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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行人过街设施、盲道的设置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条文解读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都是比较特殊的区域,人员往来多而集中,这些场所门前的道路交通安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在上述场所门前没有过街天桥、过街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的情况下,缺少相应标识和标志容易出现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本条第1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这属于强制性规定,必须予以遵守。
为了便于盲人通行,体现以人为本的道路交通管理思想,本条第2款规定,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同时,对盲道应当符合的标准也作出规定,即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此外,根据规定,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警示装置。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2条;《残疾人保障法》第4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