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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义务和禁止行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典型案例指引
北京某有限公司诉薛某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二中民终字第03331号)
案件适用要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