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右侧通行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条文解读
[机动车、非机动车右侧通行]
主要是指在既没有划、设中心线以区分对向上下行驶的车道,也没有在道路中心线一侧划、设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同向分道行驶的车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驶时应当遵循的规则。确定该规定主要是考虑这些道路一般比较狭窄,若按照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各行其道所需要的宽度划分,也是不现实的。因此,本条规定了非机动车右侧通行的规则。如果道路的宽度适宜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行人道,则按照各行其道的规则,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按照交通规则行进。
值得注意的是轻便摩托车和非机动车。我国目前对轻便摩托车是按机动车管理的,但其行驶速度比大多数机动车慢,又比非机动车快。对于机动车,其是“弱者”;对于非机动车,其是“强者”。如果将其与其他机动车共行机动车道,则其安全没有保障;如果允许其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则其威胁非机动车运行的安全。因此,对于轻便摩托车,其应当在机动车道上紧靠机动车道的右侧行驶。
�应用
21.我国右侧通行原则的例外情况主要包括哪些?
在我国实行右侧通行的原则下,机动车在一些法定的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左侧通行。这些例外主要是:在规定整个车行道内所有车辆都朝一个方向行驶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单行线上,路上有标明路线的按照标明路线行驶;无标明路线的,按照低速置右的原则行驶。此外,依据本法规定,驾驶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报警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不得逆向行驶。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条
第三十六条 车道划分和通行规则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条文解读
道路渠道的划分要受两方面因素的制约:一是受道路自然条件的制约,如道路的宽度不够,就不能按功能将道路划分;二是通行的需要,如道路交通的拥堵状况、事故的发生情况、周围居民的人口密度、面临商业区等。根据本条的规定,如果道路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则作为道路交通的参与者,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应当在自己的道路范围内,按照适于自己的通行规则通行,其他参与者不得侵入抢道通行,以保证各个道路交通参与者各行其道,从而实现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与畅通。
【以案说法9】郑某下班开车回家,正值下班高峰,路上车辆拥堵。为节省时间,郑某直接将车驶入人行道,由于行人多,郑某避让不及,结果撞伤路人陈某和徐某。在本案中,郑某违反了分道通行的交通规则,应当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应对陈某和徐某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
第三十七条 专用车道只准许规定车辆通行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条文解读
[专用车道]
专用车道,是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上划设的供专用机动车辆通行的车道。如目前在我国有些城市中客流量大的城市道路上划设的公共汽车专用车道。专用车道一般采用颜色醒目的线在城市道路上划设,并且在专用车道的中间写有“公交车道”或“专用车道”等字样。专用车道的划设相对比较稳定,但是将来随着形势的变化和车辆、道路的变化,也很可能会增加或减少一些其他专用车道。本条所称“规定的车辆”,是指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的车辆。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不同的车辆。所谓“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是指除规定的车辆外,其他任何车辆都不得进入该车道内行驶。根据这一规定,其他车辆在专用车道内借道行驶的行为是不允许的,否则交通警察就会认定违章,并依法给予一定的处罚。但实践中也有些专用车道是有时间限制的,如在道路上标有7:00-8:00和17:00-18:00,这种情况表明,在这两个时间段内不允许其他车辆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除规定的时间外,其他车辆可以在专用车道内短时间地并线、转弯、入主路等借道通行,但不应影响规定的车辆的行驶。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车辆不得在其他车道内行驶,但是,作为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规定的各行其道原则。只有各种车辆都能各行其道,才能做到交通畅通和交通安全。对于有些城市没有划设专用车道的,在通行时,各种车辆都应当服从交通警察的现场指挥,没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各种车辆也应当服从其他交通信号,文明礼让。
第三十八条 遵守交通信号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条文解读
本条的规定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在有交通信号时,车辆和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交通信号广义上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这里所说的“交通信号”是指狭义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二是在有交通信号,同时也有交通警察指挥时,车辆和行人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车辆和行人遇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与交通警察的指挥不一致时,应当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三是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车辆应当注意避让行人,根据自己的判断,在确保安全和畅通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行。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43条
第三十九条 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采取管理措施并提前公告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条文解读
[限制通行与禁止通行]
限制通行,是指根据不同的情况,规定不同的车辆或者行人可以通行。禁止通行,是指各种车辆和行人都不允许通行。禁止通行的措施一般是用于有大型活动或重要会议以及道路或交通中断的情况下采用,如道路施工、城市建设等。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某个路段采取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措施时,一般会在限制或禁止通行的地方设立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告示牌。有时也采取由交通警察现场指挥疏导交通的做法。限制通行和禁止通行的交通措施通常多数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所采取的临时性的措施,一旦道路通行情况有所改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会及时撤销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措施,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
[公告]
主要是指通过新闻媒体,如电视、报纸、广播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通告相关活动的时间、地点、临时限制交通的时间,以及建议采取对应措施的方法和路线等。根据本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公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实施限制交通的措施;(2)实施临时性限制交通的措施;(3)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5条
第四十条 交通管制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条文解读
[交通管制]
交通管制,是指根据现实情况的需要,为了防止道路交通状况的进一步恶化和造成交通事故损害的扩大,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措施禁止相关机动车辆通行的措施。这种交通管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才可采用的一种方法。也就是说,必须是遇到了本条所规定的已经严重影响了交通安全的情形,并且采取其他措施无法消除影响安全的因素,为保证车辆和人员交通安全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措施。所谓“其他措施”一般是指由交通警察现场指挥、疏通、引导交通或使用人工消除障碍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