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新解读(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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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于推广、普及、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广大公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的规定。首先,各级政府有职责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在思想上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以有助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其次,要在执法的同时对公民进行宣传教育,以案说法、就事论事、并且由交通管理警察以身作则,往往会有更好的教育效果;再次,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也应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内容,从生活的方方面面提醒,从小培养遵守交通安全规则的好品行,为社会负责,也为自己的生命负责;最后,各媒体单位也要通过有效的形式辅以宣传教育,发挥媒体的导向作用,更为直观的引导公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