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配套测试:宪法(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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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A。本题考查的是对宪法结构的理解。附则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其效力与一般条文相同,我国1982年宪法没有附则,另外我国1982年宪法没有规定国歌。

2.答案:B。本题考查的是各国宪法通行的总体结构。

3.答案:D。本题考查宪法的附则的效力问题。宪法的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应该与一般条文相同。而且其效力还有两大特点:一是特定性,即附则只对特定的条文或者事件适用,有一定的范围,超出范围则无效力;二是临时性,即只对特定的时间或者情况适用,有时间限制,一旦时间届满或者情况发生变化,其法律效力自然应该终止。因此,选项D正确。

4.答案:C。我国现行宪法序言最后自然段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A选项正确。我国现行宪法正文的排列顺序是: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B选项正确。我国现行宪法没有附则,D选项正确。由于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应该与一般条文相同,其法律效力还有特定性和临时性,C选项不正确,是本题答案。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C。《宪法》目录: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徽、首都。

2.答案:A、B、C、D。宪法的正文部分应该对以上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3.答案:A、B。任何现代意义上的宪法都必须包含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这两方面的内容。否则就不成为真正的宪法。

4.答案:A、B、C、D。《宪法》这一部门法里面,还包括下列宪法性文件: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籍法和其他公民权利法,如《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但不包括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因此本题中ABCD都是正确答案。

5.答案:BD。选项A错误。宪法典是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形式,再考虑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因素,不能说宪法典是所有国家宪法结构体系的核心。选项B正确。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而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主要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选项C错误。宪法判例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其他联邦上诉法院都可以用新的宪法判例进行推翻。选项D正确。宪法判例作为英国的不成文宪法的组成部分,主要就是调整英王、议会、内阁之间关系,并且起决定性作用。

三、名词解释

1.答案:宪法形式是宪法的外部表现形式,包括宪法的渊源形式和宪法的结构形式。宪法的渊源形式是指宪法基于不同的效力来源所形成的外部表现形式;宪法的结构形式包括宪法体系和成文宪法典的结构形式。

2.答案:宪法结构指构筑宪法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有机组合和有序排列。从宪法渊源形式的角度理解,宪法结构是指宪法体系;从成文宪法典的角度理解,宪法结构是指一国宪法典各组成部分的外部排列和内部组合,包括形式结构和内容结构两个方面。

3.答案:宪法惯例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和通行并经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和传统。

4.答案:宪法解释是指在制定和修改宪法的过程中,对宪法条文、规范、原则、结构、功能及其相关法律关系所作的释义和说明、补充。

5.答案:宪法体系是指一国宪法由不同渊源形式的宪法规范所组成的有逻辑、有系统的结构形态。构筑宪法体系的要素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和宪法解释等等。

6.答案:指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所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既包括明示的宪法规范,也包括默示的宪法规范,被宪法制定者确认为可以承载宪法规范的法律形式才能成为宪法渊源。在世界范围内主要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欧盟宪章。在我国主要是指宪法典、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其中最重要的是宪法典。

【参考资料】许崇德、胡锦光主编:《宪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四、简答题

1.答案:宪法典的结构可分为形式结构与内容结构:

(1)宪法典的形式结构是指构筑一国成文宪法典的各个要素的外部组合,具体包括宪法典的体例和宪法典的格式两个方面。①宪法典的体例是指构筑宪法典的全部条文,划分为大小不同、层次各异的部分,分别由相应的文字符号排列而成的形式结构。这些文字符号有篇、章、节、条、款、项、目等等。当今世界各国宪法典的体例没有固定模式,各国宪法的制定者根据需要进行设定和编排。②宪法典的格式是指宪法典的整体布局,具体是指由名称、目录、序言、正文(总则、分则、附则)、附件以及制定机构、制定时间和公布令等等所组成的形式结构。就宪法的格式而言,各国宪法没有统一标准,由各国制宪者根据情况而定。

(2)宪法典的内容结构是指宪法典的整体内容,由于调整对象的性质和调整方式不同,因而划分为若干部分,并由此形成的有机组合和有序排列。宪法典的内容根据调整对象的性质不同,可划分为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权限和活动原则等等;按照调整对象的方式不同,可以划分为目的性条款、纲领性条款、基本原则条款、规则模式条款、效力条款、修订条款和过渡性条款等等。尽管世界各国宪法典编排的体例、格式不完全统一,以及各部分内容的顺序安排不完全一样,但构筑内容结构的要素基本一致。

五、论述题

1.答案:从宪法渊源形式的角度理解,宪法结构是指宪法体系;从成文宪法典的角度理解,宪法结构是指一国宪法典各组成部分的外部排列和内部组合,包括形式结构和内容结构两个方面。

宪法体系是指一国宪法由不同渊源形式的宪法规范所组成的有逻辑、有系统的结构形态。构筑宪法体系的要素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和宪法解释等等。当今世界主要有成文宪法体系和不成文宪法体系两种宪法体系。成文宪法体系是指一国宪法是以成文宪法典为主体,以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等为补充的结构体系。其中宪法典规定的一国的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成文宪法体系的轴心。而不成文宪法体系则指一国宪法是由一系列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等组成的结构体系,没有形成核心层。

宪法典的形式结构是指构筑一国成文宪法典各个要素的外部组合,具体包括宪法典的体例和宪法典的格式两个方面。宪法典的体例是指构筑宪法典的全部条文,划分为大小不同、层次各异的部分,分别由相应的文字符号排列而成的形式结构。宪法典的格式是指宪法典的整体布局。

宪法典的内容结构是指宪法典的整体内容,由于调整对象的性质和调整方式的不同,因而划分为若干部分,并由此形成的有机组合和有序排列。

2.答案:宪法内容与宪法形式之间的相互关系,主要包括两点:

(1)宪法内容决定宪法形式。宪法内容决定宪法形式,首先,主要指宪法的本质内容决定宪法作为一种规范性文件形式的产生。通常说,宪法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和制度化,也就是说宪法是基于民主事实的产生而出现的。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推翻了封建专制的独裁统治,建立了形式上的平等自由关系,因此出现了近代意义的资产阶级宪法;无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建立了广大劳动者阶级实质上的平等自由关系,创制了社会主义宪法。其次,宪法内容决定宪法形式,又指宪法内容的根本性、全面性和宏观性,决定了宪法规范结构形式的最高性和原则性。宪法调整的对象是民主社会中最一般的社会关系。它是民主制国家存在的前提,是其他社会关系得以存在的基础,而它自身又具有综合性、宏观性和根本性的特点。这就决定了作为宪法形式在规范上的特点就是,多为原则性规定,而且宪法规范的要素多为行为模式,没有具体规定法律后果。再次,宪法内容的发展变化决定宪法形式的发展变化。

(2)宪法形式服务于宪法内容,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宪法形式服务于宪法内容主要是指宪法形式是宪法内容的存在方式,任何形式的宪法始终是反映一定内容的宪法;反过来说,任何内容的宪法都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宪法形式依赖于宪法内容,同时又为宪法内容服务。宪法形式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具体表现为同一内容的宪法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由于文化传统、政治习惯、社会环境和法治水平的不同,采取的形式也不一样。

3.答案:宪法形式是指宪法内容的外部表现形式,而宪法结构则指构筑宪法的各要素的组合和排列。从广义上说,宪法结构属于宪法形式范畴,因而可以将宪法结构归并为宪法形式的一个方面。但从严格意义上说,宪法结构与宪法形式并非等同的概念,两者之间存在显著区别。

首先,二者的内涵和外延不同。宪法结构和宪法形式都是宪法内容的表征状态。但宪法结构内涵包括宪法的内容要素、形式要素及其排列组合的方式和方法等问题,这是“宪法形式”难以涵盖的,而宪法形式不仅包括宪法的结构形式,还包括宪法的渊源形式。也就是说,宪法结构侧重于宪法内容的内部组合方式,而宪法形式侧重于宪法内容的外部表现形式。

其次,二者的作用和功能不同。既然宪法结构侧重于宪法内容要素之间的组合方式和方法,因而内容要素相同的宪法,由于组合方式、方法不同,宪法的表现形式也不一样,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等级自然存在差别。各国宪法在形式上的差别,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于各国宪法构成要素及其组合方式的不同。

4.答案:(一)宪法序言的含义和分类

宪法序言是指独立于宪法正文之外的一部分叙述性文字。从表述上看,有明示序言和非明示序言两种。前者以“序言”为明示标题,后者无“序言”的明确标题,根据宪法序言繁简程度和表现形式的不同,可将其作如下分类:

1.目的性序言。从内容上说,这类序言仅陈述制定宪法的目的,而且字数不多。2.原则性序言。这类序言主要表述宪法的基本原则,字数一般在100~200字左右。3.纲领性序言。采用这类序言的多为第三世界国家的宪法,如中国、越南、蒙古、阿尔巴尼亚等等。我国1982年宪法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四项基本原则,并规定了我国人民的根本任务和对外政策等等。4.综合性序言。为数最少,但篇幅最长。

(二)宪法序言产生的原因

无论是资产阶级,还是无产阶级,当他们取得革命胜利制定宪法的时候,都需要宣布已经取得的胜利成果,还需要宣布自己的建国纲领和建国方案以及适应本阶级利益和意志的民主政治原则。但宪法是一种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宪法规范是一种现实的行为规则,对过去已经取得的胜利成果和未来的行动纲领,不便以现实的行为规则加以规定,这样就产生了宪法序言。而且宪法序言的产生和保留还有一国文化传统和立宪技术等方面的原因。从宪法结构上看,名称和正文(包括总则、分则、附则)是一部成文宪法典必不可少的内容。而宪法规范的构成要件,即原则、规则和技术性事项等是宪法正文的内容,因而只能规定在宪法正文之中。但也有些国家的成文宪法,将宪法原则规定在序言中,如上文提到的原则性序言和综合性序言等。这类宪法序言的产生和保留,则是由该国文化传统和立宪技术决定的。

(三)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我国宪法学界对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问题存在不同意见。有学者认为,宪法是一个整体,序言作为它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应该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有学者认为,序言所宣布的原则过于抽象,不能作为具体的行为准则,不具有法律效力;还有学者认为,陈述性序言,尤其是其中关于历史事实记载的部分没有法律效力,而原则性序言、纲领性序言,以及综合性序言中关于基本原则、基本国策、基本任务和宣布宪法本身效力的部分,属于宪法规范的内容,应该具有法律效力。我们认为,宪法序言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从其规定的内容及地位和作用来看,大部分宪法序言与总则或总纲的内容有重合或交叉之处,因此应该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我国现行宪法序言,在叙述了中华民族的灿烂文化、光荣传统、民主革命历程、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国家的根本任务、祖国统一、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对外政策等问题之后,明确宣布,“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中“宪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就包含了历史事实的记载部分,也就是说,宪法本身就赋予了“历史事实部分”有根本法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说它没有法律效力,就很难令人信服。

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毋庸置疑,但其效力的作用方式和效果表现则不完全相同。一般来讲,序言中的基本原则条款、基本任务条款、基本国策条款及关于宪法本身的效力条款,属于规范性条文,具有规范性作用和效果,即具有明确、具体的指引、评价和教育作用,它们的实施能够给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带来相对确定的利益和影响。而序言中的目的条款、史实条款等则属于非规范性条文,虽然不具有直接的规范性作用和效果,但史实的记载,表明了统治阶级对前人奋斗历程和胜利成果的确认和赞扬,也对后人有教育和感化作用,并能促使人们振奋精神、发愤图强,从而达到一定的社会效果。

(四)宪法序言的功能

宪法序言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置于宪法条文的开首部分,如有目录的排列,则在目录之后,具有统帅全文、指导全文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原则性序言和综合性序言中的原则条款,类似宪法正文总则(总纲)中的内容,其作用和意义就更大了。具体说来,宪法序言的功能有如下几个方面。

1.它是国家的宣言书,宣告该国民主政治的建立,宣布该国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原则和精神。宪法是公民权利的确认书,而宪法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确认,往往首见于宪法序言之中。

2.它是国家的总纲领,明确规定该国在一定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有利于组织动员全国人民朝着共同的目标前进。

3.它规定一国的基本原则,对具体宪法规范、普通法律原则和规范的制定、实施具有指导作用。宪法序言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位居篇首、统领全文,无疑是宪法分则内容的纲目,也是其他部门立法的基础,对一国的执法、司法活动和法制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资料】周叶中主编:《宪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年3月版,第122~1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