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前文可见,我国的行政赔偿诉讼是被作为行政撤销诉讼的变种来理解与设计的,此二者并没有被有意识地加以分离反而是有意识地加以融合。这从根本上导致了行政赔偿诉讼的撤销诉讼化。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面对国内行政赔偿诉讼的困境,我们需要从域外法治发达国家或地区那里寻求智识资源,从中寻求我们重构赔偿诉讼制度、将之类型化的方法与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