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本章概要】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所确立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依法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学习重点】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规范所确立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也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结果,但只有经过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才能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商品交换关系通过民法调整就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第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虽然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结果,但是仅有民法规范的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并不会发生变动,还须有民事法律事实的存在。例如,只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商品交换的事实,才能形成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第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就是通过赋予民事主体以民事权利义务来实现的。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必要的构成因素或条件。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我国的民事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某些情形下,国家也可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库券、公债券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被称为当事人。在当事人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即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即义务人。在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双方既为权利主体,又为义务主体,如买卖合同关系、租赁合同关系、夫妻关系等。在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仅为权利主体而不为义务主体,另一方仅为义务主体而不为权利主体,如赠与合同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可以是双方的,也可以是多方的。每一方当事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人。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中,权利主体只能是特定的人,而义务主体既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一切人。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有些是由民法规范直接规定的,有些是在法定规范内由当事人协商决定的。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内容,不同的民事权利义务是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体现,也是民事法律性质的具体表现。由于从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可以认定该项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因此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民事主体得以结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义务之所依,也是民事主体交往的基石和利益所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依照利益的表现形式,一般可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分别是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的客体。
第二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虽然是民法调整的结果,但任何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均以民事法律事实的存在为客观依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的规定和实际发生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共同结果。民事法律事实出现时,会产生以下民事法律后果:
第一,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因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民事主体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例如,房屋租赁合同订立之后,便形成了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
第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因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的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变更,是指原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变为另一个主体。例如,甲将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丙。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变更,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发生变化。例如,甲乙协商降低了买卖关系中的价款。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变更,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发生变化。例如,原租赁五层楼,改为租赁六层楼,则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客体的变更。
第三,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因民事法律事实出现而导致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终结。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可分为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绝对消灭,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已不存在。例如,物的全部灭失或债务的全部履行,使得所有权关系或债的关系消灭。相对消灭,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变更或客体变更。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自然事实与人的行为两大类。
(一)自然事实
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民事法律事实。自然事实,可分为事件与状态:(1)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例如,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灾害的发生、战争爆发等。(2)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例如,人的下落不明、时间的经过、物的继续占有、战争状态等。
(二)人的行为
人的行为,是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的民事法律事实。人的行为,既包括当事人自己的行为,也包括他人的行为。
当事人自己的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行为,包括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
表示行为包括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又称民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例如,订立合同、发表作品、结婚登记、继承财产等。准法律行为,又称准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有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相关事实因素的意愿表达或事实通知行为,如催告、通知等行为。
非表示行为,又称事实行为,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当事人没有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目的但可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例如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遗失物的拾得、埋藏物的发现、从事智力创作活动等。
他人的行为,是指由非当事人实施的但能够引起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行为,如法院的判决、仲裁机构的裁决。
三、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两个以上法律事实的总和。通常情形下,一个法律事实足以构成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但在某些情形下,须具备几个法律事实作为原因,才能使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例如,在遗嘱继承情形下,继承关系的发生,需要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留有遗嘱、继承人接受继承三个法律事实。
第三节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民事权利具有以下特征:(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可以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财产权与人身权
根据民事权利体现的利益性质,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具有财产内容或者直接体现为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物权和债权。人身权是指与主体自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对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人身权、知识产权也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的权利人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请求权是由一定的基础性权利而派生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
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根据抗辩权作用的不同,抗辩权可以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对抗对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如诉讼时效完成的抗辩权等。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的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继承权的抛弃权等。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
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义务人是不特定的,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的权利。绝对权的效力可以及于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即可以对抗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都属于绝对权。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义务人是特定的,权利人只能向特定义务人主张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
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指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例如,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抵押权,前者是主权利,后者是从权利。主权利转让或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转让和消灭。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根据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人身权就属于专属权。专属权一般不得让与和继承,但也有例外,如企业的名称权。非专属权是指不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专有的权利,非专属权可以让与和继承。财产权通常属于非专属权。
(六)既得权与期待权
根据民事权利是否取得,民事权利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具备的权利。例如物权、债权等都属于既得权。期待权则是处于向既得权过渡阶段的权利,是指权利的成立要件尚未完全具备,但将来有可能完全具备的权利。例如,附期限或附条件的权利、继承开始前法定继承人的权利、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权利等都属于期待权。
(七)原权利与救济权
根据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原权利是指在原有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属于基础性权利。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都属于原权利。救济权是指由原权利派生的,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通常,救济权是权利人请求侵权行为人或者不履行债务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如诉权和自力救助权等。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一)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内容的行为。民事权利的行使是实现民事权利内容的过程,民事权利的实现是民事权利行使的结果。民事权利的行使方法包括事实行为和民事行为两种。例如,所有权人自己占有和使用房屋,是以事实行为的方法行使权利;所有人将房屋出租,是以民事行为的方法行使权利。有的民事权利只能由权利人自己行使,如人格权;有的权利可以由他人代理行使,如财产权一般可由他人代理行使。
民事权利的行使应依权利人的意思决定,以自由行使为原则。但是,权利人须正当行使权利,在行使权利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滥用权利,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法律还通过取得时效、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等制度限制权利的行使期限。
(二)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所采取的各种救济措施,包括私力保护和公力保护。民事权利的私力保护,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自己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其权利。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民事权利的公力保护,是指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公力救济机关给予的保护。公力保护民事权利是通过行政、司法、仲裁等多种机关采用多种手段实现的。例如,权利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予以保护;或者向仲裁机关提起仲裁,请求仲裁机构予以保护。
第四节 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一、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的概念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依法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民事义务的主要特点在于其法律约束性,即义务人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二)民事义务的分类
由于民事义务与民事权利相对应,因此民事义务的分类与民事权利的分类具有类似之处。例如,民事权利有绝对权与相对权之分,民事义务可分为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民事权利有主权利与从权利之分,民事义务可分为主义务与从义务;民事权利有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之分,民事义务可分为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等。此外,民事义务还有以下分类: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根据民事义务的发生原因,民事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指直接依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义务,如不得侵犯他人财物的义务等。约定义务是指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如合同债务人的义务等。
2.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根据民事义务的内容,民事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应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又称作为义务,如给付财物。消极义务,是指义务人必须为消极行为或容忍他人的行为,又称不作为义务,如不侵害他人的物权。
3.一般义务与附随义务
根据民事义务的性质,民事义务可分为一般义务与附随义务。一般义务,是指决定民事关系性质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的交付标的物义务。附随义务,是指为一般义务的履行所负担的辅助性义务,如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负有的通知、协助、保密义务等。
二、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1)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权利为目的;(3)民事责任可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协商。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1.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根据民事责任的内容,民事责任可分为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财产责任是指以一定的财产为内容的责任,如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非财产责任是指不具有财产内容的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财产损害产生财产责任,人身损害可以产生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2.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
根据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民事责任可分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违约责任,是指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义务人侵害他人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产生的责任。其他责任,是指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外的民事责任,包括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过失所涉及的民事责任等。
3.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根据民事责任的主体人数,民事责任可分为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单独责任,是指由一人独自承担的民事责任。共同责任,是指由二人以上共同承担的民事责任。单独责任不同于单方责任,共同责任也不同于双方责任。单方责任是由一方承担的责任,双方责任是由双方承担的责任。无论是单方责任还是双方责任,只要承担责任的一方只有一人,就是单独责任。
4.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
根据共同责任中责任人之间的关系,民事责任可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在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时,各责任人按照一定的份额承担的民事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无连带关系。
连带责任是指在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时,各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承担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补充责任是指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由有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予以补充的责任。例如,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此处监护人的责任,即为补充责任。
5.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
根据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可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给他人造成损害,以过错为构成要件的责任。过错责任要求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害,无论其主观是否有过错,均应当承担的责任。如高度危险作业的责任、环境侵害责任等属于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而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所产生的责任。
6.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根据民事责任的财产范围,民事责任可分为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如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责任。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部分财产承担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责任。
理论思考与实务应用
一、理论思考
1.简述民事法律关系。
2.试述民事权利分类的意义。
3.简述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关系。
二、实务应用
(一)案例分析示范
1.案例陈述
甲与乙签订买卖手表的合同,约定十天后交货。后甲又将该表卖给出价更高但不知情的丙,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履行完毕。十天后,乙没能拿到手表。
2.思考问题
乙能否向丙主张侵权责任?
3.参考答案
乙只能向甲追究违约责任,不可以向丙追究侵权责任。因为甲与乙之间订立了买卖合同,乙享有向甲请求给付手表的债权,该项债权的义务人是甲,丙并非义务人。因此,丙不存在对于乙所享有债权之义务未履行的情形,也就无所谓承担侵权责任。
(二)案例分析实训
1.案例陈述
万某向徐某借款3万元一直未还。徐某多次催讨未果。某天,趁万某家中无人,徐某直接将其拖拉机开走,以作偿债。
2.思考问题
徐某这样的行为是否恰当?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