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新解读(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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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证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条文解读

[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是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法定证明。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的内容包括:(1)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2)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申领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年龄条件和身体条件,并且不存在禁止申领驾驶证的法定情形。初次申领驾驶证的准驾车型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准驾车型]

准驾车型代号表示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辆种类,如大型客车(A1)、中型货车(B1)、小型汽车(C1)等。根据机动车驾驶证上的准驾车型代号,机动车驾驶人可以驾驶该代号代表的一种或者几种机动车。一般来说,取得准驾大型机动车资格的,可以驾驶小型机动车。取得准驾小型机动车资格的,需要增加驾驶车类时,应经考试合格后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应用

16.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须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7.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8.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本项第5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本项第6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17.是否允许延期办理驾驶证业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9-28条、第104条、第114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31条

第二十条 驾驶培训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条文解读

[机动车驾驶培训]

机动车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是指国家机关不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机动车驾驶培训,机动车驾驶培训工作由社会上有关单位,如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等单位承担。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对学员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和驾驶技能培训。这里所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包括本法、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和交通规则等。驾驶技能培训的范围比较广泛,一是机动车驾驶的有关知识,如异常气候、复杂道路、危险情况时的安全驾驶和处置知识,简单的伤员急救和危险物品运输知识,车辆的总体构造、主要装置的作用,车辆日常检查、保养、使用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紧急情况的处理知识等;二是实际驾驶车辆的能力,如机动车的操作方法,以及观察、判断、预见交通状况,综合控制车辆的能力等。

�应用

18.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的主体包括哪些?

按照规定,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都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驾驶培训主管部门,是依法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的交通主管部门和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驾驶考试主管部门,是指依法主管驾驶考试和发给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所谓“举办”,是指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员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直接出资,开办驾驶培训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对机动车驾驶员进行培训的行为。所谓“参与举办”,是指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员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采取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合资、联营、合作或者其他方式等各种直接参与举办或者变相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以及参与对这些培训机构的经营管理或者利益分配等行为。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22条

第二十一条 上路行驶前的安全检查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条文解读

[安全技术性能检查]

安全技术性能检查,包括检视车辆的制动系统及各部机件连接的紧固情况,检查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等是否清洁,是否有漏水、漏油、漏气、漏电等现象,刹车是否灵敏。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安全驾驶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条文解读

[饮酒]

饮酒包括机动车驾驶人饮用白酒、啤酒、果酒、汽酒等任何含有酒精的饮料后,在酒精作用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为了保障交通安全,凡发现驾驶人有酒精反应的,均可按酒后开车予以处罚。在一般情况下,人的正常反应时间为0.75秒,而酒精会麻醉人的中枢神经,饮酒后反应时间是正常反应时间的2至3倍,达到2秒钟。如果车辆以80公里的时速行驶,2秒钟行驶距离为45米,在此距离内,驾驶员不能做出正确的反应动作。酒后驾车已成为危及公民生命和安全的重要因素。

[精神药品与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如安眠酮、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等。“麻醉药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包括鸦片、吗啡、大麻等麻醉性药品。服用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在药物的作用下会产生神经中枢的兴奋或者抑制,导致人的判断能力、控制能力下降,服用者驾驶机动车,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服用后不得驾驶机动车。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所称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仅仅是指由国家规定管制的属于毒品范围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还包括其他由国家管制的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可能影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医师在进行医疗诊治开出处方时,如果处方中包含可能影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应当向患者说明。患者在服用该药品后在药品作用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是指患有足以影响观察、判断事物能力和控制行为能力的疾病。《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列举的此类疾病包括: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

[过度疲劳]

是指驾驶员每天驾车超过8小时或者从事其他劳动体力消耗过大或睡眠不足,以致行车中困倦瞌睡、四肢无力,不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交通状况的情形。睡眠不足是造成疲劳驾驶的主要因素。驾驶员一天驾驶超过10小时以上时,如果睡眠不足4.5小时,则事故率最高,据统计因疲劳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60%是睡眠不足3.5小时引起的。睡眠不足导致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叹气、打哈欠、频繁揉眼睛,心情急躁、精神不振、郁闷,手脚不灵活等。

[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法驾驶]

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法驾驶的主体包括任何人,如机动车驾驶人的雇主、上级领导、乘客、托运人等。“强迫”,是指违背机动车驾驶人的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的情形。“指使”,是指指挥、唆使、命令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的情形。“纵容”,是指行为人明知机动车驾驶人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依法制止,反而给予放纵、宽容,或者听之任之其继续进行违法驾驶的情形。

【以案说法4】周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载女友钟某回家,途中发生事故,造成钟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当天死亡。事故发生后,经交管部门调查证实:周某酒后、超速、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二轮摩托车,乘车人钟某也未戴安全头盔。因此,周某及其女友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77条第4-6项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条文解读

通过对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有利于严格对驾驶人的管理,树立其遵章守法和安全驾驶的意识,有利于及时发现驾驶人的违章行为,促使其积极接受行政处罚。特别是电子摄像技术广泛运用于道路交通监控中以来,许多违章者并不知悉自己的违章行为的存在,通过驾驶证的审验可以得到纠正,避免违章者逃避主管机关的处罚,从而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有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定的期限对持证人进行审验, 审验时进行身体检查, 审核违章、事故是否处理结束。对审验合格的, 在驾驶证上按规定格式签章或记载。持未记载审验合格的驾驶证不具备驾驶资格。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类型、机动车的类型、驾龄的不同确定不同的审验期限。在审验期限届满前,由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前往主管机关进行审验。

关联参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32-34条

第二十四条 累积记分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条文解读

[机动车驾驶人的累积记分制度]

机动车驾驶人的累积记分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累积不同的分值,当累积记分达到规定的分值时,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并要求其重新考试,对于考试合格的,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记分重新计算的管理制度。对该项制度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理解:一是累积记分制度的实质是一项行政管理措施,并不是行政处罚,目的是纠正违章行为,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意识。二是累积记分制度的主管机关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如果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予以拒绝。三是对于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由主管机关扣留其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并重新考试。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交通安全法规教育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办学习班的形式强制其接受教育,也不能强令其重新学习驾驶技能。四是对于重新考试合格的机动车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当及时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本条第2款中的“一年”是指记分周期所规定的一个年度,即从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向后计算的一个年度,而不是每一个公历年。至于延长审验期限的长短及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以案说法5】钱某为了上下班方便,购买了一辆轿车。经过两个月的驾校培训,钱某取得了机动车驾驶证。由于是新手,上路不够熟练。在3个月的时间内,钱某或是逆行,或是追尾,大大小小出现了多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这些违法行为,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均记录在案。3个月过后,6月5日,钱某被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罚款3000元,其机动车驾驶证也被扣留,并被告知,如果想拿回驾驶证,就必须参加交通安全法规教育考试,理由是钱某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在5月20日已经达到法定分值。另外,交通管理部门还对钱某进行了另一项罚款 1000元,理由是钱某的记分在5月20日就达到了法定分值,那时起钱某就暂时地丧失了驾驶资格,而钱某还驾车上路,其行为构成违法。

本案中,钱某在3个月内多次交通违法,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扣留其驾驶证,并对其进行再教育,这种做法是完全正确的。交通管理部门以此为由对其进行3000元罚款,也是有法律依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此规定表明,行政处罚与累积记分制度不是排斥的,因此,本案中交通管理部门罚款3000元的做法并无不妥。但是,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自5月20日起钱某暂时丧失驾驶资格,对其上路行为另罚1000元,这个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关联参见

《行政处罚法》第12条、第14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26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9-30条、第62-63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5-6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