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