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新解读(第四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七十二条 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程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条文解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即出警。在执行中要注意两点:一是接到报案后,应当做好报案登记工作,详细记录下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报案人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以便进一步核实,防止报假案影响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二是确定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警力及时出警,要求迅速、及时。在实践中,往往是由交通指挥中心确定案发地点后,调派距离现场最近的警察前往处理,如果属于重、特大交通事故,则需要及时派遣技术人员等有关人员前往现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核心任务是快速处理现场。如果没有发生人员伤亡,则采取措施,将事故车辆移至路边,尽快疏导交通。在执行中要注意方式方法,依法办理,防止矛盾激化。如果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要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包括拦截过往车辆将受伤人员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抢救。同时还要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主要是将事故车辆移至路边或者拖离现场。在执行该规定时,要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工作,包括现场取证、询问证人和有关当事人等。值得注意的是,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勘验、检查]

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于与交通事故有关的现场、车辆、物品、人身、尸体所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勘验、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现场勘验,尸体检验,物证、书证检验,人身检查等。

[鉴定]

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专门机构,就案件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一种专业性较强的检验。鉴定对查明事实真相,分清责任,确定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具有重要作用。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准确,直接关系到能否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尤其是在复杂、疑难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涉及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对其所作的鉴定将起到其他证据无法替代的作用。在一些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直接影响到事故起因的认定和责任的分担。由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为了保证事故处理的公正、公平、公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由自己的鉴定机构鉴定,而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特别是一些社会化的鉴定机构,毕竟这些鉴定机构处于第三者的位置,对鉴定结论具有超脱性和中立性,也容易被当事人所认可。值得注意的是,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以保证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

�应用

30.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以案说法23】张某骑摩托车行至路口,与超速驾车的李某所开的小汽车相撞,造成张某重伤,交通管理部门为收集证据将李某的小汽车扣押。在事故处理期间,李某只支付了4千多元钱的治疗费给张某,然后,就没了消息。张某听说,经过一定的期限,交警队没有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对李某的车必须返还。他担心,一旦交警队不再扣押着李某的车,对李某就没有制约了,而自己还在医院治疗中,怎么让李某承担责任呢?在此期间,自己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以及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8、38条的相关规定,暂扣事故车辆的目的只能是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期限限定为 20天,需要延期的,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据此,为了更好地保证受害者的赔偿能够到位,交通管理机关可以建议受害者向法院起诉,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配合当事人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由法院对肇事车辆进行保全,从而解决这个问题。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9-90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0-12条、第21-31条;《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