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配套测试:宪法(第七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美国宪法在世界上第一次以宪法形式确定了立法、行政、司法既分立又相互制衡的政治体制。

2.答案:D。洛克的分权学说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对外权三权分立。而到孟德斯鸠才将司法权提出并最终完成分权学说。

3.答案:B。《独立宣言》被马克思誉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独立宣言》明确宣布“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能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4.答案:D。《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D项错误,应选。

应当注意,在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公民和单位只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不能转让,土体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5.答案:ABD。本题考查的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执法为民”的理解。执法为民要求倡导和注重理性文明执法。理性文明执法是人民群众对于执法活动的强烈要求。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从有利于人民群众出发实施执法行为,冷静应对处置各种矛盾和冲突,遵守执法程序,讲究执法方式,改善执法态度,注重执法艺术,始终做到仪容整洁、言行文明、举止得当、尊重他人,使各种执法活动真正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充分理解和接受。所以,A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执法为民也要求切实做到便民利民。便民利民是我们党的优良作风和传统在法治实践活动中的具体体现。要在不损害实质性法律利益和不违反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人民群众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各种便利,不断改革和完善各种执法程序和执法手续,科学、合理地设置执法流程,减少当事人的成本和诉累。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用主动、热情和高效的服务,赢得人民群众对执法活动的配合和尊重。所以,B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社会主义法治高度重视和强调人民利益,倡导和要求执法为民,但并不意味着认同个人权利的绝对化。执法为民理念明确地寓含着引导和教育人民群众遵纪守法的要求。要引导和教育人民群众正确对待和行使自己的各项权利与自由,妥善、合理地处理个人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与冲突,自觉履行法律义务、道德义务和社会责任,在行使个人权利、享受个人自由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和社会利益。社会主义法治执法为民的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论中以自由资本主义为实践背景的“个人权利至上”的主张存在着重要区别。所以,C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执法为民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党的执政理念在法治领域的具体贯彻,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始终保持的正确方向。所以,D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B、C、D。本题考点为宪法的基本原则。

2.答案:A、B、C、D。放弃战争、奉行和平主义是日本国宪法的基本特点之一,其宪法也因此被称为“和平宪法”。日本国宪法第9条具体体现了和平主义原则,规定永远放弃作为主权国家发动战争、武力胁迫或使用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海陆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3.答案:B、C。本题考的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又称宪法原则,是指宪法中蕴含的、涉及国家根本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目前,通常认为宪法原则主要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等内容。本题中,A项论述错误在于,人民主权原则为资本主义宪法的最一般的原则。D项论述错误在于,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首创了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并为后来的社会主义国家奉为一条重要的民主原则。

4.答案:A、C、D。

三、名词解释

1.答案: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它是对一国当时的政治指导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的集中反映。其一般必须具有普遍性、特殊性、最高性和抽象性四个基本特征。

2.答案: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3.答案: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四、简答题

1.答案:近代西方思想家马基雅弗利、洛克、孟德斯鸠和美国制宪者先后提出并逐步完善了分权理论。集分权学说之大成的是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他的《论法的精神》一书继承和发展了洛克的分权学说,系统阐明了分权和制衡思想:一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议会行使立法权,君主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二是三权之间不仅分立,而且要互相制衡。三是在统治者内部,“要防止滥用权力,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美国是把分权制衡理论彻底完善为双重分权说并运用于政治实践的典型。美国独立战争后,资产阶级完全掌握了国家政权。汉密尔顿等人在所制定的1787年美国宪法中,根据孟德斯鸠等人的理论,将三权分立思想作了最充分的运用,使之具体化为美国的政府体制。另一位美国政治家杰弗逊则提出,美国领土广大人口众多,如何管理好这样的大国,应在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实行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同时实行中央与州两个层次之间的分权。这种纵横分权的结合,即为双重分权体制。双重分权的出现,标志着分权理论的完善。

美国是分权制最完善的例子,充分体现了分权学说的涵义。其主要特点是三权完全分立,国会掌握立法权,由参、众两院组成;总统掌握行政权,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三军统帅;司法权归最高法院及下级法院。同时,通过一系列详细周密的规定,三权之间又互相牵制。此外,在联邦和各州之间也实行分权,这是美国政体的又一特点。三权制衡的关系如下:

(1)立法权对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制约

①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美国的总统不是由国会选举产生,而是由于选民选举产生。国会不能通过不信任案而使总统辞职。国会对总统的制约主要表现在对总统弹劾案件的审理上。美国宪法规定,总统犯有重罪或叛国罪时,由众议院决定是否对总统进行弹劾审理;众议院决定审理之后,再由参议院以2/3多数通过才算弹劾总统。除了对总统的弹劾动议审理外,参议院对总统的任免权还有一定的牵制,总统任命的大使、公使、领事等官员必须经过参议院同意才能正式上任。②立法权对司法权的制约。美国宪法规定,国会有权设立高级法院的下级法院,而且,国会通过立法使司法机关适用,也是立法权对司法权的制约。

(2)行政权对立法权、司法权的制约

①行政权对立法权的制约。总统对国会的制约主要体现在总统对立法的否决权。美国宪法规定,国会两院通过的法案,总统可以行使否决权。被总统否决过的法案除非国会两院再次以2/3多数通过;否则就成为废案。②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制约。总统对法院的制约主要体现在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权。

(3)司法权对立法权、行政权的制约

①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制约。最高法院对国会的制约主要是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查,宣布国会的立法违宪无效。②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最高法院对总统的制约也主要是通过司法审查,宣布总统通过和发布的行政命令、政策违宪无效。

2.答案:从资本主义各国宪法对法治原则的体现方式来看,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1)在宪法序言或者宪法条文中明确宣布为法治国家,如葡萄牙宪法、土耳其宪法。(2)虽不直接运用法治一词,但其他文字或有关内容却清楚地表明该宪法以法治为基本原则,如法国宪法、美国宪法和日本宪法。

3.答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其内容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五、论述题

1.答案: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存于宪法之中且涉及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根本问题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是一部宪法的灵魂和主线。就世界各国宪法的共性而言,通常认为宪法原则主要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等。但具体说来各国宪法原则又有各自的特色。下面就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作详细论述:

(1)人民主权原则

也称主权在民原则,它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率先倡导的“主权在民”学说。根据这一学说,认为国家是由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所以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属于人民,而不属于君主。无论是国王还是政府,其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如果不按人民的授权办事,则人民有权将其打倒。

我国宪法实际上也采用人民主权原则,即不承认“主权在君”“君权神授”,而坚持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我国宪法在确认人民主权这一原则时,并不只是停留在抽象的概念表述上,而是公开地申明自己的阶级立场,解释“人民”这一概念的政治内容,明确地规定全体人民享有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各项民主权利。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除此之外,国家还通过完善各项法律制度来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使全体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得以充分实现。这些都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充分体现。

(2)基本人权原则

关于人权的思想和理论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说。作为资产阶级反封建革命斗争的有力武器,其产生的经济基础是资本主义的商品关系、等价交换、自由贸易和自由竞争。其基本精神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争取人身的自由、平等和对基本政治经济权利的要求,也论证了资产阶级剥夺封建王权的合理性。

我国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党和国家一贯致力于维护和保障人权。国家不仅在宪法中专列一章来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而且在实践中始终把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在财产权方面,宪法既宣告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规定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又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所有这些都说明我国公民真正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从而使保障公民基本人权这一宪法原则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诚然,在我国坚持宪法原则,继续促进人权的发展,努力达到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充分实现人权的崇高目标,仍然是中国人民和政府的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

(3)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原则。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所作的报告,首先突破了传统的提法,在要求“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同时,从治国方略的高度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虽然,这是党的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的内容,并非法律文件。但是由于中国共产党处在不可替代的执政党地位,它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也将带领人民遵守和实施宪法。因此,在党的文件中所阐明的治国方略无疑将成为我们探究宪法的重要源泉和依据。事实上,我国现行宪法的内容所体现的法治原则也是显而易见的。

宪法在《序言》的最后一段明确要求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在《总纲》第5条又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有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4)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机制的原理是一种普遍的客观规律,权力制约原则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关于分权和制衡的理论。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时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里权力制约关系是十分明确的,但不像“三权分立人”那样实行所谓“相互制约”以达到平衡,而是从人民到人民代表机关,再到其他国家机关的一种“单向制约”。

(5)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

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制度的基础,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在调整和确认经济关系时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作为一项宪法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主要标志之一。

我国宪法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在确认和调整当前我国各种基本经济关系以及在此过程中的自身实现上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特点。这主要反映在下列方面:第一,从所有制结构上看,现阶段我国存在多种所有制形式,宪法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并不否认或排斥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存在。而是将其视为适应当前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一种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第二,尽管这样,宪法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仍然强调社会主义公有制在我国所有制结构中的主导地位和支配作用。第三,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有两种形式,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6)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原则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现行宪法在确认我国文化制度,调整各种文化关系时的基本立场和准则。作为现行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宪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现行宪法在序言中指出,国家的根本任务之一就是要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现行宪法还在总纲中明确使用了精神文明的概念。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直到我国现行宪法制定颁布实施之前,无论是社会主义类型宪法,还是资本主义类型宪法都没有提出精神文明的概念,更没有将精神文明用作宪法的基本原则,所以这一原则是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特色之一。

2.答案:英国的宪政制度从理论上确认全体国民是国家的主权。由于人多国大,全体国民直接行使国家主权有实际困难,不得不实行代议制度,由议会代表国民行使国家主权,因而产生了议会主权说,这种议会主权就是议会至上原则得以确立的理论基础。

至于议会主权的确立,在实践中则完全凭借于议会的立法权。西方学者认为主权者的意愿应体现在法律里面,议会既然代表国民行使国家主权,自然应该掌握立法权。事实上在英国的政治实践中,议员已经掌握了立法权,它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或者废除法律,它所制订的法律,任何机关不能否认其效力,它所废除的法律任何机关不能维持其效力。议会曾经制定过《王位继承法》,说明它有权确定王位继承的资格和顺序等重大问题,进而可以推定它能够运用自己的立法权废黜旧国王、拥立新国王,甚至能够废除君主立宪制,建立共和制。它曾经制定过《议会七年法》,说明它有权把议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七年,进而可以推定它能够随意改变自己的任期,甚至能够确定自己的任期不受限制。它曾经制订《赦免法》,说明它有权把法律规定的某些犯罪行为赦免成为无罪行为。它曾经制订过《负债者法》,规定公民可因民事债务而被监禁。后来又制订过《司法行政法》取消这种监禁,说明它有权确定剥夺人身自由的范围。这些立法实践足以说明英国议会的确超乎国家机关和个人权利之上,从而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原则。

英国议会至上原则的确立有它独特的历史原因。这个国家在资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的初期出现了两个阶级分享政权的局面,资产阶级掌握议会的民院,封建阶级的代表——国王掌握了行政权,而确立议会至上原则能适应资产阶级的需要,资产阶级可以利用议会的立法权逐步削弱以至消灭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治势力。所以议会至上原则的确立从实质上说,是议会和国王权力之争中议会取得胜利的标志,再加上议会内部权力之争中平民院取得的胜利,便成为英国资产阶级独享国家统治权的重要标志。议会至上原则确立以后,资产阶级利用它所掌握的议会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动并加速了资本主义的发展。但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资本的垄断和集中要求国家权力的集中,于是原来以议会为中心的民主宪政体制就显得行动缓慢,不如以内阁为中心的民主宪政体制那样反应灵敏,更加适合权力集中的需要,致使行政权扩大和集中,使议会至上的传统原则归于消亡。

3.答案: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根本法依据。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主要是通过下列途径实现的:

(1)宪法通过确认国家的人民民主专政性质,保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实现;

(2)通过确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从而奠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3)通过宪法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将国家一切武装力量置于人民的掌握和监督之下,捍卫国家主权,防止国内外敌对势力颠覆,保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实现;

(4)广大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以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

(5)依据宪法规定,我国人民还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其他各种途径和形式(如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管理国家事务和其他社会事务,从而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贯彻于国家与社会活动的各个领域;

(6)宪法确认了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及其保障措施,以体现和促进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实现。

为了保证国家和人民关系的顺利调整,使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得到真正实现,我国宪法还就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人民代表大会和同级其他国家机关间的关系)和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作了规定和调整。对于前者,宪法确认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确立了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同级国家机关中的核心位置,体现了议行合一的精神。对于后者,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建立了人与人之间的新型关系。这些规定有助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真正实现。

4.答案:根据宪法的规定,美国是联邦制国家。美国的联邦制是指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分享权力的制度。在这一制度中,美国的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均在特定的范围内独立决策和行使权力,并以宪法为依据保护各自的权力不受对方侵犯。在美国两百多年的历史中,随着社会政治和经济的发展,美国的联邦制也发生着种种变迁。

第一,“二元联邦主义”。“二元联邦主义”是对美国自1789年至20世纪30年代联邦制发展模式的概括,又被称为联邦制的“二元模式”,特指联邦和州各自在宪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各负其责,互不干涉的政治模式,美国学者又称之为“分层蛋糕”。倡导这一模式的政治家们主张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划一道界限,“彼此保持独立,并在自己管辖的领域中享有至高地位”。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有各自的活动领域,任何一方均不得侵犯或干预另一方的行为。在这种模式下,国防、国家间事务、货币、信贷和州际贸易领域的管辖权归联邦政府所有,而其他大部分国内事务,如教育、福利、卫生、刑事司法等管辖权则均由州政府所掌有。

美国“二元联邦主义”政治时期以美国内战为界,前后又分为两个阶段。

(1)1789年至1865年内战结束前,是美国“二元联邦主义”的确立和巩固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联邦政府试图扩大权力,但遇到各州强有力的抵抗;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既各负其责、各掌其权,又相互竞争、相互妥协,因此又被称为“竞争联邦主义”。美国内战前,国家结构是一种权力重心偏于州政府的“二元主义”,在权力关系的天平上,州政府为主要一方,各州享有广泛的权力,更多地强调州权对联邦权力的制约,联邦政府扮演着各州“仆人”的角色。

此种局面的出现主要原因在于:这一时期,美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主要在北部和东部地区,南部和西部地区保持着奴隶制和小农经济,因此南部和西部地区对建立统一市场的需求并不迫切。由于在全国范围内不存在较为一致的加强联邦权力的要求,客观上造成了联邦权力不稳定的状况。此外,历史上各州独立的传统也是此时期州权主义势力强大的原因之一,使联邦政府不得不经常面对来自各州的反抗,并且在多数情况下不得不以妥协来结束争斗。

(2)1861年,美国爆发了南北战争,它是南北两种社会制度之间的战争,也是联邦主义者与州权主义者之间的战争。美国内战结束后,美国联邦政府对各叛乱州进行了重建和改造,加强了对州事务的介入。此后,虽然“二元联邦主义”仍然得以保持,但北方的胜利使联邦政府的权力开始稳步上升,使“二元联邦主义”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开始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资本的垄断给垄断财团带来了巨大的利润,却导致大批中小企业主、农场主破产,人民生活恶化。这一客观现实要求联邦政府加强对经济的管理,以缓和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

但这一时期,在总体上,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仍主要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活动,二元联邦制的基本构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二元联邦主义”时期,尽管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间的权力角逐不断,但仍不失为美国联邦政治发展较为平稳,联邦权力结构保持相对平衡的时期。

第二,“合作联邦主义”。大约从20世纪30年代至20世纪70年代。所谓“合作联邦主义”是指各个层级的政府在履行其特定职能时不是相互隔离和相互独立,相反,呈现为相互连接和相互合作的关系。美国政治学家莫顿·格罗津斯认为,政府不是一层一层的蛋糕,强调美国联邦制运转过程中联邦与各州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依赖和相互合作。美国是政策制定权向联邦政府集中,权力集中的过程又表现为各级政府间的相互合作。

美国“合作联邦主义”政治的出现是美国联邦政府权力不断上升,州政府、地方政府权力持续下降的现实反映,是南北战争后美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结果。19世纪后期,随着美国南北战争的结束和社会生产力的解放,美国社会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城市经济与非个人产业的迅速发展,企业规模的扩大,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使社会对国家管理的需求上升。这为新的联邦主义政治模式的出现创造了条件,推进了美国联邦政府权力扩大的趋势。

这一时期美国联邦政府权力的增强还源于经济危机的爆发和全国性问题的增多。1929年至1933年始于美国的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和随后的“大萧条”,使在工业发展过程中原本就存在资金欠缺问题的各州负债累累,几乎到了经济崩溃的边缘。各州政府无力解决面对的种种问题,于是,联邦政府便承担起原本属于各州的责任,开始全面干预社会经济,介入人们的社会生活。罗斯福的“新政”,以及其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政治取向的转变推进了联邦权力集中的趋势。

20世纪60年代,为了缓解“城市危机”,约翰逊政府提出了在“伟大社会”口号下推行的联邦补助计划,使联邦政府的权力事实上延伸到了包括教育、卫生、福利、水源与空气污染、消费安全保障、噪音处理和美化公路等一切政策领域。约翰逊的政策因而又被称之为“创造性的联邦主义”。为了应付城市危机,美国联邦政府还制定了一大批新的财政补助计划,直接向城市或私人提供补助。

联邦财政支出迅速上涨和联邦财政补助金额不断扩大的趋势,使此时期美国联邦政府与州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突出地表现为一种合作关系,即在联邦财政补助计划中的合作关系。它引起了美国联邦政治的重大变化,使美国的联邦制日益集权化。联邦政府通过大量的补助计划,将许多本应属于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决策权转移到自己手中,并在很大程度上使州政府成为自己的执行机关。

但这种中央对地方的集权式的合作关系给联邦政府带来了沉重的负担;而且在联邦政府的多数计划未能收到实效,使公众感到失望;联邦政府权力的扩大导致了“大政府”的出现,也引发了种种批评;此外,联邦政府的资助方式也遭到一些州政府的反对。面对“合作联邦主义”时期出现的种种问题,美国联邦政府不得不予以关注,并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由此而出现了20世纪70、80年代对联邦政府与州政府间关系的较大幅度的调整,使“新联邦主义”政策应运而生。

第三,“新联邦主义”。所谓“新联邦主义”是指寻求改变美国联邦政府权力日益集中的趋势,力图恢复联邦与州之间权力关系的平衡,使州政府和地方政府重新获得权力的联邦政治模式。美国的“新联邦主义”政策始于20世纪70年代尼克松政府期间。

20世纪60年代,随着美国联邦政府权力的日益集中,美国社会要求改变联邦政府与州政府间权力失衡状况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为了部分地实现社会的这一要求,改变联邦预算的严重失衡, 20世纪60年代末尼克松上台后便提出了还权于州、还政于民的口号,试图改变“新政”时期以来美国联邦政治的权力流向,使权力、经费和责任重新转移到各州和人民手中。

1981年里根上台后,再次提出“新联邦主义”的理论概念。里根政策的核心是将联邦政府的权力和承担的社会责任部分地下放给各州和地方政府。里根“新联邦主义”政策的施行,除了出于他保守主义的政治立场,力主压缩社会福利以外,也是美国经济发展现实推动的结果,最终目的在于缩小联邦政府支出,减少联邦财政赤字,平衡预算。里根政府的改革使美国的联邦政治发生了某种质的变化。尽管“新联邦主义”政策的实施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联邦政府在政策过程中的主导地位,也不可能在短时期内改变各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对联邦政府的依赖状况,但它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联邦政府对许多国内规划的控制,州政府也通过联邦政府的整体拨款项目一定程度上获得了政策自由裁决权。

1993年,克林顿总统上台,提出了“再造政府”的口号,决心调整政府系统的权力关系,创造一个廉价实用的政府。2001年小布什上台,在调整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关系上,他也坚持“新联邦主义”政策,主张缩小联邦政府权限,相应扩大州政府的权限。

总之,在美国二百多年的历史中,美国的联邦制经历了由“二元联邦主义”、“合作联邦主义”到“新联邦主义”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保持权力关系的相对平衡,到相对平衡的权力关系被打破,继而重新寻求相对平衡的权力关系的过程,每个时期都表现出不同的特征。如今,美国联邦制的内容已经与制宪时期制宪者的设想有了很大的区别。社会政治与经济的发展要求美国联邦政府保持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权力,美国政治的传统和社会发展的现实又要求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保留独立发展的权力地位。美国的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只能在这一前提下共存并发展二者间的权力关系。

5.答案:权力制约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监督原则的总称,其存在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前提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资本主义宪法体现权力制约原则除了通过宪法规范公开或隐蔽地确认“权力分立与制衡”的精神以外,更因各国历史传统、民族状况、政治力量对比等因素的差异,造成了反映分权学说的不同政体模式,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1)典型的美国式的三权分立形式。美国宪法明文规定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的国家权力架构和三个权力机构之间的制衡机理。在分权方面,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因而经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有权决定全国政策,掌握财政支出等大权;行政权由民选的总统统一执掌;司法权属于法官,他们受到终身任命,并只能因重罪或不端行为才被解职,从而使之能不受报复、没有恐惧地决定案件。在制衡方面,为了保护公民和防止专制政府的出现,美国宪法设计了一个不允许任何权力分支部门掌握全部政府权力,同时又能整体而有效地推进政府工作的权力关系模式。美国式的分权模式对其他国家产生过重要影响,当今许多国家比如委内瑞拉就沿袭了美国的这种模式。(2)英国式的以议会为重点的分权模式。英国资产阶级曾经以下议院为阵地,同以国王为代表的封建王权进行过激烈的斗争。斗争的一个重要结果是确立了所谓“议会至上”的原则,即议会(实际上指下议院)拥有不受限制的制定或者修改任何法律的权力。以后随着政党制度的发展,议会至上原则与责任内阁制产生结合,从而导致在下议院占多数席位的政党不仅控制了下议院的主导权,而且也获得了行政组阁权。行政权对立法权的负责制转化为多数党的一种内部控制与反控制。但由于内阁行使权力形式上是以对立法机关尤其是对下议院负责为前提的,而行政权力的总代表国王只沦为一个名义的国家元首,因此我们可以说英国宪制对分权原则的体现是以“立法为重点的”。现在世界上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和实行议会共和制的国家都采用英国式的分权原则,比如日本、意大利、德国等。(3)法国式的以行政为重点的分权模式。法国早在《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就依据孟德斯鸠的见解规定了:“任何社会,如果在其中不能使权利获得保障或者不能确立权力分立,即无宪法可言。”这一精神为法国现行宪法(1958年)所忠实地继承。法国1958年宪法在序言中明确宣布“忠于1789年人权宣言所肯定的、为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并加以补充的各项人权和关于国家主权的原则”,可见法国是实行分权原则的国家。法国现行宪法已将分权制衡的权力中心由议会转移到以总统为代表的行政系统,从而塑造了一个“共和君主”。

【参考资料】秦前红主编:《新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