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案例注释版(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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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条文注释

与2002年的安全生产法相比,本条一是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的规定;二是增加了有关乡镇政府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主要考虑是: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二是加强基层特别是乡镇政府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