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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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退 休

第八十七条 【退休条件】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八十八条 【提前退休的条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十九条 【退休待遇】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