小学校的党组织和党员教师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先锋模范作用,做好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带领和引导广大教师切实提高职业道德素质。要充分发挥教育工会、共青团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作用,支持他们根据各自的职能开展群众性的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活动。
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奖惩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定期表彰制度,对职业道德高尚的教师和职业道德建设成绩卓著的单位要进行表彰奖励,并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要切实把好教师入口关,依法管理教师队伍,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要坚决取消其教师资格,保证教师队伍的基本素质。
建立有效的教师职业道德监督机制。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作为教育督导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检查评估工作。积极鼓励学生、家长和社会有关方面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状况进行监督和评议,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要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工作。
四、全社会共同努力,各部门通力协作,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
11.切实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3号)精神,切实加强对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的领导,动员全社会积极支持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管理,做好校外活动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场)、文化馆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要坚持公益性原则,为中小学生开展教育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收费参观的场馆,对中小学生有组织的参观活动要实行免费或优惠。要加强社区教育工作,充分发挥社区教育委员会的作用,形成政府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社区教育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在青少年学生思想教育和校外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12.新闻宣传、文化、广播影视和出版等部门要大力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大力宣传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精神,大力宣传正确的人才观、成才观和教育思想,大力宣传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积极创作、出版和播放更多更好的、有益于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文学艺术和影视作品。要建立评价、奖励、推荐优秀青少年文学艺术、影视作品的机制。严禁出版、销售、播放渲染凶杀、暴力和不健康内容的文化作品,坚决清除各种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文化垃圾。
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娱乐场所、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录像放映等场所的管理,深入持久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防止不良文化对中小学生的侵蚀。信息管理等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电子信息产品和计算机网络的监管,及时清除通过计算机网络传播的反动、色情和不利于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电子信息。
综合治理、公安、司法等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保护青少年学生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侵害青少年学生权益和教唆青少年学生犯罪的行为。加强校园及周边地区治安综合治理,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治安管理。主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做好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办好工读学校,积极开展警校共建活动和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切实保证学生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密切配合,积极开展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活动。
13.切实加强和改善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和管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关心支持家庭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承担组织和指导家庭教育的责任。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开展丰富多彩的家庭教育活动。广播、电视台(站)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办家庭教育节目。要通过多种教育方式,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人才观、成才观和教育思想,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学校要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接待日、家访等形式同学生家长建立经常性联系,及时交流情况,认真听取家长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的意见、建议。学校要对班主任、任课教师的学生家访提出具体要求。
五、切实加强对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领导
14.做好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直接关系到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成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前途和命运。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中小学德育工作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战略任务,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建立健全校内外共同关心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运行机制。省、地、县、乡党委和政府领导要深入学校开展调研工作,加强与学校的联系,向师生作形势报告,向党员和要求入党的师生讲党课,指导并检查学校德育工作。
中小学德育工作实行校长负责的管理体制。中小学校长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国家规定的德育目标、内容和要求在学校教育教学中落实。中小学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要求党员教师在德育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团结带领广大教职工做好德育工作;充分发挥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的作用,发动广大教职工做好德育工作。
15.各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中小学德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加强德育工作队伍的建设,注重对德育工作者的教育和培养,要在教育硕士学历教育中增设中学德育研究方向,招收符合条件的中学德育骨干教师深造。要从教育经费中安排一定额度用于中小学德育工作,为中小学德育工作提供必要保障。重视中小学德育的科学研究工作。
16.强化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表彰奖励和督导评估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高中阶段评选优秀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可获得普通高等学校保送生资格。对德育工作实绩突出的教师要进行表彰奖励。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中小学德育工作督导检查制度,对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各级党委和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团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根据本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开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新局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1998年6月25日 国办发〔1998〕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若干意见(1998年6月17日)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的部署,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积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努力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择校生、乱收费现象得到遏制,大中城市推进小学毕业生就近免试升入初中的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同时,各地在党的十五大精神指引下,以《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为依据,进行了“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不同形式的办学体制改革试验。这对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对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吸收社会资金投入教育;对加强基础薄弱学校的建设,增强学校的办学活力;对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治理乱收费,缓解择校的压力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办学体制改革试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倾向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将好的或比较好的学校转变为“民办公助”,在义务教育阶段高收费;依托办学水平较高的公办学校办“校中校”、“校中民办班”或“一校两制”;一些试验学校仍在较大范围招生并进行选拔性的文化课考试;一些学校乱收费、乱集资,有的甚至比较严重;各地仍然存在着不少薄弱学校,群众很不满意,也助长了择校行为。这些倾向和问题如不及时引导和规范,将会冲击我国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妨碍素质教育的推进,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
为有效地解决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中出现的一些不良倾向和问题,促进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的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验,是当前基础教育改革的一个新课题。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为依据,积极、稳妥地进行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广泛参与、多种形式并存的基础教育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要有利于九年义务教育的巩固提高;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有利于加强薄弱学校的建设,缩小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之间在办学条件和教学水平方面的差距。
二、在义务教育阶段必须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办好义务教育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各级政府要下大力量办好公办学校,确保公办学校能够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需求。要按照义务教育九年一贯制的要求,进行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调整和挂钩,保证义务教育阶段的连续生。“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不同的办学模式是对义务教育阶段政府办学的适当补充,目前仍处在探索试验阶段,因此,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验要从严控制。公办学校的办学体制改革试验,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严格控制进行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学校数量。同时,各地要抓紧治理“校中校”、“校中民办班”或“一校两制”等不规范的办学行为。
三、加强薄弱学校建设,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加强基础薄弱学校的建设特别是领导班子和师资队伍建设,是解决择校生、条子生等问题的治本措施,也是提高教师队伍和中小学生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加强大中城市薄弱学校建设作为义务教育巩固提高的紧迫任务,下大决心,力争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缩小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间过大的差距。要采取学校布局调整、加强教师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加快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加强薄弱学校建设的关键是领导班子和教师队伍。应当从较好的学校抽调校长、教师和管理人员到薄弱学校去工作,实行领导干部和教师的轮换、交流制度;可以从政府机构中选派政治素质好、组织能力强、文化水平高的青年干部加强薄弱学校的领导;可以动员或招聘一批大学生,包括非师范院校的大学生到薄弱学校任教;也可以选派一些大学教师到中学任领导职务或兼课。要调整不称职、不合格的学校领导。同时,要表扬、宣传那些有改革思想并作出突出成绩的学校领导和教师。
加强薄弱学校建设要尽快见成效。加强基础薄弱学校建设要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相结合,统筹规划。鼓励好的和比较好的学校帮助和支持薄弱学校的建设,努力提高这些学校的教育质量。进行“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办学体制改革的试验,应该主要选择基础薄弱学校进行。这类试验学校必须是独立法人,有独立校园、校舍,独立核算,独立办学。
四、教育行政部门要抓紧研究、统一规范“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办学模式的名称、性质、标准、要求等内容,制定有关条例和管理办法。规范这类办学模式要严格遵守三条原则:一是教育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二是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禁乱收费。教师的工资也要适当限制,与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的工资不能差距太大;三是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学校中的国有资产性质不变,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并努力改善办学条件。要加强财物管理,严格财会、审计制度。
五、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及时研究解决试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全国中小学要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1996年在全国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8号)及原国家教委《关于规范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教基〔1997〕1号)等有关文件。对不按文件规定执行,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校领导,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是搞好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重要环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正确导向作用,宣传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措施、政策及符合正确方向的成功经验。对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要通过新闻媒体或举办家长学校等形式解疑释惑。对中小学推行素质教育培养21世纪创造性人才问题,要从科学、生理学研究的角度,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参与教育改革。
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1983年2月20日 国发〔1983〕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实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的有效途径之一;是学校教育工作的组成部分。勤工俭学的开展,对提高教育质量,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具有一定的作用。
第二条 勤工俭学的主要任务是:
1.通过劳动实践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热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有理想、讲文明、懂礼貌、守纪律、艰苦奋斗的道德品质。
2.理论联系实际,结合教学开展一些科学实验、科学种田活动,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使学生学到一定的生产知识和劳动技能。
3.搞好生产,创造物质财富,为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福利提供一定的条件。
第三条 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勤工俭学活动,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和学校的可能,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含林、牧、副、渔),为教学和科研服务,为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有条件的也要为外贸出口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勤工俭学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的计划、经济、财政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把校办工业、农业作为经济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积极予以扶持和指导,把勤工俭学的事业筹划好、安排好。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
第五条 校办工厂、农场实行经济核算,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要加强经营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生产,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提高经济效益。
各级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教育部、财政部1982年7月3日发布的《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勤工俭学财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 生产劳动
第六条 要按照中、小学教学计划的规定,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或公益劳动。要正确处理教育与生产劳动的关系,使生产劳动与政治思想教育、生产劳动与教学结合起来。不得随意增减教学和劳动时间,防止学生不参加劳动或参加劳动过多的偏向。
第七条 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必须注意学生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和知识水平。要加强领导和管理,做好防护工作,保证学生安全。要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过重的劳动。
第三章 校办工业
第八条 学校举办工厂,一般规模不宜过大,以便于经营管理。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一个学校单独办厂和几个学校联合办厂。校办工厂应利用当地有利条件,生产有原料来源、适销对路的各种产品。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承接外贸部门同意的外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任务。教育战线所需的产品,尽量安排在校办工厂生产。严格禁止生产迷信产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学校开展勤工俭学,不要搞纯商业经营。商业性的职业班和职业学校,可结合专业试办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和各项修理等行业,为国家培养劳动技术后备力量提供生产实习场地。
第九条 校办工业的生产,产品属国家、部门或地区管理的,其产、供、销计划,由校办工厂的主管部门汇总,报送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形式,列入本系统计划,由计划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对纳入计划的产品,要按计划执行。原有协作关系,不要轻易中断。不属于国家、部门或地区管理的小商品,由生产单位在国家政策法令许可的范围内,自行组织生产和销售。对于需要调整、转产的,有关部门要及时通报情况,帮助转产适合社会需要的产品。
第十条 校办工厂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设备、燃料等国家统配物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统筹供应。属于有关单位带料加工的,材料仍由有关单位供应。
校办工厂的产品,凡不属国家统一调拨又为市场需要的,商业、外贸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或按有关规定自销,或举办联合展销门市部。对适合学校组织的出口项目和有出口价值的产品,外贸部门要积极扶持、指导。
第十一条 校办工厂的固定资产及一切财物属学校所有,由学校隶属部门归口管理,其他部门不得借口“调整”“归口”或其他理由平调、收缴和占用,已经发生上述现象的,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妥善解决。
学校内部不准私分或变相私分勤工俭学的财物。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校办工厂开展新产品的研制,并在技术、设备、材料、科研费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支持,对研究成果要给予奖励,其他单位采用时要给予适当代价。
各地区各部门在工业调整、产品归口、规划定点时,对校办工厂要给予扶植和支持。召开有关订货会、展销会、经营管理经验交流会以及有关方针、政策的传达等,都应通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参加。
第十三条 学校为开展勤工俭学举办工厂或经营其他项目,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按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和指导。
第四章 校办农业
第十四条 农村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应根据本地的自然条件和特点发展多种经营,积极开展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农副产品加工和采、拣、编织、修理等多种类型的勤工俭学活动。
第十五条 地方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就近划给一定数量的土地(包括山林、水塘、牧场等,下同),作为学校勤工俭学的生产劳动基地。并允许学校师生按国家规定开荒、拣种撂荒地。凡已经拨给学校的土地,或由学校师生开垦或垦复的土地,拣种的撂荒地,以及征购的土地均归学校使用,有关部门应发给土地、林权执照,保证学校的使用权。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占用或串换,已经占用的应尽量退还给学校;需要串换的,要经双方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校办农场(含林、牧、副、渔)要结合教学开展科学实验和科学种田,采用先进技术,搞好实验园地,培育优良品种,改进耕作方法,培养学生掌握初步的农业(包括林、牧、副、渔)知识和技能。
校办农场要为发展当地农业生产、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农民的农业生产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校办农场要有计划地安排生产。需要的物资、设备等生产资料,要详加核算,各地计划、农林、物资、供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协助解决。
农村商业部门收购学校的农、林、牧、副、渔产品时,应评等计价。
适于出口的农副土特产品,除外贸、商业部门要积极收购外,教育部门还可组织生产加工,并与外贸部门签订合同,直接交付出口。
第五章 劳动工资
第十八条 校办工厂、农场,要按照精简的原则,配备一定数量的政治思想好、有一定文化、技术水平、懂教学的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和必需的固定工人,以加强生产的组织领导,保证生产的有效进行和指导学生的生产劳动。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学校编制时,要给校办工厂、农场适当的编制。新增人员要首先从现有教职工中调配。
校办工厂、农场根据需要可按有关规定聘请少量政治思想好、生产技术水平高、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休职工,以指导学生的生产劳动和产品质量的把关。
第十九条 校办工厂、农场的劳动工资和职工调配由教育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管理。
校办工厂、农场中的职工,原属全民所有制的,按当地全民所有制劳动工资管理体制管理;原属集体所有制的,按集体所有制劳动工资管理体制管理;今后需新增加的人员,以集体所有制职工为主;农村校办厂(场)的职工参照社队企业劳动工资管理体制管理。
第二十条 校办工厂、农场的职工,其工资、劳保福利待遇及粮食标准等,根据厂(场)生产经营情况并参照当地同行业、同工种的标准执行。所需劳保用品和粮食补助,按当地规定,由有关部门供应。
第二十一条 学校派到校办工厂、农场的教职工,仍属学校事业编制。长期从事校办厂(场)工作,具有一定技术专长的教职工,可按技术人员评定职称标准,按规定经过考核,授予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厂(场)的职工队伍建设,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各地教育部门应根据所属地区校办厂(场)的情况,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1981年的《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利用本地区的学校条件,举办各种形式的学习班,分期分批地有计划地培训工人、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和管理人员,各级计划、经济、财政部门要尽力帮助与支持。要建立考核制度,奖惩制度,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职工队伍。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勤工俭学的管理机构。根据需要还可设立专业公司。
农村中心校应有专人负责勤工俭学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勤工俭学管理机构,是校办工厂、农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拟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组织、指导勤工俭学工作的开展。
(2)制定和实施勤工俭学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指导学校的勤工俭学管理工作,安排学生的生产劳动,进行财务监督检查,汇总统计报表和处理日常工作。
(3)代表所属校办工厂、农场与当地有关部门进行业务联系,参加同级部门召开的有关会议,疏通或解决校办工厂、农场的供、产、销渠道及其他有关问题。
(4)按照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组织开设校办工厂、农场产品的展销门市部,帮助学校推销产品。
(5)组织研制新产品,掌握经济技术情报,引进新技术,开展技术革新活动,组织学校之间、地区或部门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产品交流。
(6)管理所属校办工厂、农场的职工,组织职工的培训。
(7)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推动勤工俭学的不断巩固和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切实抓好勤工俭学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校办工厂、农场在校长领导下进行工作,根据其规模和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厂(场)长和必要的管理干部。全面负责校办厂(场)的日常生产和行政业务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中学、小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委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当地或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小学管理规程(1996年3月9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发布 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令第30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学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小学是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对儿童实施普通初等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 小学实施初等义务教育。
小学的修业年限为6年或5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学修业年限。
第四条 小学要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
第五条 小学教育要同学前教育和初中阶段教育相互衔接,应在学前教育的基础上,通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使受教育者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为初中阶段教育奠定基础。
第六条 小学的培养目标是:
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
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一些生活、自然和社会常识,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合理锻炼、养护身体的方法,养成讲究卫生的习惯,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爱美情趣。
第七条 小学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应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开设汉语文课程。
第八条 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农村地区可视情况实行中心小学校长负责制。
第九条 小学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
第二章 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十条 小学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小学实行秋季始业。
小学应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组织服务区内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小学的服务区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小学采用班级授课制,班级的组织形式应为单式,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采用复式。教学班级名额以不超过45人为宜。
学校规模应有利于教育教学,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便于管理,提高办学效益。
第十二条 小学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指定医疗单位的证明)在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准其休学。学生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小学对因户籍变更申请转学,并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符合条件者,应予及时妥善安置,不得无故拒收。
小学对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学生,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准其借读。
第十三条 小学应从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要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工作,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留级制度。现阶段仍实行留级制度的地方,要创造条件,逐步降低学生留级比例和减少留级次数。
小学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毕业年级不再留级。对虽未修完小学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当地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四条 小学对学业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同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小学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予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小学不得开除学生。
第十六条 小学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并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小学学籍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 小学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十九条 小学应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小学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十条 小学要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二十一条 小学要将德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学校教育要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小学应在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教师,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工作。班主任教师要同各科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学业等方面的情况,协调配合对学生实施教育。
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操行表现写出评语。
第二十三条 小学对学生应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二十四条 小学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第二十五条 小学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学校工作。小学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的由校长决定,并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应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小学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亦不应影响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小学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五、六年级至多不超过6小时,其他年级还应适当减少。课余、晚上和节假日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课后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学生学业负担适量。
第二十七条 小学使用的教材,须经国家或国家授权的省级教材审定部门审定。实验教材、乡土教材须经有关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小学不得要求或统一组织学生购买各类学习辅导资料。对学生使用学具等要加强引导。
第二十八条 小学应按照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评测教学质量。学期末的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其他学科通过平时考查评定成绩。
小学毕业考试由学校命题(农村地区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乡中心小学命题),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
学校要建立德、智、体全面评估教育质量的科学标准,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惟一标准。
第二十九条 小学应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法规,通过体育课及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学校应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小学应上好音乐、美术课,其他学科也要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美育要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审美要求,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三十条 小学应加强对学生的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劳动习惯。
第三十一条 小学应加强学生课外、校外活动指导,注意与学生家庭、少年宫(家、站)和青少年科技馆(站)等校外活动机构联系,开展有益的活动,安排好学生的课余生活。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要遵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人事工作
第三十二条 小学可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三条 小学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学校设置者或设置者的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副校长及教导(总务)主任等人员由校长提名,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任命和聘任。非政府设置的小学校长,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令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四条 小学校长应充分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听取他们对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教职工应服从校长的领导,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向主管部门反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三十五条 小学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六条 小学要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要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敬业精神。对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教师应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小学应重视教师的继续教育,制订教师进修计划,积极为教师进修创造条件。教师进修应根据学校工作的需要,以在职为主,自学为主,所教学科为主。
第三十八条 小学其他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其具体任职资格及职责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五章 行政工作
第三十九条 小学可依规模内设分管教务、总务等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协助校长做好有关工作(规模较大的学校还可设年级组),其具体职责由学校制定。
第四十条 小学若规模较大,可成立由校长召集,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第四十一条 小学应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大会可定期召开,不设常设机构。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在小学的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校长要依靠党的学校(地方)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及其他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三条 小学应建立、健全教育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安全工作、学习、会议等制度。
学校应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学生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定期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上报。
第四十四条 小学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学年末,学校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六章 校舍、设备及经费
第四十五条 小学的办学条件及经费由学校举办者负责提供。其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小学应具备符合规定标准的校舍、场地、设施、教学仪器、图书资料。
第四十六条 小学应遵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
要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和维护,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对侵占校舍、场地的行为,学校可依法向侵权行为者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小学要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四十七条 小学应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
第四十八条 公办小学免收学费,可适当收取杂费。小学收费应严格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项目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小学可按有关规定举办校办产业,从学校实际出发组织师生勤工俭学。严禁采取向学生摊派钱、物的做法代替勤工俭学。
小学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助。
第五十条 小学应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学校经费,提高使用效益。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校务委员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五十一条 小学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应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有条件的学校应设校医室),要建立学生健康卡片,根据条件定期或不定期体检。
第五十二条 小学的环境、校舍、设施、图书、设备等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教育、教学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
要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五十三条 小学应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凡组织学生参加的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郊游、劳动等均应采取妥善预防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八章 学校、家庭与社会
第五十四条 小学应同街道、村民委员会及附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小学亦应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五十五条 小学应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学生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小学可成立家长委员会,使其了解学校工作,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集中反映学生家长的意见、建议。
家长委员会在校长指导下工作。
第九章 其他
第五十六条 农村乡中心小学应在县教育部门指导下,起到办学示范、教研中心、进修基地的作用,带动当地小学教育质量的整体提高。
第五十七条 承担教育教学改革任务的小学,可在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本规程中的某些要求。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小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章程。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主要适用于城市小学、农村完全小学以上小学,其他各类小学及实施初等教育的机构可参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1998年3月16日教基〔1998〕4号发布 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令第30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德育即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和心理品质教育,是中小学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和学校工作起着导向、动力、保证作用。
第三条 中小学德育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第一位。
第四条 中小学德育工作要坚持从本地区实际和青少年儿童的实际出发,遵循中小学生思想品德形成的规律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整体规划中小学德育体系。
第五条 中小学德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培养学生成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社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遵纪守法的公民。在这个基础上,引导他们逐步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思想觉悟,并为使他们中的优秀分子将来能够成为坚定的共产主义者奠定基础。
第六条 小学、初中、高中阶段具体的德育目标、德育内容、德育实施途径等均遵照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小学德育纲要》、《中学德育大纲》施行。
第七条 中小学德育工作要注意同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等紧密结合,要注意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促进形成良好的社区育人环境。
第八条 中小学德育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应当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根据形势的发展不断充实和完善。
第九条 德育科研是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指导下,为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服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基本规章,宏观指导全国的中小学德育工作、校外教育工作、工读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或确定主管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职能机构,地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设立或确定主管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职能机构,也可由专职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德育科学研究部门和学术团体的作用,鼓励德育科研人员与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和中小学教师密切合作开展课题的研究,还要为德育科研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开展中小学德育专项督导检查,建立切实可行的德育督导评估制度。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的德育工作应实行校长负责的领导管理体制。中小学校长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主持制定切实可行的德育工作计划,组织全体教师、职工,通过课内外、校内外各种教育途径,实施《小学德育纲要》、《中学德育大纲》。
第十五条 普通中学要明确专门机构主管德育工作。城市小学、农村乡镇中心小学应有一名教导主任分管德育工作。
第十六条 少先队和共青团工作是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校要充分发挥少先队和共青团组织协助学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作用。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通过书面征询、重点调查、访谈等多种方式了解社会各界对学校德育工作的评价以及学生毕业后的品德表现,不断改进德育工作。
第三章 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
第十八条 思想品德课、思想政治课是小学生和中学生的必修课程。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的教材包括:课本、教学参考书、教学挂图和图册、音像教材、教学软件等。
第十九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思想品德课、思想政治课课程建设;组织审定(查)思想品德课、思想政治课教材。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指导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的教学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教学计划、《课程标准》。各级教学研究机构中的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研员具体组织教师的培训工作、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评估,帮助教师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有计划地培养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必须按照课程计划开设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不得减少课时或挪作他用。中小学校要通过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考核、了解学生对所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常识的理解程度及其运用的基本能力。
第四章 常规教育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及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严格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的通知》要求,建立升降国旗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每年应当结合国家的重要节日、纪念日及各民族传统节日,引导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并逐步形成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切实保证校会、班会、团队会、社会实践的时间。小学、初中、高中每学年应分别用1~3天、5天、7天的时间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到德育基地、少年军校或其他适宜的场所进行参观、训练等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形成良好的校风。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应实行定期评定学生品德行为和定期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学)、优秀班集体的制度。评定的标准、方法、程序,依据《中学德育大纲》和《小学德育纲要》施行。学生的品德行为评定结果应当通知本人及其家长,记入学生手册,并作为学生升学、就业、参军的品德考查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肃校纪。对严重违犯学校纪律,屡教不改的学生应当根据其所犯错误的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并将处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受处分学生已改正错误的,要及时撤销其处分。
第五章 队伍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教师是学校德育工作的基本力量。学校党组织的负责人、主管德育工作的行政人员、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班主任、共青团团委书记和少先队大队辅导员是中小学校德育工作的骨干力量。中小学德育工作者要注重德育的科学研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努力培养造就中小学德育专家、德育特级教师和高级教师,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的教学水平。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教师要认真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依法执教,热爱学生,尊重家长,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除应具备国家法定的教师资格外,还应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较丰富的社会科学知识和从事德育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各级教师进修学校和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要承担培养、培训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的任务。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中小学班主任的聘任、培训、考核、评优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思想品德和思想政治课教师及其他专职从事德育工作的教师应当按教师系列评聘教师职务。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政策要有利于加强学校的德育工作,要有利于鼓励教师教书育人。在评定职称、职级时,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实绩应作为重要条件予以考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作出突出成绩的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应当给予表彰。
第三十四条 中小学校全体教师、职工都有培养学生良好品德的责任。学校要明确规定教师、职工通过教学、管理、服务工作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的职责和要求,并认真核查落实。
第六章 物质保证
第三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为开展德育工作提供经费保证。
第三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不断完善、优化教育手段,提供德育工作所必须的场所、设施,建立德育资料库。中小学校要为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订阅必备的教学参考书、报刊杂志,努力配齐教学仪器设备。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在校园内适当位置设立旗台、旗杆,张贴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室内要挂国旗。校园环境建设要有利于陶冶学生的情操,培养良好的文明行为。
第三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建立中小学生德育基地,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场所。
第七章 学校、家庭与社会
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校要通过建立家长委员会、开办家长学校、家长接待日、家长会、家庭访问等方式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改进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利用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媒大力普及家庭教育的科学常识;要与工会、妇联组织密切合作,落实《家长教育行为规范》。
第四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争取、鼓励社会各界和各方面人士以各种方式对中小学德育工作提供支持,充分利用社会上各种适宜教育的场所,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引导大众传媒为中小学生提供有益的精神文明作品;积极参与建立社区教育委员会的工作,优化社区育人环境。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自1998年4月1日起实行。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7日教育部令第1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建设,完善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的管理,提高教材编审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以下简称教材)是指中小学用于课堂教学的教科书(含电子音像教材、图册),及必要的教学辅助资料。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团体和个人编写符合中小学教学改革需要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特别是适合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使用的教材。
第四条 编写教材事先须经有关教材管理部门核准;完成编写的教材须经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后才能在中小学使用。
第五条 教材的编写、审定,实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两级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
第二章 教材编写的资格和条件
第六条 编写教材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编写人员;
(二)有相应的编写经费,能保证正常的编写工作;
(三)有其他必要的编写条件。
第七条 教材编写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正确的政治观点,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能团结协作。
(二)能正确理解党的教育方针,了解中小学教育的现状和教育改革发展的趋势,有较好的教育理论基础,熟悉现代教育理论、课程计划和学科课程标准。
(三)主要编写人员具有相应学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较深的学科造诣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有改革创新精神;对本学科的现状及改革发展趋势有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四)了解中小学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熟悉教材编写的一般规律和编写业务,文字表达能力强。
(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教材的编写和试验工作。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公务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教材的编写工作。
全国和省级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委员和审查委员,被聘期间不得担任教材编写人员。
第三章 教材编写的立项和核准
第九条 教材编写实行项目管理。编写教材须事先依本办法规定向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立项,经核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核准国家课程教材编写的立项申请,必要时也可授权或委托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准本地区编写国家课程所规定的有关学科教材的立项申请。
第十一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核准本地区编写地方课程教材的立项申请;根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授权或委托,负责受理核准本地区编写国家课程所规定的有关学科教材的立项申请,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立项编写的教材应为国家课程或地方课程方案所规定的科目。申请立项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编写教材的单位、团体、个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编写的教材名称、适用范围,编写目的和指导思想。国内外本学科教材的比较,对国内现行同类教材的分析,拟编教材的主要特点。
(三)教材主要编写人员的基本情况:
1.个人学习、工作简历(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任职情况;
2.教材编写方面的相关经历及相关研究成果;
3.两名资深专家的推荐意见;
4.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四)申请编写的教材体系结构、篇幅、体例、样章及说明。
第十三条 教材编写立项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和9月。受理申请后,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者的资质、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体系结构及教材的适用范围等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应分别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教材的初审与试验
第十四条 教材在规定时间完成编写后,送相应教材审定机构初审。教材的送审本一般应是全套教材,特殊情况也可以是一学年以上的教材和全套教材的体系框架及说明。送审者在申请初审时应填写教材初审申请表,交付教材书稿,以及教材试验方案和试验学校情况。
第十五条 教材初审通过后,可在400个班或2万名学生的范围内进行试验;因特殊情况需扩大试验范围的,应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教材试验应征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试验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教材试验进行跟踪评价。
第五章 教材的审定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的初审、审定,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地方课程教材的审定。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的初审和审定;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承担有关国家课程教材的初审工作。
第二十条 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和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下设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或学科审查组),由该学科专家、中小学教学研究人员及中小学教师组成,负责本学科教材的审查,向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及审查委员会委员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聘任,任期4年。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及审查委员会委员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聘任。
第二十二条 全国和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应建立委员信息库,负责审定教材的委员应按随机抽取的原则,从信息库中选定。委员在教材审定过程中按照《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工作章程》关于教材审定的程序、方式、标准的规定,公正客观地进行审查,并遵守有关的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基础教育教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全国教材的审定工作和联系协调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的工作,处理教材审查、审定中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教材审定原则是:
(一)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
(二)体现基础教育的性质、任务和培养目标,符合国家颁布的中小学课程方案和学科课程标准的各项要求。
(三)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联系学生的生活经验,反映社会、科技发展的趋势,具有自己的风格和特色。
(四)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质量标准。
第二十五条 送交审定的教材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立项;
(二)初审通过后在试验范围内取得良好效果;
(三)送审教材为定型成品;
(四)有送审报告和试验报告。
送审报告应包括:教材编写指导思想、原则,教材体系结构,教材特色和适用范围;教材试验报告包括:教材试验情况、效果和试验学校对教材的评价。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材审定后,审定委员会按如下规定做出结论:
(一)通过。教材基本达到审定标准,按审查意见修改并经批准后,可供学校选用。
(二)重新送审。教材尚未达到审定标准,但具备修改的基础和条件,按审查意见修改后,于第二年重新送审。
(三)不予通过。教材问题严重,不具备修改基础和条件,不得再送审。
第二十七条 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材,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列入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供学校选用。
经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材,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列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供学校选用。
第二十八条 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通过审定的教材进行评价,促进教材及时反映经济、社会、科技的新发展,形成教材更新的机制。
第六章 表彰与惩处
第二十九条 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优秀教材编写者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由上级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退出。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审定委员或审查委员资格。
第三十二条 教材编写者认为教材管理部门、教材审定机构在教材立项核准、初审及审定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或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课程教材改革试验范围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已开始实施且难以立刻终止的,应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6个月内纠正。
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2001年6月7日 计价格〔2001〕945号)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规范中小学教材价格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以下简称教材)是指列入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学生用书。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教材出版、发行的单位,以及编写教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教材零售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印张指导价和教材印张数量、封面价格、插页价格以及出版发行环节的增值税确定。计算公式为:
第五条 印张单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国家计委会同新闻出版总署规定印张中准价和浮动幅度。
第六条 印张中准价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由租型费和出版发行环节的行业平均成本费用、利润两部分构成。
(一)租型属于著作权使用许可和专有出版权再授权许可的行为。租型费由著作权使用费和版型制作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支出、间接费用、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构成,由国家计委会同新闻出版总署商国家版权行政部门制定。
(二)出版环节的成本费用由出版单位的生产经营成本和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构成。生产经营成本包括稿费、编录费用、校对排版费用、纸张材料费用、印刷装订费用(制版、上版、印刷、装订)等各项直接支出(不含前项规定的租型费)和间接支出。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发行环节的成本费用由发行单位的经营成本费用和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构成。
第七条 印刷和纸张材料相同的本版教材与租型版教材实行同一印张单价。租型版教材不得支付稿酬费用。
第八条 教材的成本费用要严格依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算。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出版、发行单位收取未经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费用。
第九条教材出版发行实行保本微利原则。印张中准价的利润为印张成本费用的5%。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国家规定的印张中准价和浮动幅度范围内,根据纸张价格、印装工价、发行数量、发行距离等因素,制定具体印张单价。
第十一条 教材封面价格和插页价格由制作封面和插页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利润构成。利润率按成本费用的5%计算。具体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制定的教材印张单价、零售价格以及教材封面价格、插页价格,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十三条 在教材生产经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时调整印张指导价和教材零售价。
第十四条 制定或调整印张中准价和教材零售价格应当进行价格、成本费用调查,听取学生家长、出版发行单位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成本费用调查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出版单位应在教材版权页中标明零售价格、印张数量、印刷数量等内容。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印刷和纸张材料相同的本版教材与租型版教材规定两种价格的,由国家计委责令其纠正。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教材编写、出版、发行等各个环节进行价格监督检查,租型、出版、发行单位和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租型、出版、发行单位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教材价格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租型、出版、发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一)有禁不止,屡查屡犯的;
(二)伪造、涂改或转移、销毁证据资料的;
(三)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资金的;
(四)其他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
第二十条 竞标出版发行的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2001年6月7日 新出联〔2001〕8号)
一、为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的精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辅材料是指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方面的图书。
三、禁止将一切形式的教辅材料编入《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订购、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发行部门不得向学校征订或随教材搭售一切形式的教辅材料。
四、教辅材料的出版实行总量控制。教辅材料出版单位每年须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选题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出版。
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不定期对社会流通的教辅材料联合进行抽查(必要时可授权省级新闻出版和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抽查),对质量低劣的教辅材料坚决予以取缔并向社会公布。
五、教辅材料的出版坚持专业分工的原则,除出书范围含教辅材料的出版单位外,其他出版单位一律不得出版教辅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印、出版、发行供学生有偿使用的教辅材料。
六、教辅材料由国家或省级书刊定点印刷单位印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刷的教辅材料,出版单位必须到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开具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刷证明,注明教辅 材料的名称、作者、出版者、书号、出版方式、印数、定价及批准文件等,经印刷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安排印刷。印刷单位在承接教辅材料时,必须事先核查出版单位的手续是否齐全有效,否则不得承接。
七、对违反本办法的出版、发行单位,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八、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及省级新闻出版和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社会监督电话,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群众反映的有关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和使用中的问题,新闻出版 总署和教育部根据本办法并按各自的管理权限调查处理。
九、对违反本办法的教育行政部门,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违反本办法的中小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和学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十、对非法从事教辅材料出版、印刷、发行活动的,新闻出版和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取缔和打击。
十一、本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2001年11月27日 新出联〔20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教育厅(教委):
为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联合颁发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新出联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具体包括:
(一)与中小学教材同步的练习类图书;
(二)中小学生暑假、寒假作业类图书;
(三)中小学习题、试卷类图书。
二、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的出版坚持专业分工的原则,出书范围未含教育类图书的出版社,不得安排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选题。如确有特殊情况,须报请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三、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的出版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安排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选题品种(以使用书号为准)总量不得超过当年图书选题品种(以使用书号为准)总量的10%。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每年向新闻出版总署报告本地区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出版情况。
四、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的出版实行分级管理。在京的中央级出版社安排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选题,须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选题计划及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出版。地方出版社(包括中央在地方的出版社)安排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选题,须向当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选题计划及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出版。
五、出版社拟安排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选题,必须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递交正式的申请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的报告,同时要将作者情况介绍(姓名、单位、学历、职称等)一并报上。
六、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必须由国家或省级书刊定点印刷单位印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出版单位必须到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开具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刷证明,注明书名、作者、出版者、书号、出版方式、印数、定价及批准文件等,经印刷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安排印刷。印刷单位在承接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印刷时,必须事先核查出版单位的手续是否齐全有效,否则不得承接。
七、各级教育部门及中小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学生购买《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图书;图书出版、发行部门不得强迫学校组织征订或随教材搭售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
八、出版单位不得与非出版单位合作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出版单位不得将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租型给非出版单位;任何非出版单位和个人不得编印、出版、发行供学生有偿使用的各类图书及辅导材料。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大对买卖书号的行为、非法出版教辅材料类图书活动的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每年3月和10月,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流通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的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印装质量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布。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不定期对社会上流通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进行质量抽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对质量低劣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对其做出停止出版发行的决定,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对其做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对出版低劣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的出版社,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取消其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的资格。
十、各地新闻出版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管理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的出版、发行和使用的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清理整顿。清理整顿情况,请于2001年12月底前分别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
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1994年9月24日教基〔1994〕19号发布 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令第30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世纪末在全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和在大部分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决定对普及九年或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市、市辖区,下同)进行评估验收。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及九年或初等义务教育县的评估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家教育委员会对此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条 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初等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在现阶段初等义务教育包括实行五年、六年制的教育;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包括实行三年、四年制的普通初中和职业初中教育。
第四条 评估验收工作,应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义务教育实施规划,分期分批进行。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在2000年前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应就其初等和初级中等教育普及情况,分段或一并进行评估验收;对在2000年前只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应就其初等教育阶段普及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对在2000年前只普及小学三年或四年义务教育的县,可组织阶段性评估。
第六条 评估验收以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实施义务教育的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
第二章 评估项目及指标要求
第七条 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普及程度的基本要求
入学率:
初等教育阶段适龄儿童都能入学。初级中等教育阶段适龄少年,在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都能入学;其他县达到95%左右。
各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在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达到80%左右,其他县达到60%左右(含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下同)。
辍学率:
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在校生年辍学率,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应分别控制在1%以下和2%以下;其他县应分别控制在1%左右和3%左右。
完成率:
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一般达到98%左右。17周岁人口中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文盲率:
15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一般控制在1%左右(识字人口含通过非正规教育达到扫盲要求的,下同)。
全县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符合规定要求,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评估验收。
第八条 对2000年前只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县普及程度的基本要求
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5%以上。县城和集镇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大多数能入学。
在校学生年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
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15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控制在5%左右。
适龄女童入学率、辍学率和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文盲率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师资水平的基本要求
小学、初中教师都能达到任职要求。
教师学历符合国家规定和取得相应专业合格证书的,小学达到90%以上;初中达到80%以上,确有实际困难的县在1995年前亦不得低于70%。
实施义务教育后补充的小学、初中教师学历均符合国家规定。
小学、初中校长均经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条 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
小学、初中的设置符合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小学、初中校舍均达到省级制定的分类标准要求,做到坚固、够用、适用。校舍中的危房能及时消除。
小学、初中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均达到省级制定的分类配备标准要求,满足教学基本需要。
第十一条 教育经费的要求
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做到了“两个增长”。在教育支出总额中做到了以财政拨款为主。
财政拨发的按年度每生平均计算的公用经费达到省级制定的标准,并逐年增长。
教职工工资(包括各级政府出台的政策性补贴)按时足额发放。
在城乡均按规定足额征收了教育附加,并做到了专款专用,使用合理。
多渠道筹措义务教育资金,坚持依法捐资助学,开展勤工俭学。
第十二条 教育质量的要求
小学、初中毕业班学生的毕业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凡本章已量化的指标,各地不得自行降低要求;凡本章未量化的指标,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区别不同类型地区制定具体标准,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对已经普及初等教育,但居住特别分散的边疆地区、深山区、牧区等,因自然条件不利,达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确有困难的,省、自治区可对初级中等教育阶段入学率、辍学率、完成率的要求做适当调整,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对2000年前只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的村办小学,可先要求做到:班班有教室,校校无危房,学生人人有课桌凳,教师教学有教具和必备的资料。
第三章 评估验收程度
第十五条 按省级确定的义务教育实施规划期限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或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应先根据本办法认真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评估验收申请报告。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提出申请的县,应组织教育和财政、人事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按本办法进行评估验收。凡达到各项要求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准,即成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或初等义务教育县。有关评估验收的报告、资料等,应于每年10月底以前报国家教育委员会。
地级人民政府在评估验收工作中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十七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经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报评估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可责成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复查,并有权对复查结论进行最终审核。
第十八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分期分批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义务教育规划的实施工作和普及义务教育的水平进行评估。
第四章 表彰和处罚
第十九条 凡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或初等义务教育的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相应的称号,发给奖牌,并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凡被省、自治区、直辖市授予“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或“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称号的,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分期分批公布名单。
国家教育委员会定期组织评选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或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先进县,并予以表彰。
第二十一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评估结果,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表彰。
第二十二条 凡普及九年或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在接受评估验收后,必须继续采取措施,巩固、提高普及义务教育的水平。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撤消其普及九年或初等义务教育县的称号,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一)在评估验收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连续两年(非常情况除外)不能保持本办法规定各项要求的。
第二十四条 经评估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2011年9月2日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5号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全面贯彻国家体育、教育方针,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少年儿童体育学校是指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培养少年儿童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体育特色学校(含体育中学、单项体育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以下简称少体校)。
第三条 少体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输送具有良好思想品德、文化素质和体育特长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规划、分工负责、协调管理少体校工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学生训练、参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与学生文化教育相关事项的管理,包括教学、教师配备和培训等。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民办少体校。
举办少体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 设置与审批
第六条 少体校应当从实际出发,采取独立办学或依附普通中小学等形式办学。
第七条 举办少体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少体校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第八条 举办少体校,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中小学校的相关设置标准,具备与所设置运动项目相适应的训练场馆、器材设施。
少体校独立进行文化教育的,应当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文化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依附普通中小学进行文化教育的,应当和所依附的学校签定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少体校应当根据本地区的体育传统和运动项目布局设置体育项目。
第十条 少体校的设立、变更、终止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审批。
第三章 招生与学籍
第十一条 少体校按学年度面向普通中小学招生。
少体校招生,对拟招收学生进行体检和选材测试。
第十二条 少体校招生后,应当对招收的新生进行试训。经试训不适宜继续进行专项运动训练的学生,仍回原学校。
第十三条 少体校录取的学生学籍的变动和管理,按照当地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思想品德与文化教育
第十四条 少体校应当坚持育人为本,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教育教学活动应遵循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
第十五条 少体校应当加强学生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品德教育,开展文明行为养成教育、法制教育、中华体育精神及体育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六条 少体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选用国家审定的教材,实施文化课教学,并可因地制宜地开发具有区域特色的校本课程和其他教育资源。
第十七条 少体校应当保证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课程。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课程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中小学毕业证书。
第五章 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八条 少体校应当贯彻“选好苗子、着眼未来、打好基础、系统训练、积极提高”的训练原则,做好选材、育才的基础训练工作。
第十九条 少体校应当按照少年儿童以学习为主、训练为辅的原则,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和训练时间。
第二十条 少体校应当按照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的规定,对学生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每天训练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5小时以内(含早操)。
专项运动成绩达到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可申请相应的等级称号。
第二十一条 少体校应当坚持利用假期、形式多样、就近比赛的原则,通过竞赛推动少年儿童体育训练的普及和提高。
第二十二条 少体校学生可以代表在训少体校和原输送学校参加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竞赛活动。
学生竞赛代表资格发生争议的,由主管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体育竞赛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少体校应当加强学生医务监督,禁止使用兴奋剂,禁止超负荷训练,禁止体罚。
第六章 教师、教练员
第二十四条 少体校文化课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公办少体校文化课教师由教育行政部门选派。
第二十五条 少体校教练员实行聘任制。聘任的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教练员资格和任职条件。
少体校可以聘请兼职教练员任教。
第二十六条 少体校教师、教练员应当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共同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文化学习、体育训练和生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少体校招聘体育工作人员的,对取得优异成绩的退役运动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对其他退役运动员,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少体校中使用彩票公益金资助建成的体育设施,须安排一定比例岗位用于聘用退役运动员。
第七章 保障条件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少体校建设,将其纳入当地体育和教育发展规划,将训练竞赛经费、文化教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大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公办少体校的基建投资,由主管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向当地人民政府申报解决。
第二十九条 少体校文化课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向公办少体校选派优秀文化课教师。文化课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少体校学生、教练员的伙食标准每人每日不低于20元,运动服装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各省(区、市)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物价水平,制定不低于上述标准的伙食标准和运动服装标准,并建立相应的动态增长机制。
第三十一条 少体校应当为学生办理保险。有条件的,可以根据运动项目训练和比赛的特点,办理专门的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章 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少体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校园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预防、保险、应急处理和报告等相关制度。
第三十三条 少体校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训练竞赛、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学生、教练员和教师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少体校文化教育实施情况。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有关制度及本办法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对少体校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第三十五条 少体校在训练竞赛、教育教学等活动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1999年2月4日发布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体群字〔1999〕17号)同时废止。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开展书法教育的意见(2011年8月2日 教基二〔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继承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现对中小学开展书法教育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书法教育的重要意义
书法是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是人类文明的宝贵财富,是基础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书法教育对中小学生进行书写基本技能的培养和书法艺术欣赏,是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培养爱国情怀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学生汉字书写能力,培养审美情趣,陶冶情操,提高文化修养,促进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
当前,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电脑、手机的普及,人们的交流方式以及学习方式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中小学生的汉字书写能力有所削弱,为继承与弘扬中华优秀文化,提高国民素质,有必要在中小学加强书法教育。
二、中小学书法教育的总体要求
1.开设书法课的要求
中小学校主要通过有关课程及活动开展书法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语文课程中,要按照课程标准要求开展书法教育,其中三至六年级的语文课程中,每周安排一课时的书法课。在义务教育阶段美术、艺术等课程中,要结合学科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书法教育。普通高中在语文等相应课程中设置与书法有关的选修课程。中小学校还可在综合实践活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中开展书法教育。
2.书法教学的要求
中小学书法教育应本着打好技能基础、坚持循序渐进、注重书法修养、提高文化素质的原则。
明确写字的基本要求。书法教育应培养学生正确的写字姿势,养成良好的书写习惯;一至三年级着重培养学生硬笔书写能力,首先要能使用硬笔熟练地书写正楷字,做到规范、端正、整洁;随着年级升高,逐步要求行款整齐,力求美观,并学写规范、通行的行楷字,提高书写速度。三年级开始,过渡到硬笔软笔兼学。
明确使用毛笔书写的基本要求。学生要用毛笔书写楷书,临摹名家书法;大致了解书法历史和汉字字体源流;从书法作品的内涵、章法、结构、笔法等方面鉴赏历代重要书法家作品,培养初步的书法欣赏能力,提高审美情趣。
三、为落实书法教育提供条件保障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中小学校书法教育的实际情况,对书法教育的课程安排、教学管理、教师任职条件及资源配置等进行规划,稳妥推进书法教育。
2.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书法教师的培养和培训,逐步提高教师书法教育教学的能力和水平。
3.各级教研部门要把书法教育纳入教学研究工作的范围,研究中小学书法教育的教学规律和评价方法,安排教研人员指导学校和教师开展书法教学工作。
4.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当地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少年宫、文化艺术团体的书法专业人员根据中小学书法教学要求指导学生学习书法。鼓励社会各界及个人为学校开展书法教育活动提供支持。学校全体教师应努力提高自己的书写技能和书法欣赏水平。
5.书法教育基础较好的地区和有条件开设书法课的地区,应争取在今年秋季开设书法课。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做好开课的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6.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书法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教育督导部门要把书法课开设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专项内容。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1995年6月21日教基〔1995〕14号公布 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令第30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的管理,促进少年儿童校外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校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少年之家(站)、儿童少年活动中心、农村儿童文化园、儿童乐园、少年儿童图书馆(室)、少年科技馆、少年儿童艺术馆、少年儿童业余艺校、少年儿童野外营地、少年儿童劳动基地和以少年儿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中心(馆、站)、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中少年儿童活动部分等。
第三条 校外教育机构基本任务是通过多种形式向少年儿童进行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内容的思想品德教育;普及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劳动技术等方面知识;培养他们多方面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培养他们独立思考、动手动脑、勇于实践和创新的精神,促进少年儿童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第四条 校外教育机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面向全体少年儿童,面向学校,面向少先队,实行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
(二)德、智、体诸方面的教育应相互渗透,有机结合;
(三)遵循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少年儿童特点,寓教育性、知识性、科学性、趣味性于活动之中;
(四)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在重视和搞好普及性教育活动的同时,对有特长的少年儿童加强培养和训练,使其健康发展。
第五条 地方各级政府要对校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进行宏观协调和指导。各级各类校外教育机构的业务工作,应接受当地各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各种形式、内容和层次的校外教育机构或捐助校外教育事业。
第二章 机构
第七条 设立校外教育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符合少年儿童活动需要的活动场地和设施;
(二)具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兼)职辅导教师队伍;
(三)具有卫生、美观的活动环境、活动室采光条件;场馆内有防火、防毒、防盗、安全用电等防护措施。
第八条 设立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应报当地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当地主管行政部门应报上一级主管行政部门备案。
独立设置的校外教育机构符合法人条件的,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第九条 校外教育机构一般应由行政领导、后勤供应、群众文化、教育活动、专业培训及少先队工作指导(限少年宫)等部门组成,以满足少年儿童校外教育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 校外教育机构实行主任(馆、校、园长)负责制。主任(馆、校、园长)在主管部门领导下,依据本规程负责领导本单位的全面工作。
机构内部可设立管理委员会,管委会由辅导员、教练员、管理后勤等人员代表组成,主任(馆长、校长)任管理委员会主任。
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工作计划、人员奖惩、重要财务开支、规章制度建立以及其他重要问题。
不设管理委员会的单位,上述事项由全体教职工会议议定。
第十一条 校外教育机构应加强内部的科学管理和民主管理。按机构规模及工作性质建立岗位责任制以及财务管理、考勤考绩、检查评估、总结评比、表彰奖励等规章制度。
第三章 活动
第十二条 校外教育机构开展各项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少年儿童表演为手段,进行经营性展览、演出等活动。
第十三条 校外教育机构的活动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思想品德教育,应结合国内外大事、重大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古今中外名人故事、新时期各行各业英雄模范先进人物的事迹对少年儿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近代史、现代史教育和国情教育,良好意志品格、遵纪守法和讲文明、有礼貌的行为习惯教育。
(二)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教育,应通过组织开展科普知识传授、发明创造、科技制作、科学实验等活动,向少年儿童传递科学技术的新信息。引导他们从小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培养创新、献身、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增强他们的科技意识和培养良好的科学素质。
(三)体育运动,应通过田径、球类、游泳、体操、武术、模型、无线电、棋艺和多种多样的军事体育运动增长少年儿童的体育知识和技能技巧,培养他们勇敢、坚强、活泼的性格和健康的体魄。
(四)文化艺术教育,应通过课外读物、影视、音乐、舞蹈、戏剧、绘画、书法、工艺制作以及集邮、摄影等活动培养少年儿童具有正确的审美观念和审美能力,陶冶情操,提高文化艺术素养。
(五)游戏娱乐,应因地制宜地开展少年儿童喜闻乐见的、多种多样的活动,并要努力创造条件,建立多种游艺设施,让少年儿童愉快地玩乐。
(六)劳动与社会实践活动,凡有劳动实践基地的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应按国家教委颁发的劳动教育纲要提出的各项要求,组织开展各种劳动实践活动。向学生进行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热爱劳动成果和不怕苦、不怕脏、不怕累的教育,培养自立、自强品格,促进少年儿童全面发展。
第十四条 校外教育机构的活动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开展群众性教育活动是面向广大少年儿童开展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应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选择鲜明的主题,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如:举办展览、讲座,组织联欢、演出,开展各项比赛、夏(冬)令营以及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教育。
(二)开放适合少年儿童的各种活动场所。通过参加活动,开发智力,培养少年儿童的各种兴趣,使他们身心健康成长。
(三)组织专业兴趣小组。通过对少年儿童进行专业知识的传授和技能技巧的培训,使他们初步掌握一门科技、文艺、体育、社会服务等技能。
第十五条 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向少年儿童开放,安排内容丰富、健康向上的活动项目,并按有关规定对少年儿童实行减、免收费及其他优惠。
第十六条 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工人文化宫、艺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科技馆、影剧院、园林、遗址、烈士陵园以及社会单位办的宫、馆、家、站等,可参照本规程规定的有关内容组织少年儿童活动。
第四章 人员
第十七条 校外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拥护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校外教育事业,热爱少年儿童,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努力钻研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 校外教育机构按照编制标准设主任(馆、校、园长)、副主任(副馆、校、园长)、辅导员(教师、教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校外教育机构主任(馆、校、园长)除应符合本规程第十七条的要求外,还应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其学历要求可按当地具体聘任文件执行。
校外教育机构主任(馆、校、园长)由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
第二十条 校外教育机构主任(馆、校、园长)负责本单位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负责本机构的行政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制定并执行本单位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教师、教练员、辅导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
(五)加强全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政治、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文化、业务进修创造条件;
(六)管理和规划机构内各项设施、经费的合理利用。
第二十一条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应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
第二十二条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应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做到:
(一)关心、爱护少年儿童,尊重他们的人格,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二)制止有害于少年儿童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少年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现象;
(三)对本单位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 校外教育机构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校外教育机构应重视工作人员的职前培训并为在职培训创造条件。
第二十五条 校外教育机构要主动争取各级各类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协会)中的老干部、老专家、老文艺工作者、老科技工作者、老教师、老工人、老党员、老模范等老同志的支持,定期和不定期的聘请他们做少年儿童校外教育专、兼职辅导员。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六条 校外教育机构建设应纳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形成地、市、区(县)到街道(乡、镇)的校外教育网络。
第二十七条 校外教育机构的经费应列入各主管部门财政专项开支,随着当地经济建设和校外教育事业的发展,不断增加。
第二十八条 校外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要按《教师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教育事业编制、成建制的校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依照《教师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校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活动下,不削弱骨干力量、不占用主要活动场地,并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开展社会服务,其收入应全部用于补充活动经费。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对滋扰校外教育机构工作秩序,破坏校外教育活动设施的,有关部门应予制止,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校外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整顿,以至停办等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
(二)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
(三)校外教育机构开展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
对主要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开展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活动成绩突出的校外教育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关心、支持少年儿童校外教育工作,贡献较大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2010年4月27日 教基二〔2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人力资源强国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现就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重要性
(一)深化课程改革意义重大。党的十七大提出“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更新教育观念,深化教学内容方式改革,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基础教育课程是国家意志和核心价值观的直接体现,承载着教育思想、教育目标和教育内容,在人才培养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当前,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入到总结经验、完善制度、突破难点、深入推进的新阶段。深化课程改革是提高国民素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推进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对于确保每一个孩子接受高质量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取得显著成绩。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促进了先进教育理念的传播,带动了基础教育的整体变革,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基本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更加符合时代要求的新课程体系,一大批全面体现德育要求、反映人类文明成果的教材深受广大师生喜爱;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积极推进,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受到高度重视;考试评价制度改革取得重要进展,注重学生成长过程和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正在形成;广大教育工作者的教育观念和教学行为发生积极变化,改革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增强,为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奠定了扎实基础。
(三)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仍然面临严峻挑战。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从总体上看,受相关制度、政策的制约和社会环境的影响,课程改革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各地课程改革工作的推进不平衡,一些地方和学校对于课程改革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创新人才等方面的战略地位认识不到位;学校办学条件不足,教师队伍建设有待加强,课程资源、专业支持力量等服务保障体系较为薄弱;与课程改革相适应的考试评价、管理制度不配套;课程教材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坚定不移地推动课程改革向纵深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主要任务
(四)进一步完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以“三个面向”为指导,构建体现先进教育思想理念的、开放兼容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全面提升学生的科学、人文素养。在总结课程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课程设置方案,给学生留有更多自由支配的活动时间,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修订各学科课程标准和教材,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机融入课程教材中,进一步精选对学生终身发展有重要价值的课程内容,更加强化课程教材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学生经验的紧密联系,更加突出时代性,增强适宜性,提升课程教材的现代化水平,突出对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各学段、各学科课程内容的有机衔接。建立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周期修订制度,既保持课程教材的相对稳定性,又随着社会科技发展而与时俱进。
(五)全面落实基础教育课程方案。坚持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宗旨,把指导和规范学校全面落实课程方案,突破课程实施的薄弱环节作为重要任务。严格落实综合实践活动、技术、音乐、美术、体育等课程。指导学校结合实际制定普通高中选修课程建设规划,开设丰富多彩、高质量的选修课,保障学生有更多选择课程的机会。加强对学生选课的指导,引导学生选择适合个人兴趣爱好和未来发展需要的课程。在达到国家规定的基础教育基本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可逐步提高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设置比例。各地要因地制宜地做好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
(六)大力推进教学改革。把教学改革作为深化课程改革的核心环节,使新课程的理念和要求落实到课堂教学中。要以各学科课程标准为依据组织教学。要遵循学生认知规律和教学规律,根据学生的个性差异因材施教。创设有利于学生积极参与的教学环境,保护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鼓励学生独立思考、主动学习。积极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教学中的科学应用,提高学生在信息技术环境中的学习能力。鼓励教师积极探索和实验,形成不同的教学风格和特色。
(七)健全和完善考试评价制度。进一步完善综合素质评价的科学方法和基本程序,加强诚信机制建设,确保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加强对中考改革的评估和指导,强化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高中招生录取中的作用。建立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保证学生全面完成国家规定的各学科课程。深入推进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逐步把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考试的结果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积极推进教师和学校评价制度建设,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和学校的科学发展。
(八)全面提升教师队伍实施新课程的能力。充分发挥广大教师在深化课程改革中的主力军作用,把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目标和任务。加大教师培训力度,不断改进培训模式,组织开发以教学实际问题为核心、以优秀教学案例为载体的培训课程,增强教师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大力推进以校为本的教学研究制度,促进教师的学习、研究和交流。围绕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要求,大力推进教师教育的改革与创新,加大教师教育院校在培养目标、专业设置、课程体系、培养模式等方面的改革力度,使走上工作岗位的新教师基本适应新课程的需要。
(九)进一步加强教材使用管理。要根据国家教材选用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教材选用程序,保证教材选用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选用教材的适宜性。探索建立教材选用评估制度,定期对教材选用情况进行评估。制定教材更换的管理办法,保证教材使用的相对稳定性。坚决清理未经国家审查的国家课程的教材和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的地方课程的教材。加强对校本课程教学材料开发与使用的指导。
(十)大力推进农村地区课程改革。要把农村地区的课程改革作为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重中之重,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要加大对农村地区课程改革的经费投入,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农村学校开齐开足国家课程,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充分发挥“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作用,为农村学校提供更多的优质资源、网上培训、教研、专业咨询等服务。教研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促进农村学校建立多种形式的教研共同体和教学合作组织。积极支持开发符合农村实际的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
三、着力加强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保障机制建设
(十一)加强组织管理和统筹规划。要把深化课程改革、推进素质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中心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整体规划深化课程改革的目标和进程。积极协调各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深化课程改革的政策措施,统筹课程改革、教师培养培训、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等相关工作,增强各项工作的协调性。加强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课程管理的能力建设,把推进课程改革、提高教育质量作为“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既要充分尊重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激发学校的活力,又要按照教育规律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对各地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行督导评估,把课程改革成效作为评价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的重要指标。
(十二)健全服务支撑体系。各地要大力加强教研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教学研究、指导和专业服务作用。完善教研工作机制,创新教研形式,建立直接服务学校的专业支持网络。高校和其他专业机构要积极参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理论和实验项目研究,深入基层学校加强指导,努力成为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重要专业支持力量。要加大网络优质课程资源的建设力度,特别要重视普通高中选修课程资源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优秀教学成果的互通共享。
(十三)建立激励机制。要把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作为国家和地方的重大科研项目,设立专项经费予以支持。定期开展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教学研究成果评选、交流活动,及时推广典型经验和优秀成果。对在课程改革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十四)强化条件保障。要在地方政府的统筹领导下,加强对课程改革工作的条件保障。加大对课程改革的经费投入。采取有力措施,因地制宜地解决好教师编制、新增课程教师配备、职务聘任等问题。要根据深化课程改革的需要,及时补充、更新专用教室、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等。加强通用技术课程所需设施、设备建设,鼓励与职业技术类学校资源共享。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2010年1月4日 教基一〔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我国义务教育已经全面普及,进入了巩固普及成果、着力提高质量、促进内涵发展的新阶段。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任务,面对将人力资源大国建设成人力资源强国的新形势,面对人民群众要求接受更加公平和更高质量教育的新期待,需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就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义务教育法》要求,将推进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任务
1.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教育公平的高度,把义务教育作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中之重,把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的重中之重,按照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法律要求,以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更加公平更高质量的义务教育为目标,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东部地区和中西部有条件地区要在推进教育现代化过程中,不断深化改革,提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广大中西部农村地区要不断夯实义务教育发展基础,在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水平的基础上,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2.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通过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整体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促进义务教育的内涵发展和均衡发展。要以大力提高农村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薄弱学校义务教育水平为重心,进一步加大财力、人力、物力等方面的支持力度。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保障水平。要以县级行政区域内率先实现均衡为工作重点,大力推进区域内学校与学校之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努力推进区域与区域之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指导和统筹力度,制订和完善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完善出台支持薄弱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的督导和监测,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履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职责。市(地)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研究制订本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着重缩小区域内县与县之间义务教育发展差距。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以县为主的管理职责,并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着力缩小学校间的发展差距,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4.经过努力,力争在2012年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到2020年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农村地区义务教育的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进一步改善,义务教育保障水平稳步提高,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保障机制更加健全,素质教育取得积极成果,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较高质量义务教育的需求。
二、以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内涵发展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5.各地要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在配置资源和安排资金时要优先保障推进课程教学改革和质量提高的需要,整体提升学校教育教学水平。要制定面向全体学生、关注所有学生健康成长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把德育工作融入教育教学各个环节,大力开发社会教育资源,建立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制度。深化课程改革,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转变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着力提高课堂效率。要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尽快提高农村和薄弱学校教学质量。要探索建立学校教育质量监测评价制度、教育质量目标管理制度和提高教育质量的保障机制。
6.各地要对义务教育学校合理定编,科学设岗,满足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对师资的需要。要健全教师培养机制,加大对教师尤其是农村教师的培训力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健全城乡教师交流机制,推动校长和教师在城乡之间、校际之间的合理流动,鼓励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任职、任教,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建立完善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制度。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创新教师补充机制。积极改善农村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提高农村教师待遇,全面实施并不断完善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制度。
7.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的力度,通过促进校长教师合理流动、完善招生政策、共享优质教育资源、加快改造薄弱学校、减少大班额现象、规范办学行为、整体提高学校教育教学水平等多种举措,促进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水平基本均等,保障学生免试就近入学,有效缓解城市择校问题,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当地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积极协助政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服务体系。高度重视和大力扶持特殊教育,不断提升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8.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调整中小学布局时,要统筹考虑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未来人口变动状况和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划,既要保证教育质量,又要方便低龄学生入学,避免盲目调整和简单化操作。对条件尚不成熟的农村地区,要暂缓实施布局调整,自然环境不利的地区小学低年级原则上暂不撤并。对必须保留的小学和教学点,要加强师资配备,并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传送优质教育资源,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对已经完成布局调整的学校,要改善办学条件特别是寄宿条件,保障学生的学习生活。要进一步规范学校布局调整的程序,撤并学校必须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避免因布局调整引发新的矛盾。
9.各地要把全面推进中小学教育信息化作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以教育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进一步推进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不断提高教育信息化的普及水平和应用水平。大力开发和整合优质教育资源,不断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充分运用信息化的手段和方式,把优质教育资源引进课堂教学,有效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
三、加强制度建设,依法建立和完善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工作机制
10.建立和完善对县级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和表彰奖励机制。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制度。国家和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要研究制订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指标和标准,定期对县域内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和督导评估,督促纠正区域内教育资源配置不当或学校差距过大的现象。要建立表彰制度,形成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机制。
11.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强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领导,落实法律规定,完善政策制度,创新工作机制,明确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府职责。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不断提高公共财政对义务教育的保障水平。进一步加大省级统筹力度,继续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积极支持财政困难地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12.建立和完善现代学校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积极推进依法治校,完善校长负责制和教师代表会议制度,探索学生家长和社会有关人士参与学校管理的途径,健全学校管理制度,建立学校依法、依章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主发展的机制。大力加强学校文化建设,推动学校特色发展。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5月25日 教基〔2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上世纪末,我国实现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宏伟目标,从根本上保障了广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把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明确提出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组织实施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和实行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就学的“两免一补”政策,有力地促进着我国区域之间、城乡之间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各地也积极采取措施,努力缩小义务教育发展中的差距。
由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尽管近年来各地义务教育都有了新的发展,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的差距依然存在,在一些地方和有些方面还有扩大的趋势,成为义务教育发展中需要高度关注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摆上重要位置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把这项工作作为实现“两基”之后义务教育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研究提出本地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并纳入当地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规划。当前,要切实贯彻落实“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工作方针,把义务教育工作重心进一步落实到办好每一所学校和关注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上来,有效遏制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学校之间教育差距扩大的势头,积极改善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逐步实现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建立和完善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公共财政体制的同时,立足于本职工作,通过制定和完善各项教育政策措施,努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在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各项重大义务教育工程和项目的同时,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上来,并力争在更大范围内逐步推进;要在促进义务教育整体发展的同时,把提高农村学校教育质量和改造城镇薄弱学校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要在落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总体要求的同时,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创造出符合当地实际的有效做法和经验,有条件的地区也要同时推进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均衡发展。
二、采取积极措施,逐步缩小学校办学条件的差距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或完善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基本要求。各县(市、区)对本地办学条件低于基本要求的薄弱学校,要制定限期改造计划,集中力量加快薄弱学校改造进程,尽快使辖区内薄弱学校逐年减少。要充分发挥具有优质教育资源的公办学校的辐射、带动作用,采取与薄弱学校整合、重组、教育资源共享等方式,促进薄弱学校的改造。要适应各地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调整乡村建制和人口变动等新的形势,合理配置好公共教育资源,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学校时,适当调整和撤销一批生源不足、办学条件差、教育质量低的薄弱学校,并解决好人口集中的乡镇、县城及周边学校的大班额问题。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各有关部门,优先保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所需资金。要切实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和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在经费投入上对薄弱学校的改造采取倾斜政策,城市教育费附加要优先用于薄弱校改造。
5.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整教育经费支出结构,重点支持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义务教育发展,加大对经济困难地区的教育专项转移支付,督促辖区内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落实。同时,县级要加强对各项教育经费的统筹,千方百计加大对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的投入,切实改善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
6.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并采取切实措施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强依法治教力度,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有效遏制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之风蔓延的势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学校。具有优质教育资源的公办学校不得改为民办或以改制为名实行高收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正确引导各类优质学校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发挥表率作用,严禁在硬件建设上相互攀比。
三、统筹教师资源,加强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师资队伍建设
7.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加强辖区内教师资源的统筹管理和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保质保量地为所有中小学配齐合格教师。核定教师编制时要向农村学校倾斜,新增教师要优先满足农村学校、城镇薄弱学校的需求。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建立区域内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等项制度,积极引导超编学校的富余教师向农村缺编学校流动,切实解决农村学校教师不足及整体水平不高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实现同一区域同类教师工资待遇基本相同,并逐步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在高级专业职务聘任和表彰奖励中的比例,努力改善在农村地区工作的教师待遇。
8.各地要努力增加教师培训经费,加强农村学校、城镇薄弱学校骨干教师培训工作。要组织师范院校、普通高等学校和教师培训机构,加大对农村学校、城镇薄弱学校教师的培训力度。要探索新的培训方式和手段,积极推进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和教师网联计划,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在教师培训中的作用,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广泛性。帮助农村学校、城镇薄弱学校建立校本研修制度。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稳定农村学校、城镇薄弱学校骨干教师队伍。
四、建立有效机制,努力提高每一所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9.各地要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作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根本任务,在制定政策、配置资源、安排资金时,要优先保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需要。要积极创造条件,保证所有学校按照义务教育课程方案要求开齐课程,并达到教学基本要求。所有学校都要认真执行国家课程计划,不得挤占音乐、体育、美术和社会实践等课时。要面向全体学生,采取各种措施对学习困难学生给予更多的帮助,努力使所有学生共同进步。
10.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逐步建立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评估体系和教学指导体系。要组织督学和有关专家定期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督导检查。要组织教研人员和优秀教师对一些教育教学质量较低的学校进行业务指导,必要时可选派有经验的教育行政干部、校长到这些学校工作,尽快改变其落后面貌。
11.各地要把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作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措施来抓,加大教育资源开发和整合的力度,促进义务教育优质资源的共享。要大力推动现代教育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中西部地区要先行普及以教学光盘应用为主的多媒体辅助教学,全面提高农村学校的教师素质和教育教学质量。
五、落实各项政策,切实保障弱势群体学生接受义务教育
12.各地要切实落实国家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各项政策。要认真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努力降低成本,确保按时发放,同一区域内应使用相同质量版本的教材。建立有效机制,切实落实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除杂费和提供必要寄宿生生活补助的经费。
13.要以公办学校为主,认真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切实落实收费“一视同仁”的政策。要加强对以接受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解决进城务工农民托留在农村的“留守儿童”在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4.要切实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纳入“两基”攻坚和巩固提高工作之中,不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要优先保证农村残疾儿童少年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努力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
六、建立监测评估体系,切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15.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监测制度,定期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间的差距进行监测和分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16.国家教育督导团将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研究制定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对各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评估,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将评估检查结果作为评价地方教育工作的重要指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督导部门要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督导评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其督导评估结果要作为考核主要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进行表彰奖励的依据。
教育部关于联合相关部委利用社会资源开展中小学社会实践的通知(2011年5月5日 教基一〔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探索建立利用社会资源开展中小学社会实践的机制,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教育部将联合相关部委建立主题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推动中小学开展社会实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中小学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意义
我国教育事业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入了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内涵发展的新阶段。利用社会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是提高教育质量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内涵发展的重要内容。
开展社会实践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根本要求。党的教育方针明确要求,要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开展社会实践,对于让学生深入了解国情、民情,了解经济社会的发展,使从书本中、课堂上学到的知识在实践体验中得到印证、得到升华,增进学生对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切身感受,对党、对祖国、对人民的真挚情感,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社会实践是贯彻落实中央8号文件的重要举措。中央8号文件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实践教学和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的有效机制,指出思想道德建设是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明确了社会实践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开展社会实践,按照实践育人的要求,以体验教育为基本途径,对于把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的要求内化为学生的自觉行动,把知与行统一起来,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社会实践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环节。实施素质教育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使学生不仅掌握知识,还要学会动手、学会动脑、学会做事、学会生存、学会与别人共同生活,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开展社会实践,对于引导中小学生把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统一起来,把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统一起来,把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统一起来,把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统一起来,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社会实践是教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国际竞争日趋激烈。许多知识不可能都在课堂上得到,许多能力不可能仅在学校中培养,需要通过多种途径,特别是实践体验的途径学习知识、培养能力。开展社会实践,对于更新教育观念,丰富教育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中小学教育中还存在着死记硬背书本知识、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实践的情况,存在着教育教学的实践环节与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还没有衔接起来的障碍,存在着经费和安全等困扰社会实践开展的实际问题,需要着眼实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教育改革发展战略目标,站在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时代高度,努力克服这些困难,遵循教育规律和中小学生的成长规律,联合各方力量,开发社会资源,探索建立开展社会实践的工作机制。
二、努力构建开展中小学社会实践的工作机制
大力倡导、创造条件、扎实推进社会实践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中小学社会实践,依据国家课程方案,在教育教学中统筹安排,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主动联合社会各个方面,因地制宜,构建开展社会实践的长效工作机制,努力使之成为教育常态。
第一,要将开展社会实践作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把推进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战略性任务,摆在义务教育工作重中之重的位置。开展社会实践,就是使优质的社会教育资源面向所有学校开放,让每一个学生都有机会公平地享受社会优质教育资源。把社会实践作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就可以使这项工作长期坚持、持之以恒,伴随着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而不断深化。
第二,要将开展社会实践作为不断丰富教育内容的主要途径。时代在发展,要求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专题性教育越来越多,但我们的教材、课程容量有限,而且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可能都进入学校课堂和教材,许多专题性教育也不需要通过课堂教学来进行,在实践中体验可以在不增加学生课业负担的情况下,以生动直观的方式实现教育目标。社会上可供学校开展各类专题性教育的资源十分丰富,通过社会实践开展专题教育,既可以使专题教育的效果更好,也可以使社会实践的内容不断丰富和拓展。
第三,要加强中小学社会实践校内外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学校要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教师从事学生社会实践的组织指导工作,计算工作量,纳入教师绩效工资统筹管理。要重视发挥团队辅导员在组织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中的作用。教育行政部门尤其要联合有关部门,在社会资源单位中培养一支热心教育事业、具有专业知识、掌握一定的教育教学方法的兼职指导教师队伍,发挥在社会实践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第四,要高度重视中小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问题。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和预案,指定专人负责。要开展必要的自护自救教育,教给学生自我保护的方法,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建立完善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人身安全保险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协调社会实践基地切实保证活动场地、设施、器材的安全性,配备安全保护人员,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向学生讲清与实践内容相关的操作程序、安全制度,培养学生安全生产和操作的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五,要探索建立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经费保障机制。从我国现有经济发展水平出发,各地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应本着勤俭、实用、简单、方便的原则,将社会实践活动的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经费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予以保证。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根据活动内容的不同核定成本,由财政、学校和学生家长合理分担。
第六,要构建并完善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评价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探索把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情况和成效作为评价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对学校的综合考评体系之中。学校要对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情况进行考核,及时做好活动小结和鉴定工作,并将考核结果逐步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毕业资格认定范畴。
三、分批建立各种类型的全国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基地
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教育部将和中央相关部委挖掘课程和社会两个资源,牵动学校和社会两个力量,分别建立可开展某一类专题教育的社会实践基地,推动中小学开展社会实践。主要在公共机构、公共设施、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建设中华传统文化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法制教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艺术教育、国防教育、保护环境和节约能源资源教育、安全健康教育以及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多方面专题教育的社会实践基地。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通知要求,积极主动地与各有关部门做好各类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和配合工作。
教育部将从今年5月开始,陆续与中央相关部委联合发出通知,要求中央相关部委所领导和指导的社会资源单位按照要求,在当地教育部门的支持下,开发申报第一批全国社会实践基地。主要申报基地的基础条件、内容设置、活动形式、时间安排、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特别要开发出适合不同或特定年级学生的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进行指导的内容。经教育部和中央相关部委审核后命名为全国社会实践基地。
具体申报工作,按照教育部与中央相关部委联合发出通知的要求进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实验室规程》的通知(2009年11月25日 教基二〔200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我部制定了《中小学实验室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执行《规程》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程》的重要意义。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贯彻落实《规程》的具体意见和办法。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对中小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实验室建设缺乏科学规划,经费投入不足,实验室设备缺乏、实验开出率不高、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把中小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作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课程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的一项重要内容,促进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工作走向标准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的轨道。
二、要按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深化课程改革的要求,认真制订中小学校实验室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按照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推进中小学校实验室标准化建设工作,可以采取先行试点的方法,以地、市或县为单位,选取具备相应条件的部分地区开展中小学校实验室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试点,以点带面,积极推进。
三、要切实落实中小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的经费,确保中小学实验室建设经费的逐年增长和使用效益。要把中小学实验室教学仪器配备和实验室易损易耗品的补充纳入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支出范围。建立规范的中小学校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机制,严把质量关,切实保证进入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产品质量。
四、要充分发挥各级技术装备部门、教研部门的作用,指导中小学校按照新课程标准要求,开齐开好实验课。建立、健全实验操作考核、评价制度,将实验操作考核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五、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调整优化,逐步充实实验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并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大力开展在职中小学校实验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能力。
附件:
中小学实验室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课程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需要,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实验室包括:中学理科实验室、通用技术实验室、小学科学(自然)实验室、艺术专用教室、历史地理专用教室、实践活动室和开设其他课程需要的专用教室等。
第四条实验室是学校基本的办学条件之一,也是重要的课程资源。实验室应成为学校进行素质教育、开展实验教学、综合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重要场所和科学启蒙园地。
第五条实验室应提供按照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实验内容和要求开设实验课的环境和条件,应满足进行课堂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的要求。
第二章 设置与仪器配备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应执行《中小学实验室装备规范》(教基〔2006〕16号),教学仪器设备(包括课程教学中演示实验、分组实验、教学训练和综合实践活动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教具、材料、用品)的配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实验室应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课程标准进行设置,实验室的数量要与学校的规模相适应,保证满足教学需要。高中应设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通用技术、艺术等专用教室和开设其他课程需要的专用教室;初中应设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和开设其他课程需要的专用教室;小学应设科学(自然)实验室或综合实验室和开设其他课程需要的专用教室。
第七条实验室用房包含实验教学用房、配套用房和附属用房。实验教学用房主要用于师生开展实验教学活动;配套用房主要用于储藏和陈列仪器、设备、试剂、挂图、标本、模型;附属用房主要是准备室、实验室管理员办公室、教具维修室、暗室等。实验教学用房的面积应能够满足分组实验教学的需要并适度冗余,配套用房和附属用房的面积应能够满足仪器设备存放和实验教学准备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采光、照明、防火、防潮、防霉等条件,应符合教学的要求。要做到安全、环保,根据需要设置电源、网络接口和给排水管道、以及排气、排污、排毒等设施,为实验教学的开展和实验操作考核创造良好的条件。实验室要有相应的实验桌凳,满足学生分组实验的需要;仪器室要有数量充足的仪器柜,按学科分类存放仪器、试剂、标本、模型等。
第九条学校应根据选用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教材的教学需要,采取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选配、定制、自制的方法,配齐配足课程教学中演示实验、分组实验、教学训练和综合实践活动所需要的教学仪器设备。做好教学仪器设备更新工作,逐步提高学校的装备水平。
第十条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和教学仪器采购的特点进行。采购的教学仪器设备必须经权威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严禁不合格产品流入学校。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要有相应的经费保障。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中小学实验室建设的投入,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费用和实验室日常维护经费以及开展实验教学所必要添置的耗材费用应纳入学校教育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第三章 管理与人员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实验室建设的领导。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室管理和教学规范;做好督导实验教学和考核、评估实验室使用效益等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要加强对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有一名学校负责人分管学校的实验室工作。对实验室工作应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经费有落实,及时解决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有条件的学校要利用课余时间向学生开放实验室。
第十四条 实验室要有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坚持按制度办事,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十五条实验室要维持科学、文明、安全的实验教学环境。科学制定实验操作程序,要有处理突发情况的各项措施,确保教师和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 实验室管理工作应做到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应建立实验室建设档案、管理档案和实验教学档案,对教学仪器设备进行信息化管理,对实验室的“建、配、管、用”进行跟踪记录,提高实验室的综合效益。
第十七条 教学仪器设备应按学科和类别,分室、分柜、定位存放。要根据仪器的不同结构、性能和特点,做好防尘、防潮、防腐蚀、防曝晒、防蛀、防变质、防磁、防压等工作。
第十八条 化学药品要和仪器分开存放,并贴有明显标签。易燃、易爆、剧毒药品,应易地单独放置,要有专人保管,并严格执行领用手续。
第十九条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要经常处于良好的状态,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开展。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维护、计量标定等工作。电学仪器要定期通电或及时充电,仪器要定期擦拭,化学试剂要经常检查存放情况,生物浸制标本应按要求定期补液。
第二十条 学校对教学仪器设备要建立有关的账册。每学年应对仪器设备进行核查清点,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按规定程序做好报损、报废工作,并根据需要及时补充不足的设备和药品。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设实验室管理员岗位。实验室管理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实验室管理员的编制在学校教职工总编制内解决,可根据从事实验室管理的工作量进行设定。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管理员应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之中,坚持培训上岗制度。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实验室管理员培训计划,加强对实验室管理员的培训工作,制定实验室管理员工作职责和学校实验室工作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并认真组织考核。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2009年4月22日 教基一〔20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基础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整体上进入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提高质量的新阶段。加强中小学规范管理,办好每一所学校,成为新时期基础教育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近些年来,教育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各地也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加强了中小学校的管理。但目前一些地方和学校仍然存在着办学行为不规范的突出问题,不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不能很好地适应基础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制约着新时期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为进一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强化责任,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
1.加强省级统筹,整体提升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管理水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提出整体推进的政策措施。
——制定和完善本地区中小学校管理基本规范,组织排查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加强对地(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大力倡导科学的教育发展观和政绩观,建立健全学业水平考试和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坚决禁止下达升学指标和简单用升学率奖惩教育工作的做法,形成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的工作机制。
——加强教育经费统筹,切实保障区域内基础教育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为实施规范化管理奠定良好基础。
——组织开展全省(区、市)范围内的中小学管理随机督导检查,督促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履行管理职责,落实规范办学的各项要求。
——积极营造尊重教师、尊重教育的良好社会风气,依法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2.强化以县为主管理,切实把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所学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作为“以县为主”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实施管理。
——具体分析当地中小学办学行为、学生课业负担及体质健康状况,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管理办法,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及时纠正行政区域内各种不规范办学行为,切实维护区域内中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办学秩序。
——加强教育质量管理,指导和保障学校科学安排课程,全面落实国家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切实加强学校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组织落实对校长、教师的培训。
——均衡配置县域内义务教育公共资源,加大对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扶持力度,进一步缩小校际之间差距。指导中小学校合理编制经费预算。规范学校收费,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坚决抵制截留、挤占、挪用教育经费和学校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
——完善和强化乡镇中心学校的管理功能,健全覆盖所有学校和教学点的管理体系。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维护校园及周边秩序,做好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确保师生安全。
3.坚持依法治校,科学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中小学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形成依法办学、自我约束的发展机制。
——依法落实校长负责制,健全校内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坚持校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认真执行国家课程方案,严格遵循教育规律,不随意提高教学难度,不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有违教育规律的竞赛和不当竞争,不占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加班加点或集体补课。坚持健康第一,注重创新精神培养,不挤占体育课、艺术课、综合社会实践等教学时间。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
——认真贯彻《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强化教师教书育人职责和岗位要求。注重教师专业成长,努力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和教学业务能力。保障教师身心健康。
——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科学编制学校预算,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持收支公开,主动接受审计,坚决杜绝学校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规范各种收费。
二、抓住重点,认真解决好当前一些违背教育规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突出问题
当前要集中力量解决好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反响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取得明显成效。
1.科学安排作息时间,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不同学段和年级、走读生和寄宿生的实际需要,对学生休息时间、在校学习(包括自习)时间、体育锻炼时间、在校活动内容和家庭作业等方面作出科学合理安排和严格规定,并组织全面检查。坚决纠正各种随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的做法,正确引导家长和社会积极参与,切实把课内外过重的课业负担减下来,依法保障学生的休息权利。
2.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实施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督促落实本地区课程实施计划,并坚决纠正任何违背教育规律、随意加深课程难度、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课程的现象。坚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保障学校开展团队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时间。鼓励和表彰在规定教学时间内、通过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效率、提高教育质量的先进学校和优秀教师,大力倡导和推广一些地方和学校减负增效的成功做法。
3.严格规范考试科目与次数,逐步完善教育评价办法。各地要对小学、初中、高中的考试科目和考试次数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加以科学规范。坚决制止随意组织学校参加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现象。学校考试命题要科学合理,考试内容要符合课程方案的基本要求,不得随意提升考试难度,增加考试次数。积极探索以完成本学段国家规定教育目标为基本标准、以学业水平测试和学生综合素质等为主要指标的综合评价体系。不以升学率对学校排队,不以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加强高考信息管理,制止对高考成绩的各种炒作。
4.加强招生管理,严格规范招生秩序。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制止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录取相挂钩。要及时根据生源变化情况合理调整学校招生范围,每学年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范围、招生时间、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普通高中招生要坚持全面评价、择优录取原则,将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依据,积极倡导和逐步推行将示范性高中大部分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办法。严格执行高中“三限”政策。
5.合理规划学校布局,避免简单撤点并校。各地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办学要求,统筹城乡学校建设和改造规划。在优先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不加重农民负担的前提下,根据学龄人口变化,合理布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因地制宜地科学配置教育资源。撤点并校要十分慎重,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防止“一刀切”和“一哄而起”。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城镇化以及学校布局调整过程中出现的大班额现象和农村校舍闲置等问题。
6.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寄宿制学校管理制度,争取和落实相关编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促进寄宿制学校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别要加强学生宿舍、食堂、厕所和校园周边安全管理,重视食品和饮水卫生,防止传染病流行;改善寄宿制学校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丰富寄宿制学生业余生活,重视寄宿制学生的身心健康。
7.重视学校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安全。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和完善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实施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报告和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8.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效化解择校现象。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力度,公平配置公共教育资源并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适度倾斜。切实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实施好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推动校长和教师的交流,加强对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对口支援。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各地特别是大中城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完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本地区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现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三、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工作机制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工作重点,提出明确要求,做出专门工作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加大落实力度,并把落实情况上报教育部。
2.各地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督导检查,将其作为新时期教育综合督导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巩固提高义务教育工作和推进基础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指标,作为表彰奖励、行风评议、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强化监管,建立全方位、经常化的督导检查机制。
3.教育部将组织对各地规范办学进行随机性的国家督导和工作抽查,对教育工作先进地区进行表彰。省级和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中小学管理工作推进机制,交流经验,及时推广。凡是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不规范办学行为长期视而不见、不能及时制止和纠正的,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要求限期改正,进行责任追究。
4.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加强学校管理和规范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解决问题的进展情况和规范办学行为的督导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并主动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各界和舆论监督。
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2006年8月24日 教基〔2006〕19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促进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依法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加强省级统筹职能,落实县级政府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
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完善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明确政策界限,把握政策尺度,指导和督促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负有规范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要牢固树立法制意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纠正各种违法的办学行为。
二、依法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严格规范公办学校收费行为
各地要切实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把维持学校运转的日常经费和事业发展的建设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不留缺口。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之后,公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合理的办学支出要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自行以各种形式向学生和家长收费。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清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坚决废止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的收费项目。
三、依法规范公办改制学校,切实维护公共教育资源
自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实施之日起,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变相改变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将公办学校出售、转让。闲置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资产,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处置,并全部用于公共教育事业,重点用于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停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改制的审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对本地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进行全面清理,并在明晰学校资产属性、学校办学性质、确保公共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广泛听取当地人民群众的意见,提出解决现有改制学校问题的政策措施,并依法加以规范。
四、依法规范公共教育资源配置,不得举办各种名目的重点学校、重点班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抓紧制订或完善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切实加大对薄弱学校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能利用公共教育资源集中建设或支持少数窗口学校、示范学校。要积极推动学区内各学校优秀课程、优秀教师、实验设备、图书资料、体育场馆等教育教学资源的共享。
学校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不能以各种名义在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要建立健全帮扶学习困难学生的工作机制,给予学习困难的学生以更多的关心和帮助。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学校举办实验班。确因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举办的,要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开展实验所需经费由审批部门统筹解决,不得向学生加收费用。
五、依法规范教育教学秩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不得随意增加考试科目的课时,也不得随意减少非考试科目的教学时间。要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中关于开展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保证小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不少于10天,初中学生每学年不少于20天。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提出中小学学期、寒暑假和学校作息时间安排的指导意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学校和教师不得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和集体补课,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学科辅导班和学科竞赛。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在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教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学生订购教辅材料。
各地要依法坚持就近免试入学制度,不能采取各种形式的考试、考核、测试选拔学生,不能将各种竞赛成绩作为招生的依据。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考试次数,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得按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
六、依法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切实加强教师管理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倡导尊师重教,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不断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努力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师〔2005〕1号),强化师德教育和考核,引导广大教师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积极推进教师聘任制,通过签约方式,明确教师责任、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对教师本职工作、校外兼职等方面要提出明确的职业要求,加强教师工作考核,对严重违约者可予以解聘。坚决纠正一些教师把主要精力用于校外补课的错误做法。
广大教师要为人师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认真完成本职工作。要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特别是要主动关心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促进全体学生共同成长进步。
七、依法加强督导检查,完善奖惩机制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义务教育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办学行为,同时,对依法办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把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纳入到对学校的综合督导评估中,指导和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法办学,督导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督学责任区,发挥督学在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中的重要作用。
教育部将运用督导检查和通报机制,督促各地及时查处、纠正各种违法、违规办学行为。
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和进一步完善中考改革的意见(2008年4月3日 教基〔20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随着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深入推行,中考改革(即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实验阶段的任务,进入全面推广阶段,2008年全国所有初中毕业生都应按新课程要求参加中考。为贯彻《义务教育法》提出的“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规定,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更新教育观念,深化教学内容方式、考试招生制度、质量评价制度等改革,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要求,教育部2008年工作重点要求全面实施中考改革,现就深化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中考改革对落实素质教育的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已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进入提高教育质量,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新阶段。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必由之路,建立与新课程相适应的评价与考试制度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性制度建设。近四年来,各地在推进中考改革的工作中,按照我部“改变以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力求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高中招生录取三方面予以突破”的要求,积极探索,稳妥推进,在中考改革的各个关键环节形成了许多符合素质教育要求、操作性强的做法,基本构建了与新课程相适应的中考制度,为在全国全面实施中考改革奠定了基础。各地涌现了一批先进典型,在这些地方,学校、教师、学生充满了活力,素质教育得到较好落实,课程改革逐步深化。但是,仍有一些地区和学校不同程度地存在考什么教什么、机械重复训练、唯分数录取、恶性竞争生源、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和教师唯一标准的错误做法,增加了学生学业负担,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误导了中小学教学改革的方向,影响了课程改革的全局。因此,全面实施中考改革,成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环节。
二、明确政策,健全制度,形成机制,全面推进中考改革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本省(区、市)进一步深化中考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明确要求。要在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以及普通高中招生等方面明确改革政策,积极推进制度和机制建设。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考查科目的确定和组织实施,应由省级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要适当减少考试科目,探索行之有效的考查方式,切实减轻学生的学业负担。考试、考查方式应鼓励釆用纸笔测验、开卷考试、实验操作、听力测试、成果展示以及面试答辩等多种形式。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增加对学生动手操作能力、实践探究能力、创新思维能力的考查和评估,并根据考查方式多样的特点,逐步建立并完善相应的管理规范及制度。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考命题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中考命题人员资格认定、命题与审题人员分离、阅卷过程监测、试卷质量评价反馈等制度;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命题的,应在命题结束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督查,形成命题质量监控保障机制。鼓励采取联合命题或委托命题等多种方式,逐步建设命题专业队伍,不断提高命题水平。学业考试的命题要严格依据学科课程标准,加强试题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经验的联系,注重考查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以及在具体情境中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坚决杜绝设置偏题、怪题。
为转变部分地区仍以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普通高中录取新生唯一标准的做法,应逐步实行以等级形式呈现学业考试成绩。
开展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是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突破性环节,应贯穿在学生接受教育的全过程,教育行政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加强工作研究与指导,不断总结经验并积极推进,形成规范的制度。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应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方面。评价方式要坚持学生自评、互评、班主任及任课教师等都参与评价的做法,要注重客观事实,坚持激励上进的导向,引导和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积极推广采用成长手册、电子档案等形式记录学生的成长历程,评价过程应程序清楚、公开,有利于监督和公平公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主动向家长和社会介绍、宣传综合素质评价的意义、做法,争取认同、支持和参与。
普通高中招生要切实改变将分数简单相加作为高中录取唯一标准的做法。必须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应将初中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普通高中招生的主要依据,将优质高中名额中的大部分均衡分配到普通初中,同时积极推行多种形式的招生录取办法。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划等统招、差额投档、推荐保送、特长录取及必要的面试考查等多种招生办法,逐步扩大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自主权。
三、加强领导,确保中考改革顺利推进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交流总结本地中考改革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将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是可行、有效的做法形成政策和措施,大力推广宣传,形成引导改革的主流舆论;要在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下,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为中考改革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中考改革涉及千家万户人民群众的利益,关乎教育的公平,应予以高度重视,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实行严格的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监督制度和考核评估制度,确保公正、公平、公开,杜绝腐败。同时为防止发生各种泄密、舞弊等事件,要制定并完善各种管理措施,避免考试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
要向全社会积极宣传中考改革的各项政策和措施,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对有关投诉或意见要认真答复、解决,要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争取社会各界对中考改革的理解与广泛支持。
中小学廉洁教育指导纲要(2008年4月2日 教基厅〔2008〕1号)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意见》,进一步指导中小学廉洁教育工作,特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
廉洁教育是中小学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在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要按照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总体要求,遵循中小学教育教学规律和中小学生成长规律,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在课堂教学、社会实践、校园文化中有机融入廉洁教育内容,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帮助中小学生从小养成讲诚信、守规则、言行一致、表里如一的良好行为习惯,逐步树立公平正义、克己奉公、民主法制的理念,诚心做事、诚实做人,成为合格公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与中小学德育目标相统一。在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革命传统、民主法制等教育中体现廉洁教育。
2.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从中小学生的学习生活实际出发,深入浅出、循序渐进,采用生动活泼的形式开展廉洁教育。
3.坚持知与行相统一。注重实践教育、体验教育、养成教育,把中小学生不同年龄阶段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应该养成的良好行为习惯与廉洁教育有机结合起来。
4.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多用正面的典型教育、引导、激励学生,充分考虑学生的接受能力,慎用反面案例,避免负面影响。
5.坚持与师德建设相结合。充分发挥师德建设在廉洁教育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目标任务
让学生知道廉洁是一个国家公民应当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和道德要求,让学生了解廉洁基本的内涵和基础的内容,让学生初步具有以廉洁为行为标准进行道德判断和作出道德选择的能力,让学生从学习生活的具体小事做起,培养廉洁意识、自律意识,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小学:了解廉洁基础的内容,知道在学习知识、与同学交往、集体生活中怎样做符合廉洁的要求,以按照廉洁的要求做为荣。
初中:知道廉洁所需要的基本品质,学习判断行为是否符合廉洁要求,初步了解廉洁在生活中的意义,知道有关廉洁的最主要的法律规定。
高中:知道廉洁所需要的基本意识和观念,初步了解在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廉洁的意义和内容,感受廉洁对成长和人生的意义。
四、主要内容
小学:知道廉洁是一个好品质。知道在学习知识中,不抄袭别人的作业、考试不作弊符合廉洁的要求。知道在与同学交往中,真诚待人、说话算数、不占别人的便宜符合廉洁要求。知道在集体生活中,遵守纪律、爱护公物符合廉洁的要求。
初中:知道诚实守信、遵守规则、崇尚正义是廉洁需要的基本品质。知道为达到个人目的的欺骗行为、占有不属于自己的钱财、有意损坏他人和公共财物是不廉洁的行为。学会根据廉洁需要的品质和廉洁行为的标准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廉洁要求。了解生活中廉洁行为在给他人、给社会带来好处的同时,也给自己、给家人带来坦荡和安宁。知道党纪法律法规惩治不廉洁行为。
高中:知道平等观念、公平意识、诚信意识、法制观念和正义感是廉洁需要的基本意识和观念。在经济生活中,了解金钱和财产的本质和用途,懂得贪图钱财的危害,理解诚实守信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意义和作用,明白取得财富必须要依靠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的道理。在政治生活中,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维护的是社会公平和正义,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拥有的公共权力都必须为公共利益服务,不能为少数人谋利益;懂得公民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能违法乱纪;知道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坚决查处违纪案件,依法严惩任何腐败分子。在文化生活中,知道廉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时代道德,健康的文化激励人们积极向上、追求高尚,不良文化腐蚀人们的心灵,懂得不良文化引导人追求个人享乐的危害。
五、实施途径
课堂教学要适时安排和有机渗透廉洁教育内容。小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初中《思想品德》和高中《思想政治》特别是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生活与哲学等四个必修模块中,讲到上述“主要内容”所涉及的相关知识时,要着重体现。语文课讲到相关文章时结合上述“主要内容”融会贯通地进行教育。历史课讲到相关人物和事件时结合上述“主要内容”融会贯通地进行教育。其他课程也要结合实际进行相应的教育。
开展形式多样的以廉洁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小学可以唱童谣、讲故事、组织集体游戏等。初中可以组织征文、绘画、文艺演出等。高中可以引导课外阅读、组织讨论(辩论)会、开办网上论坛等。
开展相关社会实践活动时有机渗透廉洁教育内容。可组织参观访问、采访调查、公益活动、研究性学习等。
共青团、少先队组织生活中有关廉洁的活动。在学习团章、队章中相关内容时,争取入党、入团、入队的过程中,召开代表大会,选举团队干部时,过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时,参加雏鹰争章活动时,以及少先队小干部轮换、选举学生会干部和班干部时,都要有机渗透廉洁教育。
校园文化环境适当体现廉洁教育。把廉洁教育融入多方面教育的内容中,体现在校园宣传栏、黑板报、校报(刊)、校内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载体中。
六、组织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学校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都肩负相应责任,保证廉洁教育基本目标的实现。
加强教师培训特别是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培训。小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初中思想品德,高中思想政治以及语文、历史等学科教师的培训中要有如何在教学过程中进行廉洁教育的内容,使教师在教学时把握好分寸,自觉、自然地进行廉洁教育。
师德建设中要有廉洁教育的内容,引导广大教师做廉洁的榜样。中小学要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合作,通过家长学校等有效方式对家长进行相应的教育,营造进行廉洁教育良好的家庭氛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要开发和利用多种教育资源,丰富廉洁教育的内容和手段,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2007年7月24日 教基〔2007〕10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教育部印发的《全国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精神和要求,指导各地中小学校全面、规范地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特制定本指导纲要。
一、中小学法制教育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要求
开展中小学法制教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着眼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结合中小学生的生活实际和成长特点,致力于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法律素养,牢固确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逐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基本原则
实施中小学法制教育,必须贯彻以下原则:
1.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的原则。既要遵循思想道德建设的普遍规律,又要体现法制教育的特点,适应中小学生身心成长的特点和接受能力,积极倡导深入浅出、循循善诱的方式,采用通俗鲜活的语言、生动的典型事例,体现教学的互动性和趣味性,增加吸引力和感染力,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法律知识教育与法治实践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为学生提供了解和参与法治实践的机会,教育和引导学生在实践当中掌握法律知识,领会法治理念,提高法律素质。
3.整合性原则。将法制教育与学校学科教学相结合,渗透到相关学科教学中;与各种教育活动相结合,融入到教育活动中;与必要的专项教育相结合,形成多角度、宽领域、复合式的法制教育格局。
(三)主要任务
开展中小学法制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努力培养中小学生的爱国意识、公民意识、守法意识、权利义务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养成尊重宪法、维护法律的习惯,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树立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理念,提高分辨是非和守法用法的能力,引导他们做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中小学法制教育的内容
(一)小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
在小学阶段,进行初步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启蒙教育,使学生具备初步的法律观念和权利观念。
1.了解社会生活中有规则,法律是社会生活中人人都要遵守的具有强制性的规则。法律规定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各种特定条件下能够做什么、必须做什么或禁止做什么。
2.初步了解法律的作用,体会法律代表公平正义,维护秩序,保障自由,保护人身、财产等权力不受侵犯。
3.了解自己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人的权利不可随意剥夺和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初步建立宪法意识。
5.初步了解未成年人权利的基本内容,了解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知道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受监护权、休息权、隐私权、财产权、继承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增强权利意识。
6.掌握初步的自我保护方法,知道权利受到侵犯时如何寻求法律保护,了解寻求法律保护的渠道。
(二)初中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
依据初中学生的生理心理特征、认知水平、生活经验和成长需求,在小学法制教育的基础上,须着力进行以下几方面的教育:
1.进一步学习宪法的基本知识,增强宪法意识。
2.知道法治精神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
3.理解我国公民权利的广泛性、现实性、平等性,懂得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懂得不承担法定义务或触犯法律要承担法律责任。
4.懂得法律维护社会秩序,能够协调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着重了解与学生生活密切相关的刑事、民事、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法律知识。
5.了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内容,知道违法和犯罪的含义,认识违法犯罪的危害,知道不良行为容易导致违法犯罪,违法犯罪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抵制不良诱惑,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懂得未成年人要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条件下见义勇为,知道揭发检举、及时报警、正当防卫等是同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手段。
6.懂得未成年人权益应当受到国家保护,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的主要内容,掌握自我保护和维权的方法,学会采用诉讼或者非诉讼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三)普通高中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
高中阶段的法制教育要适应学生已有知识水平和身心发展特点,考虑即将步入社会的现实需要,须着力进行以下几方面的教育:
1.了解法律反映了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理解法律规范存在的价值,形成理性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懂得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方略。
2.知道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了解法律具有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正、规范法律主体行为、调整利益关系的功能,促进个人、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3.了解规范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方面的主要法律。理解宪法关于我国国体、政体、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权的相关规定,了解与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相关的法律。理解宪法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分配制度的规定,了解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我国加强教育、科学、文化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相关法律。
4.了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我国批准的重要国际公约,特别是国际人权公约、世界贸易组织公约、保护人类环境的国际公约等有关知识,树立全球意识。
5.理解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了解公民权利的主要内容,懂得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和义务观。
三、中小学法制教育的实施途径
中小学生法制教育要以有机渗透在学校教育的各门学科、各个环节、各个方面为主,同时,利用课内课外相结合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题教育和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要重视整合学校、家庭和社会的法制教育资源,发挥整体合力,提高法制教育的实效。
(一)学科教学
1.骨干学科教学
小学的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等学科,初中的思想品德、历史与社会、地理等学科,高中的思想政治、历史等学科,是法制教育的骨干学科。要在这些学科的教学中挖掘法制教育内容,增强法制教育,分层次、分阶段,适时、适量、适度地对学生进行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
(1)小学阶段
《品德与生活》:在学生能感受、能观察、能体验的日常生活中渗透法制教育,采取适合小学生接受能力的各种生动有趣的活动方式,使学生初步了解法律,引导学生初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品德与社会》:在学生思考和探究的学习过程中渗透基本的法律知识教育,理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意义,认识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学习运用法律知识思考和分析一些简单的社会生活现象,学习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规范自身行为,从小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公民。
(2)初中阶段
《思想品德》:结合学生的品德修养,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将法制教育作为重要的教学内容。在小学法制教育的基础上,了解法律是具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了解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学会运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了解我国法律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了解宪法和法律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能够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了解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增强依法办事意识,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
《历史与社会》:结合具体的教学情境和内容,体会现实社会生活中相关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意义;从历史角度了解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依法行使公民的权利,自觉履行公民的义务,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
《地理》:结合中国的自然资源的教学,了解保护自然环境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所应遵循的公约、法律和法规,渗透法治观念,培养科学的人口观、资源观和环境观。
(3)普通高中阶段
《思想政治》:结合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文化生活等必修课程的教学,了解法律知识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运用,感受法律的作用和权威,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理解依法治国的紧迫性和重要性。通过选修课《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的学习,掌握民事权利与义务、信守合同与违约、就业与创业、婚姻与家庭、法律救助等生活中常见的法律知识。
《地理》:通过高中地理必修和选修课程的学习,了解相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认识法律在解决当前人口、资源、环境等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增强法治观念。
2.相关学科渗透
语文、生物、体育等学科蕴涵着丰富的与法制教育相联系的内容。教师要在学科教学中结合教学内容,挖掘法制教育因素,对学生进行法治文明、公平正义、恪守规则等方面的教育。例如,语文课通过文学作品中的典型人物和事件,渗透崇尚公平正义、违法要承担责任、履行义务光荣等教育;生物课对学生进行保护环境、热爱生命、尊重人权的教育;体育课对学生进行遵守规则、崇尚公正的教育等等。各相关学科对学生渗透法制教育,要充分运用与学生密切相关的事例,学科史上的有趣材料作为教学资源,利用多种手段和方法开展法制教育活动。
(二)专题教育
采用必要的专题教育形式,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从学生的认知水平、学习兴趣、思想认识、行为表现和社会实际出发,开展灵活多样、富有成效的专题教育活动,倡导自主探究、合作交流、实践体验的学习方式。法制专题教育要与道德教育、心理教育、青春期教育、生命教育紧密结合,与安全、禁毒、预防艾滋病、环境、国防、交通安全、知识产权等专项教育有机整合,使之融为一体。
(三)课外活动
课外活动是学生学习法律、践行法律的重要途径。要充分利用班团队活动、学生社团活动、节日纪念日活动、仪式教育、社会实践活动等多种载体,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活动,增强学生依法律己、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1.班团队活动
少先队和共青团组织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学生提供有意义的法制教育活动,使学生真正懂得集体要有纪律、要有规则,每个集体成员要懂规则、守规则,要在享有法定权利的同时履行应尽的各项义务。班集体活动要结合学生思想和行为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活动。
2.学生社团活动
学生社团是帮助学生增强法律意识的重要载体。要支持和指导学生社团广泛开展与法制教育相关的校园文化活动,大力发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兴趣小组,逐步培养学生参与群体生活的能力、按规则办事的习惯。结合不同社团活动的特点,进行相关法制教育,充分发挥学生思想活跃的特点和开拓创新的能力,引导学生思考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参与法制实践与宣传,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3.节日、纪念日宣传教育活动
要充分利用现有中国传统节日、法定节日和纪念日,如“3·15”消费者权益日、“6·26”国际禁毒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4.仪式教育活动
学校要通过学生入学仪式、开学典礼和毕业典礼、18岁成人仪式以及入队、入团、入党等各种仪式,精心组织设计,渗透法制教育,使学生了解自己的健康成长与法律的关系,培养爱法、敬法的情感,增强守法、用法的能力。
5.社会实践活动
学校要组织学生到人大、法院、监狱等机构旁听和参观,开展模拟人大、模拟法庭等活动,通过了解和分析真实的事例,了解相关法律,增加法制观念。
(四)个别辅导
学校教师特别是班主任老师要针对个别学生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积极的教育和管理;要关注学生思想、情绪、行为等方面的变化,及时进行法律、道德、心理等多方面的辅导,帮助他们克服缺点、改正错误、健康成长。
四、中小学法制教育的措施
(一)组织措施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政府教育行政和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中小学法制教育工作的领导。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制订法制教育的实施计划,整合当地德育、教研、科研等部门的力量,进行法制教育的研究和实践;学校由校长(或分管校长)负责,把法制教育作为教育教学和课程改革的重要内容。除学科课程所占课时外,每学年要根据法制教育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结合学校课程实际,安排合理的课时用于法制专题教育活动,法制专题教育的时间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确保课时,保证质量。
(二)资源利用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多方开发和利用校内外丰富的法制教育资源,加强法制教育的软件建设,积极开发图文资料、教学课件、音像制品等教学资源;利用网络、影视、图书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社会资源,丰富法制教育的内容和手段。司法、公安部门应选择适合青少年参观的相关普法教育机构和设施,开辟为中小学法制教育基地,向未成年人开放,为青少年法制教育服务。
各地进行法制教育使用的相关材料必须科学、系统、权威,既要符合青少年认识特点和成才需求,又要充分体现法制教育的科学性、规范性、严密性。原则上以结合相关课程教学为主,不另外编写法制教育教材,也不得强行组织学生集体购买。
(三)队伍培训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有规划地培养专兼职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学聘任法制教育专、兼职教师。要对全体教师进行有关法制教育基本知识和必备能力的培训;对学科教师、法制教育辅导员要加强专业技能的培训,尤其对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历史与社会、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课程教师加强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培养、壮大和提高法制教育的师资队伍。
(四)社会支持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依靠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和社会专业机构的力量,为广大中小学师生提供法律咨询等专业支持,开发开放法制教育资源,提高法制教育的质量;要积极协调社区、家庭等社会资源,提供充足的教育设施和条件,为中小学生法制教育营造良好的环境。
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6月11日 中青联发〔2007〕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员的亲密朋友和指导者,是我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力量。为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辅导员的工作,根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以及团中央、教育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少先队总辅导员、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少先队中队辅导员和少先队志愿辅导员。
第三条 各级少先队组织要认真贯彻本办法的要求,努力引导少先队辅导员做少先队员人生追求的引领者、实践体验的组织者、健康成长的服务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和良好发展氛围的营造者。
第二章 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辅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能自觉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2.热爱少年儿童,热爱少先队工作,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奉献精神,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
3.掌握教育规律和当代少年儿童成长规律,引导少年儿童在实践体验中提高全面素质。
4.综合素质比较全面,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
第五条 农村学校的大中队辅导员和乡(镇)总辅导员应具有中师以上(含中师)文化程度。城区中小学校的大中队辅导员和省(区、市)、市(地)、县(市、区)总辅导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文化程度。
第六条 大队辅导员和乡镇总辅导员应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省(区、市)、市(地)、县(市、区)总辅导员应具有3年以上的少先队工作经验。
第七条 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上岗前必须参加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少工委组织的专业培训,并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少工委颁发由全国少工委制定统一格式的《少先队辅导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 辅导员的配备与管理
第八条 省(区、市)、市(地)、县(市、区)、乡(镇)少工委应设少先队总辅导员。总辅导员应由长期从事少先队工作,具有丰富经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理论研究水平的人士担任。省级、市级总辅导员应设在同级团委,县(市、区)级总辅导员可设在同级团委,也可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省(区、市)、市(地)、县(市、区)总辅导员应按不低于同级团委或教育行政部门中层副职的标准配备。乡(镇)总辅导员由中心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兼任。
第九条 大队辅导员由所在学校推荐、上级团委聘请、从事学校少先队工作的优秀教师担任。在配备与管理上应做到:
1.有15个教学班以上的小学,初一、初二两个年级有8个教学班以上的中学,应配备一名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中学的大队辅导员可由中学团委(总支)书记或团委副书记兼任。
2.大队辅导员在已与学校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队章的规定聘请,三年一聘,聘请的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间考核如不合格则随时解聘,工作业绩突出者可续聘。学校对大队辅导员进行调整时,需征求上级团委意见,并做到随缺随补。团组织聘请辅导员应举行仪式,颁发聘书。
3.大队辅导员按学校中层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和使用,列席校务会议。从事少先队工作多年,且成绩特别突出者,可列入教育系统后备干部培养序列。
4.符合《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或《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要求的大队辅导员可按有关规定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5.大队辅导员每周兼课一般不超过6课时,从事少先队的工作时间每周不低于10课时。大队辅导员的工作量要折算成相应的教学工作量。大队辅导员节假日组织开展少先队活动,学校应给予适当调休。
第十条 初中和小学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少先队中队,中队辅导员一般由班主任兼任,也可由其他课任教师兼任。聘请中队辅导员要举行仪式,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 学校和社区少先队组织要至少聘请一名志愿辅导员。少先队志愿辅导员应从各行各业的先进人物、优秀青年学生、志愿者和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公安民警以及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社会各界热心少年儿童工作的人士中聘请。聘请志愿辅导员要举行仪式,颁发聘书。县(市、区)少工委要对志愿辅导员及时进行登记注册,并对他们进行培训。
第四章 辅导员的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总辅导员的职责是:在同级少工委的领导下,参与团委、教育行政部门、少工委对本区域内少先队工作计划的研究、制订和重大活动的设计、实施;参与对基层辅导员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及时向上级少工委和有关部门反映基层辅导员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并参与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的职责是:抓好学校少先队基础建设;组织开展少先队大队的各项活动;指导和协调中队辅导员工作;培训中队辅导员;关注队员的身心健康,反映他们的意见和成长中的需求,争取学校、家长、社会的支持和配合;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协助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协助社区少工委工作。
第十四条 少先队中队辅导员的职责是:在大队辅导员的领导下,指导中队委员会制订计划、开展工作、组织活动;指导中队集体建设,帮助队员学会当家作主。
第十五条 少先队志愿辅导员的职责是: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和专长,辅导少年儿童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体验和文娱活动;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为学校和社区的少先队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第五章 对辅导员的培训
第十六条 各级少工委要把对辅导员的培训作为重要的工作任务,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利用寒暑假和节假日对辅导员进行培训,并为他们参加培训创造条件。
第十七条 辅导员培训以“实际、实用、实效”为宗旨,应着重做好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在岗期间的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的专项培训等。
第十八条 辅导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少先队业务、少先队重大工作项目等。辅导员培训大纲、计划、教材要由省级以上(含省级)少工委组织专家编写。
第十九条 辅导员培训按照分级培训、分类负责的原则实施,分为全国、省、市、县四个层次。全国和省级少工委的培训以总辅导员、骨干大队辅导员及专项培训为主,市(地)、县(市、区)两级培训要扩大到中队辅导员,县级少工委培训要以中队辅导员为主。
第二十条 各级少工委要努力创造条件为辅导员受训提供经费支持。要落实各级团费的10%用于少先队辅导员的培训的要求,同时积极争取财政和相关方面的支持。各中小学校应把辅导员的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体系。
第二十一条 新任或拟任辅导员的优秀教师,参加上岗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在岗的大中队辅导员、总辅导员每年累计参加各类培训(含以会代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培训结束要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六章 对辅导员的业绩考核
第二十二条 省(区、市)、市(地)、县(市、区)总辅导员由同级团委、教育行政部门、少工委负责考核。乡(镇)总辅导员、大队辅导员由县(市、区)少工委按照《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的要求进行考核。中队辅导员由学校少先队大队委员会和大队辅导员共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对各级总辅导员的考核可结合单位工作考评一年进行一次。对大、中队辅导员的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并建立考核档案。
第二十四条 对大、中队辅导员的考核主要应包括以下环节:(1)个人进行工作总结;(2)在所在学校进行民主测评,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3)确定考核等次。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结果要作为辅导员聘请、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考核不称职者应予解聘。
第二十五条 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报上级少工委备案。
第七章 对辅导员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经正式聘请,工作有显著成绩或作出特殊贡献的各级总辅导员、大中队辅导员和志愿辅导员,由各级团委、少工委联合教育行政部门等共同表彰,并授予“十佳少先队辅导员”、“十佳少先队志愿辅导员”、“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的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 受到表彰的大中队优秀辅导员和乡(镇)优秀总辅导员应享受同级优秀教师的待遇。
第二十八条 辅导员在少先队工作中获得的各种奖励和研究成果,应与中小学教师在教学方面获得的奖励和研究成果同等对待,并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聘用、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共青团组织表彰的先进工作者,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少先队辅导员要占一定比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教育部、人事部共同制定,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发文部委。省级少工委可联合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校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11月14日 教发〔2006〕21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切实加强中小学校舍建设与管理工作,推动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指导,提高对建设标准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筑设计规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和《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等)实施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工作的指导。要充分认识到,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是适应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师生安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需要;是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的需要;是不断提高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的需要;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用地计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的重要规则。
因此,在中小学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中,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和有关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进一步提高标准的覆盖率和权威性。要遵照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条件、城乡规划和学校使用功能的要求来制定本地区校舍建设标准实施措施,确保校舍使用的安全,避免高标准、华而不实。
二、强化地方政府领导,完善中小学校舍建设机制
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在基础教育发展中的主要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学龄人口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及变化趋势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要根据城乡规划和中小学校布局规划预留教育控制用地,保证中小学校建设到位,满足地方基础教育发展的需要;要积极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协作,紧密配合,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要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三、合理规划中小学校布局,科学选定校舍建设校址
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规划中小学校布局。普通中小学校的设置要在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的前提下,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与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变化趋势,以及交通、环境、地形地貌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在所确定的学校服务半径内,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主干道上学。
在新建(迁建)中小学校选定校舍建设校址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对校址周边交通、能源(水源、电源等)、地质、环境等主要条件进行科学评测。中小学校的校址应选在交通方便、位置适中、地形开阔、空气新鲜、阳光充足、环境适宜、地势较高、排水通畅、场地干燥、地质条件较好、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平坦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山区及丘陵区的阴坡面、以及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中小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严禁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穿越校区,以确保青少年学习、生活、活动的安全。
四、做好校园校舍规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做好校园建设的规划工作。无论城市或农村,中小学校校园校舍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都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进行建设的基本原则。校园规划设计应以安全、适用、经济、美观为原则,根据学校的特点、城乡规划的要求,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因地制宜地进行,并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余地。在校园总平面设计上,宜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校园、校舍应整体性强,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以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同时规划设计应结合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结合的关系,并且有利于分期实施。
各地要严格依据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合理确定普通中小学校建设规模,坚决杜绝大班额情况的出现。其中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必须根据批准的学校规模、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城市小学、中学每班班额分别不超过45人和50人。农村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学制、学校规模、面积指标,并参照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等合理确定,农村非完全小学、完全小学、初中每班班额分别不超过30人、45人和50人。
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校舍建设质量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学校校舍工程质量是一件关系到广大师生员工生命安全的大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校园校舍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设置专门的基本建设管理机构,负责中小学校园校舍建设和管理工作。在中小学校校舍建设过程中,各地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领导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校舍建设工程质量摆在突出位置,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层层抓落实,对玩忽职守、酿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在认真执行国家建设标准的同时,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从事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所有中小学校舍建设工程要严格实行招投标制、项目监理制、法人责任制和工程建设合同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
六、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校舍建设与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中小学生的安全涉及亿万家庭的幸福,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为全社会所关注。各地要以健全制度、落实责任为核心,切实加强学校校舍建设与安全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尤其是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增强校舍建设与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要特别加强对县镇中小学、乡中心学校、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负起责任。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尽快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要建立校舍建设与检查鉴定制度,制定并落实一般情况定期核查,隐患情况重点核查,异常情况随时核查的方式,及时掌握校舍安全动态,有计划、有步骤地逐个落实解决办法,确保校舍安全。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落实工作方案,提出具体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责任。我部将适时采取多种形式检查落实情况。
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的通知(2006年4月25日 教基〔20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讲话精神切实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通知》(教党〔2006〕4号)要求,要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与校园文化建设结合起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以下简称中央8号文件),充分发挥校园文化建设在树立和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中的重要作用,我部将在继续深入推进课程改革,努力把德育有机渗透到各门课程的同时,要进一步突出加强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并努力形成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校园文化建设在中小学德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校园文化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育人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展现校长教育理念、学校特色的重要平台,是规范办学的重要体现,也是德育体系中亟待加强的重要方面。中小学校园文化通过校风教风学风、多种形式的校园文化活动、人文和自然的校园环境等给学生潜移默化而深刻的影响。良好的校园文化以鲜明正确的导向引导、鼓舞学生,以内在的力量凝聚、激励学生,以独特的氛围影响、规范学生。大力加强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对于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实施引导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这一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努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导向,以中小学生为主体,以建设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为核心,以优化、美化校园文化环境为重点,以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为载体,推动形成厚重的校园文化积淀和清新的校园文明风尚,使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中接受先进文化的熏陶和文明风尚的感染,在良好的校园人文、自然环境中陶冶情操,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二、积极推进中小学校校园文化建设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一个不断推进、长期积累的过程。目前,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要突出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全面开展校风、教风、学风建设。要在规范办学行为、继承优良传统的基础上,遴选和集成社会的先进文化,弘扬主旋律,大力营造优于社会环境的独特氛围,使教育和引导体现在细微之处,体现在师生之间、同学之间相互关怀和关心之中,体现在班级、团队组织的温暖和鼓励之中,体现在高年级同学对低年级同学的爱护和帮助之中。扎实开展师德教育,建设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钻研教法、不断探求的优良教风,倡导教师关注每一个学生每一天的学习生活,及时鼓励学生的进步,及时发现解决每一个学生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让学生在校园都能健康快乐地成长。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引导,落实好《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建设勤奋努力、积极向上、认真诚信、充满兴趣、乐于探究的良好学风,倡导学生把准备为祖国和人民做贡献作为学习的目的,把对知识的兴趣和追求作为学习的动力,爱动脑、勤动手、上好每一节课、完成好每一次作业。认真抓好班级和团队工作,建设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快乐和谐、健康向上、争做主人的良好班风,倡导营造充满正气的浓厚氛围,引导学生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好,他人的事情帮助做好,集体的事情一起做好。
二是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要精心设计和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吸引力强、调动学生主动参与的校园文化活动。充分利用好“五四”青年节、“六一”儿童节、“七一”建党纪念日、“十一”国庆节及教师节等重大节庆日,“九一八”、“南京大屠杀”等国耻纪念日,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等传统节日,设计、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利用入学毕业、入队离队、入团、成人仪式等有特殊意义的日子,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坚持每周一次的升国旗仪式,发表紧密联系学生实际、内容生动具体的国旗下讲话。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重视课间特别是大课间体育活动,使学生既放松身心、增强体质,又增进对同学、对集体的情感。保证共青团、少先队每周的活动时间和条件,注重教育教学活动与团队活动有机结合,支持团队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好已有的品牌活动,并鼓励结合实际创新活动形式。强化课后科技、艺术、体育、娱乐活动,广泛组织多种类型的兴趣小组和学生社团活动,每学年都应组织体育运动会和各种形式的艺术节、科技节及读书、读报、演讲等活动,积极推广优秀少儿歌曲,开展多种形式的歌曲演唱活动。少数民族地区的学校还应结合本民族的文化、风俗和节日,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校园文化活动。开展校园文化活动,要尊重中小学生的身心特点,充分考虑他们的年龄差异、地域差异和个体差异,切合各地实际,既体现知识性、科学性,更突出趣味性、娱乐性,最大限度地调动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反对形式主义。
三是重视校园绿化、美化和人文环境建设。要把校园建成育人的特殊场所,充分利用校园的每一个角落,营造德育的良好环境和氛围,使校园内的一草一木、一砖一石都体现教育的引导和熏陶。要从本地自然环境和条件出发,有条件的学校应在校园内栽花种草,绿化、美化校园,还可以开辟小种植园、小养殖园,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学校也要加强校园环境建设,使整个校园干净、整洁、美观、有序。要对校园人文环境进行精心设计,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校园环境的设计、维护和创造。学校的校训、校歌、校徽、校标等设计要体现学校特点和教育理念,有条件的中小学要建好校史陈列室和共青团、少先队室。要充分利用板报、橱窗、走廊、墙壁、雕塑、地面、建筑物等一切可以利用的媒介体现教育理念,如张贴、悬挂革命领袖、英雄人物、劳动模范、科学家、艺术家等杰出人物的画像和格言,制作、设计介绍家乡自然风光、风土人情、建设成就的图片和文字,绘制、创作引导学生勤奋学习、健康生活、养成良好行为习惯的卡通人物形象等,特别是鼓励、展示学生自己创作的作品,引导学生从确立远大志向做起,从增强爱家乡的情感做起,从规范行为习惯做起,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有条件的中小学要发挥校园广播站、电视台和网络的作用,不断拓展校园文化建设的渠道和空间。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要注意了解和掌握社会文化动态,高度重视各种流行文化对中小学生的影响,及时发现、研究中小学生的文化热点,积极引导,有效地抵制粗口歌、不健康口袋书、非法彩票等不良文化。各地要在去年编创、征集新童谣、儿童诗歌的基础上,今年围绕学习宣传胡锦涛总书记倡导的“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继续开展新童谣、儿歌的编创、诵读和演唱活动。
三、组织开展好“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活动
“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把集中活动与经常性的校园文化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民族精神教育贯穿在中小学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渗透到中小学生学习、生活的各个方面。要交流和介绍各门课程进行民族精神教育的内容和方式,总结和发现学生兴趣小组和社团活动中有机渗透民族精神教育的经验和做法,集中开展以民族精神教育为主题的团队会(日)、社会实践和参观走访等活动。特别要将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内容有机纳入到“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的主题教育活动之中。各地组织开展民族精神教育活动要因地制宜,从本地实际出发,挖掘具有地方特色的教育资源,既可以突出“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民族精神内涵的某一方面,并进一步具体化;也可以选择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抗战精神、红岩精神、西柏坡精神、大庆精神、两弹一星精神、雷锋精神、抗洪精神、抗非典精神、载人航天精神等体现民族精神的一种精神,并结合历史故事和人物生动活泼地进行。
今年9月是第三个“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要结合纪念红军长征胜利70周年,把弘扬长征精神作为一个重要内容。各地可开展读一本描写红军长征的书,看一部反映红军长征的电影或电视片,学唱一首歌颂红军长征精神的歌,做一件学习红军长征精神后最想做的有益的小事等活动。红军长征经过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组织开展参观长征旧址、凭吊红军烈士等活动,也可联合有关方面组织多种形式的纪念活动,让区域内中小学校都参加,并形成一定声势和影响。
四、切实保障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取得实效
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是基础教育战线贯彻落实中央8号文件的一项长期工作,必须给予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制订本地区校园文化建设的具体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广泛开展校园文化建设成果和经验的交流活动,重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舆论宣传,积极报道校园文化建设的典型经验和做法;要特别重视校长和骨干教师在推进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把对校园文化建设的要求作为校长和骨干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使每一个校长和教师都树立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的工作责任感。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校园文化建设作为学校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学校的综合督导评估体系,通过评价机制促进学校校园文化建设。中小学校要制订符合本校实际和特点的校园文化建设实施方案,分步实施,强力推进;要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校园文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广大教师参与校园文化建设的意识和能力,发挥他们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示范和表率作用。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把校园文化建设作为今年深入贯彻落实中央8号文件的一项重点工作,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推进这项工作。同时,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积极参与,吸引家长和热心中小学教育的各方面人士参与到校园文化建设的各项工作中来。力争经过努力,使绝大多数中小学校拥有体现鲜明教育内涵和特色的校园文化环境,课间、课后有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校风、教风、学风有新气象、新面貌,取得贯彻落实中央8号文件的实效。我部将联合中央电视台启动校园文化风采的电视展播活动,通过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展示各地中小学校在校园文化建设方面取得的积极成果。
为了解、指导和宣传各地开展校园文化建设的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时将本地区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的推进方案和实施过程中涌现出的好经验、好做法等相关情况报我部基础教育司。
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2006年1月19日 财教〔2006〕4号)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包括:在农村地区(含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县城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贫困家庭学生。中央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4年度教育事业统计公报学生数为准计算。免学杂费补助标准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一费制”文件中农村中小学学杂费(含信息技术费、取暖费)标准,按中档就高原则逐省份核定。
第三条 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分别为:西部地区8:2,中部地区6:4,东部地区除直辖市外,按照地方财力状况,分省确定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东部地区未享受中央补助的省份,其免学杂费资金全部由地方财政承担。
地方财政承担的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根据国发〔2005〕43号文件精神,由省级财政负责统筹落实,并制订省以下具体分担办法。
第四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政策按区域分步推进。自2006年春季学期开始,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中部地区和东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
第五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是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必须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财政要根据农村中小学校在校学生数和学杂费标准,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足额纳入本级预算,按规定及时拨付,不得先免后补,并确保按照规定用途和标准使用。免学杂费政策实施情况和各学校公用经费安排情况,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直接核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农村中小学校,不得下拨到乡镇。
第七条 免收学杂费政策实施后,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的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严禁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冲减、抵顶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
第八条 免收学杂费政策实施后,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项目和寄宿学生住宿费。自2009年春季学期开学起,取消寄宿制学生住宿费。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严禁收取如手续费等任何形式的服务费。违反者按乱收费严肃处理,追究教育主管部门领导和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免收学杂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免收学杂费政策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教育部关于发布《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的通知(2004年3月25日 教基〔2004〕6号)
《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分别自1981年、1991年、1994年发布以来,对中小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以及学校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教风等都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发展变化,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我部对上述守则和规范进行了修订,将《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守则》合并为《中小学生守则》(以下简称《守则》),对《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内容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和补充,形成新的《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实施《守则》和《规范》的重要性
《守则》和《规范》集中体现了对中小学生思想品德和日常行为的基本要求,对学生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促进身心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守则》和《规范》的发布,是教育系统加强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给予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干部、教师及中小学生学习《守则》和《规范》,从本地本校实际出发,健全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做到教育的经常化、制度化。
二、全面理解《守则》和《规范》的内容
合并后的《守则》仍为十条,修订后的两个《规范》仍各为二十条和四十条。根据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守则》从大处着眼,对学生思想品德形成和行为习惯养成提出了基本要求,《规范》从小处着眼,从行为习惯养成入手,提出具体的、操作性较强的要求。《规范》是对《守则》的细化,两者应结合使用。《守则》和《规范》除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外,根据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分别增加了符合时代特征的内容。如诚实守信、加强实践、合作意识、创新意识、网络文明、安全自护、远离毒品等。广大干部、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学习、生活实际及思想状况变化,帮助学生增强国家观念、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懂得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提高分辨是非、区分善恶的能力和道德选择与行为评价的能力。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校、内外教育活动,帮助学生理解、记忆,增强守法、守规、守纪的意识。
三、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认真总结以往贯彻《守则》和《规范》的经验和问题。坚持过去好的做法,改进工作中的不足,切实增强对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学校、家庭和社区的作用,特别要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社区教育委员会等多种途径,宣传《守则》和《规范》,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协助学校抓好对学生的教育。
四、对于在学习、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基础教育司反映。
五、修订后的《守则》及《规范》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附:
中小学生守则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
2.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校规校纪,遵守社会公德。
3.热爱科学,努力学习,勤思好问,乐于探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有益的活动。
4.珍爱生命,注意安全,锻炼身体,讲究卫生。
5.自尊自爱,自信自强,生活习惯文明健康。
6.积极参加劳动,勤俭朴素,自己能做的事自己做。
7.孝敬父母,尊敬师长,礼貌待人。
8.热爱集体,团结同学,互相帮助,关心他人。
9.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知错就改,有责任心。
10.热爱大自然,爱护生活环境。
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
1.尊敬国旗、国徽,会唱国歌,升降国旗、奏唱国歌时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
2.尊敬父母,关心父母身体健康,主动为家庭做力所能及的事。听从父母和长辈的教导,外出或回到家要主动打招呼。
3.尊敬老师,见面行礼,主动问好,接受老师的教导,与老师交流。
4.尊老爱幼,平等待人。同学之间友好相处,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不欺负弱小,不讥笑、戏弄他人。尊重残疾人。尊重他人的民族习惯。
5.待人有礼貌,说话文明,讲普通话,会用礼貌用语。不骂人,不打架。到他人房间先敲门,经允许再进入,不随意翻动别人的物品,不打扰别人的工作、学习和休息。
6.诚实守信,不说谎话,知错就改,不随意拿别人的东西,借东西及时归还,答应别人的事努力做到,做不到时表示歉意。考试不作弊。
7.虚心学习别人的长处和优点,不嫉妒别人。遇到挫折和失败不灰心,不气馁,遇到困难努力克服。
8.爱惜粮食和学习、生活用品。节约水电,不比吃穿,不乱花钱。
9.衣着整洁,经常洗澡,勤剪指甲,勤洗头,早晚刷牙,饭前便后要洗手。自己能做的事自己做,衣物用品摆放整齐,学会收拾房间、洗衣服、洗餐具等家务劳动。
10.按时上学,不迟到,不早退,不逃学,有病有事要请假,放学后按时回家。参加活动守时,不能参加事先请假。
11.课前准备好学习用品,上课专心听讲,积极思考,大胆提问,回答问题声音清楚,不随意打断他人发言。课间活动有秩序。
12.课前预习,课后认真复习,按时完成作业,书写工整,卷面整洁。
13.坚持锻炼身体,认真做广播体操和眼保健操,坐、立、行、读书、写字姿势正确。积极参加有益的文体活动。
14.认真做值日,保持教室、校园整洁。保护环境,爱护花草树木、庄稼和有益动物,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15.爱护公物,不在课桌椅、建筑物和文物古迹上涂抹刻画。损坏公物要赔偿。拾到东西归还失主或交公。
16.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认真完成集体交给的任务,少先队员服从队的决议,不做有损集体荣誉的事,集体成员之间相互尊重,学会合作。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多观察,勤动手。
17.遵守交通法规,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乱穿马路,不在公路、铁路、码头玩耍和追逐打闹。
18.遵守公共秩序,在公共场所守不拥挤,不喧哗,礼让他人。乘公共车、船等主动购票,主动给老幼病残孕让座。不做法律禁止的事。
19.珍爱生命,注意安全,防火、防溺水、防触电、防盗、防中毒,不做有危险的游戏。
20.阅读、观看健康有益的图书、报刊、音像和网上信息,收听、收看内容健康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吸烟、不喝酒、不赌博,远离毒品,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不进入网吧等未成年人不宜入内的场所。敢于斗争,遇到坏人坏事主动报告。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
一、自尊自爱,注重仪表
1.维护国家荣誉,尊敬国旗、国徽,会唱国歌,升降国旗、奏唱国歌时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
2.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不烫发,不染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穿高跟鞋。
3.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弃物。
4.举止文明,不说脏话,不骂人,不打架,不赌博。不涉足未成年人不宜的活动和场所。
5.情趣健康,不看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书刊、音像制品,不听不唱不健康歌曲,不参加迷信活动。
6.爱惜名誉,拾金不昧,抵制不良诱惑,不做有损人格的事。
7.注意安全,防火灾、防溺水、防触电、防盗、防中毒等。
二、诚实守信,礼貌待人
8.平等待人,与人为善。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谦恭礼让,尊老爱幼,帮助残疾人。
9.尊重教职工,见面行礼或主动问好,回答师长问话要起立,给老师提意见态度要诚恳。
10.同学之间互相尊重、团结互助、理解宽容、真诚相待、正常交往,不以大欺小,不欺侮同学,不戏弄他人,发生矛盾多做自我批评。
11.使用礼貌用语,讲话注意场合,态度友善,要讲普通话。接受或递送物品时要起立并用双手。
12.未经允许不进入他人房间、不动用他人物品、不看他人信件和日记。
13.不随意打断他人的讲话,不打扰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妨碍他人要道歉。
14.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答应他人的事要做到,做不到时表示歉意,借他人钱物要及时归还。不说谎,不骗人,不弄虚作假,知错就改。
15.上、下课时起立向老师致敬,下课时,请老师先行。
三、遵规守纪,勤奋学习
16.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17.上课专心听讲,勤于思考,积极参加讨论,勇于发表见解。
18.认真预习、复习,主动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不作弊。
19.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其他活动,遵守活动的要求和规定。
20.认真值日,保持教室、校园整洁优美。不在教室和校园内追逐打闹喧哗,维护学校良好秩序。
21.爱护校舍和公物,不在黑板、墙壁、课桌、布告栏等处乱涂改刻画。借用公物要按时归还,损坏东西要赔偿。
22.遵守宿舍和食堂的制度,爱惜粮食,节约水电,服从管理。
23.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不自卑,不嫉妒,不偏激,保持心理健康。
四、勤劳俭朴,孝敬父母
24.生活节俭,不互相攀比,不乱花钱。
25.学会料理个人生活,自己的衣物用品收放整齐。
26.生活有规律,按时作息,珍惜时间,合理安排课余生活,坚持锻炼身体。
27.经常与父母交流生活、学习、思想等情况,尊重父母意见和教导。
28.外出和到家时,向父母打招呼,未经家长同意,不得在外住宿或留宿他人。
29.体贴帮助父母长辈,主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关心照顾兄弟姐妹。
30.对家长有意见要有礼貌地提出,讲道理,不任性,不耍脾气,不顶撞。
31.待客热情,起立迎送。不影响邻里正常生活,邻里有困难时主动关心帮助。
五、严于律己,遵守公德
32.遵守国家法律,不做法律禁止的事。
33.遵守交通法规,不闯红灯,不违章骑车,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跨越隔离栏。
34.遵守公共秩序,乘公共交通工具主动购票,给老、幼、病、残、孕及师长让座,不争抢座位。
35.爱护公用设施、文物古迹,爱护庄稼、花草、树木,爱护有益动物和生态环境。
36.遵守网络道德和安全规定,不浏览、不制作、不传播不良信息,慎交网友,不进入营业性网吧。
37.珍爱生命,不吸烟,不喝酒,不滥用药物,拒绝毒品。不参加各种名目的非法组织,不参加非法活动。
38.公共场所不喧哗,瞻仰烈士陵园等相关场所保持肃穆。
39.观看演出和比赛,不起哄滋扰,做文明观众。
40.见义勇为,敢于斗争,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诚信教育的通知(2004年3月25日 教基厅〔20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根据全国整规办、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司法部、教育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精神,普遍提高学生的诚信意识,现就中小学开展诚信教育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诚信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发布以来,全社会普遍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公民道德教育活动,良好社会道德风尚逐渐形成,全民族的文明素质不断提高。但是,在一些领域和地方不守承诺、欺骗欺诈等失信现象屡禁不止,这些社会不良现象也侵蚀着校园,给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在一些地区和学校,少数学生考试作弊、言行不一、欺骗他人的情况时有发生。
面对社会发展变化对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新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必须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诚信教育、建设诚信社会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性;充分认识诚实守信的品德是立身之本、做人之道,必须从小培养,贯穿于教育的全过程;充分认识诚信教育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作为学校工作的一件大事,认真抓紧抓好。
二、诚信教育的主要内容
中小学诚信教育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突出抓好诚实教育和守信教育。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使中小学生了解诚信的基本内容,懂得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增强学生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守法、守规的自觉性,牢固树立守信为荣、失信可耻的道德观念,从小立志作讲诚信、讲道德的人。
(一)在诚实教育方面:培养学生诚实待人,以真诚的言行对待他人、关心他人,对他人富有同情心,乐于助人。严格要求自己,言行一致,不说谎话,作业和考试求真实,不抄袭、不作弊。
(二)在守信教育方面:培养学生守时、守信、有责任心,承诺的事情一定要做到,言必信、行必果。遇到失误,勇于承担应有的责任,知错就改。
(三)在诚实守信教育的同时,还要加强遵守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社会公德的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诚信教育的途径和方法
诚信教育活动要遵循生动活泼、形式多样、小型为主的原则,既要有声势、影响,又要扎扎实实。要根据中小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认知规律,结合本地区和学校的工作实际,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
(一)要将诚信教育作为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德育工作计划。诚信教育要与社会公德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有机融合,提高整体教育效果。
(二)以学生为主体,组织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诚信教育重点在知行统一,关键在践行。各中小学校要精心安排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学生的诚信教育活动。
诚信教育要与传统美德教育相结合,充分挖掘和利用传统美德中有关诚信内容的格言、楷模、典故、故事等,通过诵读、故事会、表演等形式,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在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活动中,使学生感受、体会诚信是做人的根本。
要充分利用现实生活中有关诚信的典型案例、典型人物、先进人物,通过报告会、座谈会,上门参观、走访等形式,感受诚信对一个人成长的重要性。
以“人人知诚信、人人讲诚信”为主题,利用校、班、团队会组织研讨会、辩论会;举办征文、演讲、知识竞赛、我讲诚信故事、相声小品等活动;充分利用校内橱窗、黑板报、广播、校园电视台、校园网大力宣传诚信教育的基本内容、要求和重要意义,形成“人人知诚信”的良好氛围,为“人人讲诚信”打下舆论基础。
要充分利用每年9月20日全国“公民道德宣传日”和每年9月全国“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月”的活动契机,将诚信教育作为重点之一,安排时间组织相关教育活动。
(三)将诚信教育渗透到学科教学中。教师在教学中要善于抓住时机,结合教学内容,将诚信教育有机渗透到教育教学活动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品质。德育课程和文科教学要结合教学内容,丰富诚信教育内容,寓诚信人物、事件等于课堂教学之中,理科教学要在体现实事求是、严谨科学精神的基础上,融入诚信精神。
四、加强领导,健全制度
(一)统筹规划,完善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树立以诚信立校、以诚信立教、以诚信育人的思想,切实加强领导,将诚信落实到学校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建立健全诚信教育的各项制度。要将诚信教育纳入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之中,把诚信作为学校对各部门的管理和考评、对教师的管理和考评、对学生的操行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充分利用学生成长记录,建立学生诚信记录评估表。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少先队、共青团和工会的作用。
(二)为人师表,率先垂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中小学教职员工要带头讲诚信,做到“言必信,行必果”,要求学生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为人师表、身体力行、有诺必践,以教师高尚的品行、人格的魅力、诚信的作风取信于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提高公信力,做诚信的表率。要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通过各项制度建设,将诚实守信落实到全体教师的教育行为上。
(三)走向社区、进入家庭。诚信教育要取得实效,仅仅停留在学校教育是不够的,要通过多种活动形式,将学校诚信教育与社会道德和家庭道德建设结合起来。社区和家庭是中小学生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对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学校要主动与家庭、社区紧密配合,扩大学校教育对社会和家庭的影响,特别是要重视和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帮助学生家长充分认识诚信对学生成长的重要性,以身作则,积极配合学校共同抓好诚信教育,促进学生诚信素养的提高。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1997年7月14日 教电〔1997〕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学电化教育工作并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是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运用投影、幻灯、录音、录像、广播、电影、电视、计算机等现代教育技术,传递教育信息,并对这一过程进行设计、研究和管理的一种教育形式。是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中小学校开展电化教育应从实际出发,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逐步提高的原则。要充分发挥各种电教媒体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注重教学应用与研究。
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扶持中小学校开展电化教育,将中小学电化教育工作列入当地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
第二章 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中小学校应建立专门机构或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电化教育。其名称可根据学校的规模称为电化教育室(中心)或电化教育组,规模较小的中小学校也可在教学管理部门设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六条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机构要在学校的统一管理下,与校内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完成电化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
拟定学校电化教育工作计划,协调学校各部门开展电化教育工作,并承担其中一部分教学任务。
收集、购置、编制、管理电化教育教材和资料。
维护、管理电化教育器材、设备、设施。
组织教师参加电化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
组织并参与电化教育的实验研究。
第七条 中小学从事电化教育的人员编制,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学校教职工总编制内确定,按学校规模和电化教育开展的实际配备专职或兼职电教人员。
第八条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应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熟悉电教业务,有较强的教学和管理能力,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电化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 电教专职人员与学科教师
第九条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机构的专职人员是教学人员,必须具备教师资格,熟悉教学业务,掌握电化教育的知识、技能和技巧。中小学校电教专职人员应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与考核,不断提高电化教育水平。
第十条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专职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国家规定评聘。在评审与聘任时,要充分考虑电化教育工作的性质与特点。
第十一条 电化教育专职人员要组织、指导学科教师开展电化教学。
中小学校应聘请优秀教师作为电化教育机构的兼职人员开展工作。教师担任电教机构的工作或编制教材、资料应计算教学工作量。优秀的电教教材、电教研究成果,应与相应的科研、教学研究成果同等对待。教师开展电化教学的实绩,应作为考核教师的内容。
第十二条 学科教师要增强现代教育意识,学习并掌握电化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积极采用现代教学手段,开展电化教学;研究电教教材教法;总结电化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率。
第四章 经费与设备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开展电化教育要有必要的经费保证,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逐年增加对中小学电化教育经费的投入。学校应确定一定的经费比例开展电化教育。
第十四条 电化教育的设备是开展电化教育的基础。学校要按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中小学校电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配备目录,根据教学的实际需要,统筹配备电化教育设备。要加强电化教育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提高利用率。
第十五条 学校电化教育设备、设施是为教育教学服务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电教教材与资料
第十六条 开展电化教育的中小学校要加强电教教材(音像、多媒体)、资料建设,保证有足够的经费用于配备电教教材、资料,做到与电教设备、设施建设同步发展。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根据教学的需要,合理选择和配备由中央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印发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所列入的全国或地方通用的电教教材,有条件的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编制补充性电教教材供学校教学使用,要做好学校电教教材的管理和应用工作。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电教教材、资料的编辑、出版不得违反《著作权法》;中小学校不得使用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非法的音像制品。
第六章 管理与领导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的中小学校电化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电化教育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并检查、评估和督导中小学校电化教育工作,协调电教、教研、装备、师训部门保障学校电化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电化教育馆(中心)是当地中小学电化教育的教材(资料)中心、研究中心、人员培训和技术服务中心,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小学校电化教育工作的管理与指导。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要贯彻上级关于电化教育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强对电化教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学校整体工作之中,并要有一名校级领导主管电化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要重视对学科教师开展电化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有计划地组织不同层次、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教师培训活动,推动学校电化教育工作广泛深入的开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普通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程有不符的,以本规程为准。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2012年9月5日 教督〔2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团:
当前,我国基础教育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教育规划纲要对中小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出了新的目标,同时对教育督导评估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更好地发挥教育督导的作用,有效地促进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办学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新时期学校督导评估的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育人为本是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是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是新时期赋予教育督导的重要任务。各地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督导评估的法律职责,使学校督导评估真正成为学校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学校督导评估的目的是:督促学校依法办学,科学管理,推动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促进学校深化改革,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引导社会和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质量观,关心和支持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为学校营造实施素质教育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学校督导评估的原则是: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把教育教学工作是否适应学生发展需要作为衡量学校办学水平的主要标准;坚持以学校发展为重。既重视学校工作的结果,更要注重教育教学的过程;坚持规范和创新相统一。既要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又要鼓励学校办出特色。
二、把握重点,突出学校科学管理和内涵发展的主要内容
(四)健全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办学。重点督导学校制定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学校自评制度和质量评价机制;建立健全校务公开、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管理制度等情况。
(五)有效使用资源,提高管理效率。在督促办学条件达到规定要求的基础上,重点督导学校对教师教学活动的指导和专业发展的支持;资金的科学预算和规范使用,设备设施和图书资料的有效使用;校园文化建设;与社区合作、利用社会资源等情况。
(六)优化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重点督导学校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学科课程标准,开足开好规定课程;开展课程和教学改革,促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结合;改进教学方式,创新教学方法,注重因材施教,增强教学效果;合理安排学生作息和锻炼,切实减轻过重课业负担等情况。
(七)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重点考察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养成和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况;学习兴趣、良好习惯培养的情况;审美情趣、人文素养的形成和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培养的情况;学校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的情况。
三、改革创新,充分发挥督导评估的监督指导作用
(八)严格督导评估程序。进行综合或专项督导评估要事先通知被督导评估学校,并向社会公示;要通过多种手段获取学校管理与教学信息,广泛听取教师、员工、学生、家长的意见,吸收社区和有关专业人士参与督导评估;要注重指导学校改进教学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实行限期整改;要向社会公布督导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九)规范督导评估管理。实行定期督导评估制度,每5年至少对中小学校实施一次综合督导评估;推行督学责任区制度,对责任区域的中小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实行归口管理制度,对学校各项评估检查进行统筹安排,严格控制和减少对学校评估检查项目和次数,逐步将相关的评估检查内容纳入综合督导评估范畴。
(十)完善结果报告制度。各地在完成学校督导评估后,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学校督导评估情况,促进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和帮助学校有效解决问题;要向本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评估结果,提出督导建议,以作为考核问责和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要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提供统计信息和决策依据。
(十一)创新督导评估机制。各地要根据本地区教育发展水平,确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积极进行探索和试验。在工作机制上,把推动“硬件”达标和“软件”提升结合起来,促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和内涵发展。在评估方式上,要把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定期督导和经常性督导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开展督导评估工作。在管理方法上,要积极采取现代化技术手段,推动学校督导评估信息系统的建立。要充分利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数据和结果,不断提高学校督导评估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提高督导评估工作水平
(十二)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督导评估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政策指导,根据各地教育发展水平提出总体要求,制定评估办法,组织开展试点,推广经验示范。对各省(区、市)学校督导评估工作进行督查,定期发布国家教育督导报告。
(十三)省级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意见制定工作规划,按照整体推进、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适合本地区学校改革发展的督导评估标准和实施办法,建立督导评估模式,确定督导评估周期,组织对市、县的工作检查和督导评估。
(十四)市、县两级教育督导机构按照省级教育督导机构确定的标准和周期,制订实施计划和工作规范,对所属中小学校进行督导评估。要落实督学责任区制度,明确责任督学职责,加强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查和指导。
(十五)各地要按照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要求,明确教育督导机构工作职责任务,配齐督导人员,改善工作条件,提供经费保障。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督学能力建设,通过专业培训、定期考核及交流研讨等多种形式,提高督学的理论和业务水平。要组织高等学校和教育科研机构积极参与督导评估的理论、政策和实践研究,在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创新工作方式及利用现代技术等方面,为学校督导评估提供专业指导和理论支持,促进督导评估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
关于规范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1997年1月14日 教基〔199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
近年来,各地依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促进了基础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积累了一些经验。但同时也出现一些亟需引导规范的问题。为保证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现就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提出如下若干原则意见。
一、提高认识,继续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纠正不规范的办学行为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承担着世界上最大规模的教育任务。这一国情要求改变过去过多由政府包揽的办学体制,逐步建立起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新体制。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和纠正改革过程中某些不规范办学行为,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具有活力的办学机制,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调动社会各方面办学积极性,增加投入,推进“两基”(本世纪末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落实“两全”(全面贯彻教育方式,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繁荣发展。
实施义务教育主要是政府行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既不能把义务教育推向市场,也不能把义务教育的责任完全推给社会或乡、村两级。省、地(市)、县政府应依法保障义务教育的投入,切实落实“两基”重中之重的地位;要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的权益,提高待遇,改善生活和工作条件,同时加强培养培训工作,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引导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近期要大力加强基础薄弱学校建设,在经费投入、师资配备、干部充实、招生办法改革等方面采取倾斜政策,加强指导,使其尽快改变面貌。
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广泛参与的基础教育办学格局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必须由政府统筹规划。无论哪种办学形式的学校,只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规章,都是我国社会主义基础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各地要提高认识,依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纲要》及其实施意见,从本地实际出发,在试点的基础上,有计划、有序地逐步推进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的改革,切实纠正在改革中出现的不规范办学行为。
二、坚持方向,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办学指导思想
我国普及义务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主要依靠公办中小学校。所有公办中小学都义不容辞地承担着普及义务教育,实施基础教育的责任。凡适龄儿童、少年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国家、社会、学校和家长应充分予以保障。
1.中小学办学,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基础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的宗旨,坚持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2.坚持义务教育“免收学费”、“就近入学”及“平等受教育”的原则。不得人为地加大校际间在办学条件、生源上的差距。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和变相“择校生”,对此应尽量做到一步到位,对一步到位实在有困难的也必须尽快限期到位。社会上有择校需求的,各地应向民办学校引导。
3.办学体制改革应有利于深化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调动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基础教育的积极性,增加投入;有利于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4.办学体制改革要符合我国国情,要考虑到目前人民群众的经济水平和心理承受能力。
三、依法治教,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
各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下大力气,采取有力措施,用三年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内使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和不招“择校生”及变相“择校生”的原则能够全面贯彻落实。当前要依法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规范工作。
1.按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1996年在全国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1996〕18号)精神,对于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入初中实现一步到位实在有困难的一些大中城市,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地(市)政府严格审批,只允许少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完中初中部,下同)在近期内招收“择校生”。这些学校仍为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收入为国家所有。需明确:(1)要确定尽快限期到位的期限,并逐年缩小招收“择校生”规模;(2)“择校生”招生办法,收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3)择校费等收入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使用,重点用于基础薄弱学校建设;(4)经批准暂招“择校生”的学校经费仍由教育行政部门划拨。
凡批准少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近期招收“择校生”的地方,其他公办学校不准再招收“择校生”和变相“择校生”。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有计划地办好一批民办中小学,以满足社会择校的需求。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经批准招收“择校生”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名册及招生办法等,及时报国家教委备案。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开,以增加透明度,加强群众监督。
2.义务教育阶段不设重点校、重点班、快慢班,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教改试(实)验班外,一般不设试(实)验班。
3.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均不得举办“校中的民办校”或“校内的民办班”。已办的应立即予以清理,今后一律停办这类校中校(班),严禁搞“一校两制”。
教育行政部门对少数具备独立办学条件的“校中校(班)”,要严格依照社会力量办学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限期使其与原公办学校彻底分离,独立办学,具有独立法人、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核算。
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跨省市招生、办分校,已办的应撤回或彻底分离,并要与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办学条件较好、声誉较高学校的校长和教师,主要精力应放在学校自身教育教学改革上,有条件的可通过挂钩协作或合并、联合办学、校长和教师的对口支援或定期轮换等多种形式,主动帮助附近基础薄弱学校改变面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5.企业事业单位办学和举办民办中小学,以及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与境外机构和个人、港澳台同胞合作办学,应依有关规定进行。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上述学校的管理和指导。各地政府要落实对办学企业单位返还一定比例教育费附加的政策;国家对民办学校继续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大力鼓励在广大农村、边远地区、民族地区、城镇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地区举办民办中小学校,以补充国家办学之不足;同时,在大中城市为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对教育的需求,也应鼓励举办多种形式的民办中小学校。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坚持国家教育方针,收费合理,但在办学中遇到困难的民办学校,可在政策上,经费、师资配备等方面予以支持。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由教育、物价部门评估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按办学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和以任何借口变相集资。无论哪种形式的民办学校都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不允许举办“贵族”学校。
四、加强管理,保证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办学体制改革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是一项政策性很强、涉及面较广的复杂工作,各地一定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遵守有关规章和纪律,坚持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坚持“积极稳妥,先行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广”的原则,加强管理,健全制度,建立审批程序和评估机制,保证改革和办学的正确方向。
1.各地在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中,可依实际情况实行“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社区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等多种形式。无论采取哪种办学形式,必须保证教育资源的充分利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2.各地要依本文的精神,认真清理义务教育阶段某些不规范的办学行为。在清理过程中,以及今后在规划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工作中,必须以保障本学区适龄儿童少年都能接受当地政府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为前提,必须贯彻执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3.适量的民办中小学是对我国基础教育的重要补充。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及地方的有关规定,对举办民办中小学校既要鼓励又要严格审批。一方面可在土地使用、校舍基建等方面给予一些优惠政策;一方面要审查必要的办学条件,特别要审查办学首批投入是否有保障,经常性经费是否有固定来源,能否到位、落实。举办民办小学由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初中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高中(含完中)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凡在全省或跨省招生的民办中小学均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4.民办中小学校的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校长任职资格,由校董会任命,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教师必须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
5.建立较为完备的监督、评估机制和财务审计。对办学有突出成绩并取得经验的学校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违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规律办学的及以营利为目的,或办学效果很差,群众反映强烈的,要重新进行审查,问题严重的要依法查处。
6.民办学校应在规定地区内招生,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招生广告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方可发布。
各地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从实际出发,贯彻本《意见》,并向社会及人民群众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请把执行中的经验、问题和建议和及时报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