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合同成立和生效有哪些规定?
(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
(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依据相关条款和交易习惯仍然无法确定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明确:(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3:未采用法定形式但已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成立?
[案情回放]
甲公司从事外贸出口业务。2010年12月,甲公司接到某外商的订单后,遂向乙化工厂采购100吨化工原料。由于是长期业务伙伴,双方口头商定后未签订书面合同。乙化工厂发货后,甲公司支付了货款。此后,由于外商变卦,化工原料失去销路。甲公司要求退货,遭到乙化工厂的拒绝。甲公司遂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提起诉讼,主张化工原料外贸购销合同不成立,要求乙化工厂退还货款。
[专家点评]
本案中的化工原料外贸购销合同,依法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仅有口头约定,未采用书面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但《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依法成立,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四)合同需要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订立。其中,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还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如果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作出变更的,属于实质性变更,构成新的要约。
(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