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合同的无效和撤销有哪些规定?
(一)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因欺诈、胁迫而成立的合同无效。但《合同法》对《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了必要的修正,将在欺诈、胁迫情况下成立的合同效力的决定权授予了被欺诈和胁迫的一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在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的情况下,这类合同是无效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这类合同无效的决定因素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从主观方面而言,当事人要有恶意串通的行为;从客观方面而言,此类合同要对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恶意串通可以表现为明示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双方订立协议等;也可以表现为默示的行为,即一方当事人表明意图后,另一方面给予默认等。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所谓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指的是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虽然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实质上是违法的。当事人通过一个形式上合法的合同来实现其非法的目的。例如,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而订立赠与合同,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赠与他人,就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这类合同包括逃税的合同、损害人格尊严的合同、破坏公平竞争的合同、赌博合同、破坏家庭关系的合同等。这些合同对公共利益和社会风俗造成了损害,属于无效合同。
案例4:为赌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回放]
张胜与李强在赌桌上相识。2010年9月某日,两人共同参与赌博。李强输光赌本之后,不甘心一走了之,向张胜借款1万元,继续参与赌博,并打下借条一张——“李强向张胜借款1万元,翻本后连本带利还款1万1千元。赌输了,3个月内偿还借款。”该笔款项在此后的赌博中再次被李强输光。此后,张胜多次向李强追讨借款未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点评]
本案中当事人为赌博借款订立的合同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张胜依据该合同请求李强归还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内容如果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二)关于合同撤销的规定
1.以欺诈与胁迫手段,违背对方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除了损害国家利益导致无效的情况外,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当事人一方利用了对方的困难处境,与之订立了显失公平的合同。构成乘人之危,需要具备以下几种条件:(1)当事人一方处境困难;(2)另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的困难处境;(3)处境困难的当事人被迫接受对自己明显不利的条件;(4)合同的权利义务分配显失公平。
3.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构成重大误解,需要当事人对合同重要内容出现认识上的偏差,从而给自己带来重大损失,无法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重大误解包括以下情形:(1)对合同向对方产生误解,如把甲公司误认作乙公司而与之订立合同。在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等以存在某种特殊关系为前提的合同,演出、加工承揽等以特定人的专业技能为前提的合同,信托、委托、保管、信贷等以当事人的信用为前提的合同,针对当事人的误解属于重大误解。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如商品买卖合同,如果对当事人的误解不会给自身造成重大损失,不属于重大误解的范畴;(2)对合同的性质产生误解,如将借贷合同误认为是赠与合同,将出租合同误认为是出卖合同;(3)对标的物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包装等发生误解。此类误解可能导致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继续履行合同会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构成重大误解;(4)对合同的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发生误解。如果此类误解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妨碍了合同目的的实现,属于重大误解。重大误解与欺诈、胁迫不同,是当事人自身的过错造成的,因此,如果因为重大误解撤销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当事人的损失。
4.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指的是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合同中对权利义务的分配明显失衡。判断合同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需要综合考虑合同条款本身以及相关的各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