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邻右里,亦有法依
中国有句古话,叫做远亲不如近邻。确实,邻里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帮忙看一下小孩、收一下晾在院子里的衣服,这些事情都是常有的。虽然现在住在大杂院里的人越来越少,高层建筑越来越多,甚至一户一梯的楼盘受到热捧,但只要你住在小区里,仍会有着或多或少的邻居,有很多事,你也不得不和你的邻居们打交道。因此,如何处理邻里之间的关系,遇到纠纷如何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了作为小区住户的您的必修课。
18.处理邻里关系有何基本准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84条明确提出了,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这一针对不动产(包括土地和房屋)的规定自然适用于住在同一大厦拥有各自单元的住户之间。
19.可以随意使用自己的住宅吗?
·案例回放
某甲和某乙住在同一栋楼同一单元的上下层。为了防盗,某乙在其阳台及窗户部分安装了外置式的防盗网,甲见后便要求乙拆除,被乙以已在自己房子上装防盗网为由予以拒绝。某日,小偷沿着乙所安装的防盗网,爬入甲家行窃,造成经济损失1.2万元。某甲要求某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小区的住户是自己房屋的所有人,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对专属于自己的部分进行利用,包括进行加固或安设防护设施。因此,为了自家的防盗需要,某乙有权安装外置式防盗网。但是,相邻的住户之间存在着安全防范的义务,本案中某乙安装外置式防盗网客观上给邻居某甲带来了不安全因素。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院一般是从认定防护设施的安装与邻居被盗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角度来认定应不应该承担责任的。就本案而言,小偷的偷盗行为是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但某乙安装的外置式防盗网便利了小偷的行为,法院也完全可以判决某乙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目前,许多地方都发生过类似的案件,法院的判决尚未形成统一的规则。
不得危害其他住户的正当利益,是小区住户使用自己住宅时的基本要求。除了上述案例里提到的情况,为改变住房结构、扩大住房面积而私拆承重墙、破坏房屋整体的稳定性,也是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情况。对于这种危害建筑物安全的行为,其他住户可以违反共同利益为由,要求停止;物业管理者或管理委员会也可以要求其停止此等行为。
20.怎样给予邻居必要的便利?
日常生活中,总免不了发生一些小意外:把自己关在门外而钥匙在里面,能通过邻居家的阳台爬到自家的阳台;衣服被风吹到了一楼的院子里;管线安装出了问题,需要进入楼下的住户家进行必要的维修……此时,作为邻居的你,对于这些合情合理的要求,想必都会予以允许。
住户为了保存、修缮、进入或以其他合理方式使用其专有部分,在一定限度内,可以请求使用其他住户的专有部分,被请求的人应给予便利,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但请求使用的一方应尽量在不影响其他人的时间和以不影响其他人的方式进行。因使用而致邻居住宅损害的,应予以补偿或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