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配套测试:经济法(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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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A。根据《公司法》第2条的规定,《公司法》中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答案:B。根据《公司法》第195条的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3.答案:A。A对,B、C错,参见《公司法》第195条的规定。D错,《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4.答案:B。见《公司法》第195条的规定。

5.答案:C。A项分类依照公司内部组织结构;B项分类依照公司的外部组织结构;D项分类依照公司的开放程度。

6.答案:D。根据《公司法》第66条、67条、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设立监事会和董事会。

7.答案:C。根据《公司法》第66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减少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第69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8.答案:D。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外承担债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债务。

9.答案:A。本题考查的是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公司法》第194条规定,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第195条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依以上法条及相关规定,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分支机构的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该分支机构的存在须以外国公司的存在为前提,如外国公司不存在,分支机构应予撤销;同时,该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行为,视作该外国公司的行为,因分支机构的行为,视作该外国公司的行为,因分支机构的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亦归属于该外国公司。

第192条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依照本条及有关规定,A项是正确的。

10.答案:B。根据《公司法》第7条的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11.答案:C。根据《公司法》第10条的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12.答案:C。本题考查的是公司的设立方式。根据《公司法》第77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公司法》第78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有两人以上,若甲、乙、丙、丁、戊中有一人退出,并不影响公司的设立。根据《公司法》第84条的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在C选项中,甲、乙、丙、丁、戊五人认购的股份只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不符合法律要有的35%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78条规定,发起人中须存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故只有C为正确答案。

13.答案:D。本题考查的是公司登记。根据《公司法》第6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211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依上述法条可以确定只有D项为正确答案。

14.答案:A。根据《公司法》第27条和第8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15.答案:A。根据《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故B对。第177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新修订《公司法》对注册资本没有要求。故C对,D对,A错。

16.答案:D。根据《公司法》第30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17.答案:C。根据《公司法》第78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18.答案:C。根据《公司法》第89条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19.答案:A。根据《公司法》第92条的规定,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所需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20.答案:D。参见《公司法》第84、85条的规定。《公司法》第86条:“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四)募集资金的用途;(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申请批准以前签订股票承销协议和银行代收股款协议,因为这两个文件是申请所必须的。申请被批准后,先公开募股后召开股东大会,否则参加股东大会的人就只有发起人。

21.答案:C。本题考查的是发起人的责任。根据《公司法》第89条的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依此,只有C项是正确的。

22.答案:A。本题考查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公积金的使用。根据《公司法》第168条第2款的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依此,A项正确。

23.答案:A。资本确定原则——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C、D两项体现了资本不变原则——公司资本额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4.答案:D。依《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

25.答案:C。根据《公司法》第166条第1款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26.答案:C。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7.答案:A。根据《公司法》第166条的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公司亏损的,在依照法律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8.答案:C。根据《公司法》第168条的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因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故法定公积金留存不得少于500万元。C对。

29.答案:A。《公司法》第166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这里的法定公积金为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分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资本公积金。法定资本公积金是指由公司资本或资产以及其他原因形成的公积金,来源有:股票溢价发行的净溢价额,每一营业年度内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额处分资产或出售资产的溢价收入、吸收合并其他公司所承受的资本额,接受赠予财产的所的额等。

30.答案:D。《公司法》第165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31.答案:D。将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备置于公司备查,主要目的在于维持信息公开化,保护股东的利益。D错。

32.答案:A。根据《公司法》第145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33.答案:D。本题考查的是合并决议规则。根据《公司法》第4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根据第10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依此,应选D项。本题应当注意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决议规则虽都需绝对多数票通过,但二者的基数要求是不一样的。

34.答案:B。根据《公司法》第9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35.答案:D。根据《公司法》第187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36.答案:C。根据《公司法》第214条的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7.答案:A。因为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公司合并的当事人为参加合并的公司。

38.答案:C。根据《公司法》第174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本题是吸收合并,由存续的公司继承参与合并的两家公司的债权、债务。

39.答案:A。公司在清算阶段,其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但只可从事与清算有关的业务。因此,此阶段的法人不同于一般情况下的法人,其法人资格受限制。

40.答案:D。根据《公司法》第172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41.答案:A。根据《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因本法180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即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不需清算。

42.答案:C。根据《公司法》第37条和第99条的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行使修改公司章程和对公司解散、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的职权。

43.答案:D。根据《公司法》第52条的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44.答案:C。《公司法》第47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45.答案: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选项A不符合);(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选项B不符合);(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选项D符合);(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所以本题选D。

46.答案:A。本题考查的是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第70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据此,只有B项为正确答案。

47.答案:C。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任期和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48.答案:B。根据《公司法》第65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批准。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可以由董事会制订。

根据《公司法》第66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因此B选项正确。

49.答案:C。《公司法》第67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50.答案:C。参见《公司法》第43条。

51.答案:B。根据《公司法》第70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52.答案:C。根据《公司法》第52条的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53.答案:C。《公司法》第149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12条第2、3款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54.答案:B。根据《公司法》第38条的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公司法》第50条规定了不设董事会的情况。

55.答案:D。《公司法》第47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根据该法第53条规定,监事会或者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6.答案:C。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职责均是:(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57.答案:C。参见《公司法》第146条的规定。

58.答案:B。《公司法》第114条:“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59.答案:A。根据《公司法》第112条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60.答案:A。《公司法》第100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61.答案:B。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62.答案:C。《公司法》第113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63.答案:A。根据《公司法》第109条的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64.答案:C。A错,《公司法》第100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B、D错,第101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C对,第106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102条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65.答案:A。《公司法》第166条:“……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66.答案:A。《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进行清算。

67.答案:A。根据《公司法》第31条[1]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张以价值40万元的房屋评估为60万元骗得验资的行为构成了刘的虚假出资,刘应当补足出资,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张、关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

68.答案:D。根据《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因此,公司章程仅在公司内部具有法律效力,对公司之外的第三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该第三人主观善意与否。在公司内部,违反公司章程者应当对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根据公司法关于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规定,董事长有权代表公司处理公司资产,其行为对外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本案中董事长任某将公司的旧奔驰车与王某的新款宝马车调换,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属于王某可以善意相信的董事长权力范围,因而是有效的行为。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D。

69.答案:B。根据《公司法》第180条第1款[2]的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吸收方继续存在,被吸收的公司终止;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终止。前者需要分别办理注销登记和变更登记,后者需要办理注销登记和设立登记。本案中,合并的甲、乙两个国有独资公司均被撤销,产生新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属于新设合并。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

70.答案:C。根据《证券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本案公司两年前发行的5千万元债券,因承销人原因剩余500万元尚未发行完,因此符合债券发行禁止条件中“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要件,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C。

71.答案:C。《公司法》第62条[3]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38条第1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应当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所以王某决定用公司资本投资另一公司应当作书面记载,故本题应选C。王某其他的行为都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72.答案:D。《公司法》第150条[4]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52条[5]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杨某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故本题选D。

73.答案:C。《公司法》第142条[6]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所以A项、B项中的决议都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43条第4款[7]的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所以D项中的决议也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题应选C,C项中的决议符合《公司法》第143条的规定。

74.答案:D。基于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可自由约定有关公司的各种事项,但是此种约定须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公司法》第51条[8]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公司法》第13条[9]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故A项中内容合法。《公司法》第52条[10]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另根据《公司法》第52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可任监事。故B项中内容合法。根据《公司法》第35、167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之后,其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故C项中内容正确。《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D项中的内容与此相违背,故本题选D。

75.答案:A。按公司的结合关系,可把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人合公司以股东间的结合为基础,而资合公司以资本的结合为基础,人合兼资合公司则既有股东的结合,也有资本的结合。无限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而上市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则是兼有人合和资合特点的公司。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谈不上人合或者资合,故本题选A。

76.答案:D。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11]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此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撤销董事会的决议。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关,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因此股东起诉时应该以公司为被告。故本题应选D。

77.答案:A。见《民通意见》第55条规定。

78.答案:D。见《民法通则》第30条和第35条对于合伙的规定。本题中甲以实物资金出资,而乙以技术性劳务出资。两人形成合伙关系。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9.答案:A。见《民通意见》第49条规定。

80.答案:C。见《民通意见》第51条规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81.答案:B。本题考查合伙人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82.答案:C。合伙经营积累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83.答案:B。对于合伙关系,在合伙人退伙后,对于退伙前的合伙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84.答案:C。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并存情况下二者的清偿顺序问题,合伙企业法和民法通则均未有规定,实践中依照双重优先原则处理,即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合伙人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因此,乙对该15万元份额和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的权利优先于合伙企业债权人对甲的债权,不应扣除甲在合伙企业中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C。

85.答案:C。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甲以夫妻共有的写字楼作为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也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另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因此,甲之妻乙购体育彩票中奖所得100万元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为C。

86.答案:B。《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故本题选B。

87.答案:C。《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本题中古某应当对其退伙时合伙企业已负的5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应选C。对于D项,尽管合伙人对于合伙盈亏的负担在其内部会区分各自的份额,但是这并不能免除法律所规定的合伙人在外部对合伙企业债务所负的连带责任,故D项错误。

88.答案:B。《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本案中,陈某接受个人独资企业的委托管理企业事务,应尽到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是典型的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的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选项B符合题意。而选项A中代表本企业与某公司签订超出合同授权范围的合同,虽然违反了授权合同对其权限的限制,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是有效的。选项C未经万某同意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和选项D未经万某同意聘用其妻为企业销售主管都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范畴。

89.答案:D。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在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死亡后,如果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明确表示不愿继承时,该企业应当解散,清算有两种方式,即,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由于本题中该投资人已经死亡,因此应当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正确答案是D。

90.答案:C。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8条第2款: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

第33条: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一)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二)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四)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

第48条: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供需情况的变化和地理环境条件的变化需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3年。

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

第74条:合营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以采用某一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第75条:合营企业的账目,除按记账本位币记录外,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与记账本位币不一致时,还应当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账。以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合营企业,其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因汇率的差异而发生的折合记账本位币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账。记账汇率变动,有关外币各账户的账面余额,于年终结账时,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首先,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的问题。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一般来讲,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但如果合资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采取其他外币表示。另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应当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所以,选项A正确,选项D正确。

其次,关于合资企业的出资方式问题。合资双方可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场地使用权等出资,而且,如果中方以场地使用费作为出资,该出资在合营企业合同的有效期间内不得调整。选项B正确。

最后,一般来说,合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报告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采取其他国家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当涉及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项目时,如果其与记账本位币不一致时,还应当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账。即使双方协商一致以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其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选项C将合营企业编制的财务与会计报告一律以美元作为计算和表示单位是不正确的。

91.答案: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故A项正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上购买。故B项正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9条第3、4款规定,合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故C项错误,D项正确。故本题应选C。

92.答案:B。本题主要考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对合作企业机构和经营管理的安排的合法性问题。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0条的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由此可知,本题选项A正确。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合作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依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由此可知,本题选项C正确。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由此可知,本题选项D不违法。

93.答案:D。本题考查外资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

《外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外资企业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其产品,既可以自行在中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可以委托商业机构代理销售。选项A、B、C都是符合法律的规定的。《外资企业法》第16条规定:“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法第7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所以,该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都不得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投保,选项D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

94.答案:D。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3条: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关于不动产抵押,一般来讲,当事人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即可享有抵押权。但是,由于外商独资企业的特殊性,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对外资企业不动产抵押做出了与物权法一般规定不同的例外规定,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即经审批机关批准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D。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C。根据《公司法》第217条的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答案:AC。A对,B错,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7条的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C对,D错,根据第46条第3款的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3.答案:ABCD。A错,根据《公司法》第194条的规定,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B、C错,第195条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D错,第197条规定,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按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4.答案:ACD。根据《公司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5.答案:AB。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6.答案:ACD。根据《公司法》第90条的规定,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二)通过公司章程;(三)选举董事会成员;(四)选举监事会成员;(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7.答案:ABC。本题考点是公司设立方式中的募集设立和发起设立,及股东的资格条件。依据《公司法》第78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故A对。募集设立又称“复杂设立”、“渐次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方式。故B正确。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因此C选项正确。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发行人须自行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全部股份,不得从社会募集。

8.答案:AD。根据《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故A对。根据第37条的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故D对。

9.答案:ABCD。A、B对,《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C、D对,根据第142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10.答案:ABCD。《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11.答案:AB。参见《公司法》第99条和第108条第1款规定。根据《公司法》第46条第(6)项规定,董事会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根据《公司法》第37条第1款第7项的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故A对。根据第177条第1款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故B对。根据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据此,减资时不需要给全体债权人提供担保,有提出担保要求的才提供。故C错。《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第2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故D错。

12.答案:BC。根据《公司法》第66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也可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13.答案:ABC。根据《公司法》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

14.答案:ABCD。A对,根据《公司法》第9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B对,第177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C对,依第166条第5款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归还公司。D对,根据第164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5.答案:AB。《公司法》第211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C错,第202条规定:“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D错,第201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6.答案:ABC。根据《公司法》第69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17.答案:AD。参见《公司法》第43条规定。

18.答案:BC。《公司法》第49条第1款:“……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9.答案:ACD。根据《公司法》第4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20.答案:AB。《公司法》第148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C项中李某将50万元暂借给乙公司作周转资金用是不合法的。B项中李某向甲银行借款50万元用以开发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新产品,并以公司的资产作为担保并不是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因此该行为是合法的。A项中李某自己经营的减肥茶生产企业,并不是与其任职的公司同类的营业,因此是合法的。D项中未经股东会同意,李某虽将减肥茶生产企业的一批紧缺药品卖给该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但该行为不合法。

21.答案:BC。根据《公司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2.答案:AD。依据《公司法》第51条、第52条、第11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不设监事会,但要设1至2名监事;股份有限公司都要设监事会。二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均为3年。

23.答案:BD。根据《公司法》第109条规定,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第108条第3款规定,本法第47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故B错。《公司法》第99条的规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是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根据第114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C合法,根据第113条规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是董事会的职权。D错,本法第49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根据第112条第2款的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4.答案:ACD。根据《公司法》第117条第4款的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5.答案:AB。本题考点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运作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99条的规定,股东大会的职权之一是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因此,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而不是董事会的职权。

《公司法》第111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因此2002年1月3日召开的董事会的到会董事只有7人,未过半数,该项会议不能举行。

《公司法》第111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根据《公司法》第113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有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公司法》第114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因此在2002年6月3日召开的董事会上,经11名董事表决同意,解聘现任总经理,并由副董事长兼任公司总经理的决议有效。

《公司法》第112条第1款:“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因此在2003年6月3日召开的董事会上,两名董事的安排符合法律规定。

26.答案:BD。根据《公司法》第127条的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股票发行价格必须高于面值,不得折价发行,且溢价发行收入应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但并非由证监会批准。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D。

27.答案:ABCD。《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所以A、B、C不合法。而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不是实际所有的财产,也不能作为出资。所以A、B、C、D项出资都不合法。

28.答案:AD。《公司法》第22条第1、2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此,对于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或者章程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决议无效或撤销该决议。A项决议剥夺了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法定权利,无效;C项中决议,制订了甲公司与另一公司合并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所以对此不能提起诉讼。D项的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第55条关于公司监事调查公司经营情况时费用由公司承担的规定,无效。对于以上决议,金某都可以起诉。对于B项,根据《公司法》第40条和101条的规定,金某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不能提起诉讼。

29.答案:ABCD。《公司法》第89条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因此A项、D项违反法律规定。《公司法》第87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因此B项违法。根据《公司法》第86条的规定,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因此C项也违法。

30.答案:CD。见《民通意见》第41条、第43条和第48条、第49条。对于B项该意见第46条规定视为合伙人,A参见《民诉解释》第47条。

31.答案:AC。见《民通意见》第47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32.答案:ABCD。《民通意见》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33.答案:AD。见《民通意见》第52条、第53条和第54条。

34.答案:CD。《民通意见》第49条规定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但实际为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按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待。

35.答案:BC。《民法通则》第34条规定:“个人合伙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本题中合同对于合伙有效。甲与丁所签合同为有效合同。依合同只能主张违约责任。侵权行为是法定行为而非约定行为。

36.答案:ABCD。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可知B项和C项须由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作出决议。《合伙企业法》第19条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因此,A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43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D项正确。

37.答案:AD。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9条的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A项和D项属于本条第(3)项,构成除名退伙原因,AD应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8条的规定,C项中,丙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属于当然退伙的情形。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8条的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从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人缴付出资的期限的规定也可知合伙人可以在企业成立后缴纳出资。因此,B项中乙尚有部分出资未缴付不属于被除名的情形。

38.答案:BC。《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又依据第2款规定,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所以,乙既可以要求分割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也可以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成为合伙人。

39.答案:CD。本题考查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以及合伙人的竞业禁止。

《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所以,甲决定一次性支付广告费五万元和决定与某公司签订50万元的合同的行为,虽然没有事先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仍具有法律效力,合伙企业仍须承担甲的行为后果。

《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这就是所谓的“竞业禁止”,是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共同的利益。所以,选项D是法律禁止或者无效的行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第(3)项的规定,C项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40.答案:ACD。《合伙企业法》第2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甲转让部分合伙份额给丁时通知了其他合伙人,因此丁受让甲的合伙份额为有效,故A项正确。甲将部分合伙份额转让给杨某时没有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杨某不能取得甲赠与的合伙份额,故B项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的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甲妻是过失杀死甲,因此并不丧失继承权,甲子是甲的合法继承人,因此,在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41.答案:CD。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只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从该条的规定中,可以得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第19条第1款和第4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42.答案:ACD。本题考查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清偿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所以,虽然该个人独资企业已经解散,但张某对该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偿还责任,甲公司的请求也未超过诉讼时效。

43.答案:ABD。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各方应当依法和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合作各方以自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得设立抵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9条规定:“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由审查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以,选项C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44.答案:BCD。《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4条[12]: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76条[13]: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

第78条[14]: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

首先,关于外商独资企业清算组的组成问题。根据我国的规定,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组成,选项B违法。

其次,关于企业财产的分配和处理问题。清算费用应当从企业财产中优先支付,以保证清算过程的顺利进行;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且在处理企业财产时,中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故选项B、C、D违法。

45.答案:BC。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8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选项A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6条和第64条第2款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丙作为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各合伙人商定其出资份额为5万元也符合法律规定,故选项B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9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选项C中,合伙企业的利润由甲、乙、丁三人分配,丙仅按营业额提取一定比例的劳务报酬,属于合伙协议的另有约定,是正确选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2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企业法》第61条第2款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故即使全体合伙人同意,也不能全部转为普通合伙人,故选项D错误。

三、不定项选择题

1.答案:(1)ABC。A、B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8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C对,第9条:“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D错,《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9条:“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六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ABCD。《公司法》第86条:“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四)募集资金的用途;(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3)ABCD。A对,《公司法》第89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B、C、D对,第90条:“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2.答案:(1)AC。选举乙公司董事长帅某为丙公司董事长符合丙公司章程的规定,也符合法律规定,故A项符合题意。根据《公司法》第52条[15]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任命公司监事、甲公司代表马某为财务总监不符合法律规定,故B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51条第1款[16]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任命帅某为公司总经理符合法律规定,故C项符合题意。根据《公司法》第16条[17]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章程没有约定的,董事会无权决定公司的投资事项。所以决定斥资500万元参股某广告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故D项不符合题意。

(2)B。根据《公司法》第38条[18]的规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应由股东会决定,故临时董事会同意甲公司代表秦某辞去丙公司监事职务,改任丙公司董事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而A项、C项、D项所列事项董事会依法可以做出决定,符合公司法规定,故本题应选B。

(3)B。根据《公司法》第40条[19]的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但秦某无权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丙公司董事的名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法》第41条第1款[20]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故秦某与代表甲公司的另一董事决定由秦某主持会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该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四、名词解释

1.答案: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活动并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组成。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组织体,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从事经营性活动。

2.答案:企业变更是指企业成立后,企业组织形式、企业登记事项的变化。企业变更的原因主要有企业合并、企业分立、公司组织变更和企业登记事项变更。

3.答案:发起设立亦称共同设立、单纯设立,是指公司的资本由发起人全部认购,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设立公司。

4.答案:募集设立亦称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不能认足公司的资本总额,其余部分向外公开募足而设立公司。在各类公司中,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阶段可对外募集股份,需要指出的是,募集设立行为仅发生在公司设立阶段,公司成立后虽仍可对外发行股份,但已不属设立行为。

5.答案: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的形式有两种,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所谓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其中有一个公司(吸收方)存续,而其他公司(被吸收方)解散。所谓新设合并,又称创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在合并各方均归于消灭的同时,另外创设出一个新的公司。

6.答案: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又设立另一个公司或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所谓新设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分割设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所谓派生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以其部分资产设立另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7.答案: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发生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其积极的业务活动,并开始处理未了结事务的法律行为。

8.答案:也称并购投资,是与新建投资相对应的一种投资方式,本质上是企业间的产权交易和控制权的转移。并购一般没有新的固定资产投资,因此与新建投资相比,外国企业可以更快地进入市场和占领市场。外资并购在我国很早就存在,主要是中方以资产作价同外方合资,实现存量资产利用外资。

9.答案:特殊企业是相对于公司、合伙、一般国有企业、合作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等普通企业形态或形式而言的,是指依特别法、专门法规或行政命令设立和运作的企业。

10.答案: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

11.答案:有限合伙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它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灵活高效的作用。中国在发展高新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领域的发展急需引入类似制度。有限合伙企业是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2.答案: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债设有担保物而就债务人特定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单独、优先受偿权利。此项权利在破产法理论上即称之为别除权。它是由破产人特定财产上已存在的担保物权之排他性优先效力沿袭而来,并非破产法所制设,别除权的名称乃是针对这种权利在破产程序中行使的特点而命名的。

五、简答题

1.答案:对于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新破产法采取了“新老划断”的办法,规定在新法公布以前出现的破产,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在新破产法公布后,将优先清偿担保债权,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企业破产法》第132条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这里所称的“第一百零九条”是指“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的规定。

前述中所称“第一百一十三条”则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中国破产法在清偿顺位上“新老划断”这一独创性规定,与中国目前社会转型的国情密切相关,主要是考虑以下四方面的因素:

第一,对破产法公布前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等费用,作为历史遗留问题,采取一些特殊措施较为彻底地解决是必要的。由于这部分历史欠账已是一个定量,其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受偿可能带来的风险基本上是可预期、可控制的。对破产法公布后新形成的拖欠问题,应当积极研究治本之策,通过进一步完善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加大执法力度等来加以解决,不宜在破产法中规定这部分拖欠也在有担保的债权前优先受偿。

第二,破产法与担保法的关系,国际上大多数的破产法都对担保债权有绝对优先的保护。而按照我们国家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抵押资产并不纳入到破产清偿顺位当中,而是独立于破产财产之外的资产,物权法也确认了此点。

第三,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法律制度安排必须具有处理中国特色问题的智慧。中国职工债权的问题是在其他国家没有碰到过的,它的规模和数量都是比较大的。对于复杂的职工债权问题的处理,既要考虑中国的现实情况,又要把它纳入到市场经济法律的整体框架来考虑。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我个人认为不应该通过一部破产法来解决,可能更多的要依靠完善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对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严格执行加以解决。下一步要抓紧建立与此条文配套的破产保障基金,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

第四,金融机构与债权人风险的考虑。一旦担保债权的优先级下滑,则会导致金融风险和银行坏账增加。如果担保债权不能依法保护与实现的话,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债权人将是一个巨大的打击,金融机构与担保债权人自身也有可能破产,那涉及的受损人群会更大。从法理上看,这样做打乱了市场秩序的链条,也打破了人们(市场主体)对市场的稳定预期。

2.答案:(1)内涵。基于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委任关系或者某种“代理与准信托”关系,董事负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处理公司事务的义务,亦称为“善管义务”或“谨慎义务”。这里的“注意”,是指“具有通常注意能力之人在相同之地位与状况下,所应行使之注意程度而为己足”,也就是要求董事在其职责范围内,要像与他们有同样学识、地位及经验的人处理自己的事务一样来处理公司事务,需具备善良管理人的谨慎品质。具体要求:董事应当在法律、公司章程允许的公司目的范围内和其应有的权限内行事;应当出席董事会各种会议;应当熟悉公司会计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在发现董事会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不胜任,应当及时建议董事会将其解聘;就董事会决议的事项有异议时应当将其异议记入董事会会议记录;当其不能履行注意义务时,应及时辞任等。

(2)源流和价值。目前通行的董事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的二分法,大多借鉴英美法的传统积淀。大陆法也有类似的规定。英美法系将其包含于受托义务之中,对其内容及判断标准在公司法及判例法中均有规定,而大陆法系则适用民法上关于委任的规定,在公司法上一般不加以特殊规定。明确董事的注意义务,在于平衡管理层、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强化职业经理人的素养和职业规范,解决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权义失衡问题。

(3)判断标准。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应兼顾主观和客观两种情况。从主观上看,董事应不负股东的信任,依诚信原则尽自己的努力处理公司事务。董事应出席董事会,如就显现于董事会的事实有怀疑之点时,应加相当注意调查其是非;从客观上看,董事应达到与其有同样学识、地位及经验的人应该履行的注意程度。实践中,一般以客观标准为原则,以商业(经营)判断准则为补充。

(4)与商业(经营)判断准则的关联。

经营判断规则假定:在作出经营决定上,公司董事们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出于善意和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的正直信念而采取行为。董事在经营决断中只要符合下列3项条件,就被认为履行了注意义务并免除责任:(1)董事与该项交易无利害关系;(2)董事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掌握的有关经营决断的信息在当时情况下是妥当的;(3)董事有理由认为他的经营决断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因此,经营决断规则是关于董事免于就合理性的经营失误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当然,在具体举证的程序要求上,做法和具体情形要求不同,从而决定了这一原则的松紧度和对董事要求的严格度。

(5)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法律责任。

违反义务需承担法律责任。其一,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归责原则。对注意义务的违反可能源于不作为,严重的玩忽行为或者纯粹的过失。追究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责任应以过失责任为原则。所谓过失,是指董事对其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董事未尽到注意之责,则应认为董事在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其二,董事违反注意义务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董事主观上有过失;损害事实,即董事因不履行注意义务而致公司损害的客观事实;过失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三,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责任:一是对公司的责任;二是对第三人的责任。当董事在具体执行业务中没有依照董事会决议时,如果致使公司遭受损害,应对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当董事就董事会未作决议的事项执行业务时,如果致使公司遭受损害,按照董事注意义务的衡量标准足以认为董事未尽注意之责的,董事应对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

(6)与“忠实义务”的关系。注意义务比忠实义务要求更高。

(7)我国的规定和引进意义。

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关于委任的具体条款,公司法上亦欠缺关于注意义务的规定。当然,如果公司将这一义务载明于公司章程,对董事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并产生约束力。应依据宽严适度的原则,规定董事注意义务的衡量标准,司法审判中法官应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在审理涉及董事注意义务的案件时,应允许法官在法律原则的范围内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范围、规模、董事的注意程度等因素、结合商业判断准则进行个案审理。

3.答案:公司与合伙主要的不同点:(1)合伙是根据合同成立的,它需要出资人之间的合意,没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就不能成立合伙。而公司成立的基础是章程行为,章程行为是一种加入行为,同意公司章程者即可称为股东。(2)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也就是说,合伙自身不具有独立人格,具有独立人格的只能是每一个合伙人。而公司则自公司法成立时起就具有法人资格。(3)由于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而且它是根据合同成立的,所以合伙中合伙人的人身信任性质就更大。公司则主要是资合性质。(4)合伙既然不是法人,它的财产就不属于合伙组织独立所有,而是属于合伙人共有。而公司既然是法人,它的财产就不属于全体股东共有,而是属于公司所有,由公司独立地全部支配。(5)合伙既然不是法人,它就没有法人的意思机关,合伙人共同的一致就是合伙的意志。(6)合伙的人身信任性质决定了合伙人出资份额在转让上的限制,一般情况下,合伙人的出资份额不得任意转让。而公司则不然,公司股东既然不得退股,转让其股份(或出资额)自然就属于股东应享有的权利。(7)由于合伙的上述特点,它的规模就不能大,合伙人数不能多,期限一般不很长,合同到期后可以续订。而公司的存续期间没有规定,只要股东会不作出决定或无违法行为被解散,可以永远存续下去。总的来说,合伙和公司是共同出资经营的两种组织形式:合伙是共同经营的低级形式,公司是共同经营的高级形式。

【参考资料】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新编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4.答案: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包括:(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50人以下。(2)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3)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4)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包括:(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3)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并经创立大会通过。(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设立人。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设立,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则有赖于适格的发起人的行为。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是我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备重要条件之一,一般应当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5.答案:公司的成立,是指公司经过设立程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条件,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法律事实。

公司设立与成立的主要区别在于:其一,发生阶段不同。设立和成立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过程中一系列连续行为的两个不同阶段,设立行为发生于公司成立之前,成立则发生于公司被依法核准登记之时,成立是设立行为被法律认可后,依法存在的一种法律后果。其二,行为性质不同。设立行为发生于发起人之间,是一种私法行为;而成立行为发生在发起人与登记机关之间,是一种行政行为,具有公法的性质。其三,法律地位不同。公司在被核准登记前,被称为设立中的公司,此时的公司尚无法人资格,其内外部关系一般被视为合伙,如公司最终未被核准登记,因设立公司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类推适用有关合伙的规定;如公司被核准登记,发起人为设立公司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其后果归属于公司。公司一经获准成立,即取得法律资格,其债权债务则由公司承担。

6.答案:所谓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则债权人就不能向破产企业催逼债务。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暂停支付债务本钱,只支付利息,削减无担保的债权。

通常,债权人们不得不同意经理们的重组方案。因为,一旦立刻让企业破产,实施财产清算,企业的财产可能所剩无几,而经过重组以后,企业有可能度过萧条期,产生出丰厚的利润。面对这两种选择,债权人很难不让步。

破产重组,最广义的涵义包括企业倒闭和清算。清算是公司依法被宣布完全解体,资产全部变卖,进行偿债。因而会产生一种企业淘汰方式的资产重组。

破产不只是企业倒闭、清算,而且包括依法重组和调整。狭义的破产重组使企业依法进行财务整顿后存活下来。调整是在法庭之外,由债权人以债务人进行的和解存活。可见,重组和调整均是资不抵债而需要破产的企业,经过财务整顿,实现资本结构重组,以及经过领导班子的调整,生产、经营计划的转变,而获得重生。这种破产重组与调整作用是:

一是有利于债权人避免在破产清算中因资不抵债而受损;

二是有利于职工防止企业解散引起的大量失业及其带来的社会震荡;

三是有利于企业避免因破产而信誉受损。尽管如此,破产的清算形式仍是破产的主要形式,它促进了资产的流动、再配置和再组合,起着结构调整和扶优汰劣的作用。在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破产是市场经济中一种正常现象,每年破产倒闭的企业动辄数十万家。但是,在中国市场经济不发达,破产机制不完善,破产立法不健全的进行条件下,企业破产的难度相当大,甚至比企业兼并实施难度还要大得多。正因为如此,国家政策鼓励“多兼并,少破产。”

7.答案:普通合伙,即狭义的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一是依协议自愿成立;二是共同出资、共享利润;三是合伙经营,即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并具有同等地位,都是合伙组织的业主;四是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是指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一是自愿组成,但除协议外,还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有限合伙章程,而且,该章程须经登记;二是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资并分享利润;三是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经营;四是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法律制度,其与大陆法系国家中的隐名合伙类似。

由此,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别为:(1)成立章程要求不同;(2)合伙人的责任不同;(3)利润分配方式不同;(4)参与管理不同。

【参考资料】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

8.答案:(1)公司章程的作用:a.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根本准则,是公司最基本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公司组织与经营的最根本的事项,如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b.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范,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内部规章,由公司自行制定,由公司自己执行,为本公司提供了行为规范。

(2)公司章程的效力:a.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公司章程是随着公司的成立而发生效力,是在公司进行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即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当公司进行注销登记,被登记机关核准时,公司章程效力终止。b.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效力,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权力机关、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关、监督机关都要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办法产生,在其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其次,公司应当使用公司章程上规定的名称,在章程确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c.公司章程对人的效力,股东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股东的权利和负担章程规定的义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也应当遵守公司章程,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9.答案:由于企业管理者直接负责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对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关系重大。新法按照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管理者选拔任用机制的要求,总结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并于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相衔接,按照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的不同企业类型,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有关事项作了专章规定(第四章)。新法规定:国企高管不得随意进行三类兼职,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新法还规定:主要负责人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法律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六、论述题

1.答案:在现代法治背景下的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中,服务监管也好,利益博弈也罢,法治是他们的游戏规则,是他们在参与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准则。根据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应该是依法监管和被监管的关系、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以及博弈关系(即利益博弈协调与合作),另外,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还应该是投资人和经营者的关系。据此,我们的政府在经济管理实务中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做合格的监管者、优秀的服务者、平等的博弈者、守信的合作者、守法的征税者;而企业则要遵守国家法律和规章制度,做合法经营者、守法经营者、诚实经营者、依法纳税人、公平竞争者以及必要社会责任承担者。

(一)应然关系对政府的要求

由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有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之分,政府对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角色定位也有所不同。在我国,国有企业是国有经济的主要载体,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是我国市场经济中最特殊的主体。根据宪法和法律,国有企业性质是全民所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所有人是全体公民,资产属于所有国民。政府是国有企业的投资人,是其资金的提供者,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表对国有企业的盈利当然地享有收益权。除此之外,在政府与企业关系中,政府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时,对待所有企业不能厚此薄彼,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都应一视同仁。根据现代法治的精神和原则,政府与企业都应该在法定的界限内活动,也就是说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是建立在法治产生的一套完整的制度化游戏规则的基础上的。因此,政府的角色应定位为:

(1)合格监管者

政府具有管理经济和社会的法定权力和义务,当然这种监管是有法定界限的。监管过多不利于企业发展,监管过少则可能出现诸如违法犯罪之类的事情,还可能出现市场失灵等经济危机。

(2)优秀服务者

一个法治的政府是一个服务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是服务型政府的重要职责,为企业服务是政府重要职责之一。政府对企业的服务有以下几种:第一,辅助性服务。这种服务是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和外部环境,主要是土地能源提供、基础设施建设、社会治安维护、市场秩序维护、法治环境建立,以及建立信用体制、培养符合要求的劳动者、提供金融服务及开拓市场等。第二,帮扶。为了使本国企业更好地发展和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在企业困难或需要的时候,政府给予一定的帮扶是合适的,也是应该的。特别是在当前的国际金融危机仍未消退的背景下,更是如此。应制定刺激消费扩大内需,为企业拓宽销售渠道,为企业间合作牵线搭桥,为企业提供资金政策支持,以及税收减免、出口补贴等等有助于企业走出困境的政策。另外,当本国企业与他国政府或组织发生矛盾或纠纷时,政府应当给予企业合法、合理的支持和帮助。第三,保护。政府对企业的保护首先体现在对企业法律地位的尊重和保护,其次是对企业人员和合法财产的保护。第四,引导。引导企业的发展是政府的法定义务,如:制定积极产业政策、地区开发策略、风险投资预警等。

(3)平等博弈者

政府和企业是社会经济运作过程中两个最基本的利益主体。一方面,政府代表着社会大众的利益,为社会大众服务,负有维护社会大众利益的宪法和法律的义务。而企业代表着投资人的利益,负有为投资人谋求利益的责任。企业在其经营时可能会为私利而侵犯社会大众的利益,二者发生利益的纠葛,就要求在法治规则下进行博弈。另一方面,政府希望的是社会利益最大化,而企业则希望企业利益最大化,两者之间是有交集点,在法治社会中,赋予企业在一定范围内平等地与政府博弈是必要的,有利于防止政府侵害企业合法权益。

(4)守信合作者

在一定场合、一定条件下借助于合同形式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已成为现代社会中行政主体不可不用的一项行政手段。政府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与企业之间有很多合作,除此之外,还有企业为配合政府国际政治外交的合作等。根据法治精神,这种基础的合作是平等关系的合作关系。

(5)守法征税者

政府为了维护有效运行和社会财富的再分配的需要,有权依法向企业征税。在现代法治社会,政府征收税款的权力必须由国家法律予以确定,征收的具体执行机关、征收的对象、数额、程序等,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应然关系对企业的要求

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根据现代法治的要求,企业主要担任以下角色:第一,企业应依法设立,应依照法律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合法、守法经营者;第二,依法接受政府的管理与社会的监督——被监管者;第三,企业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纳税人;第四,当企业与政府处于私法领域或司法领域的关系时,企业是平等利益博弈的一方,如政府为更好地行使社会经济管理之职能时与企业签订行政合同,此时企业与政府就处于平等关系;第五,企业应当诚实经营、公平竞争,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

2.答案:公司作为营利性法人其只有在坚持营利的前提下去尽社会责任才是其最佳途径,两者是互动的而非排斥的。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取决于公司不断追求营利的行为,而公司营利目的的实现则有助于增强公司的实力,更好地实现公司的社会责任,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公司必须在营利与承担社会责任之间取得动态平衡,两者在约束与互动中和谐共进,所以说追求公司社会责任和营利目的的平衡,是在坚持营利目的是第一位的前提下的平衡。因此,在我国的公司实践中我们要坚持这一理念,虽然说我国《公司法》第五条对公司社会责任做了立法上的肯定,但是我们并不能为了达到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目的而对公司营利性有所舍弃。要想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并实现相关制度的设计,就必须首先明确公司营利性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定位。日本学者金泽良雄指出“公司对股东、顾客、劳动者以及社区的社会责任,要作为公司的目的,并以一般条款载入基本章程。”但是在章程里明确其目的的前提仍然是公司经营目标的基础之上。我们不能采用公司的二元目标,否则会破坏传统法学和经济学赖以建立的基础,同时也会给公司的经营目标造成混乱。因为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依赖于公司的不断追求赢利的行为。无论怎样强调公司的社会义务、社会责任,都不能否认和忽视公司的营利本质,否则,社会责任的承担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因此,现代公司法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观点就是要求以公司的营利性为基础,在这一基础之上实现公司的社会责任。另外,公司首先是经济组织,然后才是社会组织。作为经济组织,公司应以营利目标作为主要目标。但强调公司的营利性,并不是说公司不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社会角色的扮演和社会责任的承担与其营利性是分不开的。因为公司组织本身与经济学相矛盾的缺陷让其有了天生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

我们可以把公司社会责任与营利目标的关系看成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对立统一体。现代公司的目标应确定为在满足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同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而实现这一目标之关键便是通过立法、司法途径去实现股东与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我们所强调的社会责任与营利目标的平衡,是在坚持营利目标为基础的前提下的平衡,如果否定公司营利的基础地位而过于强调社会责任,是不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也将使公司失去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

3.答案:公司资本制度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资本的形成、维持、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上的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围绕股东的股权投资而形成的关于公司资本运作的一系列概念网、规则群与制度链的配套体系。前者侧重于研究出资、资本的增减与资本的退出三个方面所涉及的问题。而后者,则不仅包括了狭义上的公司资本制度,而且还涉及资本的转化、公司利润的分配等方面的问题。在公司资本制度的学理研究中,学者一般在狭义上使用公司资本制度这一词语。

由于公司资本对公司中有着极其得重要的意义,为保护债权和交易安全,各国公司立法都将其作业项重要内容加以规范,对公司资本各具特色的规定。形成了种种不同的公司资本制度。西方国家目前已经形成的有法定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度和折衷资本制度三种。

法定资本制(Statutory Capital System)又称为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因法定资本制中的公司资本,是公司章程载明且已全部发行的资本,所以在公司成立后,要增加资本时必须履行一系列的法律手续,即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变更公司章程中的资本数额,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法定制本制由法国、德国公司法首创,后为意大利、瑞士、奥地利等国家公司法所继受,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中的一种典型的资本制度。

授权资本制(Authorized Capital System),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虽然记载于公司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发行,只需认缴其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认缴的部分可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随时发行,不必经股东会决议,也无需变更章程。授权资本制为英、美公司法所创设,其中美国是典型的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

折衷资本制,又称为认可资本制或许可资本制,是指公司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仍由章程明确规定,但股东只需认足一定比例的资本数额,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期限内发行,其发行总额不得超过法律限制的资本制度。折衷资本制是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新型资本制度,是两种制度的有机结合。目前,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中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了这一制度,以德国和日本最为典型。

对于三种公司资本制度的优劣,一般认为:法定资本制具有确保公司资本真定、可靠,从而保障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优点;但比较僵化,从而影响公司的效益。授权资本制则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更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但容易造成公司滥设和公司资本虚空;同时,将新股发行权赋予董事会,对股东利益的保护欠缺周全。折衷资本制吸收了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优点,而克服了两者的弊端,被看作是一种更具优越性的资本制度,并且被认为是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完善的发展趋势。

七、案例分析题

1.答案:(1)甲市分公司是实业公司的分公司。理由:一是根据《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二是《公司法》第6条第1款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三是王某与实业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的实质是企业内部不同部门之间有关核算的安排,对外不生效力。

(2)有效。理由是:开立账户、私刻公司财务章所用的公司介绍信由实业公司提供,物资公司的货款是打到因实业公司的行为而设立的账户上的,构成表见代理,应由实业公司负责。

(3)物资供应公司有权要求实业公司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所以物资供应公司有权要求实业公司承担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答案:《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甲以货币,乙以实物即房产作出资,都是符合法律的规定的,而丙公司以与市政府的特殊关系作为出资于法无据。丙公司实际出资只能按10万元计算。乙公司的出资是不足额出资应当补缴。2014年新修订《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没有最低限额要求,所以该公司可以成立。

3.答案:(1)根据《公司法》第23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有下列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限制五十人以下;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是不允许抽回其投资的。股东可以转让其股权。既可以在股东之间相互转让,也可以转让给其他人。但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的,视为同意转让。

4.答案:(1)《公司法》第78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本题设立中的公司7个发起人中只有3个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没有超过半数。

(2)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即发起人至少需认购8000×35%=2800万元,向社会公众发行至多8000-2800=5200万元。题中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向社会公众募集5500万元不符合公司法关于募集设立的条件。

(3)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起人除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4)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认股人缴纳股款后,如有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认股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之一,有权要求发起人返还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而不是由发起人根据市场情况来决定召开的时间。

(6)公司不能设立,应当由发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缴足股款的认股人有权要求发起人返还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而不是与发起人共同承担公司不能设立的法律责任。

5.答案:(1)两项议案均属违法,不得实施。(2)根据我国《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税后利润必须首先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才能分红。(3)股东持有的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其处置权归属于每个股东,股东大会决议无权作出质押决定。(4)董事会不应将产生违法后果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6.答案:(1)根据修订后《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具有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吸收自然人股东的进入只要不改变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的,公司就不丧失发行债券的资格。

(2)公司累计发行债券总额不能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即1亿元×40%=4000万元,3年前发行1年期公司债券1000万元,由于此次债券已过清偿期限2年,已偿还的公司债券不会影响累计发行债券总额;2年前发行3年期公司债券1200万元,由于此次债券的清偿期未到,因此,应从发行总额中扣除,即4000万元-1200万元=2800万元。该公司本次拟发行公司债券3000万元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法律规定公司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若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是8%,本公司债券的25%的利率是不合法的。

(4)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债券票面金额,即可以溢价发行也可以折价发行。

(5)不合法之处:①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的20%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②该公司为发行公司债券,专门成立了公司债券发行委员会,负责本次公司债券的具体销售工作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公司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批时,要求提交的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必须载明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因此,承销发行是我国公司债券的法定发行方式。

7.答案:(1)丁与甲乙丙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因为尽管丁未在合伙协议上签字,但其入伙已经甲乙丙全体同意,且事实上已经参与合伙营业,分配红利。

(2)丁的损失应由甲乙丙丁四人分担(或答由甲乙丙给予分担)。因为丁是在执行合伙事务中遭受损失;丁本人有过失,故亦应分担一部分损失。


[1]对应2013年新修订《公司法》第30条。

[2]对应2013年新修订《公司法》第179条第1款。

[3]对应2013年新修订《公司法》第61条。

[4]对应2013年新修订《公司法》第149条。

[5]对应2013年新修订《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对应2013年新修订《公司法》第141条。

[7]对应2013年新修订《公司法》第142条第4款。

[8]对应2013年新修订《公司法》第51条。

[9]对应2013年新修订《公司法》第13条。

[10]对应2013年新修订《公司法》第51条。

[11]对应2013年新修订《公司法》第22条第2款。

[12]对应2014年新修订《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2条。

[13]对应2014年新修订《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4条。

[14]对应2014年新修订《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6条。

[15]对应2013年新修订《公司法》第51条。

[16]对应2013年新修订《公司法》第50条第1款。

[17]对应2013年新修订《公司法》第16条。

[18]对应2013年新修订《公司法》第37条。

[19]对应2013年新修订《公司法》第39条。

[20]对应2013年新修订《公司法》第40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