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原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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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人

【本章概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法人机关是依法以法人的名义对内管理法人的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机构。法人的变更即法人在存续期间所发生的重要事项的变动,法人的终止则是法人资格的消灭。

【学习重点】 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的分类,法人的成立,法人的民事能力,法人机关,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第一节 法人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具有以下特点:(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法人是自然人的集合体或者财产的集合体,是为实现一定的宗旨按照一定的条件而设立的社会组织。(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能够成为法人的社会组织,只能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3)法人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组织上的独立性,即法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独立于法人的成员而存在,也无需依靠其他组织或单位而独立存在;二是财产上的独立性,即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其出资人的财产;三是责任上的独立性,即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出资人和成员不对法人的债务负清偿责任。

二、法人的分类

(一)公法人与私法人

根据法人设立目的及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法人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公法人是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或公共团体依公法所设立的行使或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私法人是指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由私人依私法而设立的法人。在我国,机关法人是典型的公法人,而企业法人是典型的私法人。

(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根据法人成立的基础不同,私法人可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指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此类法人既可以谋取公共利益为目的,又可以追求盈利为目的,如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学会等。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目的财产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此类法人一般以某笔财产的捐助者的意思而设立,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公益目的使用该捐助财产,如各种基金会、寺院、慈善组织等。

(三)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

根据法人的设立目的不同,法人可分为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营利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将所得利益分配给成员的法人,如公司等。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其活动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医院、慈善组织等。

(四)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根据法人设立的宗旨和活动性质,我国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根据企业法人的所有制性质,企业法人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外资企业法人等;依其组织形态,企业法人可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

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机关法人是指从事国家管理活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国家机关。但国家机关只有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才为法人,其所能进行的民事活动仅以其为完成其管理职能所必要者为限。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社会各类公益事业,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具有共同目的的一定数量成员共同组成的或者由一定财产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二节 法人的设立

一、法人设立的原则

法人设立的原则,主要包括特许主义、许可主义、准则主义、强制主义等。特许主义是指法人的设立须经法律的特别许可,如机关法人的设立;许可主义是指法人的设立须经行政机关的许可,如学校、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准则主义是指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经申请即可设立,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强制主义是指依法律规定必须设立法人,如工会法人的设立。

二、法人设立的条件

第一,依法成立。首先,法人组织的设立合法,其设立的目的、宗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要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其次,法人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法人拥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也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保障。法人因其经营性质和范围不同,须相应具有法定的最低财产数额。

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名称是一个社会组织特定化的必要条件。法人依法只能有一个名称,须以自己的名称进行民事活动。法人的组织机构是形成和执行法人的意志,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常设机构。法人的场所是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地方。法人的场所可以有多处,但每个法人只能有一个住所,法人的住所是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指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财产从事各项民事活动,同时也须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点:(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终于消灭。(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法人是社会组织,因此不享有自然人基于自然属性所享有的权利,如法人不能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同时,专属于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婚姻能力、遗嘱能力、收养能力等,法人也无法享有。(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宗旨的限制。法人是为实现特定目的而成立的社会组织,不同法人有其不同的设立目的,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也存在差异。因此,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其宗旨的限制,通常不得超越其经营范围从事活动。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如下特点:(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当法人具备相应的成立条件,并经由设立程序取得法人资格后,即开始享有权利能力,同时也开始具备行为能力。当法人终止时,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随之终止。(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属于完全民事能力,因此其范围始终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一致。(3)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实现。法人机关的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法人机关还可以委托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法人的代理人,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第四节 法人机关

一、法人机关的概念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法人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在法人成立时无须特别授权就能以法人的名义对内管理法人的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机构。法人机关具有以下特点:(1)法人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法人机构。(2)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织部分。法人机关并非独立的主体,而是法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法人机关与法人同时产生、存在,不能与法人相分离。(3)法人机关是依法成立的法人代表机关。法人机关对内负责管理法人的各项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法人机关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时,不需另行授权。因此,法人机关与法人之间的关系是代表关系而非代理关系。(4)法人机关由自然人个人或集体组成。

二、法人机关的类型

一般而言,法人机关包括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三种类型:(1)法人的权力机关是法人意思的形成机关,有权决定法人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例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等均为法人的权力机关。(2)法人的执行机关是实现法人的意志、执行权力机关的机关,有权执行法人章程、条例或者设立命令所规定的事项以及法人权力机关所决定的事项。例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3)法人的监督机关是对法人的执行机关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的机关,如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三、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法定代表人是依法确定的。法定代表人的确定是由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的,如公司的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负责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以法人的名义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无须另行授权。由于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关系为代表关系,因此法人不仅应对法定代表人的合法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还应当对法定代表人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进行的民事行为生效后,即便法定代表人变动也不会影响该行为的效力。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三,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自然人,且有资格的限制。法定代表人只能由一个自然人担任,而且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也只有依照法律或章程规定在职权范围内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时,才为法定代表人。尽管法定代表人由自然人担任,但并非任何自然人均可担任法定代表人,其资格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

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间所发生的重要事项的变动。法人的变更包括法人组织体的变更、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法人变更须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予以公告。

(一)法人组织体的变更

法人的组织体的变更,包括分立和合并两种类型:(1)法人的分立是指由一个法人分成两个以上的法人,包括派生分立与新设分立。派生分立是指由一个法人中分出两个以上的新法人,而原法人的资格并不消灭;新设分立是指由一个法人分开成立两个以上的新法人,原法人的资格消灭。法人分立后,它的权利与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2)法人的合并是指由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包括创设合并与吸收合并。创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为一个新法人,原法人的资格消灭;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为一个法人,但其中一个法人的资格保留,其余法人的资格消灭。法人合并后,它的权利与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二)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

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即法人组织结构的变化,是在原法人主体的基础上创设新法人。例如,将非公司法人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将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等。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应当依法律规定办理。

(三)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法人登记的其他事项,如法人的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等事项的变更,也属于法人的变更。

二、法人的终止

(一)法人终止的原因

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资格的消灭。法人终止后,其主体资格消灭,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般而言,法人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依法被撤销。法人被撤销有两种情形:一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行政命令而被撤销;二是因法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被撤销。(2)自行解散。法人的解散是指因法人的任务完成、法人成员的决议、规章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等解散事由的发生而使法人终止。(3)依法被宣告破产。当企业法人出现破产法所规定的应宣告破产的事由时,经该法人、法人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申请,法院受理并宣告该企业法人破产的,该破产企业的法人资格消灭。(4)其他原因。例如,法人合并、分立的,也会发生法人的终止。

(二)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终止时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参与的全部财产关系,使法人归于消灭的行为。法人的清算是法人终止的程序。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法人清算有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之分,前者是依破产法规定的清算程序进行的清算,后者是非依破产法规定的清算程序进行的清算。

理论思考与实务应用

一、理论思考

1.简述法人的设立条件。

2.试述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3.简述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实务应用

(一)案例分析示范

1.案例陈述

某出租车公司司机驾驶不当,使得乘客受伤,乘客要求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车公司声称,该事故是司机个人操作不当所致,乘客应向司机个人追偿。

2.思考问题

乘客能否向出租车司机追究赔偿责任?为什么?

3.参考答案

乘客能够向出租车公司追究赔偿责任。因为运输合同的一方主体是出租公司,司机只是出租车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从事营运过程中造成乘客损失,依法由公司法人承担。

(二)案例分析实训

1.案例陈述

甲、乙、丙三人各出资50万元,设立一家贸易公司,从事木材销售业务。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木材市场不景气,贸易公司欠下70万元的债务,而公司的实有资产只有50万元。债权人要求贸易公司、甲、乙、丙共同偿还70万元的债务。

2.思考问题

(1)贸易公司能否取得法人资格?若能取得法人资格,应属于何种类型的法人?(2)贸易公司欠下的70万元债务应当如何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