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案的审议程序
1.提案人提出法律法规案后,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如何处理?
(1)大会主席团提出法律案,要经主席团会议审议讨论并由主席团会议通过,直接交由大会会议审议。
(2)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一般是由有关的提案主体向常委会提出,经常委会审议讨论,需要提请大会通过的,由常委会决定提请大会审议,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如立法法就是由委员长会议委托法制工作委员会起草,向常委会提出,经常委会审议后,提请大会审议的。常委会向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多采取这种形式。
(3)专门委员会提出法律案,要经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可以先向常委会提出,经常委会审议修改后再向大会提出;也可以直接向大会提出。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4)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案,可以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经常委会审议修改后再向大会提出;也可以直接向大会提出。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有关国防建设方面的法律草案,一般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提出。
(5)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法律案,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由大会主席团决定直接列入会议议程,二是由大会主席团决定不列入大会议程,三是对是否列入本次大会议程,不作决定,主席团可以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实践中,每次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对代表团和代表联名提出的法律案以及其他各种议案,都是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是否作为议案处理的意见,对基本符合议案要求的,作为议案处理;对不符合议案要求的,改作批评、意见和建议,交由有关机构、组织认真研究,书面答复代表。作为议案处理的,由主席团决定交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议案处理结果报告。据了解,从1979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代表团和代表联名提出的法律案被列入议程审议通过的。代表团和代表联名提出的其他议案被列入大会议程或常委会议程的,有四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