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道路交通信号和分类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条文解读
[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是指挥车辆和行人前进、停止或者转弯,向车辆驾驶人和行人提供各种交通信息,对道路上的交通流量进行调节、控制和疏导的以光色信号、图形、文字或者手势表示的特定信号。
[交通信号灯]
交通信号灯,是指设置在道路交叉路口,用以指挥交叉路口交通通行的灯光设备。交通信号灯是对车辆和行人实行或停或行交替的继续式指挥疏导,把不同方向的交通参与者从时间和空间上隔开,先后通行,避免相互干扰,减少冲突点和交织点,使处在相互矛盾的交通环境中的车辆和行人有秩序地通过交叉路口,保障交通的安全畅通。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交通标志]
交通标志,是指用图形符号和文字,配之以特定的颜色,向车辆驾驶人及行人传递特定信息,用以管制、警告及引导交通的安全设施,是管理道路交通的重要设施之一。交通标志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主标志包括: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辅助标志,是一种与主标志配合使用的特殊标志,附设在主标志的下方,对主标志起辅助说明作用,不能单独使用,可分为表示区域、距离、时间、车辆种类、警告禁令理由等。
[交通标线]
交通标线,是指以规定的线条、箭头、文字、立面标记、突起路标和其他导向装置,施划于路面或其他设施上,用以管制和引导的交通安全设施,它可以和交通标志配合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交通标线包括: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警察的指挥,是指由交通警察通过手势,或者使用器具指挥棒进行指挥、引导和疏导交通的行为。交通警察的指挥信号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根据公安部发布的规定,自2007年10月起在全国施行新的交通警察手势信号,包括停止信号、直行信号、左转弯信号、左转弯待转信号、右转弯信号、变道缓行信号、减速慢行信号、示意车辆靠边停车信号等八种。
车辆和行人遇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与交通警察指挥不一致时,应当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车辆、行人的通行和停止,怎么通行和怎么停止,都要以交通警察的指挥为准。
关联参见
《公路法》第32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36条、第37条、第41条、第4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