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新解读(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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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共有

第九十三条 共有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条文解读

[共有的概念]

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有具有下列特征:第一,共有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但多个主体对共有物只享有一个完整的所有权,相应地,共有人对外共同作为一个主体发生各种民事关系;第二,共有的客体是同一物。共有物的特点是,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物;第三,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份额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不受其他共有人的侵犯;第四,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而是所有权之间的联合。共有既可以是同种类所有权的联合也可以是不同种类所有权的联合。

[共有的形式]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其划分的标准就是共有人对共有物是否划分为各自的份额。二者的具体概念及行使具体规定于本章的其他法条,以及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中。

【以案说法22】离婚时,夫妻间是否可以约定对同一房屋中的不同房间拥有所有权?

陆飞(男)与冉静(女)于2009年2月14日协议离婚,针对双方共同所有的登记在冉静名下的一套两居室房屋,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南侧一间归陆飞所有,北侧一间归冉静所有。10月,冉静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的约定无效,请求依法分割。

一套房屋虽可以由两个以上个人共有,但是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法律不允许对同一套房屋设定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即一套房屋不能由两个以上个人分别所有该套房屋的不同房间。因为如果一套房屋设定两个以上所有权,不仅每个所有权的范围和界域无法确定,而且所有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也无法实现。据此,本案中,陆飞与冉静的离婚协议中两人共有的两居室房屋中南侧一间归陆飞所有、北侧一间归冉静所有的约定,违反了一物一权(所有权)的基本原则,该约定无效。

关联参见

《民法通则》第78条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条文解读

[按份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与共同共有相对应的一项制度。指数人按应有份额(部分)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

[按份共有的特征]

按份共有的法律特征有:第一,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按份额享有不同的权利。各个共有人的份额又称为应有份,其数额一般由共有人事先约定,或按出资比例决定。如果各个共有人应有部分不明确,则应推定为均等。第二,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是根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的。份额不同,各个共有人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各不相同。第三,各个共有人的权利不是局限于共有财产某一具体部分上,或就某一具体部分单独享有所有权,而是及于财产的全部。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条文解读

[共同共有的概念]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共同共有的特征]

共同共有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例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第二,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内,共有财产不分份额;第三,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对共有物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第四,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连带权利,承担连带义务。基于共有物而设定的权利,每个共同共有人都是权利人,该权利为连带权利;基于共有关系而发生的债务,亦为连带债务,每个共同共有人都是连带债务人,基于共有关系发生的民事责任,为连带民事责任,每个共有人都是连带责任人。

[共同共有的形式]

我国普遍认为共同共有包括“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和“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以案说法23】甲、乙结婚已有十年,甲为一机关单位干部,乙为个体户,乙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消费和储蓄。一次,乙驾车送货时发生车祸,造成货物损失13万元,债主找甲要账。甲有存款14万元,是其多年的工资收入以及二年前继承其父的财产所得。本案中,甲的14万元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乙所欠债务是共同债务,甲有义务偿还。

第九十六条 共有物管理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条文解读

本条中规定的“管理”主要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保存、使用方法和简易修缮。不包括对物的处分行为和重大修缮行为。注意,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使用与共有人决定对共有物的使用方法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使用及收益分配是本法第94条、95条调整的内容,即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所有权。而共有人商定对共有物的使用方法则属于对共有物管理的内容。

第九十七条 共有物处分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共有物处分或重大修缮行为的规定。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在对共有物处分以及重大修缮上的法定决议规则不同。注意,共有人之间的约定可以排除该法定规则的适用。

【以案说法24】 甲、乙、丙按份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本案中,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2/3,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第九十八条 管理费用等的负担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条文解读

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主要包括: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共有物的改良费用;其他费用,如缴纳税款、保险费以及因共有物而支付的赔偿金等。

第九十九条 共有物分割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条文解读

[分割规则]

依据本条规定,分割共有财产的基本规则有三:

一、约定优先。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二、无约定时,依法分割。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是否可以分割,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据本条的规定予以分割,即:

1.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按份共有人有权随时请求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自己的份额,并且不需要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2.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共有的基础丧失,如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失去了共有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夫或者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的财产。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约定由原来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改变为夫妻分别财产制,在这种情况下,夫或者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的财产。

三、损害赔偿的原则。以前两条规则,共有人虽然有权分割共有财产,但共有财产为一项特定的统一的财产,如图书馆,其功能、作用、价值是确定的。因某些法定的特殊原因,共有人分割共有财产,会使共有财产的功能丧失或者削弱,降低它的价值,有可能给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因此本条规定,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 分割方式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条文解读

[共有物分割方式]

(1)实物分割。在不影响共有物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可以对共有物进行实物分割。(2)变价分割。如果共有物无法进行实物分割,实物分割将减损物的使用价值或者改变物的特定用途时,应当将共有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或者是虽可实物分割,但各共有人都不愿接受共有物,这时也可采取将共有物出卖,对所得价金进行分割。(3)折价分割。折价分割方式主要存在于以下情形,即对于不可分割的共有物或者分割将减损其价值的,如果共有人中的一人愿意取得共有物,可以由该共有人取得共有物,并由该共有人向其他共有人折价赔偿。

本条第2款规定,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即所谓瑕疵担保责任,包括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前者指共有人应担保第三人就其他共有人分得之物不得主张任何权利;后者指共有人对其他共有人应担保其分得部分于分割前未隐含瑕疵。

第一百零一条 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条文解读

[共有份额转让权]

在一般情况下,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份额,无需得到其他共有人同意。但各共有人不得侵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并受法律的限制。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共有人处分其份额应遵守法律的规定。如: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优先购买权]

这里的“同等条件”是指,其他共有人就购买该份额所给出的价格等条件与欲购买该份额的非共有人相同。同等条件并不要求先买人和出卖人订立的合同与出卖人和他人订立的合同的条款完全相同。价格条款是第一位的,至于其他交易条件,不管是现金支付还是转账支付,只要没有从根本上影响到出卖人的利益,出卖人不能以此作为同等条件。只要有两个以上购买者,同等条件原则上是通过竞价的方式来确定。如果是以拍卖的方式,最高价格就是同等条件。值得注意的是,优先购买权是共有人相对于非共有人而言的,在共有人之间并无优先的问题,当数个共有人均欲行使其优先购买权时,应由出卖人自行决定。

【以案说法25】按份共有人转让共有份额时,应履行告知义务

刘盟与薛乐两人按份共有并共同经营一辆营运货车,后来,刘盟擅自与肖肖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书》,将其拥有的一半产权以7万元价格转让给肖肖,到肖肖主张和薛乐共同经营时,薛乐才知道刘盟将货车产权的份额已经转让,于是与刘盟理论,刘盟不予理会。薛乐遂诉至法院。

本案中,该运营车辆是由刘盟和薛乐按份共有,刘盟转让自己的份额时薛乐具有优先购买权,刘盟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就将其份额转让给肖肖违反法律规定。

关联参见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9-14条

第一百零二条 共有物上的债权债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条文解读

[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效力]

“对外关系”是指共有人与全体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关于对外效力,首先注意,对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效力不区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只要是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共有人对债权债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其次,连带的方法,是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时,任一共有人都可向第三人主张债权,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时,第三人可向任一共有人主张债权。

【以案说法26】甲、乙、丙分别出资1万元、2万元、3万元购买了一辆轿车从事出租运输,并约定该车由甲负责经营管理,但对盈余分配和损失分担没有约定。如果丁开车不慎将甲、乙、丙共有的车撞坏,造成损失6000元,甲可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丁赔偿6000元,甲以自己的名义取得6000元赔偿后,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分给乙、丙。

[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内效力]

“内部关系”是指共有人之间的关系。

关于对内效力,首先注意,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因共有形式不同,共有人享有债权,承担债务的方式也不同。其次,只有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并且,行使该追偿权的前提是其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关系性质不明时的推定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条文解读

首先注意,《民法通则意见》第88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本条则规定截然相反的内容,应以本条为准。其次,本条推定的效力排除了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的情形。即,共有关系不明确的情况下,如果共有人之间具有家庭关系,应视为共同共有。

【以案说法27】 甲、乙系父子,二人分别出资3万元、4万元建造了一栋二层的小楼,两人约定房屋建成后,甲住一楼,乙住二楼,但对所有权的归属未予明确。楼房建造完成后,两人对楼房的权属发生纠纷,如无法协商解决,推定两人共同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份额的确定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一百零五条 他物权的准共有

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条文解读

所谓准共有是指数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关于本条应注意:(1)准共有的标的物是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准共有就是准用共有的有关规定,各人就所有权之外的财产究竟是准用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应当视其共有关系而定;(3)适用本条的前提是,规范该财产权的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如果有,则应首先适用该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