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索赔指南与赔偿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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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劳动纠纷中的赔偿金和赔偿责任

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劳动者需要注意经济补偿、赔偿金和违约金的区别。一是法律性质的区别。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补偿金,在性质上讲具有劳动贡献补偿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其产生是基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国家干预劳动关系的法律结果。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时,承担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的责任形式。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在符合法律规定情形下,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二是构成要件的区别。虽然劳动法律规定中,对于经济补偿、赔偿金和违约金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经济补偿而言,其情形是由法律非常明确细化的。而赔偿金除了法律规定了情形,在认定上还要考虑四个要件即当事人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给对方造成了实际损失;责任方存在故意或过失;主观过错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是责任主体的区别。经济补偿通常只适用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没有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而赔偿金和违约金的责任主体既可能是用人单位,也可能是劳动者。四是具体计算方式的区别。经济补偿的计算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的规定。违约金的计算依据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约定,同时要满足《劳动合同法》第22、23条。赔偿金的计算依据则主要是《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及《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有关条款的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主要法定赔偿情形

1.《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劳动合同法》第81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劳动合同法》第83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2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劳动合同法》第85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6.《劳动合同法》第86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8.《劳动合同法》第8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9.《劳动合同法》第89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劳动合同法》第90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劳动合同法》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2.《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3.《劳动合同法》第94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4.《劳动争议解释(四)》第12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主要法定赔偿情形

1.《劳动法》第89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法》第91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3.《劳动法》第95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劳动法》第97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劳动法》第9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劳动法》第99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劳动法》第102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2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9.《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10.《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5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11.《劳动争议解释》第15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