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实务操作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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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草案如何印发立法机关组成人员?

立法法第十七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由于大会会期短,议程多,加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北京召开,多数代表是在大会召开前几天才来京报到,在此之前,代表分散在全国各地。我国幅员辽阔,边远地区交通不便,为了使法律草案及时送交代表,使代表有充分的准备、研究时间,将法律草案提前印发给代表是十分必要的。

一个月前,是指常委会发出的法律草案的时间,而不是指代表实际收到法律草案的时间。由于代表居住在全国各地,交通情况很不一样,所以,代表实际收到法律草案的时间,有的可能在一个月前收到,有的可能在一个月以内收到。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在传统的发送法律草案纸质版本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同时通过代表邮箱向代表发送法律草案电子文本,大大节约了发送时间,使代表有更充分的时间提前对法律草案进行研究。同时,按照以往做法,对提交大会审议的法律案,要组织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

我国的人大代表多数都是兼职的,提前将法律案印发给代表,有利于代表合理安排时间,充分研究有关材料,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从而在大会上提出比较成熟和有价值的意见。另外,法律案专业性较强,有的法律草案条文较多,代表也需要有一个研究的过程。提前印发是使法律案得到充分讨论的基础,是代表充分有效行使权力的要求,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

需要说明的是,提前一个月向代表发送法律草案的规定,不适用于临时召集的全国人大会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全国人大临时会议一般具有紧迫性,开会日期和会议内容都是临时决定的,不可能提前一个月通知全国人大代表。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召开过全国人大临时会议。

立法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七日”只是一个最低期限,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尽量提前将法律案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利于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如遇特殊情况,如召开临时会议或者是临时提出紧急提案等情况时,法律案的印发时间可以不受该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