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实务操作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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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法规案后如何撤回?

立法程序是因提出法律法规案而启动的。提案人有权提出法律法规案,当然也有权撤回。撤回法律法规案的权利是由提案人有权提出法律案派生出来的。提出法律案的目的是为了使之在立法机关获得通过,制定成为法律。但由于一些原因,原法律案已经失去意义或由于立法时机不成熟,也允许提案人撤回已提出的法律法规案。

提案人提出法律案,并不是自动进入大会议程的,需要经过一个列入议程的程序。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法律案的,由常委会决定列入大会议程草案,由大会预备会议通过。因此,立法法区分两种不同情况,对撤回程序分别作了不同规定。

一种情况是在列入大会会议议程之前,要求撤回的。在列入大会议程前,由于大会对法律案尚未进行审议,提案人在这个阶段撤回法律案,无须经任何同意程序即可不列入大会议程。

另一种情况是提案人在法律案列入大会议程后要求撤回的。由于大会议程是经过法定程序确定的,这一程序是庄重的、法定的、具有权威的,法律案一经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就成为大会内容的一部分,不再完全受提案人支配,但由于它是提案人提出的,和提案人有着密切联系。所以,在规定提案人有权撤回法律案的同时,还必须对提案人撤回法律案有所约束:

(1)撤回的时间必须在法律案交付表决前。如果法律案已经交付表决,虽然表决结果尚未出来或者尚未进行表决,但是提案人不能要求撤回。因为法律案一旦交付表决获得通过,就成为国家的法律,自然不能再由提案人撤回;如果法律案交付表决未获得通过,依照立法法规定提案人可以重新提出,但已不存在撤回的问题。

(2)提案人要求撤回法律案,必须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不能撤回。

(3)须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也就是说,提案人提出撤回法律案的要求后,大会并不是自动终止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只有经过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撤回法律案的要求才能生效,会议才能停止对该议案的审议。如果主席团认为要求撤回的理由不能成立,或者多数代表不赞成撤回,可以不同意撤回,由大会继续对该法律案进行审议。这是因为,大会议程是会议进行的步骤和规程,是会议顺利进行的保证,不能随意改变。列入会议议程后,代表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已经进行了大量工作,不只属于提案人,因此,是否撤回不能仅由提案人一方面决定。特别是在代表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法律案提出较多的修改意见时,提案人因不同意代表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的修改意见而要求撤回的,会议是否要终止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应当注意听取代表的意见,充分尊重代表的意见。立法法的这一规定,既尊重了提案人的提案权,又尊重了代表的审议权,使两方面权利都得到体现和兼顾。实践中,我国还没有发生过提请全国人大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由提案人撤回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