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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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导 读

《选举法》近年在考试中所占分值逐渐加大,考点主要集中在选民资格和选举程序等方面。出题倾向于测试一些重要的数字,如当选票数要求、候选人名单公布日期、人大代表总额等。第一章总则中选民资格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第九章选举程序的主要考点有:选举方法、投票方式、代写和委托投票、选举有效性及当选代表的所得票数的规定。2010年选举法修订的内容也会是今后考试的重要出题点。

常考法条归类提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命题分析

上述三条是关于人大代表的选举、选举的基本原则及选民资格的规定,其主要考点有:

(1)人大代表的选举。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2)选举的基本原则。

①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在我国,除下列三种情形不得行使选举权外,均可行使:一是剥夺政治权利。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非其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即被人民法院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其仍享有选举权利。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应准予行使选举权利。二是精神病人。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三是停止行使选举权利。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因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②选举权的平等原则。选举权平等,是指选举人在每次选举中只享有一个投票权,并且每一选举人所投票的价值与效力是同样的。选举权的平等原则,不仅应当包括投票机会平等,还应当包括投票结果平等。但我国选举权的平等侧重于实质上的平等,而不单纯是形式上的平等,这体现在下列两方面:一是农村与城市代表;二是汉族代表与少数民族代表。

③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乡级、县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地级、省级人大代表由下一级的人大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罢免选出的上一级人大的个别代表。

④选举自由原则。选举自由,是指选举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依法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利。选举自由原则在选举中具体体现为:秘密投票(即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和自由投票(即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选举自由还表现为:可以亲自参加选举,也可以委托选举。但选举委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委托人是在选举期间外出的选民;受托人是其他选民,同时该受托人接受委托不超过3人;委托采取书面形式;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

(3)选民资格有三项:一是年满18周岁;二是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三是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精神病人有选民资格,只是由于其不能行使选举权而不列入选民名单。(02/1/40;03/1/42)

强化自测

练1.我国选举制度有哪些基本原则?()

A.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B.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C.选民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原则

D.秘密投票原则

2.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中国公民不具有选举权的情况?()

A.未满十八周岁B.被剥夺政治权利

C.被劳动教养 D.患精神病

讲1.ABD。根据《选举法》第46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可见C项表述的意思是正确的,但这并不是选举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2.AB。我国公民只在两种情形下不享有选举权:未满18周岁;被剥夺政治权利。除此之外,都享有选举权。

第五条 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

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命题分析

2010年修改选举法,增加了“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的措辞,注意强调了特别是哪三类人的代表。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命题分析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大选举组织的规定,其主要考点有: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的选举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3)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各自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县一级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乡镇一级的选举委员会受县一级选举委员会领导。

(4)县级以上各级人大选举代表时,由各该级人大主席团主持。(08/1/61;11/1/25)

强化自测

练1.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C.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D.乡、民族乡、镇设立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2.选举法规定,我国主持选举工作的组织机构有()。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省、直辖市、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

C.县级人大常委会

D.县级、乡、镇选举委员会

3.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关于选举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11/1/25)

A.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B.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C.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领导

D.选举委员会对依法提出的有关选民名单的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讲1.ACD。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省、市级的人大代表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县级以上”包括县级,故B项以偏概全,是错误的。参见《选举法》第8条。

2.ABD。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县级人大常委会不主持选举,故C项不当选。

3.B。根据《选举法》第8条第1款的规定,只要是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特别行政区也不例外,A正确。根据第8条第3款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该是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而不是“领导”,B错误。根据第8条第2款的规定,C正确。《选举法》第28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D正确。

第九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三)确定选举日期;

(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主持投票选举;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命题分析

上述两条都是2010年《选举法》修订增加的内容,明确了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以及职责,也是可考性很强的法条。尤其注意第9条第2款的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第三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按照前款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命题分析

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限制及其分配原则的规定,其主要考点是:不同级别的区域,代表名额的基数不同、人数增加的代表数和代表名额的总数限制也各不同。在考试中,一般不是复杂的计算,只要记住本条中涉及的各项数字即可。(10/1/94)

强化自测

练1.我国选举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根据各行政区域的人口总数来确定。假设某镇人口为15万人,那么该镇人民代表的总名额最多是多少?()

A.150人B.135人

C.130人D.140人

2.关于地方人大代表名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10/1/94)

A.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总名额不超过一千名

B.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C.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D.乡、镇、民族乡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讲1.D。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40名,每1500人可增加一名代表,则15万人可增加100名代表,代表总数为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140人。

2.ABCD。本题直接考查法条规定,参见《选举法》第40条。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确定。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

命题分析

本条是2010年《选举法》修改的内容,修改之前的“直接选举,城乡人口代表比例4∶1”,曾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2010年取消了4∶1的规定,将代表分配原则改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即从4∶1改为1∶1。考生尤其要注意这一变化,是将来考试的重点。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命题分析

上述3条是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规定,主要考点有:

(1)全国人大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

(3)代表分配原则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即从4∶1改为1∶1。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十八条 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二分之一。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分配给该少数民族的应选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三十。(12/1/24)

第十九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聚居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散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按照当地的民族关系和居住状况,各少数民族选民可以单独选举或者联合选举。

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居住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办法,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制定或者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当选证书和选举委员会的印章等,都应当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三条 少数民族选举的其他事项,参照本法有关各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选区划分

第二十四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命题分析

本条是关于选区划分依据及选区人数的规定,其主要考点有:(1)划分选区的依据有两个:一是按居住状况,二是根据单位,包括生产单位、事业单位或者工作单位。(2)每一选区的代表人数为1到3名。

强化自测

练根据我国现行《选举法》,我国选区划分的原则是()。

A.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

B.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C.可以按地区人口分布划分

D.既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又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讲ABD。选区不是按人口分布划分的,这是易错点,要准确掌握选区划分的两种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第七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六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命题分析

本条可考性较强,主要命题点有:

(1)经登记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不必重新登记。

(2)每次选举前予以登记的选民范围:①新满18周岁的;②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

(3)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直接列入新迁入选区的选民名单。

(4)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的情形:①死亡的人;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5)精神病患者也享有选举权,但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七条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命题分析

本条是关于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时的解决程序的规定,其主要考点在于记住几个时间:

(1)申诉: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申诉。5日的申诉期限是2010年修订《选举法》增加的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起诉:经申诉处理仍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5日以前起诉,人民法院在选举日前作出终局性判决。

强化自测

练1.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人对选举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

A.向选举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向人民法院起诉

C.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反映

D.向上一级选举委员会申诉

2.根据《宪法》和《选举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1/21)

A.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每次选举前选民资格都要进行重新登记

B.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

C.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诉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D.法院对于选民名单意见的起诉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讲1.B。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对申诉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实行申诉前置。B项当选。

2.D。法律依据为《选举法》第26、27、28条。

第八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九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第三十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本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三十三条 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命题分析

本章是关于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的规定,其中第29、30、31、33条2010年都经过了修改。其主要考点有:

(1)代表候选人提出的主体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代表候选人应当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

(2)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基本情况应在选举日前15日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比修改前的5日延长了2日。

(3)差额选举制度: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均实行差额选举制度,不同之处在于差额选举比例不同。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到1倍;间接选举的,应多于1/5到1/2。

(4)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的范围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5)选举主持人“应当”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人“可以”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03/1/44)

强化自测

练1.《选举法》规定,在直接选举中,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之前公布。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公布期限?()

A.5日之间 B.7日之间

C.15日之间 D.10日之间

2.我国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候选人,由下列哪些方式提名推荐?()

A.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

B.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提名推荐

C.人民代表5人以上联名推荐

D.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提名推荐

讲1.B。参见《选举法》第31条第1款。

2.ABD。参见《选举法》第29条第2款。

第九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第三十五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第三十六条 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命题分析

本条在2010年作了修改,主要应注意:(1)投票站应按照便民原则设立。(2)在选民集中的地区才可以召开选举大会。(3)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包括两种: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三十八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第三十九条 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四十条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命题分析

选民委托投票的原则是:(1)经过选举委员会同意;(2)书面委托;(3)只能委托其他选民,没有选民资格的人不能接受委托;(4)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

强化自测

练选民王某,35岁,外出打工期间本村进行乡人民代表的选举。王因路途遥远和工作繁忙不能回村参加选举,于是打电话嘱咐14岁的儿子帮他投本村李叔1票。根据上述情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仅以电话通知受托人的方式,尚不能发生有效的委托投票授权

B.王某必须同时以电话通知受托人和村民委员会,才能发生有效的委托投票授权

C.王某以电话委托他人投票,必须征得选举委员会的同意

D.王某不能电话委托儿子投票,因为儿子还没有选举权

讲AD。根据《选举法》第40条,委托选举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故A项正确,B、C项错误。王某的儿子尚未成年,不是合格的受托人,故D项正确。

第四十一条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四十二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四十三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四十四条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第四十五条 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命题分析

本章共十二条,是关于选举程序的规定,其主要考点有:

(1)选举方法:各级人大代表选举都是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举可以设立选举站、可以召开选举大会、可以设立流动票箱。

(2)投票方式:赞成、反对、另选他人或者弃权。

(3)代写投票适用于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选民;委托投票适用于选民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注意委托投票的条件。

(4)注意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的新规定。

(5)选举有效:主要是根据票数的规定,即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直接选举时,还要根据投票人数的规定,即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方为有效。

(6)选票有效: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7)当选代表所需的票数:直接选举的,票数要求为选区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间接选举的,为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人数超过应选代表人数时,得票多的当选;不足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注意不是所有的都另选,已当选的不必重选。(02/1/86;04/1/11)

(8)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强化自测

练某选区共有选民13679人,高先生是数位候选人之一。请问根据现行宪法和选举法律,在下列何种情况下,高先生可以当选?()

A.参加投票的人数为6835人,高获得选票6831张。

B.参加投票的人数为6841人,高获得选票3421张。

C.参加投票的人数为13643人,高获得选票6749张。

D.参加投票的人数为13685人,高获得选票13073张。

讲B。根据《选举法》第43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A项参加投票的选民未过半,C项获得选票未过半,故均不能当选。D项参加投票的选民多于实际选民人数,选举无效。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四十六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四十七条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13/1/60)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九条 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

第五十条 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13/1/60)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命题分析

这几条是关于人大代表的罢免的规定。其主要考点如下:

(1)对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罢免

①有权作出罢免决定的主体是原选区的选民会议。

②有权提出罢免案的主体是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对乡级人大代表)或50人以上(对县级人大代表)联名。

③接受罢免要求的机关是县级人大常委会。

④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大代表,须经原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2)对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罢免

①有权作出罢免决定的主体。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决定本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但无权决定罢免本级及下级人大代表。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须经罢免决定机关全体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②有权提出罢免案的主体。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的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人大代表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1/5以上成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

强化自测

练1.《选举法》以专章规定了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的措施。关于代表的罢免,下列哪些选项符合《选举法》的规定?()

A.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B.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将决议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C.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D.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委会成员2/3多数通过

2.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选举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13/1/60)

A.乡级人大接受代表辞职,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B.经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乡级人大代表的要求

C.罢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三分之二以上的选民通过

D.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必须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讲1.AC。根据《选举法》第50条,备案只针对罢免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故B项错误。D项只需过半数通过即可。

2.AB。罢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即可,而非三分之二以上的选民通过,C项错。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D项错。

第五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13/1/60)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命题分析

这几条是关于人大代表辞职的规定,主要考点如下:

(1)人大代表的辞职对象。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书面提出辞职。

(2)接受辞职,须经接受辞职的主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需履行备案、公告手续(县、乡两级不用备案)。

(3)人大代表被罢免和辞职被接受的法律后果。人大常委会成员、专门委员会成员、调查委员会成员、乡人大主席、副主席、乡级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成员必须是本级人大代表。县级以上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成员必须是本级人大常委会成员。故人大代表被罢免和辞职被接受的,具有以下法律后果:①人大常委会成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或者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成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或终止。②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或者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或终止。

强化自测

练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关于选举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14/1/62)

A.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中央财政统一开支

B.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选举主席团,之后由主席团主持选举

C.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

D.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讲BD。选项A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并不意味着由中央财政统一开支,错误。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C选项错误。

第五十四条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命题分析

1.代表出缺的情形:(1)死亡;(2)代表资格终止。《代表法》第41条规定了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②辞职被接受的;③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④被罢免的;⑤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⑥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2.代表资格终止发生补选的结果,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不发生补选的结果。

3.补选的主体: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由下一级人大或下一级人大常委会补选;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由原选举该代表的选区的选民补选。

4.补选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第十一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五十五条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五十六条 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