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通行规则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条文解读
实践证明,该规则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行人的生命与安全,促进交通秩序的有序与畅通。特别是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人靠路边行走显得非常重要。综观世界各国的道路交通法律规定,都对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讲,该规则属于世界通行规则,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同时,该规则也是所有交通规则中执行得最好的一项规则。根据本条的规定,在日常生活中,行人在道路上行走必须遵循在人行道内行走的基本规则,这也是行人路权的基本要求。从另一个角度而言,这也是对行人的最大保护,防止受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侵害。当然,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上行走时,行人须靠路边行走。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4条
第六十二条 行人横过道路规则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条文解读
人行横道有两种情形:一是设有交通信号灯;二是没有交通信号灯。无论是何种情形,即使是行人违反信号灯的指示行走通过人行横道,过往的机动车、非机动车都要注意避让,因生命权是最重要的权利,不能因强调路权而忽视生命权。本条所称“过街设施”,主要是指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
此外,行人在人行横道内有优先通过的权利。走人行横道可以说明行人已经尽了安全通行的义务,此外,行人还须注意人行横道路口的信号灯,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这样才能既有利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也有利于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
�应用
26.确认安全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首先不能斜穿,要直行通过。因为斜穿会延长行人在车行道的步行距离,增加了人车混行的时间,也影响行人观察来往车辆的视野。其次要注意避让来往车辆,不要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过道路。再次行人横过道路要先看左边,再看右边,因为左边来车距离行人最近,待确保安全后再继续通行。如果行人不注意先左后右去观察情况通过道路,对于机动车驾驶人而言,则属于突然情况,不能迅速作出判断采取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因车辆在不同速度下有不同的制动距离,行人如果在制动距离内突然横过道路,事故往往无法避免。最后,在确认安全后,行人需要迅速通过,不要在道路上延误通行时间。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76条
第六十三条 行人禁止行为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条文解读
[道路隔离设施]
主要包括隔离护栏、路间绿化带等用于将来往车辆隔开的设施。
[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主要包括在道路上追逐、猛跑、抛物击车等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2)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3)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此外,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以案说法18】石某、谈某是某校学生,两人出游回来沿某公路走回家。走了一段路后,两人疲惫不堪,此时同方向驶来一辆大货车,两人见大货车车速不是很快,决定偷偷爬上车,坐一段顺风车。在扒车过程中,石某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石某扒车,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石某应当对自己的受伤后果负责。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4条、第76条
第六十四条 特殊行人通行规则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条文解读
学龄前儿童属于体力和智力尚处在生长发育阶段,其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仅停留在表面现象的观察,其思考能力、认知能力以及判断能力还不足以对高度危险作业行为作出正确的理解。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精神或者智力上存在着缺陷,导致其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对外界的认识与其内心的判断也无法达成一致。因此,应当对这三类群体在道路上通行时予以特殊的照顾,即由其监护人或者其监护人委托的人带领,如父母、成年子女、幼儿园教师、保姆等。
盲人上道路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即考虑到盲人的身体缺陷,对其上道路通行的保护分为两方面:一是从其自身而言,其出行时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如携带导盲犬出行等。这既是对其自身的保护,也是提醒他人注意保护。二是从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而言,遇到盲人通过道路时,必须停车避让,无论其是否依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
关联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规则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条文解读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需要遵守以下规则:一是应当遵守铁路道口信号和管理人员的管理。这主要分三种情形:(1)有铁路道口信号。这就要求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首先要注意观察铁路道口信号情况,判断是否有火车驶近,再决定自己是否通过铁路道口。(2)无铁路道口信号,但有管理人员指挥。在这种情况下,行人需要遵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按照管理人员发出的指示决定是否通过铁路道口。(3)铁路道口信号与管理人员的指令不一致时。此时,行人要遵从管理人员的指令行事。二是确认安全后通过。在许多情况下,铁路道口没有信号设施或者没有相应的管理人员,相应地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而保障行人安全通过则显得尤为重要。此时,要求行人要有足够的安全防范意识,不要抱有随意的心态,因能否安全通过铁路道口关系自己的生命与安全。因此,要求行人通过没有信号设施和无人管理的铁路道口时,必须确认无火车驶临后,才能迅速通过。行人确认的方法主要是向铁路轨道两侧观望是否有火车驶临,以及距离的远近。
第六十六条 乘车规则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条文解读
[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是指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性等性质,在生产、储存、装卸、运输、使用过程中,能引起燃烧、爆炸、毒害等后果,致使人身伤亡、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受到损毁的物品。易燃物品主要包括:(1)易燃固体:如硫磺;(2)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松节油、油漆等;(3)易燃气体:如液化石油气;(4)自燃物品:如黄磷、油纸、油布及其制品;(5)遇水燃烧物品:如金属钠、铝粉;(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等。易爆物品主要包括: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核能物资等。
[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主要有以下几种,须予以注意:(1)有将身体探出车外的危险动作;(2)与驾驶人进行妨碍安全驾驶的交谈;(3)不待车辆停稳后上下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的,不依次上下车。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