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交通事故处理及报警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条文解读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当事人是指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包括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道路使用者。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地点及其有关的空间范围。
�应用
29.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必须采取以下紧急处置措施:(1)立即停车。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首先采取制动措施停车,以避免交通事故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也有利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和现场证据的固定。(2)保护现场。当发生交通事故时,要注意保护好现场,以便查明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和分清双方的责任。现场的范围通常是指机动车采取制动措施时的地域至停车的地域,以及受害人行进、终止的位置。在实践中,保护现场最重要的方式就是不移动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以及相关物品。除了抢救伤员不得已移动肇事车辆外,应尽量保持交通事故现场与交通事故有关物品的原貌。对于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当按本条的规定即行撤离现场或者立即报告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3)立即抢救伤员。机动车驾驶人如果发现是受害人受伤,则采取应急措施,如立即止血,防止流血过多。同时,要及时拦截过往车辆,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在紧急情况下,交通事故车辆也可以直接将伤员送往医院,但注意保护好现场和有关证据。(4)及时报案。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及时报案,如自己通过电话报案或者亲自前往报案,以及请其他人及时向主管部门报案。报案时要注意讲清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型号、号牌、伤亡程度和损失情况等,以便于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可以有二种处理方式:(1)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即行撤离现场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这是可以即行撤离现场的前提条件,如果造成了相应的人身伤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二是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即行撤离现场,自行解决赔偿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不再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注意在撤离之前,双方应当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2)不撤离现场,由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存在着争议,或者认为应当由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为宜,则可不撤离现场,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这样规定的主要目的是尽快恢复交通,尽量减少交通事故车辆在道路上的停留而造成交通拥堵。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这种情形包括两个要件,即:一是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造成的财产损失较大,则不能适用这一规定,应当分别情况按照前述规定处理。二是基本事实清楚。这类交通事故的成因和基本事实比较清楚,责任明确,不存在争议,被双方当事人所认可,如违章掉头、会车、超车等。如果违章情况比较复杂,双方当事人存在着争议,则需要及时报案,等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来处理。
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以案说法21】2012年3月22日,蒋某到保险公司为自己的现代牌轿车投保了一年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同年4月6日凌晨,华某驾驶蒋某的车至某街路口时,与一骑自行车行人相撞,车辆损坏严重。由于当时事故发生地点是在交通繁忙的路口,考虑到阻碍交通和及时抢救伤者,华某和朋友移动了伤者,拨打了120急救车,并雇忠良汽车俱乐部救援车将事故车辆拖到了修理厂,紧接着向交通队报案并向保险公司报告出险。根据驾驶员华某陈述,交警部门认定华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当日,保险公司派工作人员前往修理厂对事故车辆现场拍照,后以事故原因不明为由拒绝赔偿蒋某。对此,华某感到很冤,事故发生时情况很紧急,当时做出移动事故现场的目的是为了抢救伤者,难道这也不对?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蒋某把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原因难以查清,缺少赔偿依据。蒋某认为,保险公司无理毁约。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保护事故现场,对交通队和保险公司最终认定事故原因造成困难。但蒋某的车辆于凌晨发生碰撞后雇用救援车将车辆拖至修理厂,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保险公司报险,采取了合理必要的施救措施,其行为未违反保险条款通过交通事故处理书、救援确认单和维修公司的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对蒋某所述的事故情况进行确认,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蒋某的车辆事故原因不实。蒋某与保险公司之间就机动车保险所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保险公司须赔偿投保人合理损失。另外,因保险合同载明出险免费救援电话号码,而蒋某采取措施不当,致使在修车损失之外又增加救援费,因此拖车费蒋某应自负。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6-88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