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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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释义】

一、条文变化情况

本条没有变化。

二、条文背景分析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2000年国务院发布的《人民币管理条例》再次强调上述规定。同时,我国《会计法》第12条也明文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理论上,货币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等五种职能。在财政收支过程中,均可能发生以外国货币进行收纳或者支出的情况。为彰显财政对维护国家主权的意义,同时也为保障财政收支活动中的会计核算标准的统一,需要以一国法定货币作为预算收支的计算单位,也即记账本位币。

当然,现实预算活动中,以外国货币形式获得财政收入或者进行财政支出的情形不可避免,因此需要确定外国货币和人民币之间的兑换制度。1995年《预算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预算收支以外国货币收纳和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

三、理解与适用

此次《预算法》修订后,国务院尚未对1995年《预算法实施条例》进行修改。在法律适用方面,《预算法》并未明确宣告《预算法实施条例》失效,因此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分别对待:第一,《预算法实施条例》的内容与修订后的《预算法》规定相冲突或违背的,应当按照法律高于条例、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预算法》的规定;第二,《预算法实施条例》并未与修订后的《预算法》相冲突,而是对法律具体操作的补充或细化规定,则相关规则仍然能够继续适用。《预算法实施条例》第8条关于预算收支计算单位的规定就属于第二种情况。

具体适用中,人民币与外国货币的折算基准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基准汇价”。基准汇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公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的市场交易中间价,该中间价是各外汇指定银行之间以及外汇指定银行与客户之间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买卖的交易基准汇价。中国人民银行网站(http://www.pbc.gov.cn/)每天刊载《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授权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公告》。


[1]本书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

[2]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1条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1991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预算管理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国家预算管理,强化国家预算的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条例。”对比两者可以看出,原《预算法》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与《国家预算管理条例》的规定相比,除文字表达存在一定差别外,中心内容并无二致。

[3]朱大旗:《迈向公共财政:〈预算法修正案(二次审议稿)〉之评议》,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5期。

[4]施正文:《加快预算法修订建立现代预算管理制度》,载《北京人大》2013年第7期。

[5]朱大旗:《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之评析》,载《东方早报》2014年8月5日第10版。

[6]贾康、段爱群:《预算法修改中的创新突破与问题评析——关于〈预算法〉修改的意见和建议》,载《财政研究》2013年第6期。

[7]朱大旗:《新〈预算法〉的进步》,载《国际税收》2014年第10期。

[8]朱大旗:《迈向公共财政:〈预算法修正案(二次审议稿)〉之评议》,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5期。

[9]朱大旗:《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之评析》,载《东方早报》2014年8月5日第10版。

[10]刘剑文、侯卓:《财税法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担当》,载《法学》2014年第2期。

[11]高小平:《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路径》,载《中国行政管理》2014年第1期。

[12]石亚军、施正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与推进现代政府治理》,载《中国行政管理》2014年第4期。

[13]施正文:《新预算法与建立现代预算制度》,载《中国财政》2014年第18期。

[14]蒋悟真:《法理念视野下的预算法修改理路》,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4期。

[15]朱大旗:《新〈预算法〉的进步》,载《国际税收》2014年第10版。

[16]施正文:《新预算法与建立现代预算制度》,载《中国财政》2014年第18期。

[17]叶姗:《前置性问题和核心规则体系研究——基于“中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思路》,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4期。

[18]贾康、段爱群:《预算法修改中的创新突破与问题评析——关于〈预算法〉修改的意见和建议》,载《财政研究》2013年第6期。

[19]施正文:《权威财税法专家解读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立法宗旨预算法修改:“管理法”转向“控权法”》载《法制日报》2014年5月2日第04版。

[20]朱景文主编:《法理学》(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73页。

[21]崔慧玉、王冰:《论全口径预算的精细化管理和监督》,载《财政监督》2013年第15期,第8页。

[22]李东妍:《全口径预算管理——制度演进与框架构建》,载《征收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第58-59页。

[23]李丽辉、程灏:《全口径预算监督:难点和路径》,载《浙江人大》2013年第5期,第26页。

[24]李燕:《我国全口径预算报告体系构建研究——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视角》,载《财经研究》2014年第2期,第47页。

[25]朱大旗:《从国家预算的特质论我国〈预算法〉的修订目的和原则》,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1期。

[26]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调研室:《国外预算管理考察报告》,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93、259-261页。

[27]王雍君:《发达国家政府财政管理制度》,时事出版社2001年版,第95页。

[28]有关“预算的实质要义是规范、控制和监督政府行为”的论述可参见朱大旗:《实现公共需要最大化》,载《中国改革》2010年第4期;朱大旗:《预算法修订应特别关注五大问题》,载《法治周末》2010年4月8日;刘剑文:《预算的实质是要控制政府的行为》,载《法学》2011年第11期。

[29]朱大旗:《迈向公共财政:〈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之评议》,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5期。

[30]参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财政事务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课题研究报告》,载于预算法(修订)起草工作小组编:《中外专家学者预算法研究》(内部资料),第185页。

[31]高培勇主编:《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08/2009),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6月第1版,第32页。

[32]朱大旗:《科学发展与我国〈预算法〉修订应予特别关注的五大问题》,载《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9期。

[33]孙继华:《关于建立健全我国政府预算体系的研究》,载《财会研究》2011年第16期。

[34]文宗瑜、刘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如何与公共收支预算对接》,载《财政研究》2008年第1期。

[35]华国庆:《全口径预算:政府财政收支行为的立法控制》,载《法学论坛》2014年第3期。

[36]《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

[37]《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

[38]刘剑文、熊伟:《财政税收法》(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49页。

[39]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201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年版,《简目》,第1-2页。

[40]刘剑文、熊伟:《财政税收法》(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49页。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201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年版,《简目》,第2-7页。

[42]徐博:《关于分税制下税收返还问题的思考》,载《财政研究》2010年第4期。

[43]《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zhuantihuigu/czjbqk/cztz/201011/t20101101_345458.html,2014年12月18日访问。

[4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3〕11号),载《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35期。

[45]陈庆海主编:《政府预算与管理》,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4-15、114-115页。

[46]刘剑文、熊伟:《财政税收法》(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86页。

[47]徐孟洲、贾剑非:《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法理基础和法价值》,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4期。

[48]史际春等著:《企业国有资产法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49页。

[49]《财政部将进一步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公共财政预算的力度》,载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wenzheng/2014-03/07/content_2632798.htm,2014年12月15日访问。

[50]朱大旗:《迈向公共财政:〈预算法修正案(二次审议稿)〉之评议》,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5期。

[51]朱大旗:《从国家预算的特质论我国〈预算法〉的修订目的和原则》,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1期。

[52]叶姗:《法律促进预算平衡之基本原理研究》,载《现代法学》2010年第5期。

[53]赤字率是为财政赤字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公债率为政府发行的公债余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这些比率反映了不同规模的赤字和公债对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的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同影响,是衡量财政风险的重要指标。

[54]李慈强:《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及其构建》,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1期。

[55]《预算法》第41条关于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设置和使用、第61条关于超收收入、结余资金、执行短收如何处理等内容规定,都是对“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具体建构。

[56]本刊记者:《建立现代预算制度迈出坚实一步——财政部长楼继伟详解新预算法》,载《中国财政》2014年第18期。

[57]参见王强:《论预算的法律效力》,载史际春、袁达松主编:《经济法学评论(第七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49页。

[58]蒋悟真:《预算公开法治化:实质、困境及其出路》,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5期。

[59]对此观点的深入分析和批判,有学者提出不能简单将经过批准的预算等同于法律。参见熊伟:《宪法视野下的预算:预算法律说批驳》,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但通常的认识着眼于强化预算的遵照执行效力,大体上说是合适的。

[60]刘剑文、熊伟:《财政税收法》(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60页。

[61]陈庆海主编:《政府预算与管理》,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67页。

[62]参见熊伟:《预算执行制度改革与中国预算法的完善》,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4期。

[63]张献勇:《预算年度调整:强化全国人大预算审批权的一个可行思路》,载《人大研究》2005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