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专家解读与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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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更正登记

更正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人或者登记机关发现登记错误而进行的予以更正的登记。《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物权的更正登记是为了消除登记权利与真正权利不一致的状态,更正登记既可以由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更正),也可以由登记机关自己提出(自为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