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资本法律制度理解与适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经济结构、繁荣城乡市场、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的一支重要力量。民间投资增长速度快、占比提高快,但仍然面临不同的发展难题。如何将资产投入到可长期增值的渠道,提高投资的安全性和盈利性?如何借助资本市场实现自身快速做强做大?如何实现企业的创新转型,推动企业的长期可持续成长?这些都是摆在民间投资者面前的难题。
2005年2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主题的中央政府文件,因文件内容共36条,这份文件通常被简称为“非公36条”。国务院于2010年5月7日发布《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由于该意见也计有36条,故被简称为“新36条”。2010年7月26日,为贯彻落实“新36条”,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方面的分工和任务。“新36条”实施后,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着眼于降低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条件,制定出台了42项“新36条”的实施细则。这些细则涉及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相关的各行各业,在消除制约民间投资发展障碍方面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及相关实施细则规定: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这在一定意义上增强了民间投资的发展信心,促进了民间投资发展环境的改善。对民间资本进入基础性行业等领域进行了规范指引,对中小民营企业所面临的融资渠道狭窄、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提供了政策支持,并鼓励民间投资“走出去”,积极主动地开展对外投资,进行海外投资和海外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