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辅导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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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立案登记制要全面理解”

记者:新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实行立案登记制。5月1日后,民告官案件会大幅度增长吗?

江必新: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明确要求,针对的不仅仅是行政诉讼,还包括民事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行政诉讼法是第一部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的诉讼法。应当说,在三大诉讼中,“立案难”在行政诉讼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必须下决心、下大力气解决。特别是要坚决摒弃过去那种人民群众意见极大的“三不”(不收材料、不立案、不出裁定)的做法。

实行立案登记制之后,由于门槛降低,行政案件数量预计会有一定幅度的增长。但是,对于立案登记制也要正确、全面理解。立案登记不等于起诉不需要任何条件,不意味着只要登记就必然进行实体审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才登记立案。如果起诉人不具备原告资格、被告不适格、欠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起诉的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没有经过法定前置(复议)程序、起诉超过起诉期限、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不符合其他的法定起诉条件的,法院不仅不能立案,而且无权立案。行政诉讼法对于起诉条件有规定,刚刚发布的配套司法解释对此也进行了明确的列举,特别是列举了一些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这些内容既是对当事人的指引,也是对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规范。

记者:新行政诉讼法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立下来,这对行政诉讼的发展有何意义?

江必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一方面是解决原告“告官不见官”的问题,同时也是督促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实质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

新行政诉讼法之前,国务院的相关文件专门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作了规定。一些地方法院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方面已经进行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新行政诉讼法将此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立下来,最高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同时还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作出这些规定,目的就是既要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价值体现出来,又要让这个制度能够落到实处。当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项制度的落实还要靠政府去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让这个制度的功能逐步显现和发挥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