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本题考查行政立法的性质。
2.答案:B。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
3.答案:A。执行性立法不可以创设新的法律规则,只能执行已有法律。
4.答案:D。本题考查行政立法位阶的效力。
5.答案:C。本题考查行政法规的权限、决定程序及适用。《行政处罚法》第10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因行政拘留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故行政法规不得设定。据此,A说法错误,不当选。《行政许可法》第16条第4款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据此,B说法错误,行政法规“不得增设行政许可”。《立法法》第69条规定:“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因此,C说法正确,应当选。第94条第2款规定:“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据此,D说法错误,有权裁决的主体为“国务院”,而不是“国务院法制办”。
6.答案:B。国务院可以对不适当的部委规章有权予以改变和撤销。
7.答案:C。本题考查立法权限。
8.答案:A。参照《立法法》立法权限的规定。
9.答案:D。本题考查行政法规可以设定的内容。ABC由法律设定。
10.答案:A。国务院可以根据特别授权进行行政立法。
11.答案:B。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据此,A选项错误。同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行政法规草案时,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者起草部门作说明。”据此B选项正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据此C选项错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0条规定:“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据此,D选项错误。
12.答案:B。应报经国务院备案是程序性的规定,不是生效前提。
13.答案:C。行政立法权总的来说都是职权性立法。
14.答案:A。职权立法的行政立法权来源于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
15.答案:A。现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7条规定: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87 年4月21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答对本题A选项的依据是一个已经被废止的行政法规——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批准,同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该条例第16条规定: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总理审定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该条确立了两种发布形式。依此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于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于1997年12月30日以公安部部令发布的这一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法规。因此,A选项正确,BCD选项均为干扰项。
16.答案:C。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2条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综上,部门规章仅可以设定警告和小额罚款,故而A、D选项错误。
B项错误不选。根据《行政强制法》第9、10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综上,部门规章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C项正确应选。《行政许可法》第16条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C选项的表述符合上述规定。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C。授权立法应遵循的规则是:授权立法的范围仅限于法律相对保留的事项;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即国务院应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不得将该项权利转授给其他机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成熟后要及时制定法律。
2.答案:ACD。B错,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3.答案:ABD。《立法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立法法》第82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综上所述,规章的制定主体包括: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4.答案:ABCD。根据《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属于法律绝对保留的立法事项包括: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民事基本制度等事项。
5.答案:ACD。本题考查行政立法的分类。特别授权立法专指根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专门的授权决议所进行的授权立法。
6.答案:BD。本题考查行政立法主体。
7.答案:ACD。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过程中,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具体包括制定法规、规章和发布决定、命令等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8.答案:ACD。
9.答案:ABD。本题考查法律规范冲突时的选择适用。《立法法》第95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故A错误。
《立法法》第92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故B错误。
《立法法》第97条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故C正确。
《立法法》第97条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故D错误。
10.答案:BCD。本题考查备案程序。
11.答案:ABC。《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行政法规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因此,行政法规制定过程中的听证并非必须,而是属于国务院法制机构自由裁量的范围,用“应当举行听证”的说法是错误的。
12.答案:ABCD。本题考查行政立法程序的内容。
13.答案:BCD。《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6条规定:“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实践中,规章有时也采用“实施细则”、“规则”的名称。《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4条规定,“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
14.答案:AC。中国语言文字改革委员会、杭州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不是职权行政立法主体。
15.答案:AC。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5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处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违反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的,也可以向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处理。”据此,该企业可以向国务院和甲省政府提出书面审查建议。AC选项正确。注意《立法法》中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查规定:(1)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16.答案:ABD。不可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17.答案:AC。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性。B是具体行政行为。
三、不定项选择题
1.答案:C。《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28条规定:审议规章草案时,有法制机构作说明,也可以由起草单位作说明。所以A选项错误。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27条规定: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故而B选项错误。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0条规定:部门联合规章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C选项正确。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1条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应当及时刊登。不一定在全国范围发行的有关报纸上刊登。所以D选项错误不选。
四、名词解释
1.答案:从动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从静态方面看,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具有以下特征:(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3)准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但它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法律特征,并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通过、签署、发布等一系列程序。(4)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
2.答案:行政立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我国的行政立法,是行政性质和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它既具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行政立法在符合以下条件即有效成立:(1)行政立法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 (2)行政立法经行政首长签署; (3)行政立法公开发布。
3.答案:授权立法是行政主体根据单行法律和法规或授权决议所授予的立法权而进行的立法。授权立法的根据有两类,即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专门的授权决议。根据单行法律、法规所进行的授权立法一般称为普通授权立法;根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专门的授权决议所进行的授权立法称为特别授权立法。
4.答案:职权立法是行政主体根据宪法和组织法所赋予的行政立法权进行的行政立法活动。
五、简答题
1.答案:①规划;②起草;③征求意见;④审查审议;⑤通过;⑥审批和备案;⑦公布。
2.答案:行政立法的主体:①国务院;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③国务院直属机构;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⑤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3.答案:行政立法的原则是指行政立法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和贯彻的,体现行政立法基本精神的准则。具体有:
(1)依法立法原则,行政立法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等进行。
(2)民主立法原则,民主立法原则体现在程序上,就是行政立法的开放性和相对人的立法参与;体现在内容上即要求尊重人权,真正反映和体现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愿望和要求;体现在事后程序上,就是对行政立法的民主监督能被纳入救济途径。
(3)法制统一原则,行政立法必须与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立法保持一致,不相隶属的行政立法之间应当协调一致,同一行政主体制定的多个行政法规范之间和同一行政法规范内部都应保持一致。
(4)可操作性原则,行政立法要保证法律和法规在本地方或本部门的执行作出具体化的规定,从而起到补充法律和法规的空白或漏洞,及解释法律和法规的原则规定和立法意图,并使法律和法规切合本地方或本部门实际情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