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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三审制”有哪些例外情形?
实行三审制是为了使常委会审议工作做得更充分一些,有利于保证立法质量。根据全国人大的立法实践和实际工作需要,立法法在确立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实行三审制的同时,对常委会的立法程序作了变通规定,把重质量和讲效率较好地结合起来,有利于人大立法工作的开展。对于一些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法律案,也可以二审通过。对于部分修改的法律案,争议不大,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就交付表决。
实践中,一些调整事项较为单一、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法律案,是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比如,2011年4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煤炭法和建筑法个别条款的决定,针对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后,如何及时救治和补偿因工作发生意外伤害的煤矿和建筑施工企业职工,修改了相关规定。此种情形下,审议的事项较为单一,各方面的意见也比较一致,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通过法律案,可以在保证审议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审议效率,及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2015年修改立法法时,总结这一实践经验,在第三十条增加了相应规定,对于调整事项较为单一,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