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资格案件起诉状
文书简介
选民资格案件起诉状是指公民对于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异议,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于选举委员会的申诉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提交的法律文书。
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异议时,必须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对申诉结果不服的,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状
制作要点
1.标题:写 “起诉状”。
2.起诉人基本情况: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 (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3.诉讼请求:写明自己的诉求,即请求依法确认谁在某选区具有或不具有选民资格。
4.事实和理由:阐述起诉人或有关公民具有或不具有选民资格的事实和理由,可以举证说明。阐述事实时要清楚具体,理由要真实且有说服力。
5.尾部和附项:致送人民法院名称;起诉人签名,并注明日期。有相关证据材料需要提交的,可以附项说明。
实例示范
张某是A市B区的居民。2006年,张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1年,因张某在监狱内表现良好,被减刑提前释放。2013年,B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选举委员会在社区内张贴了选民名单,但张某未看到自己的名字。张某找到选举委员会进行申诉,并提交了 “申诉状”,但选举委员会对张某的答复是,因为他曾经触犯法律被判刑,不具备选民资格。张某认为自己已经不再是监狱里的罪犯,不属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因此享有选举权。张某对申诉决定不服,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提交了起诉状。
起诉状
起诉人:张某,男,1980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A市B区×× 路×号,工作单位:A市××建材厂,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B区选举委员会作出的起诉人张某无选民资格的决定是错误的,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张某在B区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
事实和理由:2006年,张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2011年因表现良好被提前释放。2013年,B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选举委员会公布的名单中并没有起诉人的名字,起诉人对此向B区选举委员会进行了申诉,但选举委员会坚称起诉人曾是罪犯,不具有选民资格。起诉人认为,虽然自己曾经被判刑,但如今已经刑满释放,其政治权利并未被剥夺,因此是享有选举权的,所以自己应该具有选民资格。若因起诉人曾经犯过罪就否定以后其所有的权利,这对起诉人是不公平的。
起诉人认为B区选举委员会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损害了起诉人的合法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对起诉人的选民资格进行确认。
此致
B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张某
2013年11月11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